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法律思想述略(1)

第22卷第2期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0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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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法律思想述略

史爱君1张远灵2

(1.开封市博物馆,河南开封475000;2.中共开封市委党校,河南开封475000)

摘要:以清官闻名于世的包拯其法律思想也是极其丰富的,他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为了使法律对国家的长治久安起到保障作用,包拯认为必须注意法令的统一和稳定;法律的统一和稳定是法律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而要使法律发挥作用,最重要的还是法律的贯彻执行。在法律的具体贯彻上,包拯提出了任用良吏、止绝内降、务得慎刑以及明正赏罚的主张。包拯一生久任察官,经验丰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而具有一定特色的法律思想,显示了他的卓越见解。

关键词:法律;立法;以法治国;务得慎刑;明正赏罚;清廉自持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640(2002)02--0004--03

期而辄更,请奏方行,又随时而追改”。他认为随意发布政令和轻易改变政令不利于发挥法律的作用,因为“民知令之不足信,则赏罚何以沮劝乎?”要使法律取信于民,必须保持法律的统一和稳定。为此,包拯提出了慎重立法的主张,他认为:“诏令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因此,“乞今后朝廷见外置事宜,申明制度,不可不慎重。或臣僚上言利害,并请先下两制集议,如可为经久之制,方许颁行。于后或小有异同,非蠹政害民者不可数有更易。”他认为法令是国家的重要工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包拯把法律看作是“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可见他对法律的重视。为了使法律对国家的长治久安起到保障的作用,他认为必须注意法令的统一和稳定。

宋代立法存在着影响法律统一和稳定的严重弊端。北宋建立以后,法律形式由唐代的“律、令、格、式”转变为“救、令、格、式”。所谓“敕”,即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指示,敕成为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宋史・刑法志》载:“宋法律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编敕是宋代法律的一大特点。作为常律的《宋刑统》“恒存乎敕之外”。虽然存在,却形同虚设,显而易见,敕的特点是灵活方便,可以根据政治形势的变化适应统治阶级的需要,随时发布,经常编篡。除编敕外,后来又出现了所谓条例、指挥、得音、御笔等等,随意“变乱旧章”,致使每日每时发布的“敕”数量繁多,变动无常,形成了今是而昨非、朝令而夕改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和稳定。针对这一弊端,包拯在《论诏令数改易》中指出:“朝廷凡降诏令,行之未久,即有更张,累年以来,此弊尤基:制敕才下,未逾

具,关系到国家的安危与社会治安的好坏,因此,朝廷在法令颁布之前,应该先经过一定程序的讨论,集思广益,衡量一下是否可以在较长—个时期实行,再予颁布。法令一经颁布,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只要不是关系重大,影响社稷民生的严重弊端,就不要轻易地更改,如此“法存画一,国有常格”;使臣有所据,民无所恐,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可见包拯把法之稳定建立在安存百姓的基础上,这也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和长远利益。

另外,包拯还提出了公私两便的原则,具体体现在他在诉讼方面进行的改革。朱熹《王朝名臣言行录》记载,北宋时的开封府,“旧诉讼不得径造庭下,府吏坐门,先收状牒,谓之‘牌司’。公(包拯)开正门,径使至庭,自言曲直,吏民不敢欺”。开封府诉讼方面的旧制,弊端很多,诉讼人同官不能直接见面,府吏“因缘为奸”,官僚们的错断误判可想而知,冤假错案,比比皆是。嘉裙元年十二月,包拯权知开封府,视事不久,即命罢去旧制,“民得自趋至尹前,无复隔阂,”同时包拯还主张“任德不任刑”,不轻易使用重典,反对用刻薄之吏,对于死罪重刑一

包拯(999--1062)字希人,庐州合肥(今合肥市)人。北宋仁宋时期著名清官,以忠鲠刚直,才高行洁而著称。历任知县、知州、知府、监察御史、知谏院、三司使、枢密副使等职。在从政过程中,重视以法治国,维护法律的尊严,并尽力严格执法,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形成了他对法律的许多认识,现就他的法律思想略做述评。

收稿日期:2001—11—30

作者简介:史爱君(1961一),女(汉族),开封市人,开封市博物馆副研究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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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要由所在提刑司亲自审理决断,“所冀刑狱无或冤滥”。包拯以清官著名史册,他在断案中确实审理了一些疑难案件,不仅减少了冤案,对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有利,而且对于减轻百姓的诉讼困难也有一定作用。这种诉讼程序的改革,从中国古代法律史的角度看,是有进步意义的,这一点对于后世的影响也很

大。

降”。所谓“内降”是皇帝左右的后妃从宫廷内部发出的指示命令,其内容往往是要求官员按照他们的意愿处理某一具体案件。包拯指出:“凡有内降,莫测夤缘,尽由请托,盖倾邪之辈,因左右之容,假援中闱,久渎圣化。’,所以,他认为:“妨公害政,莫甚于此。”请求朝廷“特降指挥止绝。如更妄有陈乞,并令中书、枢密院、三司、开封府等处详先降指挥,依公执奏,毋得阿徇。”明人胡伊读此奏折后赞包拯,是“举刺不避乎权势,犯颜不畏乎逆磷。”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两弹宋庠,三弹张尧

在包拯看来,法律的统一和稳定是法律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而要使法律发挥作用,最重要的还是法律的贯彻执行。这是法律发挥作用的关键。包拯向宋仁宗举例:“昔唐文宗问并强调“治道之要,无大于此。”他还指出:“发号施令,在乎必

佐,七弹王逵。宋朝中晚期没有出现外戚专权祸国殃民的严重局面,包拯等人有一定的功劳,正是他们才保证了宋朝稳定,保证了宋代文化繁荣。同时,对于“官官相护”的官场恶习,包权幸。在任开封府知府时,惩治奸贪,执法如山。如疏通了惠民

宰相李石:‘天下何以治?,李石对日:‘朝廷法令行,则易治。”拯也是深恶痛绝的。他在知谏院这一官职上,曾多次论斥大臣

行”,“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同时河,拔除一些“钉子户”等。朱熹称包拯“复为京尹,令行禁止”,又指出:“凡朝廷降一命令,所以示信于天下,若有司承受,委而不顾,乃是命令不足遵守,俾四方何以取信?则朝廷纲纪,亦缘此寝隳矣j”如果有关国家机构对于朝廷法令置之不顾,各行其是,法令就变成了一纸空文,还会有什么实际作用呢?而且,保证整个国家机器按着统一意志运转的“纲纪”也会无从维持。“纲纪”是封建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器的各个组成部分服从国家中枢的统一指挥,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纲纪”不存,何以为国?包拯强调朝廷的诏令制敕关系,“国家制乱安危”,所以要特别注意经久、利民、示信,亦即处理好立法、执法诸环节,实现国家的稳定,从这样一个高度提出法律的贯彻执行问题,表明了包拯的卓越见地。

在法律的具体执行上,包拯提出了任用良吏,止绝内降和务德慎刑,名正赏罚的主张。

诚然,治国不可无法,然而国家有了法律之后,是否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呢?包拯认为,其关键在于用人,即对执法官的选拔和任用。为此,他提出“长吏之任,尤在得人。’’且说:“若任而不择,择而不精,非止不能为治,抑所以为害矣。”在他看来,“耳目拉民事,政令所出,惨舒攸系”的州县长吏,应“有司精核治状,审验人才。”而对于负担“察官吏之能否,辨狱讼之冤滥”的转运吏和提点刑狱,更应“选素有才能公直廉明认充职,不以资序深浅为限,则逐得路人,而官吏有所凛畏矣。”这样,就可以使政令畅通,免除“民罹其患,无所诉告”的局面了。同时,他在选任官吏上还主张,“信任正人”,“斜佞者虽近必黜,忠直着虽远必收。”只有委任忠直,才能“成垂拱之美”。而至于选拔居表率之地的察官更为严格,他曾先后云:“精择逐路按察之官及诸州长吏,有不任职者,即令黜。“谏垣之才,方令极选,用人之得失,系国之轻重,固不可不慎也。”当然,只有经“精择”、“极选”才能保证察官具备忠直的素质,因为忠直是察官素质较高层次上的要求。

在封建社会里,法律的贯彻执行遇到困难,原因很多。最高统治者自己不按法律办事,特权阶层干预司法;官场内部“官官相护”等等,是最主要的原因。为此他上书要求“止绝内

但如何才能做到务德慎刑,明正赏罚呢?包拯一方面主张那些“情非重犯”者“或许自新”;另一方面主张对那些“轻慢宪法,惑乱大众”之辈,“岂宜引用常法,迁延不断”。即要严惩重大犯罪,尤其对官吏贪污,他主张“法外重刑,以警贪猥”。封建官吏的贪污行为是一把双面的刀子,一方面,它敲骨吸髓地侵夺劳动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它侵吞国家财政收入,中饱私囊,危害国家。基于上述原因,封建时代也建立了一些打击贪官污吏的法律。但是到了包拯生活的时代,贪官污吏横行不法,“赃污捷发,无日无之。”统治阶级则置若罔闻,。洎具案来

・5。

“立朝刚毅,闻者皆惮之”。因此,“贵戚宦官,为之敛手”。

关于务德慎刑,在包拯的奏议里有很多论述。例如,他在庆历四年所上的《请不用苟虐之人充监司》中批评当时的刑官,对“孤弱无援者则按以深文,权势豪猾者则纵而不顾,内则徇一身之利以殖其私,外则窃振职之名以图其进,效尤无耻,惟恐不及。至有公清守节之人,或不曲事左右,为众所嫉者,即被加诬,构成其罪,遂使守已之士或负终身之玷,可不痛哉!且治平之世,明盛之君,必务德泽,罕用刑法。”要求王者“不宜过用重典,以伤德化”。免得“下不堪命,卒至溃乱。”他为监察御史时,对于当时刑官草菅人命的罪恶,指出:“果有失人死罪等,虽官吏悉行重典,而死者不可复生,窃恐天下刑狱,似此冤枉者至多。”

关于明正赏罚,包拯的奏议里也有很多议论。他认为,法之不行自上始,最高统治者根据自己的喜怒好恶,滥施赏罚,必然会导致法制的破坏。为此,他提出:“赏罚无间于疏昵”的原则,就是要公平执法,要求“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主张“赏德罚罪,在乎不滥。”仁宋皇谘二年《论明堂贾恩》一文中说:“窃以为爵禄者,天下之公器,而邦国之大炳,一纲或紊,百目皆堕,虽善为治者,亦未如之何I”指出“惟此覃恩,颇蠹政之甚。”深忧“纪律一弛,天下荡然,有不可救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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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或横贷以全其生,或推恩而除其畔”,形成了“虽有重律,仅同空文,贪猥之徒,殊无畏惮”的局面,他指出贪官污吏之所以横行不法,正是由于最高统治者的“优容”、“诏奖”。这些贪官污吏把聚敛来的钱财,一部分装入自己的腰包,最高统治者却凝作看不见。包拯尖锐地指出,宋代的治吏政策是“政失于宽而弊于姑息”。他不但指出了脏官遍地,贪残成风的严重情况,并指出根源在于朝廷的姑息纵容,认为朝廷虽有法律但等于废纸,并不认真执行。脏吏到案,朝廷或者横加保全,或者推恩减罪,千方百计加以包庇。他强烈要求朝廷对脏吏依法严惩,不从轻贷,又列举两汉及宋太宗朝严惩脏吏的故事,请求朝廷:“今后应臣僚犯脏抵罪,不以轻贷,并依条旅行,纵遇大赦,更不录用”,如此“则廉吏知所劝,贪夫知所惧矣。”他还自立家法,表示与贪官赃吏水火不容的态度。他写了一则《家训》说:“后世子孙仕官有犯脏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从这则《家训》可以看出,包公对贪官脏吏的极端憎恨。他将子孙作官不得贪赃枉法作为一条铁的家法,务必遵守,若违反此训,永远不能再回包家,也就是开除了族籍;即使死之后也不能入包家老坟。也就是说,包公不承认他们是自己的子孙。家法之严厉,真是世所罕见。他还请来工匠,把这则《家训》刻在石碑上,竖立在堂屋西壁,昭示后世。包公之子孙也都很争气,一直恪守家训,居官清廉正直,获得世人的好评。干百年来,人们一直呼吁包公为“包青天”,观其《家训》,始知并非过誉,元代文学家元好问盛赞:“人信有清官”。包公精神,即使在今天也不无借鉴意义。1978年7月31日,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在特约评论员文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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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与法制》中说:“在我们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里,应当有千千万万比封建对代的“包公”高出一千倍、一万倍的无私无畏、秉公办事、执法严明、为民除害的“包青天”。可见,包公精神的影响是多么深远了。

包拯一生久任察官,经验丰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而具有一定特色的法律思想,显示了他的卓越见解。虽然,他的阶级属性决定了他的法律思想和方法,只能从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出发,但他提出的法律思想,和他为实现这些思想而做的努力,对改变劳动人民有冤无处诉的状况也多少有些帮助。他反对超越封建法定权利而追求法外特权的行为,主张严厉打击贪宫污吏;主张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以及对察官忠直素质的重视,同时他本人清廉自持,也禁止属吏受贿和仗势欺人,这一切都是应该肯定的。但是,我们如果转换以下视角,将会获得新的启示,包拯的某些具体的法律思想和方法具有普遍意义,至少从表面上讲对任何时代都具有积极意义。由是观之,包拯的法律思想不仅在政治思想史上构成了一座丰碑,而且闪烁着人类文明精华的光芒,是值得后人珍视的。

参考文献

E13包拯.包拯集第一卷[-MJ.北京:中华书局,1963.[23包拯.包拯集第二卷[M].北京:中华书局,1963.[3]包拯.包拯集第三卷[M].北京:中华书局,1963.[4]包拯.包拯集第四卷[M].北京:中华书局,1963.[5]包拯.包拯集第五卷[M].北京:中华书局,1963.

[6]包拯包拯集附录[M].北京:中华书局,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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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zheng’SLegalThoughts

SHI~一junZHANGYuan—ling

(KaifngMuseum,Kaifeng475001,Henan.China)

(PartySchoolofCPCKaifengCommittee,Kaifeng475000,Henan,China)

Abstract:ThelawthingoftheBaozhengwhowasfamouswiththehonestanduptightofficialis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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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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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legal;discrimnaf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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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玉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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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法律思想述略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引用次数:

史爱君, 张远灵

史爱君(开封市博物馆,河南,开封,475000), 张远灵(中共开封市委党校,河南,开封,475000)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2002,22(2)0次

参考文献(6条)1. 包拯 包拯集 19632. 包拯 包拯集 19633. 包拯 包拯集 19634. 包拯 包拯集 19635. 包拯 包拯集 1963

6. 包拯 包拯集附录 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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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论述国家信息安全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以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对于国家信息安全提出的严峻挑战,指出只有当技术的进步与法律的完善同时具备,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才得以完整建立.因而,在为国家信息安全寻求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的同时,也必须应当重视相应的立法保护.笔者通过剖析我国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现状,并借鉴国外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方面行之有效的法律举措,从而为构建网络时代我国国家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全文共分为六部分:引言.通过论述国家信息安全在网络环境下对于国家安全具有的重要意义,提出保障国家信息安全不仅应当依靠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更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第一章:网络的飞速发展对国家信息安全提出的挑战.本章通过论述迅速发展壮大的网络对国家信息安全产生的巨大威胁,提出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的发展仍处于探索的初级阶段,研究网络信息安全法的发展方向和确定立法的框架具有重大意义.第二章:我国信息安全保障现状的分析.本章通过分析我国在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技术保障的不足及法律保障的滞后等问题,提出加快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第三章:借鉴--国外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立法.本章通过整理归纳美国、俄罗斯、欧盟等十一个国家与地区在保护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相关立法,旨在为构建我国网络时代国家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提供立法借鉴.第四章:设想--构建我国网络时代国家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笔者在本章提出应当建立以《信息安全基本法》为统领的管理和激励立法体系.同时提出在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方面应当积极参与立法与司法的国际合作活动,为我国的信息安全保障争取良好的国际法治环境.结语.是对全文主题的进一步概括,再一次强调网络信息安全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任重而道远.

7.期刊论文 周旺生 论全国人大的立法运作制度 -法治论丛-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3)

全国人大成文化的法定立法运作制度,由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确定,其框架中的基本要素主要是立法法所建置的法律案提案和审议制度.全国人大法律案提案权归属于全国人大系统的有关方面和中央行政、军事和司法机关.它们中不少主体享有法律案提案权,是中国独有的特色.但主席团、代表团和人民代表事实上难能行使也未曾行使法律案提案权,他们的法律案提案权带有虚置意味.各提案主体提出法律案的方式是有别的.法律案的审议有两种情形:旨在决定法律案是否列入议事日程的审议和决定法律案可否成为法律的正式审议.正式审议由大会说明开始,尔后分别由各代表团作基本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作专门审议、法律委员会作统一审议,后者是尤为重要的审议关口.最后,必须注意常委会在全国人大立法运作过程中扮演着极端重要的角色,这种角色显然可收弥补全国人大立法行为能力不足之效,但是否会造成全国人大立法大权旁落,却是一个疑问.

8.学位论文 李强 物权法之本土资源研究 2009

法律本土资源涉及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一度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如何对待法律本土资源,学者态度莫衷一是。从法理学角度看,学者从当今社会发展趋势和法律文化信仰出发,提出“法律移植主义”和“法律本土主义”之主张。法律移植主义者认为法律移植符合当今社会发展之国际化趋势和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不会导致“法律殖民主义”而丧失一国法律的民族精神。法律本土主义本质上是封建复辟主义,是民间对立主义,这种情绪对法治建设有害无益。因此,主张对法律本土资源采取否定态度;而法律本土主义者则担忧过分的法律移植会使一国法律丧失民族精神、本土特色。法律本土主义是封建复辟和民间对立的说法是对法律本土主义的误解,因为法律本土资源具有自身独特的地理和价值属性。因此,主张对法律本土资源采取肯定态度。由此,法理学上的“本土资源”争论展现出一幅纷繁复杂的亮丽图景。而从具体的部门法角度看,围绕法律本土资源的论争多限于宏观层面,比如本土资源的立法价值问题,而且都逃不脱法理学上的基本观点和理由。事实上,他们仅仅只是在讨论“接纳”还是“不接纳”法律本土资源,没有涉及“如何接纳”的问题。同时,也没有准确界定“法律本土资源”。于是,这一切的讨论似乎有了空中楼阁的味道。为此,本文试图从物权法的角度对其间的本土资源做一系统研究。其中涉及物权法本土资源的定义、类型、价值、性质、功能和立法模式等问题。 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介绍了目前物权法本土资源研究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学者仅从司法角度去接纳物权法本土资源,缺乏立法反思与重构。 第二部分指出物权法本土资源是指物权习惯法,由物权习惯理念、物权习惯规范及物权习惯制度组成。主要理由有:第一,物权法本土资源具有地理、价值和阶级属性,因此,物权法本土资源主要是指物权习惯法;第二,物权法本土资源不仅具有客体价值,还具有主体性价值。因此,物权法本土资源包涵物权习惯理念、规则和制度三项内容。 第三部分探讨了物权法本土资源立法的理论基础,主要表现在:第一,物权制定法与物权习惯法存在互动关系,物权制定法离不开物权习惯法;第二,物权法领域里的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都是物权立法的路径,重视法律移植不等于否定法律本土化;第三,物权法本土资源具有维护物权法的固有性、建构与丰满物权体系、培养物权文化和便利司法等立法价值。 第四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审视并反思了物权法本土资源在域内外的立法现状,指出物权法本土资源立法存在价值取向单一、性质定位模糊、立法模式笼统、适用功能简单、立法路径功利等问题。 第五部分重构了物权法本土资源。在立法范式上,基于物权法本土资源的民间性和其立法价值的考量,物权法本土资源立法要注重调查研究;在立法模式上,我国已有的《民法通则》之立法经验和物权习惯通则本身的内容结构特点为物权习惯通则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因此,建议将来立法修订时制定独立的物权习惯通则;在立法原则上,从物权立法价值观出发,主张坚持取优弃劣、合意和方便司法原则;在立法定位上,本土资源的民间性、个体性和实施机制决定了物权法本土资源是自治性规则;在功能选择上,物权本土资源的合意性基础使之具有了独立适用的价值及空间;在立法类型上,尽管“物权习惯”与“习惯物权”的区分有逻辑问题,但从相对意义上看仍具有其价值;在立法取舍上,从维护传统文化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出发,主张立法采纳优质的传统性习惯物权和交易性习惯物权。 第六部分(结语)认为物权法本土资源问题研究上,还存在定义不够准确、立法价值缺乏深入挖掘、类型化的逻辑不够严密、物权习惯通则立法的可行性等问题有待解决。

9.期刊论文 张麦昌. 庞从容 法治之基本要件:法律可循--立法的文化视角 -固原师专学报2005,26(2)

法治是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与核心概念,也是当代中国重新焕发的一个法律理想.作为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要在中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立法担当着重任.立法的品格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法治的品格.法律要做到真正地进入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成为人们行为的规则并秩序化,则应该遵循法律可循的原则.在中国特定的语境下,只有处理好礼法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关系并在立法中适度吸纳习惯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具有可循性.

10.学位论文 王晓阳 中国政府预算立法研究 2008

一位伟人曾说过:“国家的预算是一个重大的问题,里面反映着整个国家的政策,因为它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从政府预算及其过程的形式上看,这句话无疑是简洁而有效的。但政府预算以及围绕政府预算的编制、立法、执行、决算和审计等一系列环节展开的预算过程远非其表面上所展现的那样简单。如何描述一国的政府预算过程,以及如何分别从政治代理、合法意义和经济有效等三个方面描述政府预算过程应当是什么样的,然后将二者加以对比,寻找理论与现实、规范与实证之间的差异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以期待的改进,这些命题构成了本文写作的源起。 1978年以来,中国在民生和经济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也直接影响并推动了财政与政府预算方面的改革,公共财政的理念及其在财政管理制度与实践中的应用正是针对上述改革呼声而出现的。而最近十年来,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为代表的技术性变革虽然在政府预算和财政管理领域中产生了一些正面的改善效应,但始终与人们心目中的状态或者说与西方民主国家的财政预算管理水平距离甚远。那么,问题的症结到底在哪里呢?是财政和预算管理技术改革尚不到位,还是另有其他深层次的问题尚未触及呢? 对于此,西方国家研究政府预算的学者早已下过“预算过程的本质是政治的”、“不改变政治过程就无法真正改变预算过程”等类似的断语。中国的政治核心与领导阶层在最近几年党和国家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不断将政治体制的改革作为我国未来一个时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理论界包括宪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和财政学等领域的部分研究中,一些学者也已经将政治领域的改革引入到各自专业领域的相关研究中,或者说分别从各自研究领域中向上延伸到了政治体制的改革要求中。 正所谓,在真正成熟和稳定的民主政治机制下,所有的问题都将最终反映为法律方面的冲突,并以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为之提供解决的途径。公共财政和政府预算领域方面的决策冲突、执行管理和预算产出的审计与评价活动也不外如是。因此,在上面所提到的有关财政和政府预算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其内容是财政或预算的,核心是政治的,而形式则是法律的。由此,我们引出本文所要研究中心议题,政府预算过程以及围绕预算过程而建立的预算系统法律。 为了实现设立政府预算作为公众委托政府管理公共收入和支出的目的,预算系统,包括围绕预算过程设置的各种预算相关职能机构和人员配备,被组织起来并投入运行。从广义的范围看,预算系统法律应包括规范预算过程的程序性内容、实体性内容以及围绕预算系统并以规范其有序运作为目的而建立的相关制度。这种制度中最核心的、被上升到立法层面并最终形成拥有法律效力的内容被称为预算系统法律。简言之,预算系统是围绕和基于预算过程建立的,预算系统法律是为了建立并规范预算过程和预算系统而出台的法律类制度。预算系统主要由各预算过程的参与主体构成,包括国家的立法机构、预算编制机构、预算执行机构、独立审计机构、司法机构和社会公众等;预算过程则包括预算的准备、立法、执行、决算、审计与报告等各子过程;预算系统法律则可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用以规范政府预算过程运作和各预算过程参与主体行为的各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性制度构成。 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研究对象和内容,要想以预算系统法律为形式展开国家的比较研究,并对我国预算系统法律的改革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无疑是一项工作量极其巨大的学术工程。因此,本文必须抓住预算系统、预算过程、预算系统法律三者的最核心功能来展开研究,简单地说,就是政府预算因何而来、因何而去。对此,本文的回答是——预算民主,即如何用民主的理念与程序从社会公众的私人财产中提取一部分成为公共资源,并将这部分公共资源用于公众福利的增进,维持社会的持续发展,为各层次的社会成员提供所能提供的最优质服务的可能性集合。就现代民主国家而言,围绕公共资源的汲取与支出而展开的政府预算过程、各预算过程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预算系统法律所提供的保障与限制规范都必须服务于这一核心功能与目的。 那么,在目前与政府预算过程相关的政治制度和预算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如何依据我国现有政府预算过程和预算系统来实现政府预算过程的转型,寻找到一套适合中国的预算民主模式与道路呢?本文放弃了对预算过程中各项具体的技术操作性质的预算管理制度,如涉及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审计等更为细化的制度内容,将论述的重心放在了预算系统和预算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个政治权力和预算权力分配和制衡的关系上,即如何在立法机构和预算执行(编制)机构之间确立预算过程及其各子过程的预算规则的制定权与变更权,并实现两大权力机关在各项预算相关权力上的分配与制衡。 在这一写作思路下,本文共分为八章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前言部分。 主要对涉及本文写作的现实意义、主要目的、主要的研究方法以及与文章的研究范围和内容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和论述。 二、理论基础部分,共分为两章。 第二章旨在分别从政府预算的发展历程、预算法律的演变以及民主政治领域等三个方面去研究政府预算过程和预算系统法律是如何逐步建立并趋于完善,以及从预算过程、预算系统、预算法律和预算政治等方面探寻对培育预算民主具有重要意义的各项因素。本章的最后还对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过程、现状与特征进行了简要描述,并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一些缺陷及其对中国预算立法的影响进行了初步探讨。 第三章是对预算系统法律基本理论的概述与介绍性的内容。首先,本章对国家间——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预算系统法律的框架结构和主要构成进行了系统描述,并概括性地对造成国家间预算系统法律之间差异的主要因素进行总结。其次,以立法机构和预算执行(编制)机构之间制衡关系的强弱程度为标准,本章提出了三种类型的国家预算系统法律,并分别总结了这三种类型预算系统法律和预算过程的主要特征。再次,本章对一般意义上的预算系统法律及其各层次法律规范所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和应实现的目标加以界定,并提出了各层次预算系统法律变更的可能性、难易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影响。最后,本章对我国预算系统法律和预算系统各主要参与者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三、中心部分,分别以预算过程的四个子过程——预算准备过程、预算立法过程、预算执行过程以及决算、审计和预算信息公开——为基础,分四个章节进行论述。 第四章为预算准备过程,是关于预算准备阶段的内容,主旨在于同时研究作为立法机构的全国人大和负责预算编制的执行机构在预算准备阶段中应当如何通过预算系统法律的立法与修正,分别确立各自预算准备的相关职能机构设置、职权认定和人员配备;并对同政府预算草案的内容、形式、编制方法、编制程序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权力进行了分割。 第五章为预算立法过程,主要围绕预算编制机构提交政府预算草案给全国人大及其相关职能机构审查和批准时所需获得立法效力的整个过程展开,包括全国人大预算委员会系统的改革与建设,预算委员会系统系统的职权分配,预算辅助性机构的建立,预算委员会系统与全国人大其他成员和委员会、预算编制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等内容。 第六章为预算执行过程,旨在完成对三个问题的论述,一是如何保障预算执行过程中正常行为与完成补充预算立法过程后的补充行为得以严格、合法按照既定预算法案来实施;二是如何有效规范预算执行过程中补充行为的预算补充立法过程;三是介于二者之间的预算执行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所涵盖的范围以及如何规范。 第七章为决算、审计和预算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规范,本章首先对政府预算过程的决算环节所应包括的程序性内容、实体性内容进行论述;而后以立法审计模式为基础,对国家审计法律和审计体制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最后是针对现行政府信息和预算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的相关内容。 四、结论,对本文的研究结论进行简要回顾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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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卷第2期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0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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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法律思想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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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封市博物馆,河南开封475000;2.中共开封市委党校,河南开封475000)

摘要:以清官闻名于世的包拯其法律思想也是极其丰富的,他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为了使法律对国家的长治久安起到保障作用,包拯认为必须注意法令的统一和稳定;法律的统一和稳定是法律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而要使法律发挥作用,最重要的还是法律的贯彻执行。在法律的具体贯彻上,包拯提出了任用良吏、止绝内降、务得慎刑以及明正赏罚的主张。包拯一生久任察官,经验丰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而具有一定特色的法律思想,显示了他的卓越见解。

关键词:法律;立法;以法治国;务得慎刑;明正赏罚;清廉自持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640(2002)02--0004--03

期而辄更,请奏方行,又随时而追改”。他认为随意发布政令和轻易改变政令不利于发挥法律的作用,因为“民知令之不足信,则赏罚何以沮劝乎?”要使法律取信于民,必须保持法律的统一和稳定。为此,包拯提出了慎重立法的主张,他认为:“诏令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因此,“乞今后朝廷见外置事宜,申明制度,不可不慎重。或臣僚上言利害,并请先下两制集议,如可为经久之制,方许颁行。于后或小有异同,非蠹政害民者不可数有更易。”他认为法令是国家的重要工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包拯把法律看作是“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可见他对法律的重视。为了使法律对国家的长治久安起到保障的作用,他认为必须注意法令的统一和稳定。

宋代立法存在着影响法律统一和稳定的严重弊端。北宋建立以后,法律形式由唐代的“律、令、格、式”转变为“救、令、格、式”。所谓“敕”,即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指示,敕成为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宋史・刑法志》载:“宋法律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编敕是宋代法律的一大特点。作为常律的《宋刑统》“恒存乎敕之外”。虽然存在,却形同虚设,显而易见,敕的特点是灵活方便,可以根据政治形势的变化适应统治阶级的需要,随时发布,经常编篡。除编敕外,后来又出现了所谓条例、指挥、得音、御笔等等,随意“变乱旧章”,致使每日每时发布的“敕”数量繁多,变动无常,形成了今是而昨非、朝令而夕改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和稳定。针对这一弊端,包拯在《论诏令数改易》中指出:“朝廷凡降诏令,行之未久,即有更张,累年以来,此弊尤基:制敕才下,未逾

具,关系到国家的安危与社会治安的好坏,因此,朝廷在法令颁布之前,应该先经过一定程序的讨论,集思广益,衡量一下是否可以在较长—个时期实行,再予颁布。法令一经颁布,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只要不是关系重大,影响社稷民生的严重弊端,就不要轻易地更改,如此“法存画一,国有常格”;使臣有所据,民无所恐,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可见包拯把法之稳定建立在安存百姓的基础上,这也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和长远利益。

另外,包拯还提出了公私两便的原则,具体体现在他在诉讼方面进行的改革。朱熹《王朝名臣言行录》记载,北宋时的开封府,“旧诉讼不得径造庭下,府吏坐门,先收状牒,谓之‘牌司’。公(包拯)开正门,径使至庭,自言曲直,吏民不敢欺”。开封府诉讼方面的旧制,弊端很多,诉讼人同官不能直接见面,府吏“因缘为奸”,官僚们的错断误判可想而知,冤假错案,比比皆是。嘉裙元年十二月,包拯权知开封府,视事不久,即命罢去旧制,“民得自趋至尹前,无复隔阂,”同时包拯还主张“任德不任刑”,不轻易使用重典,反对用刻薄之吏,对于死罪重刑一

包拯(999--1062)字希人,庐州合肥(今合肥市)人。北宋仁宋时期著名清官,以忠鲠刚直,才高行洁而著称。历任知县、知州、知府、监察御史、知谏院、三司使、枢密副使等职。在从政过程中,重视以法治国,维护法律的尊严,并尽力严格执法,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形成了他对法律的许多认识,现就他的法律思想略做述评。

收稿日期:2001—11—30

作者简介:史爱君(1961一),女(汉族),开封市人,开封市博物馆副研究馆员.

万方数据 

・4・

定要由所在提刑司亲自审理决断,“所冀刑狱无或冤滥”。包拯以清官著名史册,他在断案中确实审理了一些疑难案件,不仅减少了冤案,对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有利,而且对于减轻百姓的诉讼困难也有一定作用。这种诉讼程序的改革,从中国古代法律史的角度看,是有进步意义的,这一点对于后世的影响也很

大。

降”。所谓“内降”是皇帝左右的后妃从宫廷内部发出的指示命令,其内容往往是要求官员按照他们的意愿处理某一具体案件。包拯指出:“凡有内降,莫测夤缘,尽由请托,盖倾邪之辈,因左右之容,假援中闱,久渎圣化。’,所以,他认为:“妨公害政,莫甚于此。”请求朝廷“特降指挥止绝。如更妄有陈乞,并令中书、枢密院、三司、开封府等处详先降指挥,依公执奏,毋得阿徇。”明人胡伊读此奏折后赞包拯,是“举刺不避乎权势,犯颜不畏乎逆磷。”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两弹宋庠,三弹张尧

在包拯看来,法律的统一和稳定是法律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而要使法律发挥作用,最重要的还是法律的贯彻执行。这是法律发挥作用的关键。包拯向宋仁宗举例:“昔唐文宗问并强调“治道之要,无大于此。”他还指出:“发号施令,在乎必

佐,七弹王逵。宋朝中晚期没有出现外戚专权祸国殃民的严重局面,包拯等人有一定的功劳,正是他们才保证了宋朝稳定,保证了宋代文化繁荣。同时,对于“官官相护”的官场恶习,包权幸。在任开封府知府时,惩治奸贪,执法如山。如疏通了惠民

宰相李石:‘天下何以治?,李石对日:‘朝廷法令行,则易治。”拯也是深恶痛绝的。他在知谏院这一官职上,曾多次论斥大臣

行”,“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同时河,拔除一些“钉子户”等。朱熹称包拯“复为京尹,令行禁止”,又指出:“凡朝廷降一命令,所以示信于天下,若有司承受,委而不顾,乃是命令不足遵守,俾四方何以取信?则朝廷纲纪,亦缘此寝隳矣j”如果有关国家机构对于朝廷法令置之不顾,各行其是,法令就变成了一纸空文,还会有什么实际作用呢?而且,保证整个国家机器按着统一意志运转的“纲纪”也会无从维持。“纲纪”是封建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器的各个组成部分服从国家中枢的统一指挥,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纲纪”不存,何以为国?包拯强调朝廷的诏令制敕关系,“国家制乱安危”,所以要特别注意经久、利民、示信,亦即处理好立法、执法诸环节,实现国家的稳定,从这样一个高度提出法律的贯彻执行问题,表明了包拯的卓越见地。

在法律的具体执行上,包拯提出了任用良吏,止绝内降和务德慎刑,名正赏罚的主张。

诚然,治国不可无法,然而国家有了法律之后,是否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呢?包拯认为,其关键在于用人,即对执法官的选拔和任用。为此,他提出“长吏之任,尤在得人。’’且说:“若任而不择,择而不精,非止不能为治,抑所以为害矣。”在他看来,“耳目拉民事,政令所出,惨舒攸系”的州县长吏,应“有司精核治状,审验人才。”而对于负担“察官吏之能否,辨狱讼之冤滥”的转运吏和提点刑狱,更应“选素有才能公直廉明认充职,不以资序深浅为限,则逐得路人,而官吏有所凛畏矣。”这样,就可以使政令畅通,免除“民罹其患,无所诉告”的局面了。同时,他在选任官吏上还主张,“信任正人”,“斜佞者虽近必黜,忠直着虽远必收。”只有委任忠直,才能“成垂拱之美”。而至于选拔居表率之地的察官更为严格,他曾先后云:“精择逐路按察之官及诸州长吏,有不任职者,即令黜。“谏垣之才,方令极选,用人之得失,系国之轻重,固不可不慎也。”当然,只有经“精择”、“极选”才能保证察官具备忠直的素质,因为忠直是察官素质较高层次上的要求。

在封建社会里,法律的贯彻执行遇到困难,原因很多。最高统治者自己不按法律办事,特权阶层干预司法;官场内部“官官相护”等等,是最主要的原因。为此他上书要求“止绝内

但如何才能做到务德慎刑,明正赏罚呢?包拯一方面主张那些“情非重犯”者“或许自新”;另一方面主张对那些“轻慢宪法,惑乱大众”之辈,“岂宜引用常法,迁延不断”。即要严惩重大犯罪,尤其对官吏贪污,他主张“法外重刑,以警贪猥”。封建官吏的贪污行为是一把双面的刀子,一方面,它敲骨吸髓地侵夺劳动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它侵吞国家财政收入,中饱私囊,危害国家。基于上述原因,封建时代也建立了一些打击贪官污吏的法律。但是到了包拯生活的时代,贪官污吏横行不法,“赃污捷发,无日无之。”统治阶级则置若罔闻,。洎具案来

・5。

“立朝刚毅,闻者皆惮之”。因此,“贵戚宦官,为之敛手”。

关于务德慎刑,在包拯的奏议里有很多论述。例如,他在庆历四年所上的《请不用苟虐之人充监司》中批评当时的刑官,对“孤弱无援者则按以深文,权势豪猾者则纵而不顾,内则徇一身之利以殖其私,外则窃振职之名以图其进,效尤无耻,惟恐不及。至有公清守节之人,或不曲事左右,为众所嫉者,即被加诬,构成其罪,遂使守已之士或负终身之玷,可不痛哉!且治平之世,明盛之君,必务德泽,罕用刑法。”要求王者“不宜过用重典,以伤德化”。免得“下不堪命,卒至溃乱。”他为监察御史时,对于当时刑官草菅人命的罪恶,指出:“果有失人死罪等,虽官吏悉行重典,而死者不可复生,窃恐天下刑狱,似此冤枉者至多。”

关于明正赏罚,包拯的奏议里也有很多议论。他认为,法之不行自上始,最高统治者根据自己的喜怒好恶,滥施赏罚,必然会导致法制的破坏。为此,他提出:“赏罚无间于疏昵”的原则,就是要公平执法,要求“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主张“赏德罚罪,在乎不滥。”仁宋皇谘二年《论明堂贾恩》一文中说:“窃以为爵禄者,天下之公器,而邦国之大炳,一纲或紊,百目皆堕,虽善为治者,亦未如之何I”指出“惟此覃恩,颇蠹政之甚。”深忧“纪律一弛,天下荡然,有不可救之弊”。

万方数据 

上,或横贷以全其生,或推恩而除其畔”,形成了“虽有重律,仅同空文,贪猥之徒,殊无畏惮”的局面,他指出贪官污吏之所以横行不法,正是由于最高统治者的“优容”、“诏奖”。这些贪官污吏把聚敛来的钱财,一部分装入自己的腰包,最高统治者却凝作看不见。包拯尖锐地指出,宋代的治吏政策是“政失于宽而弊于姑息”。他不但指出了脏官遍地,贪残成风的严重情况,并指出根源在于朝廷的姑息纵容,认为朝廷虽有法律但等于废纸,并不认真执行。脏吏到案,朝廷或者横加保全,或者推恩减罪,千方百计加以包庇。他强烈要求朝廷对脏吏依法严惩,不从轻贷,又列举两汉及宋太宗朝严惩脏吏的故事,请求朝廷:“今后应臣僚犯脏抵罪,不以轻贷,并依条旅行,纵遇大赦,更不录用”,如此“则廉吏知所劝,贪夫知所惧矣。”他还自立家法,表示与贪官赃吏水火不容的态度。他写了一则《家训》说:“后世子孙仕官有犯脏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从这则《家训》可以看出,包公对贪官脏吏的极端憎恨。他将子孙作官不得贪赃枉法作为一条铁的家法,务必遵守,若违反此训,永远不能再回包家,也就是开除了族籍;即使死之后也不能入包家老坟。也就是说,包公不承认他们是自己的子孙。家法之严厉,真是世所罕见。他还请来工匠,把这则《家训》刻在石碑上,竖立在堂屋西壁,昭示后世。包公之子孙也都很争气,一直恪守家训,居官清廉正直,获得世人的好评。干百年来,人们一直呼吁包公为“包青天”,观其《家训》,始知并非过誉,元代文学家元好问盛赞:“人信有清官”。包公精神,即使在今天也不无借鉴意义。1978年7月31日,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在特约评论员文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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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与法制》中说:“在我们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里,应当有千千万万比封建对代的“包公”高出一千倍、一万倍的无私无畏、秉公办事、执法严明、为民除害的“包青天”。可见,包公精神的影响是多么深远了。

包拯一生久任察官,经验丰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而具有一定特色的法律思想,显示了他的卓越见解。虽然,他的阶级属性决定了他的法律思想和方法,只能从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出发,但他提出的法律思想,和他为实现这些思想而做的努力,对改变劳动人民有冤无处诉的状况也多少有些帮助。他反对超越封建法定权利而追求法外特权的行为,主张严厉打击贪宫污吏;主张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以及对察官忠直素质的重视,同时他本人清廉自持,也禁止属吏受贿和仗势欺人,这一切都是应该肯定的。但是,我们如果转换以下视角,将会获得新的启示,包拯的某些具体的法律思想和方法具有普遍意义,至少从表面上讲对任何时代都具有积极意义。由是观之,包拯的法律思想不仅在政治思想史上构成了一座丰碑,而且闪烁着人类文明精华的光芒,是值得后人珍视的。

参考文献

E13包拯.包拯集第一卷[-MJ.北京:中华书局,1963.[23包拯.包拯集第二卷[M].北京:中华书局,1963.[3]包拯.包拯集第三卷[M].北京:中华书局,1963.[4]包拯.包拯集第四卷[M].北京:中华书局,1963.[5]包拯.包拯集第五卷[M].北京:中华书局,1963.

[6]包拯包拯集附录[M].北京:中华书局,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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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zheng’SLegalThoughts

SHI~一junZHANGYuan—ling

(KaifngMuseum,Kaifeng475001,Henan.China)

(PartySchoolofCPCKaifengCommittee,Kaifeng475000,Henan,China)

Abstract:ThelawthingoftheBaozhengwhowasfamouswiththehonestanduptightofficialisvery

rich.Hethinksthelawistheimportanttoolfunctionoftheguarantee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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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thecountry.InordertOletthelawlead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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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thelaw’Sexecutio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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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s:legal;legislation;r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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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legal;discrimnafing

inrewardsandpunishments;

incorruptible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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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玉宽)

万方数据 

・6・

包拯法律思想述略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引用次数:

史爱君, 张远灵

史爱君(开封市博物馆,河南,开封,475000), 张远灵(中共开封市委党校,河南,开封,475000)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2002,22(2)0次

参考文献(6条)1. 包拯 包拯集 19632. 包拯 包拯集 19633. 包拯 包拯集 19634. 包拯 包拯集 19635. 包拯 包拯集 1963

6. 包拯 包拯集附录 1963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 邱振卓 "伦理的立法"与"法律的立法"的区分——理解康德"权利科学"的理论前提 -长白学刊2007(4)

康德在他的"权利科学"当中,首先对"立法"进行了划分.按照立法所依赖的原则不同,康德把立法区分为"伦理的立法"和"法律的立法".前者是按照道德法则的义务概念而实施的立法,因而也称"内在立法";后者则是允许在道德义务概念之外具有其他意图,由外在立法机关所实施的立法,因而也称"外在立法".这一区分是理解康德立法思想的理论前提.

2.学位论文 李希 晚清新闻出版立法研究 2007

人类社会以文字为载体的交流活动,自人类社会产生文字之时就已出现。而以文字为载体的出版活动则是国家产生以后才有的事。随着文字出版活动的产生,相应的产生了文字出版方面的规则体系。而通过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所实施的有关文字出崩防面的规范,就是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规范。本文作者所指的“新闻出版法律”指的是近代意义上的新闻出版法律。近代社会,随着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西方主要大国的新闻出版法律发生了重大转折,形成并确立了新闻自由的原则。鸦片战争以后,西方新闻自由理念传入中国,为先进知识分子所接受,从而形成了新的新闻出版理念。而值此新旧交替之时,保守势力与改良派都希望通过制定新的法律确立自己的主张,晚清新闻出版立法就是在此背景下展开。晚清新闻出版立法经历了前期较长的准备过程,最终得以逐步颁行实施。与晚清法制变革中的其他法律一样,新闻出版法律有其历史局限性和时代特点,由于晚清新闻出版立法本身存在着新旧杂糅等种种不足,在实施过程中遭到各界人士抵制,实施效果不佳。尽管如此,晚清新闻出版立法却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其处于中国近代新闻出版立法的重要开启阶段,是中国近现代新闻出版立法的开端。对于这段历史,新闻界学者多从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角度进行考察,结合新闻出版法规进行研究的却不多。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晚清新闻出版理念的转变及其对新闻出版立法的影响,对晚清新闻出版立法产生的历史背景,立法进程,立法内容,实施状况等进行考察,以探讨晚清这一新旧交替的历史时期,在新闻出版立法上所存在的不同观念的冲突以及内容上的特点,探讨晚清新闻出版立法在近代中国新闻出版立法史上的地位。全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引言:介绍本文的研究现状、写作目的、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晚清新闻出版立法的历史背景。晚清时期西方新闻自由理念强势入侵,民间办报风潮一浪高过一浪。然而中西两种新闻出版理念在许多层面上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激烈的冲突,立法者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指导思想之间徘徊、抉择。本部分主要探讨三个大问题:其一、传统中国社会新闻出版立法特点。主要介绍传统社会控制新闻出版事业手段繁多,专横严密的立法特点,说明中国传统新闻出版立法指导思想是中央集权式的、专制的,以严密控制言论、思想为专制统治服务为目的。而这种新闻出版理念和控制新闻出版的思想和法律传统对清末统治阶级的新闻立法有着深层次的影响。其二、西方资产阶级近代新闻出版理念及其主要立法。西方近代新闻自由理念的兴起,形成了与封建时代全然不同的新闻自由的理念,推动了西方新闻出版立法的历史转折。而西方的新闻自由理念和新闻立法思想在鸦片战争以后中西文化的激烈碰撞中开始传入中国。其三、鸦片战争以后新闻自由思想的传播。由于传统新闻出版控制思想与近代新闻自由理念存在着矛盾冲突,新闻自由理念在中国经历较长时期的传播,才主要通过四个途径为社会各个阶层所认知。中西新闻出版理念交流碰撞的结果是,新闻出版立法被提上议事日程。 第二部分:晚清新闻出版立法状况。通过长时间的新闻自由理念传播,在一批先进知识分子中间形成了新兴的新闻出版自由理念,与统治阶层的保守思想形成了鲜明对比。晚清新闻出版的立法过程伴随着两种政治势力的较量,由此直接影响到新闻出版立法的内容。本部分主要探讨三个大问题:其一,晚清新闻出版立法的历史进程。晚清新闻出版立法有过至少两次尝试,戊戌变法时期由维新派推动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准备,预备立宪时期由官民共同推进的新闻出版立法活动。第一次立法活动因保守政治势力破坏而夭折,第二次立法活动颁布了几部法律并得以实施。其二,晚清新闻出版立法的法规体系构成。两次立法的法规体系构成不同,前期以光绪皇帝一系列上谕为主,后期出现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性法律、专门性法律法规、以及其它惩处性法律法规。其三,晚清新闻出版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言论自由原则,配置相关管理部门层层监控,新闻出版机构、新闻出版物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印刷物件禁止毁谤制度、报纸禁载事项,监督检查制度等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晚清新闻出版立法评析。第二次新闻出版立法活动在宪法性文件之下颁行了几部重要的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新闻出版管理法规体系。直到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都是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据管理新闻出版事业。本部分主要探讨晚清新闻出版立法的时代特点、实施状况、历史地位等问题。从晚清新闻出版立法的时代特点来看,晚清新闻出版立法处于新旧交替,内外交困的特殊时期,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上都发生着激烈的动荡。因此,晚清新闻出版立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包括固步自封,被动立法;区别对待,分而治之;法律内容混乱,立法技术粗糙;限制与义务之法,保护与权利鲜有提及;中西法律文明的奇怪混合等。从晚清新闻出版法律的实施状况来看,晚清新闻出版法律由于本身弊病以及缺乏民间支持未能实现立法者的初衷。从晚清新闻出版立法的历史地位来看,晚清新闻出版立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批新闻出版立法,其具有开启近代中国新闻立法的历史地位,对此后中华民国时期的新闻出版立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3.期刊论文 王琼雯 商谈法律理论与我国的立法商谈机制 -理论探索2009(3)

哈贝马斯的商谈法律理论认为:公平立法乃是具有"自主性"的公民间达成的共识,公平立法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商谈程序和论证规则的基础上,公平立法有赖于公共领域的形成.哈贝马斯商谈法律理论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立法商谈机制存在如下诸多缺陷:立法商谈参与主体的有限性,立法商谈对象的局限性,立法商谈缺乏辩论性,立法商谈重视实用性,立法商谈能力参差不齐.走向更为规范的立法商谈需把握好以下几点:确立主体际的立法理念,保障公民平等的立法参与权,建立合理的立法商谈程序.

4.学位论文 崔晓燕 论法律制度安排与法律实施成本 2006

本文针对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出现的法律供求失衡、法律实施效果偏离立法预期、法律运行与社会财力支持相对不足等问题,从合理配置稀缺法律资源的前提出发,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分析了我国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成本构成以及法律制度安排对其的影响,并提出在法律实施成本制约下如何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安排的思路。 首先,论文分析理想制度的安排。理想制度的安排在文中指的是在理想状态下的法律制度安排,理想状态指的是无法律实施成本的状态。在理想状态下立法者只需对权利进行简单的界定即可得到有效率的结果。 然后,论文指出理想状态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交易成本随处可见才是普遍现象。法律制度运行中的成本可分为制定成本和实施成本来进行分析,其中制定成本包括立法的固定成本、立法的可变成本以及立法的机会成本。实施成本又具体分为执法成本、司法成本和守法成本。并就制定成本和实施成本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接下来进入全文的重点,在上一部分的成本分析中可以看出法律实施成本与法律制度安排有着紧密的联系。虽然法律实施成本中的一部分是实施过程中所固有的,比如执法、司法机关的固定费用、执法和司法错误的成本等等,但更多的实施成本是和法律制度安排息息相关,如执法、司法运作过程中的成本以及守法中的一系列成本。法律制度安排对法律实施成本有着非常广泛的影响,笔者从时机选择、内容安排、语言逻辑严谨性以及立法技术等几个方面具体分析法律制度安排如何影响实施成本。在时机选择上,又分为超前和滞后的法律制度安排对实施成本的影响;在内容安排方面,具体从程序设定、初始权利界定、权利保护规则的选择以及事前强制和事后惩罚机制的运用方面进行阐述;在语言逻辑严谨性方面,主要分析它对交易成本和官僚利益集团活动的影响;在立法技术方面,主要分析了立法预测技术和立法规划技术与实施成本的关系。 最后,论文紧密联系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在法律实施成本制约下如何进行法律制度安排的方法,即就是树立正确的立法价值观,提高制度运行效率;把握立法时机,平衡法律供给与需求;建立完整的产权体系,降低交易成本;建立立法预测系统,选择高效的法律;完善立法程序,保障法律制度的科学性。

5.期刊论文 周旺生 再论全国人大立法运作制度 -求是学刊2003,30(4)

国人至今鲜有明了全国人大立法运作制度的.全国人大成文化的法定立法运作制度,一直由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确定,其框架中的基本要素主要是立法法所建置的法律案提案和审议制度,也约略包括表决和公布制度.全国人大法律案提案权归属于全国人大系统的有关方面和中央行政、军事和司法机关,但只有其中那些国家机关才真正有条件行使法律案提案权,而主席团、代表团和人民代表事实上难以行使也未曾行使法律案提案权,他们的法律案提案权带有虚置意味.这就使提案权归属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发生疏离.各提案主体提出法律案的方式是有别的.法律案的审议有两种情形:旨在决定法律案是否列入议事日程的审议和决定法律案可否成为法律的正式审议.正式审议由大会说明开始,尔后分别由各代表团作基本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作专门审议、法律委员会作统一审议,后者是尤为重要的审议关口.最后,必须注意常委会在全国人大立法运作过程中扮演着极端重要的角色,这种角色显然可收弥补全国人大立法行为能力不足之效,但是否会造成全国人大立法大权旁落,却是一个疑问.

6.学位论文 沈冕成 网络时代国家信息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之构建 2004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论述国家信息安全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以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对于国家信息安全提出的严峻挑战,指出只有当技术的进步与法律的完善同时具备,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才得以完整建立.因而,在为国家信息安全寻求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的同时,也必须应当重视相应的立法保护.笔者通过剖析我国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现状,并借鉴国外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方面行之有效的法律举措,从而为构建网络时代我国国家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全文共分为六部分:引言.通过论述国家信息安全在网络环境下对于国家安全具有的重要意义,提出保障国家信息安全不仅应当依靠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更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第一章:网络的飞速发展对国家信息安全提出的挑战.本章通过论述迅速发展壮大的网络对国家信息安全产生的巨大威胁,提出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的发展仍处于探索的初级阶段,研究网络信息安全法的发展方向和确定立法的框架具有重大意义.第二章:我国信息安全保障现状的分析.本章通过分析我国在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技术保障的不足及法律保障的滞后等问题,提出加快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第三章:借鉴--国外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立法.本章通过整理归纳美国、俄罗斯、欧盟等十一个国家与地区在保护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相关立法,旨在为构建我国网络时代国家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提供立法借鉴.第四章:设想--构建我国网络时代国家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笔者在本章提出应当建立以《信息安全基本法》为统领的管理和激励立法体系.同时提出在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方面应当积极参与立法与司法的国际合作活动,为我国的信息安全保障争取良好的国际法治环境.结语.是对全文主题的进一步概括,再一次强调网络信息安全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任重而道远.

7.期刊论文 周旺生 论全国人大的立法运作制度 -法治论丛-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3)

全国人大成文化的法定立法运作制度,由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确定,其框架中的基本要素主要是立法法所建置的法律案提案和审议制度.全国人大法律案提案权归属于全国人大系统的有关方面和中央行政、军事和司法机关.它们中不少主体享有法律案提案权,是中国独有的特色.但主席团、代表团和人民代表事实上难能行使也未曾行使法律案提案权,他们的法律案提案权带有虚置意味.各提案主体提出法律案的方式是有别的.法律案的审议有两种情形:旨在决定法律案是否列入议事日程的审议和决定法律案可否成为法律的正式审议.正式审议由大会说明开始,尔后分别由各代表团作基本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作专门审议、法律委员会作统一审议,后者是尤为重要的审议关口.最后,必须注意常委会在全国人大立法运作过程中扮演着极端重要的角色,这种角色显然可收弥补全国人大立法行为能力不足之效,但是否会造成全国人大立法大权旁落,却是一个疑问.

8.学位论文 李强 物权法之本土资源研究 2009

法律本土资源涉及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一度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如何对待法律本土资源,学者态度莫衷一是。从法理学角度看,学者从当今社会发展趋势和法律文化信仰出发,提出“法律移植主义”和“法律本土主义”之主张。法律移植主义者认为法律移植符合当今社会发展之国际化趋势和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不会导致“法律殖民主义”而丧失一国法律的民族精神。法律本土主义本质上是封建复辟主义,是民间对立主义,这种情绪对法治建设有害无益。因此,主张对法律本土资源采取否定态度;而法律本土主义者则担忧过分的法律移植会使一国法律丧失民族精神、本土特色。法律本土主义是封建复辟和民间对立的说法是对法律本土主义的误解,因为法律本土资源具有自身独特的地理和价值属性。因此,主张对法律本土资源采取肯定态度。由此,法理学上的“本土资源”争论展现出一幅纷繁复杂的亮丽图景。而从具体的部门法角度看,围绕法律本土资源的论争多限于宏观层面,比如本土资源的立法价值问题,而且都逃不脱法理学上的基本观点和理由。事实上,他们仅仅只是在讨论“接纳”还是“不接纳”法律本土资源,没有涉及“如何接纳”的问题。同时,也没有准确界定“法律本土资源”。于是,这一切的讨论似乎有了空中楼阁的味道。为此,本文试图从物权法的角度对其间的本土资源做一系统研究。其中涉及物权法本土资源的定义、类型、价值、性质、功能和立法模式等问题。 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介绍了目前物权法本土资源研究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学者仅从司法角度去接纳物权法本土资源,缺乏立法反思与重构。 第二部分指出物权法本土资源是指物权习惯法,由物权习惯理念、物权习惯规范及物权习惯制度组成。主要理由有:第一,物权法本土资源具有地理、价值和阶级属性,因此,物权法本土资源主要是指物权习惯法;第二,物权法本土资源不仅具有客体价值,还具有主体性价值。因此,物权法本土资源包涵物权习惯理念、规则和制度三项内容。 第三部分探讨了物权法本土资源立法的理论基础,主要表现在:第一,物权制定法与物权习惯法存在互动关系,物权制定法离不开物权习惯法;第二,物权法领域里的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都是物权立法的路径,重视法律移植不等于否定法律本土化;第三,物权法本土资源具有维护物权法的固有性、建构与丰满物权体系、培养物权文化和便利司法等立法价值。 第四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审视并反思了物权法本土资源在域内外的立法现状,指出物权法本土资源立法存在价值取向单一、性质定位模糊、立法模式笼统、适用功能简单、立法路径功利等问题。 第五部分重构了物权法本土资源。在立法范式上,基于物权法本土资源的民间性和其立法价值的考量,物权法本土资源立法要注重调查研究;在立法模式上,我国已有的《民法通则》之立法经验和物权习惯通则本身的内容结构特点为物权习惯通则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因此,建议将来立法修订时制定独立的物权习惯通则;在立法原则上,从物权立法价值观出发,主张坚持取优弃劣、合意和方便司法原则;在立法定位上,本土资源的民间性、个体性和实施机制决定了物权法本土资源是自治性规则;在功能选择上,物权本土资源的合意性基础使之具有了独立适用的价值及空间;在立法类型上,尽管“物权习惯”与“习惯物权”的区分有逻辑问题,但从相对意义上看仍具有其价值;在立法取舍上,从维护传统文化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出发,主张立法采纳优质的传统性习惯物权和交易性习惯物权。 第六部分(结语)认为物权法本土资源问题研究上,还存在定义不够准确、立法价值缺乏深入挖掘、类型化的逻辑不够严密、物权习惯通则立法的可行性等问题有待解决。

9.期刊论文 张麦昌. 庞从容 法治之基本要件:法律可循--立法的文化视角 -固原师专学报2005,26(2)

法治是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与核心概念,也是当代中国重新焕发的一个法律理想.作为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要在中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立法担当着重任.立法的品格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法治的品格.法律要做到真正地进入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成为人们行为的规则并秩序化,则应该遵循法律可循的原则.在中国特定的语境下,只有处理好礼法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关系并在立法中适度吸纳习惯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具有可循性.

10.学位论文 王晓阳 中国政府预算立法研究 2008

一位伟人曾说过:“国家的预算是一个重大的问题,里面反映着整个国家的政策,因为它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从政府预算及其过程的形式上看,这句话无疑是简洁而有效的。但政府预算以及围绕政府预算的编制、立法、执行、决算和审计等一系列环节展开的预算过程远非其表面上所展现的那样简单。如何描述一国的政府预算过程,以及如何分别从政治代理、合法意义和经济有效等三个方面描述政府预算过程应当是什么样的,然后将二者加以对比,寻找理论与现实、规范与实证之间的差异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以期待的改进,这些命题构成了本文写作的源起。 1978年以来,中国在民生和经济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也直接影响并推动了财政与政府预算方面的改革,公共财政的理念及其在财政管理制度与实践中的应用正是针对上述改革呼声而出现的。而最近十年来,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为代表的技术性变革虽然在政府预算和财政管理领域中产生了一些正面的改善效应,但始终与人们心目中的状态或者说与西方民主国家的财政预算管理水平距离甚远。那么,问题的症结到底在哪里呢?是财政和预算管理技术改革尚不到位,还是另有其他深层次的问题尚未触及呢? 对于此,西方国家研究政府预算的学者早已下过“预算过程的本质是政治的”、“不改变政治过程就无法真正改变预算过程”等类似的断语。中国的政治核心与领导阶层在最近几年党和国家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不断将政治体制的改革作为我国未来一个时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理论界包括宪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和财政学等领域的部分研究中,一些学者也已经将政治领域的改革引入到各自专业领域的相关研究中,或者说分别从各自研究领域中向上延伸到了政治体制的改革要求中。 正所谓,在真正成熟和稳定的民主政治机制下,所有的问题都将最终反映为法律方面的冲突,并以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为之提供解决的途径。公共财政和政府预算领域方面的决策冲突、执行管理和预算产出的审计与评价活动也不外如是。因此,在上面所提到的有关财政和政府预算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其内容是财政或预算的,核心是政治的,而形式则是法律的。由此,我们引出本文所要研究中心议题,政府预算过程以及围绕预算过程而建立的预算系统法律。 为了实现设立政府预算作为公众委托政府管理公共收入和支出的目的,预算系统,包括围绕预算过程设置的各种预算相关职能机构和人员配备,被组织起来并投入运行。从广义的范围看,预算系统法律应包括规范预算过程的程序性内容、实体性内容以及围绕预算系统并以规范其有序运作为目的而建立的相关制度。这种制度中最核心的、被上升到立法层面并最终形成拥有法律效力的内容被称为预算系统法律。简言之,预算系统是围绕和基于预算过程建立的,预算系统法律是为了建立并规范预算过程和预算系统而出台的法律类制度。预算系统主要由各预算过程的参与主体构成,包括国家的立法机构、预算编制机构、预算执行机构、独立审计机构、司法机构和社会公众等;预算过程则包括预算的准备、立法、执行、决算、审计与报告等各子过程;预算系统法律则可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用以规范政府预算过程运作和各预算过程参与主体行为的各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性制度构成。 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研究对象和内容,要想以预算系统法律为形式展开国家的比较研究,并对我国预算系统法律的改革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无疑是一项工作量极其巨大的学术工程。因此,本文必须抓住预算系统、预算过程、预算系统法律三者的最核心功能来展开研究,简单地说,就是政府预算因何而来、因何而去。对此,本文的回答是——预算民主,即如何用民主的理念与程序从社会公众的私人财产中提取一部分成为公共资源,并将这部分公共资源用于公众福利的增进,维持社会的持续发展,为各层次的社会成员提供所能提供的最优质服务的可能性集合。就现代民主国家而言,围绕公共资源的汲取与支出而展开的政府预算过程、各预算过程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预算系统法律所提供的保障与限制规范都必须服务于这一核心功能与目的。 那么,在目前与政府预算过程相关的政治制度和预算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如何依据我国现有政府预算过程和预算系统来实现政府预算过程的转型,寻找到一套适合中国的预算民主模式与道路呢?本文放弃了对预算过程中各项具体的技术操作性质的预算管理制度,如涉及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审计等更为细化的制度内容,将论述的重心放在了预算系统和预算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个政治权力和预算权力分配和制衡的关系上,即如何在立法机构和预算执行(编制)机构之间确立预算过程及其各子过程的预算规则的制定权与变更权,并实现两大权力机关在各项预算相关权力上的分配与制衡。 在这一写作思路下,本文共分为八章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前言部分。 主要对涉及本文写作的现实意义、主要目的、主要的研究方法以及与文章的研究范围和内容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和论述。 二、理论基础部分,共分为两章。 第二章旨在分别从政府预算的发展历程、预算法律的演变以及民主政治领域等三个方面去研究政府预算过程和预算系统法律是如何逐步建立并趋于完善,以及从预算过程、预算系统、预算法律和预算政治等方面探寻对培育预算民主具有重要意义的各项因素。本章的最后还对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过程、现状与特征进行了简要描述,并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一些缺陷及其对中国预算立法的影响进行了初步探讨。 第三章是对预算系统法律基本理论的概述与介绍性的内容。首先,本章对国家间——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预算系统法律的框架结构和主要构成进行了系统描述,并概括性地对造成国家间预算系统法律之间差异的主要因素进行总结。其次,以立法机构和预算执行(编制)机构之间制衡关系的强弱程度为标准,本章提出了三种类型的国家预算系统法律,并分别总结了这三种类型预算系统法律和预算过程的主要特征。再次,本章对一般意义上的预算系统法律及其各层次法律规范所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和应实现的目标加以界定,并提出了各层次预算系统法律变更的可能性、难易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影响。最后,本章对我国预算系统法律和预算系统各主要参与者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三、中心部分,分别以预算过程的四个子过程——预算准备过程、预算立法过程、预算执行过程以及决算、审计和预算信息公开——为基础,分四个章节进行论述。 第四章为预算准备过程,是关于预算准备阶段的内容,主旨在于同时研究作为立法机构的全国人大和负责预算编制的执行机构在预算准备阶段中应当如何通过预算系统法律的立法与修正,分别确立各自预算准备的相关职能机构设置、职权认定和人员配备;并对同政府预算草案的内容、形式、编制方法、编制程序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权力进行了分割。 第五章为预算立法过程,主要围绕预算编制机构提交政府预算草案给全国人大及其相关职能机构审查和批准时所需获得立法效力的整个过程展开,包括全国人大预算委员会系统的改革与建设,预算委员会系统系统的职权分配,预算辅助性机构的建立,预算委员会系统与全国人大其他成员和委员会、预算编制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等内容。 第六章为预算执行过程,旨在完成对三个问题的论述,一是如何保障预算执行过程中正常行为与完成补充预算立法过程后的补充行为得以严格、合法按照既定预算法案来实施;二是如何有效规范预算执行过程中补充行为的预算补充立法过程;三是介于二者之间的预算执行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所涵盖的范围以及如何规范。 第七章为决算、审计和预算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规范,本章首先对政府预算过程的决算环节所应包括的程序性内容、实体性内容进行论述;而后以立法审计模式为基础,对国家审计法律和审计体制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最后是针对现行政府信息和预算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的相关内容。 四、结论,对本文的研究结论进行简要回顾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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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一片指痕,光滑.坚硬.冰凉,凹陷在一块石碑上,凹陷在我的记忆里. 那天正逢开封菊花花会,满城尽带黄金甲,天南地北的一群作家共游花海.菊香深处,我无意之中触摸了它. 在堂堂"开封府",大门右侧的亭子里,矗立着一通两米多高的石碑――<开封府题名记碑>.碑上密密麻麻镌刻着 ...

  • 历史上真实的包拯
  • 说起包拯,上至耄耋老翁,下至妇孺稚童可以说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他可能是中国历史上知名度最高的古代官员了,可能大家对他的记忆都源自中国最早的那部武侠小说<七侠五义>和那部由金超群主演的电视剧<包青天>,当然小说和电视剧的情节都是进过演义和杜撰的,历史上真实的"包青天& ...

  • 包拯严以律己的故事
  • 包拯铁面无私 包拯是我国北宋时候著名的清官.人们都称他包公,很少提他的名字.流传很广的古代通俗小说和传统戏曲中,有不少关于包拯的故事. 可是,小说戏曲中的包拯,和历史上的包拯,事迹却有很大的出入.小说戏曲中的有些情节,完全是虚构的. 包拯是庐州合肥(今安徽合肥)人,生于公元999年.他二十八岁那年考 ...

  • 初中语文七年级下期末复习文言文阅读专题
  • 期末复习·文言文阅读专题 一.相关内容填空 1.名句识记 ⑴.谈笑有鸿儒, . ⑵.出淤泥而不染, . ⑶. ,悠然见南山. ⑷.海日生残夜, . ⑸. ,小桥流水人家. ⑹.河汉清且浅, . ⑺. ,江入大荒流. ⑻.烽火连三月, . ⑼.忽如一夜春风来, . ⑽.稻花香里说丰年, . 2.理解背 ...

  • 包拯儿子:一个死的早,一个是包拯民间故事原型,和吕蒙正文彦博还有关系
  • 通过大量艺术作品的传播,包拯包青天的事迹流传甚广,家喻户晓!一直以来都是老百姓非常喜爱的人物.讲到包拯就能想到他的铁面无私,刚直不阿.对于老百姓来说,包拯就是伸张正义的父母官,公正清廉的化身! 然而由于包公的名气和影响太大了,让很多人把兴趣点,关注点都落在了包拯的身上.通过艺术作品只知道包拯身边有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