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

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

资料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外籍人员:

(一)任职、受雇或履约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机构从事非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

(二)因履约等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机构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

(三)其他负有非独立和独立劳务纳税义务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外籍人员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实行外籍人员工作单位负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人员的税务资料申报管理。没有工作单位的外籍人员,应自行向广州市辖区内经常工作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资料申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是指外籍人员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广州市辖区内工作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及其他机构或组织。

第五条 外籍人员或其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申报办理有关税务资料申报事宜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外籍人员税务资料申报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是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区(市)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

第二章 税务资料申报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外籍人员,应在其任职、受雇或履约的当月向工作单位填写《广州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

(二)境外任职合同和派遣证明;

(三)境外单位最近月份支付工资明细表(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四) 境外最近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申报表。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在外籍人员任职、受雇或履约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本单位工作外籍人员下列资料:

(一)《广州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

(三)境内外任职合同和境外单位派遣证明;

(四)境外单位最近月份支付工资明细表(包括奖金、津贴证明、福利政策等资料)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五)境外最近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申报表;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一)、(二)、(三)项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在变化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项所述的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外籍人员为本单位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于劳务合同、协议签订后7日内,将劳务合同或协议、劳务提供者身份证明、职业证明、支付报酬标准和形式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外籍演员、运动员从事文艺、体育演出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应在取得宣传、文化或体育主管部门演出许可批文后7日内,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演出合同、演出计划(包括时间、地点、场次)、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送演出活动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演出合同和演出计划内容如有变化的,应在内容变更后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三)聘用外籍教师、研究人员的院校、研究机构单位,应在签订聘用合同

后7日内,将劳务合同、职业证书、劳务报酬和福利政策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其他情形的外籍人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外籍人员从事劳务的性质,要求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提供相关税务资料。

第十条 外籍演员、运动员和外籍教师、研究人员,凡是为执行我国与外国(地区)所签订的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而在我市从事文化、体育活动或工作的,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以及外籍人员工作所在教学、研究机构应在外籍人员工作后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我国政府同对方国家(地区)政府间签订的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和外籍人员的个人居民身份证明,并附送按照上述协定或计划签署的演出合同或劳务服务合同等资料。

第十一条 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在年度终了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工作外籍人员《广州市外籍人员变动情况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要求外籍人员如实提供出入境记录证明备查,并在年度终了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工作外籍人员《广州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

第十三条 外籍人员发生离职、解雇、调回境外工作以及其他离职情形(以下统称离职),其工作单位应在外籍人员离职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外籍人员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广州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及《广州市外籍人员离职报告表》。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外籍人员未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或者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外籍人员及其工作单位或代理人弄虚作假,瞒报有关纳税资料,或者以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造成偷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区(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公安、劳动、文化、体育、科技、外事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本辖区外籍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外籍人员税务资料管理,采取纸质、电子档案共存的方式,实行以企业为单位的一人一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

资料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外籍人员:

(一)任职、受雇或履约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机构从事非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

(二)因履约等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机构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

(三)其他负有非独立和独立劳务纳税义务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外籍人员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实行外籍人员工作单位负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人员的税务资料申报管理。没有工作单位的外籍人员,应自行向广州市辖区内经常工作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资料申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是指外籍人员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广州市辖区内工作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及其他机构或组织。

第五条 外籍人员或其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申报办理有关税务资料申报事宜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外籍人员税务资料申报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是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区(市)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

第二章 税务资料申报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外籍人员,应在其任职、受雇或履约的当月向工作单位填写《广州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

(二)境外任职合同和派遣证明;

(三)境外单位最近月份支付工资明细表(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四) 境外最近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申报表。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在外籍人员任职、受雇或履约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本单位工作外籍人员下列资料:

(一)《广州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

(三)境内外任职合同和境外单位派遣证明;

(四)境外单位最近月份支付工资明细表(包括奖金、津贴证明、福利政策等资料)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五)境外最近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申报表;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一)、(二)、(三)项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在变化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项所述的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外籍人员为本单位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于劳务合同、协议签订后7日内,将劳务合同或协议、劳务提供者身份证明、职业证明、支付报酬标准和形式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外籍演员、运动员从事文艺、体育演出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应在取得宣传、文化或体育主管部门演出许可批文后7日内,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演出合同、演出计划(包括时间、地点、场次)、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送演出活动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演出合同和演出计划内容如有变化的,应在内容变更后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三)聘用外籍教师、研究人员的院校、研究机构单位,应在签订聘用合同

后7日内,将劳务合同、职业证书、劳务报酬和福利政策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其他情形的外籍人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外籍人员从事劳务的性质,要求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提供相关税务资料。

第十条 外籍演员、运动员和外籍教师、研究人员,凡是为执行我国与外国(地区)所签订的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而在我市从事文化、体育活动或工作的,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以及外籍人员工作所在教学、研究机构应在外籍人员工作后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我国政府同对方国家(地区)政府间签订的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和外籍人员的个人居民身份证明,并附送按照上述协定或计划签署的演出合同或劳务服务合同等资料。

第十一条 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在年度终了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工作外籍人员《广州市外籍人员变动情况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要求外籍人员如实提供出入境记录证明备查,并在年度终了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工作外籍人员《广州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

第十三条 外籍人员发生离职、解雇、调回境外工作以及其他离职情形(以下统称离职),其工作单位应在外籍人员离职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外籍人员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广州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及《广州市外籍人员离职报告表》。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外籍人员未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或者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外籍人员及其工作单位或代理人弄虚作假,瞒报有关纳税资料,或者以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造成偷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区(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公安、劳动、文化、体育、科技、外事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本辖区外籍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外籍人员税务资料管理,采取纸质、电子档案共存的方式,实行以企业为单位的一人一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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