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外籍人员所得税汇算清缴填表说明

2009年度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填表说明

hat ’s New

今年的汇缴有什么不同

rocess&Requirement

流程与要求

able Items

填表项目说明

&A

问与答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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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汇缴有什么不同

2009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对董事费征税问题、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明确了有关政策。具体为:

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rocess& Requirement

流程与要求

2.1 日程安排

2.2 汇缴流程(企业用)

2.3 汇缴要求

2.3.1 基本要求

1、本次汇缴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

2、本次汇算清缴适用人员为: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3、外籍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本人均可参加本次汇算清缴。

4、凡无外籍人员受雇或聘用的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应填报《无外籍人员声明》。 5、各相关纳税人请在征收大厅领取《2009年度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填表说明》及各类表式,从苏州市地税局网站(http://sz.jsds.gov.cn)“下载中心”栏目下载《2009年外籍个人汇算清缴电子表格》,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人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6、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严格按《2009年度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填表说明》操作,及时、规范、完整、准确地报送各类电子文档、纸质文档和附报资料。

7、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税款的,按超期天数加收滞纳金。

2.3.2 表式要求

1、企业应按下表按送各类表式:

注:无外籍人员的企业只需要报送《无外籍人员声明》,不参照上表。 2、附报资料要求:

(1)护照或台胞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2)护照签证栏中的出入境记录,用以确定境内、外居住天数;

(3)境内、外收入证明(工资奖金福利证明或明细工资单)或派遣公司、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收入证明;

(4)在境内、外机构兼任职务的,由任职单位出具的兼职证明;

(5)外籍人员2009年度收入的完税凭证(税单)复印件或《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6)对取得有关免税补贴的,还应随《外籍人员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A 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的有效凭证;

B 因任职或离职取得的搬迁费的有关凭证;

C 按合理标准取得的与境内外出差补贴相关的企业出差计划或差旅费结算表; D 取得的探亲费的交通支出凭证;

E 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的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 F 涉及子女教育费补贴申请免税的,应提供子女关系证明。 (7)企业现行福利制度文本(复印件);

(8)如对外捐赠,应提供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

2.3.3 文档规范化要求

1、请勿填写“税务档案号”和应由税务机关填写的其他内容。 2、企业应根据以下命名规范建立不同外籍人员的电子文档和企业文档:

每个外籍人员必须有一份A 电子文档,企业必须有一份B 电子文档。 3、凡无电子文档者一律不予审核。

4、申报者应自备软盘(推荐使用优盘),复制已填写完毕并确认的电子文档,到税务机关审核,凡软盘不能正确读出、电子文档不全、未填写完成者,须重新报盘再予审核。

5、申报者先对照本章《表式要求》,凡资料不全者,须补全资料再予审核。 6、电子文档要求打印为A4纸,复印资料一律用A4纸,不要裁剪。 7、无外籍人员的企业只需要报送《无外籍人员声明》,不要报送其他文档。

able Items

填表项目说明

3.1 填表须知 3.1.1 表间关系

3.1.2 电子表格填表须知

1、填表者应自行负责电子文档的安全和保密。

2、电子文档均为EXCEL 电子表格格式,注意文档命名规范。

3、凡单元格右上角有红色三角表示有自动提示内容,只要把鼠标移到该单元格上就会显示提示的内容。

4、电子表格中黄色单元格供纳税人填写,浅兰色单元格表示有自动计算公式,不允许修改。

5、不要对电子表格中的单元格、行和列进行增、删、合并、取消合并等操作。 6、打印前先预览,以确认是否附合A4纸的打印要求。

3.1.3 English information of the items of IIT Return:

The items below is listed in the table ‘Individual Income Tax Annual Return For Liquidation’: 1* Month

2* Resident dates in China 3* Working dates in China

4* Income (wages, salaries) paid or borne inside China 5* Income (wages, salaries) paid overseas 6* Method of tax borne by employer 7* Total income 8* Deduction 9* Donation

10* Taxable income 11* Tax rate

12* Quick deduction 13* Rate of dates 14* Payable tax 15* Withheld tax 16* Tax paid yourself

17* Tax you owe or overpay

3.2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该表反映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是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表。 填表人应在完成电子文档后打印为纸质文档,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3.2.1 表头项目

1、纳税人编码:15位外籍人员个人纳税编码。 2、企业编码:企业在地税机关的税务管理码

3、是否高层管理人员:用于判断外籍人员纳税义务的重要信息,必须填入数值:

根据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中国境内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

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4、在华年数:用于判断外籍人员纳税义务的重要信息,必须填入数值,具体如下:

根据国税发[1995]155号文,判定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183日时,居住时间的确定,应按有关出入境证明,依照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在本表中是否超过天数根据表格中第2栏“当月境内居住天数”的合计数。

5、有无兼职:

3.2.2 表中项目

1、月份(1*):从“月份”栏开始的各行为2009年各月份数据,其下有4行空格,用于奖金的单独填写,切勿增、删空行。(1*)表示第1行,以下类推。

2、当月境内居住天数(2*):本栏的各月份居住天数与合计数应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年度申报表》中的“当月境内居住天数”相关项目一致。

3、当月境内工作天数(3*):本栏的各月份工作天数与合计数应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年度申报表》中的“当月境内工作天数”相关项目一致。

4、境内支付(负担)应税工资薪金所得(4*)、境外支付应税工资、薪金所得(5*):按境内、境外支付的应税工资、薪金所得按实分别填列,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填列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

5、雇主税款负担方式(6*):用于判定外籍人员纳税义务的重要信息,数值如下:

6、当月含税收入额(7*)

如果由雇员自己负担税款,则当月含税收入额为纳税人境内外所得的合计(或仅境内所得)。为简便纳税人的计算,电子文档还提供了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以及不满全月按全月计算两种复杂情况的含税收入额计算(见上表)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其他三种计算,因涉及到其他数据,请纳税人参考《问与答》问题6的公式,自动计算填列在当月含税收入额一栏中。

7、应纳税所得额(10*)=(7*) —(8*)—(9*)(自动计算)

8、比率(13*):由于当月有境外工作天数和境外所得,需要对当月在中国的应纳税额进行

折算,在电子文档中可以自动计算。比率分别如下:

2004年7月起运用的比率(根据国税发[2004]97号文): 比率1:(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比率2:1 — (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比率3:(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比率4:(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比率的运用:(自动计算)

9、应纳税额(14*)=[(10*)×(11*)-(12*)] × (13*) (自动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比率

10、已扣缴税额(15*):填列扣缴义务人每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的税额。 11、已自缴税额(16*):填列纳税人自行至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税额。 12、应补/退税额(17*)=(14*) — (15*) — (16*) (自动计算)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已自缴税额

13、补税税票号:在电子文档中不要填写。如经审核后有应补税额,纳税人到申报窗口开票后,再填写本栏税票号。

3.3 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年度申报表

该表是汇算清缴的附表之一,反映纳税人上年度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申报表,由于境内居住以及工作天数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具体税额的计算。

3.3.1 表头项目

基本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境内外服务单位、职务、服务地点请按实填列,特别是境外有兼职情况的,应详细填明。

3.3.2 表中项目

1、本表必须填写合计数。

2、当月天数(第1列)=实际境内工作天数(第7列)+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第8列) 3、关于中国境内及境外工作期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12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

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实际境内工作天数(第7列)=境内居住天数+境外公休天数+境外个人接受培训天数+其他(即2至6列之和)。根据附报资料中的出入境记录等分析填写,其中境内居住天数根据出入境记录计算,2004年7月1日以后出入境当天,按1天计算境内居住天数,按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根据居住天数可判定其是否为居民纳税人及相应的纳税义务。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天数也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享受的公休假日。

4、关于兼职问题

对于兼职人员,即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才有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应填列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第8列)。凡有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的,纳税人必须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场所、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对于非兼职人员,应无境外工作天数,即使有离境的天数,也只是其休假、培训或者因公出差的天数,均应计入中国境内工作期间。

5、“其他”栏目填写:a 、其它属于境内工作天数的境外居住天数;

b 、2004年7月1日以后,出入境当日境内居住天数与工作天数的

差。(当月出入境天数×-0.5)

3.4 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该表是有免税补贴的纳税人必须填报的附表,反映外籍人员取得的经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

免税补贴金额。

1、本表必须填写合计数。

2、表头项目,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3、免税的各个具体项目,根据按月取得的免税补贴且在按月申报时由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金额按实填列,并应附报有效凭证的复印件。

3.5 汇价折算表

根据境内外收入的币种与汇率填写,本表必须填写合计数。有关汇率问题见下章《问与答》

3.6 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

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提供有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纸质文档作为参考,用于解释填写项目。 纳税人应参考纸质文档的填写说明,严格按电子表格中的自动提示填写(凡显示#VALUE 字样的,说明该项未正确填写)。

填表人应在完成电子文档后打印为纸质文档,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3.7 企业现行福利政策表

根据企业2009年的福利制度填写,凡无相关福利制度的填“无”,可附送有关资料。 填表人应在完成电子文档后打印为纸质文档,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3.8 企业外籍人员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根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汇总填写。

职务和税款负担方式按《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的说明填写。

本表中涉及个人基本情况的项目(如姓名、英文名、国籍、职务、税款负担方式)应与《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一致。

本表中涉及收入与税款的项目应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一致。其中: “已扣缴/自缴税额”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已扣缴税额”和“已自缴税额”的合计。

1、现状

2、纳税人编码:15位外籍人员个人编码,如:320591w00010001 3、职务

4、税款负担方式:

5、在华居住天数、境内外收入,收入总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应补退税额 应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相关栏目一致。 6、已申请免税补贴金额

应与《外籍人员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申请免征合计额”一致。

&A

问与答

问1:出国留学人员和经常往返境内外的人员能否享受每月4800元的费用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每月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2800元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包括: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附加减除费用范围执行。

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身份很明确,华侨的概念按照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问2: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能否享受183天的协定待遇?

答: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香港、澳门同胞可以享受183天的协定待遇。但台湾同胞仍应按90天计算纳税义务。

问3: 183天是按什么认定的?

答:根据国税发[1995]155号文:

判断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时,居住时间的确定,应按有关出入境证明,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历年或纳税年度计算的,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任何12个月或365天计算的,应自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来华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个月或365天内计算其居住时间。

“有关历年”一般表述为“公历年度”;“有关历年”表述为“有关会计年度”的国家有:英国;“有关历年”表述为“有关纳税年度”的国家有:印度;“有关历年”表述为“在任何12个月”的国家有:挪威、新西兰、泰国、澳大利亚、韩国。

问4:津贴、补贴之类的个人福利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1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问5:外籍人员取得的外币收入如何折算成人民币?

答: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有关规定:所得为外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009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人民币元/100外币) :美元: ;日元: ;

港币: ;欧元: ;英镑:

二、据国税发[1995]173号文: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国货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

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企业和个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如涉及外汇收入,应当附报《汇价折算表》。

问6:如果外籍人员的工资是不含税的,如何计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涉及到雇主为雇员负担税款的情况,则其当月含税收入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第7列),应区别以下情况计算: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下列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税率表参见附表。

举例: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9年6月支付某外籍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50,000元人民币,个人所得税由该外商投资企业负担,试计算该外籍个人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50,000-4,800-3,375)÷(1-30%)=59750(元)

应纳税额=59750×30%-3,375=14,550(元)

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其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的税款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工薪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举例:某外籍个人某月工资薪金收入12,000元人民币,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4,800-375×30%)÷(1-20%×30%)=7539.89(元) 应纳税额 =7539.89×20%-375=1,132.98(元)

雇员定额负担税款,超出部分由雇主负担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雇员负担的定额税款-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如果该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即:未扣除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其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 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 )÷(1-适用税率A

B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 和速算扣除数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问7:外籍人员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税发〔2005〕9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 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

2.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适用税率-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

奖、考勤奖等,一

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问8:如果在华期间取得属于来华以前月份或是离华以后月份的奖金,是否需要交税? 答:根据国税函[1997]546号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中属于来华工作以前月份或离职离华以后月份的奖金,不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因而不负有中国纳税义务。

问9:外籍人员因为在境外兼职,也取得境外的奖金,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税函[1999]245号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对其取得的有到华天数的各月份奖金,应全额计算纳税,不再按该月份实际在华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

问10:外籍人员自己交的房租和为子女交的学费,没有在单位报销,能不能申请免税,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答:个人的收入不仅仅包括个人的工资薪金,还包括个人从雇主处获得的各种方式的各类补贴。所有可免税的收入项目均须为个人从雇主处“取得”的补贴收入,个人发生的费用即使属于免税项目的范围也不能申请免税。

问11:是不是只要申请属于免税项目范围内的免税补贴,都可以得到免税?

答:可免税的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属于税法列明的免税项目;二是免税补贴应是企业根据相应福利制度为个人提供的一种收入;三是应有事实发生,而不是借名义发放;四是在合理的数额和标准内。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7]054号文

(1)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2)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 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4)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 ,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又据国税函[2001]336号文: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5)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按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

予纳税。

问12:常驻机构代表机构雇员的纳税义务有何不同?

答: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凡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因此,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果其仅负责联络,不从事经营活动,不取得营业收入或虽取得营业收入,但采用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其任职雇员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在该机构会计帐簿中是否有记载,均应视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支付或负担,并以此来判定其纳税义务。

问13:驻华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是否适用协定所规定的183天免税待遇? 答:根据[86]财税协字第015号文件,对方国家的居民个人被派来华担任企业常驻代表处的常驻代表或常驻工作人员,属于在华有固定工作的常驻人员,其工资薪金不论在何地支付,都不适用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

问1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8]101号文件,

⑪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⑫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险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⑬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目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

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附件2: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

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7号

一、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三、关于对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

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判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在计算其应纳税额时,分别适用以下

(一)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当月境内⎤当月境内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支付工资工作天数应纳税额=⎢⨯⨯⎢金应纳税⎥当月境内外当月天数⎢⎥⎢⎥⎣所得额⎦支付工资总额

(二)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仍应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应纳税额=⎢⎢金应纳税⎥当月天数⎢⎥⎢⎥⎣所得额⎦

(三)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

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当月境内⎤⎡当月境外当月境外⎤⎢⎥⎢⎥外工资薪⨯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支付工资工作天数⎥⎢应纳税额=⨯1-⨯⎢金应纳税⎥⎢当月境内外当月天数⎥⎢⎥⎢⎥支付工资总额⎥⎢⎥⎣⎦ ⎣所得额⎦⎢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均仍应按照国税发〔1994〕

148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该个人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协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对其取得的报酬可按该协定或安排中有关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国税发〔1994〕

148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从该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层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均仍应适用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

由扣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

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

2.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适用税率

-

三、在一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

183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

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15号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089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 和速算扣除数

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 )÷(1-适用税率A );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 和速算扣除数

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

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 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 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答

1、哪些外籍人员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答:需要依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外籍人员有:

(一)所有在华外籍人员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籍人员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三)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外籍人员;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什么是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答:在中国境外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外籍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3、符合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外籍人员什么时候进行申报呢?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符合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外籍人员,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例如,2009年符合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外籍人员,应该在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符合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外籍人员,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答:依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符合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外籍人员,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外籍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需报送哪些资料?

答:依法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外籍人员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二)外籍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需报送的全部资料(可与汇缴同时进行,资料不必重复报送)

6、、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怎么办?

答: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7、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吗?

答: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为了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双方要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

8、怎样了解更多详细具体的政策和要求?

答:可以登录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sz.jsds.gov.cn)查询有关政策,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人服务热线或直接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

20

2009年度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填表说明

hat ’s New

今年的汇缴有什么不同

rocess&Requirement

流程与要求

able Items

填表项目说明

&A

问与答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2月

hat ’s New

今年的汇缴有什么不同

2009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对董事费征税问题、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明确了有关政策。具体为:

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rocess& Requirement

流程与要求

2.1 日程安排

2.2 汇缴流程(企业用)

2.3 汇缴要求

2.3.1 基本要求

1、本次汇缴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

2、本次汇算清缴适用人员为: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3、外籍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本人均可参加本次汇算清缴。

4、凡无外籍人员受雇或聘用的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应填报《无外籍人员声明》。 5、各相关纳税人请在征收大厅领取《2009年度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填表说明》及各类表式,从苏州市地税局网站(http://sz.jsds.gov.cn)“下载中心”栏目下载《2009年外籍个人汇算清缴电子表格》,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人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6、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严格按《2009年度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填表说明》操作,及时、规范、完整、准确地报送各类电子文档、纸质文档和附报资料。

7、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税款的,按超期天数加收滞纳金。

2.3.2 表式要求

1、企业应按下表按送各类表式:

注:无外籍人员的企业只需要报送《无外籍人员声明》,不参照上表。 2、附报资料要求:

(1)护照或台胞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2)护照签证栏中的出入境记录,用以确定境内、外居住天数;

(3)境内、外收入证明(工资奖金福利证明或明细工资单)或派遣公司、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收入证明;

(4)在境内、外机构兼任职务的,由任职单位出具的兼职证明;

(5)外籍人员2009年度收入的完税凭证(税单)复印件或《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6)对取得有关免税补贴的,还应随《外籍人员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A 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的有效凭证;

B 因任职或离职取得的搬迁费的有关凭证;

C 按合理标准取得的与境内外出差补贴相关的企业出差计划或差旅费结算表; D 取得的探亲费的交通支出凭证;

E 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的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 F 涉及子女教育费补贴申请免税的,应提供子女关系证明。 (7)企业现行福利制度文本(复印件);

(8)如对外捐赠,应提供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

2.3.3 文档规范化要求

1、请勿填写“税务档案号”和应由税务机关填写的其他内容。 2、企业应根据以下命名规范建立不同外籍人员的电子文档和企业文档:

每个外籍人员必须有一份A 电子文档,企业必须有一份B 电子文档。 3、凡无电子文档者一律不予审核。

4、申报者应自备软盘(推荐使用优盘),复制已填写完毕并确认的电子文档,到税务机关审核,凡软盘不能正确读出、电子文档不全、未填写完成者,须重新报盘再予审核。

5、申报者先对照本章《表式要求》,凡资料不全者,须补全资料再予审核。 6、电子文档要求打印为A4纸,复印资料一律用A4纸,不要裁剪。 7、无外籍人员的企业只需要报送《无外籍人员声明》,不要报送其他文档。

able Items

填表项目说明

3.1 填表须知 3.1.1 表间关系

3.1.2 电子表格填表须知

1、填表者应自行负责电子文档的安全和保密。

2、电子文档均为EXCEL 电子表格格式,注意文档命名规范。

3、凡单元格右上角有红色三角表示有自动提示内容,只要把鼠标移到该单元格上就会显示提示的内容。

4、电子表格中黄色单元格供纳税人填写,浅兰色单元格表示有自动计算公式,不允许修改。

5、不要对电子表格中的单元格、行和列进行增、删、合并、取消合并等操作。 6、打印前先预览,以确认是否附合A4纸的打印要求。

3.1.3 English information of the items of IIT Return:

The items below is listed in the table ‘Individual Income Tax Annual Return For Liquidation’: 1* Month

2* Resident dates in China 3* Working dates in China

4* Income (wages, salaries) paid or borne inside China 5* Income (wages, salaries) paid overseas 6* Method of tax borne by employer 7* Total income 8* Deduction 9* Donation

10* Taxable income 11* Tax rate

12* Quick deduction 13* Rate of dates 14* Payable tax 15* Withheld tax 16* Tax paid yourself

17* Tax you owe or overpay

3.2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该表反映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是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表。 填表人应在完成电子文档后打印为纸质文档,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3.2.1 表头项目

1、纳税人编码:15位外籍人员个人纳税编码。 2、企业编码:企业在地税机关的税务管理码

3、是否高层管理人员:用于判断外籍人员纳税义务的重要信息,必须填入数值:

根据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中国境内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

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4、在华年数:用于判断外籍人员纳税义务的重要信息,必须填入数值,具体如下:

根据国税发[1995]155号文,判定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183日时,居住时间的确定,应按有关出入境证明,依照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在本表中是否超过天数根据表格中第2栏“当月境内居住天数”的合计数。

5、有无兼职:

3.2.2 表中项目

1、月份(1*):从“月份”栏开始的各行为2009年各月份数据,其下有4行空格,用于奖金的单独填写,切勿增、删空行。(1*)表示第1行,以下类推。

2、当月境内居住天数(2*):本栏的各月份居住天数与合计数应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年度申报表》中的“当月境内居住天数”相关项目一致。

3、当月境内工作天数(3*):本栏的各月份工作天数与合计数应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年度申报表》中的“当月境内工作天数”相关项目一致。

4、境内支付(负担)应税工资薪金所得(4*)、境外支付应税工资、薪金所得(5*):按境内、境外支付的应税工资、薪金所得按实分别填列,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填列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

5、雇主税款负担方式(6*):用于判定外籍人员纳税义务的重要信息,数值如下:

6、当月含税收入额(7*)

如果由雇员自己负担税款,则当月含税收入额为纳税人境内外所得的合计(或仅境内所得)。为简便纳税人的计算,电子文档还提供了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以及不满全月按全月计算两种复杂情况的含税收入额计算(见上表)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其他三种计算,因涉及到其他数据,请纳税人参考《问与答》问题6的公式,自动计算填列在当月含税收入额一栏中。

7、应纳税所得额(10*)=(7*) —(8*)—(9*)(自动计算)

8、比率(13*):由于当月有境外工作天数和境外所得,需要对当月在中国的应纳税额进行

折算,在电子文档中可以自动计算。比率分别如下:

2004年7月起运用的比率(根据国税发[2004]97号文): 比率1:(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比率2:1 — (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比率3:(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比率4:(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比率的运用:(自动计算)

9、应纳税额(14*)=[(10*)×(11*)-(12*)] × (13*) (自动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比率

10、已扣缴税额(15*):填列扣缴义务人每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的税额。 11、已自缴税额(16*):填列纳税人自行至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税额。 12、应补/退税额(17*)=(14*) — (15*) — (16*) (自动计算)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已自缴税额

13、补税税票号:在电子文档中不要填写。如经审核后有应补税额,纳税人到申报窗口开票后,再填写本栏税票号。

3.3 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年度申报表

该表是汇算清缴的附表之一,反映纳税人上年度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申报表,由于境内居住以及工作天数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具体税额的计算。

3.3.1 表头项目

基本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境内外服务单位、职务、服务地点请按实填列,特别是境外有兼职情况的,应详细填明。

3.3.2 表中项目

1、本表必须填写合计数。

2、当月天数(第1列)=实际境内工作天数(第7列)+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第8列) 3、关于中国境内及境外工作期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12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

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实际境内工作天数(第7列)=境内居住天数+境外公休天数+境外个人接受培训天数+其他(即2至6列之和)。根据附报资料中的出入境记录等分析填写,其中境内居住天数根据出入境记录计算,2004年7月1日以后出入境当天,按1天计算境内居住天数,按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根据居住天数可判定其是否为居民纳税人及相应的纳税义务。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天数也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享受的公休假日。

4、关于兼职问题

对于兼职人员,即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才有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应填列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第8列)。凡有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的,纳税人必须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场所、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对于非兼职人员,应无境外工作天数,即使有离境的天数,也只是其休假、培训或者因公出差的天数,均应计入中国境内工作期间。

5、“其他”栏目填写:a 、其它属于境内工作天数的境外居住天数;

b 、2004年7月1日以后,出入境当日境内居住天数与工作天数的

差。(当月出入境天数×-0.5)

3.4 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该表是有免税补贴的纳税人必须填报的附表,反映外籍人员取得的经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

免税补贴金额。

1、本表必须填写合计数。

2、表头项目,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3、免税的各个具体项目,根据按月取得的免税补贴且在按月申报时由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金额按实填列,并应附报有效凭证的复印件。

3.5 汇价折算表

根据境内外收入的币种与汇率填写,本表必须填写合计数。有关汇率问题见下章《问与答》

3.6 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

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提供有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纸质文档作为参考,用于解释填写项目。 纳税人应参考纸质文档的填写说明,严格按电子表格中的自动提示填写(凡显示#VALUE 字样的,说明该项未正确填写)。

填表人应在完成电子文档后打印为纸质文档,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3.7 企业现行福利政策表

根据企业2009年的福利制度填写,凡无相关福利制度的填“无”,可附送有关资料。 填表人应在完成电子文档后打印为纸质文档,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3.8 企业外籍人员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根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汇总填写。

职务和税款负担方式按《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的说明填写。

本表中涉及个人基本情况的项目(如姓名、英文名、国籍、职务、税款负担方式)应与《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一致。

本表中涉及收入与税款的项目应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一致。其中: “已扣缴/自缴税额”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已扣缴税额”和“已自缴税额”的合计。

1、现状

2、纳税人编码:15位外籍人员个人编码,如:320591w00010001 3、职务

4、税款负担方式:

5、在华居住天数、境内外收入,收入总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应补退税额 应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相关栏目一致。 6、已申请免税补贴金额

应与《外籍人员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申请免征合计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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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

问1:出国留学人员和经常往返境内外的人员能否享受每月4800元的费用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每月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2800元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包括: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附加减除费用范围执行。

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身份很明确,华侨的概念按照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问2: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能否享受183天的协定待遇?

答: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香港、澳门同胞可以享受183天的协定待遇。但台湾同胞仍应按90天计算纳税义务。

问3: 183天是按什么认定的?

答:根据国税发[1995]155号文:

判断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时,居住时间的确定,应按有关出入境证明,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历年或纳税年度计算的,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任何12个月或365天计算的,应自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来华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个月或365天内计算其居住时间。

“有关历年”一般表述为“公历年度”;“有关历年”表述为“有关会计年度”的国家有:英国;“有关历年”表述为“有关纳税年度”的国家有:印度;“有关历年”表述为“在任何12个月”的国家有:挪威、新西兰、泰国、澳大利亚、韩国。

问4:津贴、补贴之类的个人福利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1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问5:外籍人员取得的外币收入如何折算成人民币?

答: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有关规定:所得为外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009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人民币元/100外币) :美元: ;日元: ;

港币: ;欧元: ;英镑:

二、据国税发[1995]173号文: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国货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

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企业和个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如涉及外汇收入,应当附报《汇价折算表》。

问6:如果外籍人员的工资是不含税的,如何计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涉及到雇主为雇员负担税款的情况,则其当月含税收入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第7列),应区别以下情况计算: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下列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税率表参见附表。

举例: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9年6月支付某外籍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50,000元人民币,个人所得税由该外商投资企业负担,试计算该外籍个人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50,000-4,800-3,375)÷(1-30%)=59750(元)

应纳税额=59750×30%-3,375=14,550(元)

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其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的税款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工薪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举例:某外籍个人某月工资薪金收入12,000元人民币,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4,800-375×30%)÷(1-20%×30%)=7539.89(元) 应纳税额 =7539.89×20%-375=1,132.98(元)

雇员定额负担税款,超出部分由雇主负担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雇员负担的定额税款-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如果该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即:未扣除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其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 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 )÷(1-适用税率A

B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 和速算扣除数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问7:外籍人员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税发〔2005〕9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 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

2.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适用税率-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

奖、考勤奖等,一

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问8:如果在华期间取得属于来华以前月份或是离华以后月份的奖金,是否需要交税? 答:根据国税函[1997]546号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中属于来华工作以前月份或离职离华以后月份的奖金,不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因而不负有中国纳税义务。

问9:外籍人员因为在境外兼职,也取得境外的奖金,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税函[1999]245号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对其取得的有到华天数的各月份奖金,应全额计算纳税,不再按该月份实际在华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

问10:外籍人员自己交的房租和为子女交的学费,没有在单位报销,能不能申请免税,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答:个人的收入不仅仅包括个人的工资薪金,还包括个人从雇主处获得的各种方式的各类补贴。所有可免税的收入项目均须为个人从雇主处“取得”的补贴收入,个人发生的费用即使属于免税项目的范围也不能申请免税。

问11:是不是只要申请属于免税项目范围内的免税补贴,都可以得到免税?

答:可免税的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属于税法列明的免税项目;二是免税补贴应是企业根据相应福利制度为个人提供的一种收入;三是应有事实发生,而不是借名义发放;四是在合理的数额和标准内。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7]054号文

(1)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2)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 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4)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 ,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又据国税函[2001]336号文: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5)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按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

予纳税。

问12:常驻机构代表机构雇员的纳税义务有何不同?

答: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凡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因此,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果其仅负责联络,不从事经营活动,不取得营业收入或虽取得营业收入,但采用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其任职雇员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在该机构会计帐簿中是否有记载,均应视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支付或负担,并以此来判定其纳税义务。

问13:驻华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是否适用协定所规定的183天免税待遇? 答:根据[86]财税协字第015号文件,对方国家的居民个人被派来华担任企业常驻代表处的常驻代表或常驻工作人员,属于在华有固定工作的常驻人员,其工资薪金不论在何地支付,都不适用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

问1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8]101号文件,

⑪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⑫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险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⑬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目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

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附件2: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

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7号

一、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三、关于对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

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判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在计算其应纳税额时,分别适用以下

(一)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当月境内⎤当月境内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支付工资工作天数应纳税额=⎢⨯⨯⎢金应纳税⎥当月境内外当月天数⎢⎥⎢⎥⎣所得额⎦支付工资总额

(二)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仍应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应纳税额=⎢⎢金应纳税⎥当月天数⎢⎥⎢⎥⎣所得额⎦

(三)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

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当月境内⎤⎡当月境外当月境外⎤⎢⎥⎢⎥外工资薪⨯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支付工资工作天数⎥⎢应纳税额=⨯1-⨯⎢金应纳税⎥⎢当月境内外当月天数⎥⎢⎥⎢⎥支付工资总额⎥⎢⎥⎣⎦ ⎣所得额⎦⎢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均仍应按照国税发〔1994〕

148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该个人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协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对其取得的报酬可按该协定或安排中有关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国税发〔1994〕

148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从该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层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均仍应适用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

由扣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

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

2.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适用税率

-

三、在一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

183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

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15号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089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 和速算扣除数

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 )÷(1-适用税率A );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 和速算扣除数

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

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 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 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答

1、哪些外籍人员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答:需要依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外籍人员有:

(一)所有在华外籍人员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籍人员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三)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外籍人员;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什么是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答:在中国境外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外籍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3、符合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外籍人员什么时候进行申报呢?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符合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外籍人员,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例如,2009年符合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外籍人员,应该在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符合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外籍人员,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答:依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符合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外籍人员,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外籍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需报送哪些资料?

答:依法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外籍人员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二)外籍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需报送的全部资料(可与汇缴同时进行,资料不必重复报送)

6、、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怎么办?

答: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7、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吗?

答: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为了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双方要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

8、怎样了解更多详细具体的政策和要求?

答:可以登录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sz.jsds.gov.cn)查询有关政策,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人服务热线或直接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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