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变化政策解读

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变化政策解读

2010-8-26 11:9 赵琪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09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比,财企[2009]242号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该《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等费用,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

一、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2)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

(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

(4)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5)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二、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的异同

尽管都是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但两个文件的性质完全不同。财企[2009]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国税函[2009]3号是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两个文件并无隶属关系。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互不影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职工福利费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要按规定予以披露。同时要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和“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等科目中核算。

为了进一步指导企业准确进行财税处理,明晰财企[2009]242号和国税函[2009]3号在职工福利费规定上的差异,笔者对这两个文件异同点进行归纳。

两个文件的相同点: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处理;

(2)供暖费和防暑降温费在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处理;

(3)“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在税法和财务上都作为福利费处理;

(4)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探亲假路费财税规定一致,都作为福利费;

(5)财务上的“职工异地安家费”和税务上的“安家费”规定并不矛盾。

两个文件的不同点:

(1)“职工疗养费”财务上作为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实务处理中,该费用可能会被认为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而不得在税前扣除。

(2)增加“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更切合现实。因为这部分支出企业取得是餐饮发票,能否税前扣除一直是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因为实际处理中无法区分是正常的业务招待费还是职工午餐的支出。财企[2009]242号文件的下发无疑更增加了该问题的热度。

(3)财务上明确为“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较国税函[2009]3号文中的“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的规定更为合理。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税前处理,很多地区已发文明确,该项支出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职工交通补贴,财务上对交通补贴支出和住房补贴支出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未作明确区分,统一作为福利费;通讯补贴,财务处理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为福利费。

(6)财务上,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不属于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为福利费。

(7)关于职工福利费的核算问题,税务上要求单独建账,准确核算;财务上是作为“工资薪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面的二级明细核算。

财企[2009]242号对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的规定,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缴纳。因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即使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包括国有性质的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限定数额部分的工资薪金。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在所得税指标“工资薪金总额”之中,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对待,因此也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三、职工福利费财务列支制度的构建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企业应当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企业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提取的政策,要求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实践证明,现行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企业应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合理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列支制度。

第一,划清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的边界。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二,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合理化。由于目前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发放和支出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因此,有必要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

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变化政策解读

2010-8-26 11:9 赵琪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09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比,财企[2009]242号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该《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等费用,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

一、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2)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

(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

(4)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5)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二、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的异同

尽管都是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但两个文件的性质完全不同。财企[2009]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国税函[2009]3号是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两个文件并无隶属关系。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互不影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职工福利费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要按规定予以披露。同时要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和“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等科目中核算。

为了进一步指导企业准确进行财税处理,明晰财企[2009]242号和国税函[2009]3号在职工福利费规定上的差异,笔者对这两个文件异同点进行归纳。

两个文件的相同点: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处理;

(2)供暖费和防暑降温费在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处理;

(3)“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在税法和财务上都作为福利费处理;

(4)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探亲假路费财税规定一致,都作为福利费;

(5)财务上的“职工异地安家费”和税务上的“安家费”规定并不矛盾。

两个文件的不同点:

(1)“职工疗养费”财务上作为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实务处理中,该费用可能会被认为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而不得在税前扣除。

(2)增加“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更切合现实。因为这部分支出企业取得是餐饮发票,能否税前扣除一直是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因为实际处理中无法区分是正常的业务招待费还是职工午餐的支出。财企[2009]242号文件的下发无疑更增加了该问题的热度。

(3)财务上明确为“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较国税函[2009]3号文中的“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的规定更为合理。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税前处理,很多地区已发文明确,该项支出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职工交通补贴,财务上对交通补贴支出和住房补贴支出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未作明确区分,统一作为福利费;通讯补贴,财务处理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为福利费。

(6)财务上,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不属于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为福利费。

(7)关于职工福利费的核算问题,税务上要求单独建账,准确核算;财务上是作为“工资薪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面的二级明细核算。

财企[2009]242号对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的规定,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缴纳。因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即使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包括国有性质的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限定数额部分的工资薪金。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在所得税指标“工资薪金总额”之中,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对待,因此也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三、职工福利费财务列支制度的构建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企业应当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企业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提取的政策,要求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实践证明,现行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企业应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合理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列支制度。

第一,划清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的边界。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二,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合理化。由于目前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发放和支出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因此,有必要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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