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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卷第 5期 20 0 6年 5 月
广州大学 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Junl f un zo n es y( oi c neE io ) o ra o aghuU i ri Sca S i c d i G v t l e tn
V 15 No 5 o. . Ma 0 6 y 20
一
般人 格 权 探 论
杨 秀钦
( 州市越 秀 区人 民政 府 办公 室 ,广 东 广 州 50 3 ) 广 100
摘 要: 通过 对一般 人格 权 概念 的剖析 及 其 历 史的 回顾 , 以得 出一般人 格 权是 特 剐人 格 权 的 可
补充, 是概 括 性权 利 的结论 。一般 人 格权 是人 们 认 识 到 自身理 性 不足 后 的 必 然结 果 。 民法 典 中只
有 一般 人 格权 的 宣示 性规 定是 不够 的 , 必须借 鉴德 国等 先进 国 家的做 法 , 司法 中积 累适 用一 般人 在 格权 的原 则 和标 准 。一般人 格 权对 于特 别人格 权 而 言具有 “ 法” “ 充 ” 正 和 补 功能 。 关键 词 : 一般 人 格权 ; 格权 ; 念 ; 人 概 剖析
中图分 类号 :F59 D 2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6 1 9 X(0 6 0 04 0 17 —34 2 0 ) 5— 02- 4 要有 四种观点。 ( 人格关系说 一) 此种学说认为 , 一般人格权为一般 的人格关系。其为 德国学者冯 ・ 卡尔莫勒( o Cem r ) Vn a e r等根据《 m e 瑞士民
对于一般人格权 , 、 学界 立法界和实务界已经进行过 广泛 、 深入的讨论。随着新 的民法典草 案的公布 , 尤其足
在第四 编第一章第二条中规定: 自 “ 然人、 法人的人格尊 严、 人格自 由不受侵犯” 围绕一般人格权的争论总算有 ,
了 初步结论。不过, 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远未结束。笔者认 为, 一项法律制度的实现不是靠一个宣示性的条文就能解 决的, 对于问题不断深入的讨论有助于加深对该制度的理
法典》 2 条第 l 项之规定提出, 第 8 2 该条文仅规定应保护 “ 人格”并无“ , 一般人格权” 的概念。我国台湾学者施启
扬也持此种观点 , “ 认为 人格权是一种 ‘ 上位概念 ’人格 ,
解, 不断促使其进一步完善。 为此, 笔者拟对一般人格权 的有关问题重新进行梳理, 特别是对中国目前的有关一般
人格权的问题进行相关分析探讨。
一
权中的各种具体内容权利, 只是一种地位或资格, 与一般 权利在性质上并不相同。又通奸时系 侵害配偶的 何种‘ 权 利’在解释上颇费周折, , 将通奸认为系妨害‘ 婚姻关系’ , 侵害双方配偶
的人格关系, 较适当 ” 笔者认为, 比 此种
观点混淆了人格权与人权的关系。
( ) 二 概括性权利说
、
一
般 人 格 权概 念 之检 讨
一
般人格权是一个抽象的 概念, 通常很难给出 一个准
确的定义。杨立新教授 认为, 在一般 人格权 概念产生之
前, 古代习惯法和古代成文法早期的法律中承 认了某些具 体的人格权, 但没有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也没有类似于一 般人格权的概念。 …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上位概念 , 人格权 的概念最早出 现在德国学者的著述中。由于一般人格权 客体的 不确定性, 不可能从正面对其作出明确界定。因 此, 各种学说均试图从侧面对其主要特征和功能进行剖 析, 以便于对其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和认识。一般说来, 主
收稿 日期 :0 6— 3—1 20 0 5
该种学说认为一般人格权是一种高度概括、 高度抽象 的权利, 以德国学者拉伦兹(a n) Cr z为代表。该说认为一 e 般人格权具有“ 概括性广泛性”尼泊迪等学者则认为, ; 一 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的关系, 而且涉及到民法典 所包括的 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范围极其广泛, ‘ 在内容 上是不可以列举穷尽的。 笔者认为,概括性权利说 ” “ 准
确地指明了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即不仅包括具体的人格 权, 而且涉及国 家和个人的关系, 对于我们正确理解一般 人格权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作者简介 : 杨秀钦 (9 0一) 女 , 17 , 福建莆 田人 , 广州市越秀区人 民政府 办公 室干部 , 从事 民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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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期
杨秀钦 : 一般人格权探论
( 渊源说 三)
包括艾纳瑟鲁斯( ne e s在内的一些德国学者 Enc r ) cu 认为, 于一般人格权的 由 存在, 方可引导出具体的人格权。 而依据一般人格权可发掘出某些具体的人格权, 这样可以 扩大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从逻缉的角度讲确实如此, 但从 实证的角度看, 先是出现了具体的人格权, 然后随着社会 经济生活的 需要, 才出现了 抽象的 ~般人格权概念。如果 说当出现 』 ,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后, 由于立法滞后等原因, 法律规定的 具体人格权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因而根据一 般人格权概念创造出新的具体的人格权, 从而可以说一般 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的话, 笼统地把一般人格权归 结为“ 渊源权” 是不够科学的, 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 个人基本权利说 四) 此说将一般人格权归结为个人的基本权利。该学说
由 德国学者胡伯曼于 2 世纪5 年代针对否定一般人格 0 0 权的观点而提出。该学说认为, 一般人格权不同于人格权 本身, 也不同于各项具体的人格权。伯尔曼 将一般人格权 划分为发展个人人格的权利 、 保护个人人格的权利和捍卫 个人人格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分别受到公法、 私法等法律 的 保护并共同组成为一般人格权。 笔者认为,个人基 “ 本权利}” 兑 将一般人格权视为个人的基本权利, 充分体现 _ 厂 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价值。 以 上四种学说中, 第二种较为可取。 第四种学说并未 从根本上揭示出一般人格权的内涵, 但该观点有利于一般 人格权的保护, 因为从基本权利的角度去分析一般人格 权, 无疑提升了一般人 格权 的重要性。“ 人格关 系说” 和 “ 渊源说” 或者混淆概念 , 或者脱离历史现实 , 均不足取。
人共同享有, 有些具体人格权如名称权只能由法人享有, 肖 像权则只 能由自 然人享有。
2 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
般人格权的客体是抽象的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权 既是一种母权, 也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 4 。 l 客体的高
一
度概括、 高度抽象性决定了 在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 关系上, 者既不是后者的简单相加, 前 两者也不是整体与 部分的关系。 两者的关系类似于“ 共相” 殊相” 与“ 关系。 般人格权客体的高度概括性具有核心特征, 正是由于具 有这一特征, 才决定了一般人格权具有不同于具体人格权
一
的独特功能。
3 内容的不确定性 .
有学者主张, 一般人格权主要包括人格独立 、 自 人格 由、 人格尊严等三项内容。 有人认为三项内容的提法是 ¨ 不准确的o 1  ̄ 3 学者迪特尔 ・ [2 2德国 53 4 4 梅迪库斯认为:一 “ 般人格权 的主要问题在于它的不确定性 。因为对一个人
的保护, 往往是以牺牲另一个人的权利或利益为代价的。 因此, 联邦最高法院早就指出, 在对一般人格权作界定时, ‘ 必须在特别的程序上进行利益权衡 ’ 。对于此种利益权 衡, 几乎无法作出概括性的表述。 无论如何, 人格权内容 的多样性可以通过案例类型予以说明。 _8实践中 ”_ 6。 德国
学者依据某些典型案例类型重点列举了一般人格权的保 护领域 。笔者认为 , 一般人格权 的内容不能加以固定, 抽 象的人格利益一旦被具体化, 则不再是一般人格权。 (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二) 通常认为, 一般人格权具有三种基本功能。
1解释功能 .
二 、 一般人
格权价值 的思考 对
般人格权具有 自 己鲜明的特征, 其功能的多样性及 内容的 不确定性决定了 其在民 法中的重要地位。 ( 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一) 般人格权具有三个特征。
一
一
1主体 的普遍性 .
有学者认为,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 包括所 有的 自 然人和法人。 ¨还有学者主张, 一般人格权 的民法 价值在于对人类自 由与尊严的尊重和保护, 而法人人格纯 为满足经济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法律技术构造, 法就一 故民 般人格权所作的规定, 仅适用于 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 人。 笔者认为,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应当适用于所有的民 事主体, 包括自 然人和法人。对于具体人格权的主体范围 则应区别对待。有些具体人格权如名誉权可由自 然人 、 法
由于一般人格权是作为特别人格权的 补充出现的, 因 此当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足以解决现实中出现 的问题时, 依据一般人格权的 可以 基本原理和基本特征对 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 例如, 我国《 民法通则》 0 条规 第1 0 定 :公 民享有 肖像权 , “ 未经本人 同意, 以营利为 目的 不得 使用公民的肖 ” 像。对此规定可以根据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作扩大解释, 对非以营利为目 的擅 自 使用他人肖 像的行为 作为侵权行为对待, 只有这样, 才能更加周全地保护自 然人的肖像权。
2 创造功能 .
根据一般人格权的 基本原理, 当具体人格权的规定不 足以保护民事主体的 人格利益时, 可依据一般人格权进行 保护, 当这些由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 具体人格利益随着社 会的发展逐渐彰显时, 便可以 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化, 从而 形成具体的人格权。
3补充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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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
一
20 0 6年第 5卷
般人格权是一种弹性的权利”3, L 呵以将尚未被
特别人格权具体确认和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 概括在一 般人格利益之中, 依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1 l 。一般人格 J
权的这种补充功能 , 与其解释功能 、 创造功能相 比较 , 具有
更强的实用性。法院可以据此直接作出侵害一般人格利 益的裁判, 保护公民、 法人的一般人格利益。 笔者认为,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性价值的张扬是这一制 度最终确立的 晕要原因。要使公法中所规定的一般人格 权概念在民法中体现出 就必须制定出一个有关人格权 来, 的一般性条款, 以更加周仝地从私法角度保障随着社会发 展而出现的越来越多的人格利
益。因此把一般人格权的 功能分为两大类 , 正法功能” 补充功能” 即“ 和“ 。所谓“ 正 法功能” 将一般人格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参照标准, 即 在 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时, 一定要遵照一般人格权的基本 原理; 而补充功能在于当 具体人格权的规定不足以 应付社 会现实需要时, 直接适用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以便更好 地保护民 事主体的合法人格利益。
又从民事责任的角度规定了侵犯人格所应承担的民事责 任。 不过遗憾的是,民法通则》 并未制定出一条有关 《 中, 人格权的一般性条款米。笔者认为, 新的民 法典草案将一 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立法例较好地处理了两 者问的关系, 能更周全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人格利益。 ( 我国现有的有关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规定 =) 20 年3 l 最高人民法院《 01 月 O日 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 F 问题的解释》 出台前, 有关一般 人格权的规定在立法巾主要体现在《 宪法》 残疾人保 及《 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等特别法中。宪法第 3 条规定:中华人民 8 “ 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 民进行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 ” 残疾人保障法》 3 第 条 第2 款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 “ 护。第4 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害 ” 9 “ 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 或者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未成年人 保护法》 4 第 条第() 2 项规定:
三、我 国一般人格权 制度 的完善
在新 的民法典草 案公布前 , 围绕着一般人格权 的内 容、 立法体例等曾经争论不休。 尽管新草案在第四 编第一 章对一般人格权作 了宣示性规定 , 与世界上其他先进国 但 家相比仍存在不小的 差距。对此, 笔者拟从实证的角度对 我国现有的人格权制度进行剖析, 并结合其他一些国家的 成功做法, 期给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以 ( ) 一 关于人格权的立法体例 目前对于人格权法 , 世界上大致有 二种立法例 :1 () 法国模式。即设置关于人格的一般规定 , 而不规定具体的 人格权 。其特点是人格权法在民法 中无独立地位, 人格权 制度主要通过判例形成。( ) 2 德国模式。即将人格权的 主体部分规定于债编侵权行为之债当中。这种立法例较 之法国模式要进步一些, 但人格权仍未取得独立的地位, 事实上它不过是将人格权法从
依附于人法改变成依附于 债法中的侵权行为法。 J在这种模式下, 』 只有具体人格 权的规定 , 并没有规定有关人格权的一般性条款 。( ) 3 瑞 士模式。1 7 瑞士民法典》 9 年《 0 首创了人格权编, 确立了 般人格权, 同时在债务关系编中的侵权行为法部分对具 体人格权作了 规定。 在这种立法例下, 人格权法已取得独 立地位, 标志着人格权立法的极大进步。 我国在人格权立法方面与其他国家相比, 有其先进的 地方, 即一方面从正面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哪些人格权, 并认定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同时
一
“ 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 损失、 损害的, 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 妇女权益保障法》 3 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 第 9 “ 尊严受法律保护。《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 第 4条规定: “ 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享有其人格尊 严、 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上述法律中的有关规 ” 定尽管未使用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不过由于人格尊严应当 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 因此, 无疑是我国现有的有关 般人格权的法律依据。不过, 由于《 民法通则》 中尚无 般人格权的规定, 上述法律要么是宪法的宣示性规定, 要么是针对特别主体的特别法, 再加上人们对一般人格权 概念认识上的差异 , 因此不能说我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 备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在 司法实践中, 对于侵害一般人格
一 一
权的侵权行为, 往往类推适用有关保护名誉权的法律规 定。随着 2 1 0 年最高人民法院《 F 0 关=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出台, 一般人格权已在 法律上得到正式承认。该解释第 l 条规定: 自 “ 然人因下 列人格卡利遭受非法侵害, 义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 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 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 格利益, 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 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受理。在这里, ” 由于“ 人格尊 严”“ ,其他人格利益” 已经具备了一般人格权的内涵, 可 以认为法律已开始正式承认一般人格权 。 从上述论述可知, 尽管在我国相关立法或司法实践中 已开始承认一般人格权, 于作为民事基本法的《 法 但由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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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期
杨秀钦 : 一般人格权探论
・
5- 4
通则》 中并未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 的内容, 因此 , 制定一
部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现代民法典的任务已
摆在立法者面前。
( 对新出台的《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中有关 人格权法规定的评价 《 法草案》 民 第四编第一章第一条规定: 自 “ 然人享有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像权、 肖 名誉权、 荣誉权、 信用权、 隐 私权。第二条规定:自 ” “ 然人、 法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自由 不受侵犯。第七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人格权内容的保护 ” “ 等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从上述规定看 , 已将一 ” 草案 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分别开来, 进而实现 1 广 一般人格权 的 宣示性规定 具体人格权列举规定相结合的人格权立 法模式, 较符合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潮流。不过, 比 仍有 许多不足的地方。对 日 渐重要的贞操权等具体人格权, 《 草案》 篇四编第一章第一条并未明确给予规定。在实践 中 存在大量的由于性侵犯而得不到民事赔偿的情形。笔 者认为, 由于一般人格权适用上的 不确定性及操作上的困 难, 当在立法中规定尽可能多的、 应 同时又在社会生活中 大量存在的具体人格权, 尤其像贞操权这样重要的具体人 格权。对于上述第二条、 第七条的 规定, 笔者认为, 尽管可 以据此认为民法草案 已正式确立 _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 r 不 过由于一般人格权内容的不确定性, 而不可能将其内容 因
全部列举出来, 但对于人格尊严、 人格自由的内涵, 最好由 明确 的条文将其大致 定 , 以免造成司法的困难。另外对 于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含 客体范围、 义、 侵权方式、 责任形式 等也应当做出具体规定。此外, 对死者人格的侵权问题等 特殊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是非常必要的。 虽然我国已经在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确立了一般人 格权这一宣示性规定, 但耍实现伞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 事权益的目标 , 还是不够的, 最重要的是这一规定能够在
司法实践中 得到真正的 贯彻落实。为 笔者希望我们借 此, 鉴德国在司 法实践中的做法。战后德国通过四个经典判 例, 最终在德国确立了一般人格权制度。 但确立这一“ 框 架性权利” 作用只是宣示性的, 的 因为这一制度并无客观 事实构成要件( 行为违法之要件)侵害“ , 框架性权利” 的 具体行为违法与否, 法官通过在个案中的 由 法益和利益权 衡的方式确定,¨ 通过不断积累的方法和原则来作为 以 后进行个案审理的 标准。 通过个
案权衡, 确立了 一般人 格权的 适用范围、 侵权的认定等内容, 使一般人格权这一 框架性权利得以通过法院在个案中的法益权衡与利益权 衡获得切实的保护, 从而有效地构建了一般人格权的机 制。当 对于这些技术层面的东西, 然, 有些可能并不完全 符合我们的司法实际, 但进行认真的借鉴, 对于完善我国 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将会有重要的帮助。
【 参考文献 】
[ ] 杨立新 . 1 论一般人格权及 民法保护 [ B O ] [ 05一 E / L . 20 O —1 ] h p /w w yn X cm. 8 O . t : w .a gL .0 t / [ ] 施启 扬. 2 关于侵害人格 时非财 产上损害赔偿 制度 的研 究修 正意见 [ ] 法学丛 刊( J. 台湾) .
[ ] 尹 田. 3 论一般人格权 []法 律科学 , 0 ( ) J. 2 24 . 0 [ ] 王泽鉴. 4 民法学说与判 例研究 [ . M] 北京 : 国政法 大 中 学出版社 ,9 9 19 . [ ] 李锡鹤. 5 民法 哲学 论稿 [ . 海 : M] 上 复旦 大学 出版社 ,
2 0. Oo
[ ] 梅特库斯 . 国民法总论 [ . 6 德 M]邵建东 , , 北京 : 等 译. 法
律出版社 ,00 20 .
[ ] 李双元 , 7 温世场 . 比较民法学 [ . M] 武汉 : 武汉大学出版
社 ,9 8 19 .
[ 责任编辑
王素琴]
On g n r lp r o ai i h e e a e s n l y rg t t
YANG u— n Xi qi (猕 o uxuDir t oe m n , u nzo G a g og5 0 3 ,C ia c fYei s i vr et G aghu, un dn 0 0 hn ) tc G n 1
Ab t a t h o g n a a y i o e c n e t f h e e a e s n l y r h n t h so ia er s e t t e s r c :T r u h a n l s ft o c p e g n rlp ro a i i t d i itrc l t p c , h s h o t t g a s r o p p rc n l d s t a h e ea e s n l y r h s t e s p l me to e s e il e s n l y f h n st e rc — a e o c u e h t e g n r lp ro a i i t h u p e n ft p ca ro a i g t d i h e a t t g i h p t i a p t lt g t h e e a e s n l y f h st e n c s a
y r s l wh n p o l a e r c g ie h e ce c fte i ae f h .T e g n r l r o a i g t e e s r e u t e e p e h v e o n z d t e d f i n y o u i p ti i h i h h ma ai n l y u n rt ai .W h l i i n t n u h t r s r e t eg n r l es n l y f h r l n t e cvl o e,t sn c o t i t s o o g op e c i h e e a ro ai g t e e b p t i me ey i h i i c d i i e -
esr t et l htepic l n t d rsw e p ligtegn rl esn i g t njs c yuigt s y o s bi h r i e a ds n ad h napyn h eea p r a t f h t eb s h a a s n ps a o l yi i u i 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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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通过 对一般 人格 权 概念 的剖析 及 其 历 史的 回顾 , 以得 出一般人 格 权是 特 剐人 格 权 的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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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一般 人 格权 的 宣示 性规 定是 不够 的 , 必须借 鉴德 国等 先进 国 家的做 法 , 司法 中积 累适 用一 般人 在 格权 的原 则 和标 准 。一般人 格 权对 于特 别人格 权 而 言具有 “ 法” “ 充 ” 正 和 补 功能 。 关键 词 : 一般 人 格权 ; 格权 ; 念 ; 人 概 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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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人格权 , 、 学界 立法界和实务界已经进行过 广泛 、 深入的讨论。随着新 的民法典草 案的公布 , 尤其足
在第四 编第一章第二条中规定: 自 “ 然人、 法人的人格尊 严、 人格自 由不受侵犯” 围绕一般人格权的争论总算有 ,
了 初步结论。不过, 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远未结束。笔者认 为, 一项法律制度的实现不是靠一个宣示性的条文就能解 决的, 对于问题不断深入的讨论有助于加深对该制度的理
法典》 2 条第 l 项之规定提出, 第 8 2 该条文仅规定应保护 “ 人格”并无“ , 一般人格权” 的概念。我国台湾学者施启
扬也持此种观点 , “ 认为 人格权是一种 ‘ 上位概念 ’人格 ,
解, 不断促使其进一步完善。 为此, 笔者拟对一般人格权 的有关问题重新进行梳理, 特别是对中国目前的有关一般
人格权的问题进行相关分析探讨。
一
权中的各种具体内容权利, 只是一种地位或资格, 与一般 权利在性质上并不相同。又通奸时系 侵害配偶的 何种‘ 权 利’在解释上颇费周折, , 将通奸认为系妨害‘ 婚姻关系’ , 侵害双方配偶
的人格关系, 较适当 ” 笔者认为, 比 此种
观点混淆了人格权与人权的关系。
( ) 二 概括性权利说
、
一
般 人 格 权概 念 之检 讨
一
般人格权是一个抽象的 概念, 通常很难给出 一个准
确的定义。杨立新教授 认为, 在一般 人格权 概念产生之
前, 古代习惯法和古代成文法早期的法律中承 认了某些具 体的人格权, 但没有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也没有类似于一 般人格权的概念。 …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上位概念 , 人格权 的概念最早出 现在德国学者的著述中。由于一般人格权 客体的 不确定性, 不可能从正面对其作出明确界定。因 此, 各种学说均试图从侧面对其主要特征和功能进行剖 析, 以便于对其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和认识。一般说来, 主
收稿 日期 :0 6— 3—1 20 0 5
该种学说认为一般人格权是一种高度概括、 高度抽象 的权利, 以德国学者拉伦兹(a n) Cr z为代表。该说认为一 e 般人格权具有“ 概括性广泛性”尼泊迪等学者则认为, ; 一 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的关系, 而且涉及到民法典 所包括的 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范围极其广泛, ‘ 在内容 上是不可以列举穷尽的。 笔者认为,概括性权利说 ” “ 准
确地指明了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即不仅包括具体的人格 权, 而且涉及国 家和个人的关系, 对于我们正确理解一般 人格权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作者简介 : 杨秀钦 (9 0一) 女 , 17 , 福建莆 田人 , 广州市越秀区人 民政府 办公 室干部 , 从事 民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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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期
杨秀钦 : 一般人格权探论
( 渊源说 三)
包括艾纳瑟鲁斯( ne e s在内的一些德国学者 Enc r ) cu 认为, 于一般人格权的 由 存在, 方可引导出具体的人格权。 而依据一般人格权可发掘出某些具体的人格权, 这样可以 扩大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从逻缉的角度讲确实如此, 但从 实证的角度看, 先是出现了具体的人格权, 然后随着社会 经济生活的 需要, 才出现了 抽象的 ~般人格权概念。如果 说当出现 』 ,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后, 由于立法滞后等原因, 法律规定的 具体人格权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因而根据一 般人格权概念创造出新的具体的人格权, 从而可以说一般 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的话, 笼统地把一般人格权归 结为“ 渊源权” 是不够科学的, 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 个人基本权利说 四) 此说将一般人格权归结为个人的基本权利。该学说
由 德国学者胡伯曼于 2 世纪5 年代针对否定一般人格 0 0 权的观点而提出。该学说认为, 一般人格权不同于人格权 本身, 也不同于各项具体的人格权。伯尔曼 将一般人格权 划分为发展个人人格的权利 、 保护个人人格的权利和捍卫 个人人格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分别受到公法、 私法等法律 的 保护并共同组成为一般人格权。 笔者认为,个人基 “ 本权利}” 兑 将一般人格权视为个人的基本权利, 充分体现 _ 厂 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价值。 以 上四种学说中, 第二种较为可取。 第四种学说并未 从根本上揭示出一般人格权的内涵, 但该观点有利于一般 人格权的保护, 因为从基本权利的角度去分析一般人格 权, 无疑提升了一般人 格权 的重要性。“ 人格关 系说” 和 “ 渊源说” 或者混淆概念 , 或者脱离历史现实 , 均不足取。
人共同享有, 有些具体人格权如名称权只能由法人享有, 肖 像权则只 能由自 然人享有。
2 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
般人格权的客体是抽象的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权 既是一种母权, 也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 4 。 l 客体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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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概括、 高度抽象性决定了 在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 关系上, 者既不是后者的简单相加, 前 两者也不是整体与 部分的关系。 两者的关系类似于“ 共相” 殊相” 与“ 关系。 般人格权客体的高度概括性具有核心特征, 正是由于具 有这一特征, 才决定了一般人格权具有不同于具体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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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特功能。
3 内容的不确定性 .
有学者主张, 一般人格权主要包括人格独立 、 自 人格 由、 人格尊严等三项内容。 有人认为三项内容的提法是 ¨ 不准确的o 1  ̄ 3 学者迪特尔 ・ [2 2德国 53 4 4 梅迪库斯认为:一 “ 般人格权 的主要问题在于它的不确定性 。因为对一个人
的保护, 往往是以牺牲另一个人的权利或利益为代价的。 因此, 联邦最高法院早就指出, 在对一般人格权作界定时, ‘ 必须在特别的程序上进行利益权衡 ’ 。对于此种利益权 衡, 几乎无法作出概括性的表述。 无论如何, 人格权内容 的多样性可以通过案例类型予以说明。 _8实践中 ”_ 6。 德国
学者依据某些典型案例类型重点列举了一般人格权的保 护领域 。笔者认为 , 一般人格权 的内容不能加以固定, 抽 象的人格利益一旦被具体化, 则不再是一般人格权。 (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二) 通常认为, 一般人格权具有三种基本功能。
1解释功能 .
二 、 一般人
格权价值 的思考 对
般人格权具有 自 己鲜明的特征, 其功能的多样性及 内容的 不确定性决定了 其在民 法中的重要地位。 ( 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一) 般人格权具有三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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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 的普遍性 .
有学者认为,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 包括所 有的 自 然人和法人。 ¨还有学者主张, 一般人格权 的民法 价值在于对人类自 由与尊严的尊重和保护, 而法人人格纯 为满足经济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法律技术构造, 法就一 故民 般人格权所作的规定, 仅适用于 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 人。 笔者认为,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应当适用于所有的民 事主体, 包括自 然人和法人。对于具体人格权的主体范围 则应区别对待。有些具体人格权如名誉权可由自 然人 、 法
由于一般人格权是作为特别人格权的 补充出现的, 因 此当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足以解决现实中出现 的问题时, 依据一般人格权的 可以 基本原理和基本特征对 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 例如, 我国《 民法通则》 0 条规 第1 0 定 :公 民享有 肖像权 , “ 未经本人 同意, 以营利为 目的 不得 使用公民的肖 ” 像。对此规定可以根据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作扩大解释, 对非以营利为目 的擅 自 使用他人肖 像的行为 作为侵权行为对待, 只有这样, 才能更加周全地保护自 然人的肖像权。
2 创造功能 .
根据一般人格权的 基本原理, 当具体人格权的规定不 足以保护民事主体的 人格利益时, 可依据一般人格权进行 保护, 当这些由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 具体人格利益随着社 会的发展逐渐彰显时, 便可以 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化, 从而 形成具体的人格权。
3补充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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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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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第 5卷
般人格权是一种弹性的权利”3, L 呵以将尚未被
特别人格权具体确认和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 概括在一 般人格利益之中, 依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1 l 。一般人格 J
权的这种补充功能 , 与其解释功能 、 创造功能相 比较 , 具有
更强的实用性。法院可以据此直接作出侵害一般人格利 益的裁判, 保护公民、 法人的一般人格利益。 笔者认为,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性价值的张扬是这一制 度最终确立的 晕要原因。要使公法中所规定的一般人格 权概念在民法中体现出 就必须制定出一个有关人格权 来, 的一般性条款, 以更加周仝地从私法角度保障随着社会发 展而出现的越来越多的人格利
益。因此把一般人格权的 功能分为两大类 , 正法功能” 补充功能” 即“ 和“ 。所谓“ 正 法功能” 将一般人格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参照标准, 即 在 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时, 一定要遵照一般人格权的基本 原理; 而补充功能在于当 具体人格权的规定不足以 应付社 会现实需要时, 直接适用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以便更好 地保护民 事主体的合法人格利益。
又从民事责任的角度规定了侵犯人格所应承担的民事责 任。 不过遗憾的是,民法通则》 并未制定出一条有关 《 中, 人格权的一般性条款米。笔者认为, 新的民 法典草案将一 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立法例较好地处理了两 者问的关系, 能更周全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人格利益。 ( 我国现有的有关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规定 =) 20 年3 l 最高人民法院《 01 月 O日 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 F 问题的解释》 出台前, 有关一般 人格权的规定在立法巾主要体现在《 宪法》 残疾人保 及《 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等特别法中。宪法第 3 条规定:中华人民 8 “ 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 民进行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 ” 残疾人保障法》 3 第 条 第2 款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 “ 护。第4 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害 ” 9 “ 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 或者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未成年人 保护法》 4 第 条第() 2 项规定:
三、我 国一般人格权 制度 的完善
在新 的民法典草 案公布前 , 围绕着一般人格权 的内 容、 立法体例等曾经争论不休。 尽管新草案在第四 编第一 章对一般人格权作 了宣示性规定 , 与世界上其他先进国 但 家相比仍存在不小的 差距。对此, 笔者拟从实证的角度对 我国现有的人格权制度进行剖析, 并结合其他一些国家的 成功做法, 期给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以 ( ) 一 关于人格权的立法体例 目前对于人格权法 , 世界上大致有 二种立法例 :1 () 法国模式。即设置关于人格的一般规定 , 而不规定具体的 人格权 。其特点是人格权法在民法 中无独立地位, 人格权 制度主要通过判例形成。( ) 2 德国模式。即将人格权的 主体部分规定于债编侵权行为之债当中。这种立法例较 之法国模式要进步一些, 但人格权仍未取得独立的地位, 事实上它不过是将人格权法从
依附于人法改变成依附于 债法中的侵权行为法。 J在这种模式下, 』 只有具体人格 权的规定 , 并没有规定有关人格权的一般性条款 。( ) 3 瑞 士模式。1 7 瑞士民法典》 9 年《 0 首创了人格权编, 确立了 般人格权, 同时在债务关系编中的侵权行为法部分对具 体人格权作了 规定。 在这种立法例下, 人格权法已取得独 立地位, 标志着人格权立法的极大进步。 我国在人格权立法方面与其他国家相比, 有其先进的 地方, 即一方面从正面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哪些人格权, 并认定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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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 损失、 损害的, 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 妇女权益保障法》 3 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 第 9 “ 尊严受法律保护。《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 第 4条规定: “ 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享有其人格尊 严、 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上述法律中的有关规 ” 定尽管未使用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不过由于人格尊严应当 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 因此, 无疑是我国现有的有关 般人格权的法律依据。不过, 由于《 民法通则》 中尚无 般人格权的规定, 上述法律要么是宪法的宣示性规定, 要么是针对特别主体的特别法, 再加上人们对一般人格权 概念认识上的差异 , 因此不能说我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 备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在 司法实践中, 对于侵害一般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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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侵权行为, 往往类推适用有关保护名誉权的法律规 定。随着 2 1 0 年最高人民法院《 F 0 关=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出台, 一般人格权已在 法律上得到正式承认。该解释第 l 条规定: 自 “ 然人因下 列人格卡利遭受非法侵害, 义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 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 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 格利益, 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 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受理。在这里, ” 由于“ 人格尊 严”“ ,其他人格利益” 已经具备了一般人格权的内涵, 可 以认为法律已开始正式承认一般人格权 。 从上述论述可知, 尽管在我国相关立法或司法实践中 已开始承认一般人格权, 于作为民事基本法的《 法 但由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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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期
杨秀钦 : 一般人格权探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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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 中并未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 的内容, 因此 , 制定一
部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现代民法典的任务已
摆在立法者面前。
( 对新出台的《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中有关 人格权法规定的评价 《 法草案》 民 第四编第一章第一条规定: 自 “ 然人享有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像权、 肖 名誉权、 荣誉权、 信用权、 隐 私权。第二条规定:自 ” “ 然人、 法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自由 不受侵犯。第七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人格权内容的保护 ” “ 等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从上述规定看 , 已将一 ” 草案 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分别开来, 进而实现 1 广 一般人格权 的 宣示性规定 具体人格权列举规定相结合的人格权立 法模式, 较符合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潮流。不过, 比 仍有 许多不足的地方。对 日 渐重要的贞操权等具体人格权, 《 草案》 篇四编第一章第一条并未明确给予规定。在实践 中 存在大量的由于性侵犯而得不到民事赔偿的情形。笔 者认为, 由于一般人格权适用上的 不确定性及操作上的困 难, 当在立法中规定尽可能多的、 应 同时又在社会生活中 大量存在的具体人格权, 尤其像贞操权这样重要的具体人 格权。对于上述第二条、 第七条的 规定, 笔者认为, 尽管可 以据此认为民法草案 已正式确立 _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 r 不 过由于一般人格权内容的不确定性, 而不可能将其内容 因
全部列举出来, 但对于人格尊严、 人格自由的内涵, 最好由 明确 的条文将其大致 定 , 以免造成司法的困难。另外对 于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含 客体范围、 义、 侵权方式、 责任形式 等也应当做出具体规定。此外, 对死者人格的侵权问题等 特殊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是非常必要的。 虽然我国已经在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确立了一般人 格权这一宣示性规定, 但耍实现伞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 事权益的目标 , 还是不够的, 最重要的是这一规定能够在
司法实践中 得到真正的 贯彻落实。为 笔者希望我们借 此, 鉴德国在司 法实践中的做法。战后德国通过四个经典判 例, 最终在德国确立了一般人格权制度。 但确立这一“ 框 架性权利” 作用只是宣示性的, 的 因为这一制度并无客观 事实构成要件( 行为违法之要件)侵害“ , 框架性权利” 的 具体行为违法与否, 法官通过在个案中的 由 法益和利益权 衡的方式确定,¨ 通过不断积累的方法和原则来作为 以 后进行个案审理的 标准。 通过个
案权衡, 确立了 一般人 格权的 适用范围、 侵权的认定等内容, 使一般人格权这一 框架性权利得以通过法院在个案中的法益权衡与利益权 衡获得切实的保护, 从而有效地构建了一般人格权的机 制。当 对于这些技术层面的东西, 然, 有些可能并不完全 符合我们的司法实际, 但进行认真的借鉴, 对于完善我国 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将会有重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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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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