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一般人格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一般人格权纠纷

【释义】

一般人格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一般人格权,使他人的人格利益受损而引起的纠纷。

【管辖】

因一般人格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

《民法通则》对公民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具体人格权作出了规定,但仅承认这些具体人格权还不够,对社会生活中出现

保护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从审判实践的角度考虑,应当根据一般人格权的法律功能,在法律适用中,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对民事主体的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因此,对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法律尚未规定的人格权,在不能依照前述8个人格权纠纷案由确定

案由的情况下,可以依此案由确定。这一案由实际是人格权纠纷案由的兜底案由。① 如需获得专业的律师意见,可在百度上查收本文贡献者②相关情况

一般人格权纠纷

【案由解析】

—般人格权是指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纠纷是指因他人的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人格利益受损而引起的纠纷。一般人格权的主要特征是:(1)主体的普遍性。一般人格权体现了个人的本质属性和文明社会对个人作为人的承认,每一个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此种权利和利益,这种权利不因个人的身份、政治地位等而有所区别,并与个人的属性终生相随,是个人的基本权利。(2)客体的高度概括性。一般人格利益概括了所有具体人格权的客体,任何一种具体的人格权的客体都可以概括到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但又超出了具体人格权的客体。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许多新的法律关系不断涌现,将一般人格权客体界定为抽象的人格利益,有利于克服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使法律能适应时代的变化。(3)权利内容的广泛性。一般人格权的范围广泛,在内容上不能列举穷尽,它既是具体人格权的集合,而且为补充和完善具体人格权立法的不足提供了依据。

【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一般人格权纠纷主要有:

人格独立权纠纷,是指因人格独立权受到侵害而引发的纠纷。人格独立的实质内容,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①

②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许斌龙:《律师民事案件代理手册》华东政法大学法治实务文库。

人格自由权纠纷,是指因人格自由权受到侵害而引发的纠纷。人格自由是经过高度概括和抽象的人格不受约束和控制的状态,既是指人格的自由地位,也是指人格的自由权利,包含保持人格的自由和发展人格的自由。

人格尊严权纠纷,是指因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而引发的纠纷。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①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

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① 反歧视?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纠纷的关系。一般人格权具有补充功能,对于侵害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能以侵害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名义进行法律保护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人格权的补充功能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对于未具体化为民事权利的人格性宪法权利的民事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操作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法院可以据此作出侵害一般人格利益的判决,使受侵害者获得民事救济。①

① 景汉朝:《民事案件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南——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展开》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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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纠纷

【释义】

一般人格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一般人格权,使他人的人格利益受损而引起的纠纷。

【管辖】

因一般人格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

《民法通则》对公民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具体人格权作出了规定,但仅承认这些具体人格权还不够,对社会生活中出现

保护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从审判实践的角度考虑,应当根据一般人格权的法律功能,在法律适用中,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对民事主体的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因此,对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法律尚未规定的人格权,在不能依照前述8个人格权纠纷案由确定

案由的情况下,可以依此案由确定。这一案由实际是人格权纠纷案由的兜底案由。① 如需获得专业的律师意见,可在百度上查收本文贡献者②相关情况

一般人格权纠纷

【案由解析】

—般人格权是指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纠纷是指因他人的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人格利益受损而引起的纠纷。一般人格权的主要特征是:(1)主体的普遍性。一般人格权体现了个人的本质属性和文明社会对个人作为人的承认,每一个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此种权利和利益,这种权利不因个人的身份、政治地位等而有所区别,并与个人的属性终生相随,是个人的基本权利。(2)客体的高度概括性。一般人格利益概括了所有具体人格权的客体,任何一种具体的人格权的客体都可以概括到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但又超出了具体人格权的客体。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许多新的法律关系不断涌现,将一般人格权客体界定为抽象的人格利益,有利于克服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使法律能适应时代的变化。(3)权利内容的广泛性。一般人格权的范围广泛,在内容上不能列举穷尽,它既是具体人格权的集合,而且为补充和完善具体人格权立法的不足提供了依据。

【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一般人格权纠纷主要有:

人格独立权纠纷,是指因人格独立权受到侵害而引发的纠纷。人格独立的实质内容,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①

②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许斌龙:《律师民事案件代理手册》华东政法大学法治实务文库。

人格自由权纠纷,是指因人格自由权受到侵害而引发的纠纷。人格自由是经过高度概括和抽象的人格不受约束和控制的状态,既是指人格的自由地位,也是指人格的自由权利,包含保持人格的自由和发展人格的自由。

人格尊严权纠纷,是指因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而引发的纠纷。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①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

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① 反歧视?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纠纷的关系。一般人格权具有补充功能,对于侵害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能以侵害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名义进行法律保护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人格权的补充功能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对于未具体化为民事权利的人格性宪法权利的民事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操作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法院可以据此作出侵害一般人格利益的判决,使受侵害者获得民事救济。①

① 景汉朝:《民事案件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南——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展开》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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