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8]89号【颁布日期】:1998-07-28【生效日期】:1998-07-28【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 1998年7月28日)

  今年入夏以来,全国部分省区不同程度遭受洪涝灾害,大量基础设施、生产用房和群众住房被毁,土地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据报道,今后一段时间内部分省区仍将面临洪涝灾害的严重威胁,抗洪救灾形势非常严峻。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7月27日通知精神,配合国家防汛抗洪的总体部署,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参加防汛抗洪和受灾地区救灾安置重建家园工作。在土地管理上要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切实抓好灾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严峻。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7月27日通知精神,配合国家防汛抗洪的总体部署,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参加防汛抗洪和受灾地区救灾安置重建家园工作。在土地管理上要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切实抓好灾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保证救灾安置急需用地  各级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要想灾区所想,急灾区所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积极提供服务,保证救灾安置急需用地,可以先行使用,事后按照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或者征用、划拨土地手续。在冻结占用耕地期间,必须认真执行中央11号文件精神,各类建设尽可能不占用耕地。对救灾建房安置群众确需占用耕地的,可参照《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作为解困房用地,按原规定报批;属于整个村庄迁建,确需占用耕地的,经逐级审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恢复生产投资建厂或其他非居住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一律经逐级审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用地面积超过省级政府审批权限的,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对救灾安置用地报批要有专人负责,出现问题要尽力帮助解决。救灾安置和恢复生产实际用地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救灾安置和恢复生产等非农建设用地应科学选址,统一规划  对救灾安置和恢复生产用地,要搞好规划选址、勘测定界、核定面积等工作。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尽可能使用闲置土地、旧宅基地、山坡地、荒地或其他非耕地,做到一方面保护好耕地,另一方面保证救灾安置及生产用地。属于整个村庄迁建的,要搞好规划,把重建家园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新居民点建设要提倡相对集中建房,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改善群众生产和生活环境。未按规划进行建设的,只能按临时用地处理,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颁发土地证。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努力实现耕地占(毁)补平衡  对于救灾安置和恢复生产等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在本年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对于洪涝灾害毁坏的耕地,各地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大开发整理力度,力争在较短时期内达到耕地毁补平衡,耕地总量不减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制定耕地占(毁)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给有关市、县明确任务和要求。尤其要重点抓好被破坏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恢复重建工作,开发整理后的成片高质量耕地要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管理。迁建后的村庄、厂矿旧址,要及时整理成耕地。  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以地方筹集为主,依靠自身力量,不等不靠,多方面、多渠道、多层次解决。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严格执法,防止乱占滥用土地  各级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法,严把用地审批关,加强对救灾安置用地管理。对灾后确需的生产和生活安置用地应给予认真落实,但要严禁弄虚作假,借机“搭车”占地。在新占用地报批时,除要求按原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外,属防洪工程的项目,需出具水利部门的项目确认文件;属生产自救的生产性项目需出具计划部门的确认文件;属房屋灾毁需重建的项目,需出具民政部门的确认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救灾安置用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对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8]89号【颁布日期】:1998-07-28【生效日期】:1998-07-28【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 1998年7月28日)

  今年入夏以来,全国部分省区不同程度遭受洪涝灾害,大量基础设施、生产用房和群众住房被毁,土地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据报道,今后一段时间内部分省区仍将面临洪涝灾害的严重威胁,抗洪救灾形势非常严峻。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7月27日通知精神,配合国家防汛抗洪的总体部署,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参加防汛抗洪和受灾地区救灾安置重建家园工作。在土地管理上要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切实抓好灾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严峻。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7月27日通知精神,配合国家防汛抗洪的总体部署,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参加防汛抗洪和受灾地区救灾安置重建家园工作。在土地管理上要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切实抓好灾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保证救灾安置急需用地  各级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要想灾区所想,急灾区所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积极提供服务,保证救灾安置急需用地,可以先行使用,事后按照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或者征用、划拨土地手续。在冻结占用耕地期间,必须认真执行中央11号文件精神,各类建设尽可能不占用耕地。对救灾建房安置群众确需占用耕地的,可参照《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作为解困房用地,按原规定报批;属于整个村庄迁建,确需占用耕地的,经逐级审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恢复生产投资建厂或其他非居住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一律经逐级审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用地面积超过省级政府审批权限的,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对救灾安置用地报批要有专人负责,出现问题要尽力帮助解决。救灾安置和恢复生产实际用地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救灾安置和恢复生产等非农建设用地应科学选址,统一规划  对救灾安置和恢复生产用地,要搞好规划选址、勘测定界、核定面积等工作。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尽可能使用闲置土地、旧宅基地、山坡地、荒地或其他非耕地,做到一方面保护好耕地,另一方面保证救灾安置及生产用地。属于整个村庄迁建的,要搞好规划,把重建家园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新居民点建设要提倡相对集中建房,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改善群众生产和生活环境。未按规划进行建设的,只能按临时用地处理,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颁发土地证。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努力实现耕地占(毁)补平衡  对于救灾安置和恢复生产等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在本年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对于洪涝灾害毁坏的耕地,各地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大开发整理力度,力争在较短时期内达到耕地毁补平衡,耕地总量不减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制定耕地占(毁)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给有关市、县明确任务和要求。尤其要重点抓好被破坏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恢复重建工作,开发整理后的成片高质量耕地要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管理。迁建后的村庄、厂矿旧址,要及时整理成耕地。  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以地方筹集为主,依靠自身力量,不等不靠,多方面、多渠道、多层次解决。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严格执法,防止乱占滥用土地  各级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法,严把用地审批关,加强对救灾安置用地管理。对灾后确需的生产和生活安置用地应给予认真落实,但要严禁弄虚作假,借机“搭车”占地。在新占用地报批时,除要求按原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外,属防洪工程的项目,需出具水利部门的项目确认文件;属生产自救的生产性项目需出具计划部门的确认文件;属房屋灾毁需重建的项目,需出具民政部门的确认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救灾安置用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对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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