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思考_完善现行的农业税制_王宏波

DOI:10.15979/j.cnki.cn62-1104/f.2003.12.024

—28— 甘肃农业 2003年第12期(总第209期) 

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思考

———完善现行的农业税制

王宏波

  内容提要:农村税费改革自2000年在安徽全省和其他一些县推开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农业税计征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笔者认为,应从适当调整计税依据、修改计税办法、改革减免税制度、改进征管方式、明确纳税期限和制定强制措施等几个方面入手,完善现行的农业税制。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 农业税 计税依据 常年产量

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堪称“中国农村的第三次革命”。这一涉及千家万户的深刻革命自2000年在安徽全省和其他一些县推开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农民负担得到减轻。安徽全省的试点结果表明,农民的总负担下降了31%,农民人均负担由109.4元/年,减少到了75.5元/年,减少了33.9元,有效遏制了农村的“三乱现象”,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但是,在试点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其中农业税计征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一方面,农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全国各地的农业税原则上是按农民承包的田亩征收,而“三提五统”及一些集资、摊派费用多是按人头或户头征收,虽然各地因实际情况不同而负担结构有所差异,但总体上说农民负担具有“人地共担”的特征。税费改革后,由于取消了“三提五统”,农民的全部负担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就全部取决于农民二轮承包后耕种的土地面积,这种方法虽然改变了原先农村非税费用大多按户头、人头摊派的不合理现象,农民总体负担有所减轻,而且由于统一了计税的依据,也便于操作。但是,由于该种方法在提高农业税实际税率的同时,把农民负担简单地落实到田亩上,产生了新的不公平,造成承包土地多者多缴税,土地少者少缴税,承包土地越多、负担越重的情况,从而拉高了种田的成本。如果说农民从土地上取得的纯收入能随着耕种土地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则上述税费改革后确定的计税依据不仅无可厚非,而且也算得上公平。问题在于随着这些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和农产品尤其是粮食价格的不断下滑,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现象随处可见,特别是一些粮食产品,扣除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费用后,在不考虑任何税费的情况下,农民已所剩无几。若遇到旱、涝等自然灾害,农民的经济状况更是雪上加霜。在种粮比较效益极低、结构调整又因信息闭塞难以大面积奏效的情况下,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并日渐转向非农产业,弃耕现象日益突出。如湖北省监利县黄歇口镇,全镇弃耕的农户达3091户,占总农户的30.9%;弃耕农田面积37788亩,占全镇耕地面积的37.1%。根据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农业税的计税常年产量以1993~1997年五年间的平均产量为基础加以确定,且长期不变,这一规定不尽科学。因自然原因,有的地方这五年是历史上收成最好的年景,有的地方是历史上收成较差的年景,所以平均下来或是偏高,或是偏低。另外,由于各种人为因素,也容易出现问题,如以1998年前5年正是对领导干部和各级政府全面考核的时期,有些地方由于升级、达标等因素,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可能形成对常年产量的夸大。如果以1993~1997年的平均产量作为常年产量不符合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法制不建全,征管方式落后。一是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无法可依,执法力度难以把握。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制订办法,但目前看来,国务院制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还需要不短的时间,从而对农业税收征管带来执法依据上的难度。比如有的欠税农户有负担能力而又无正当理由却拒不缴纳税款,由于现在一律不准对欠税农户采取强制措施,加之新的农业税收征管办法尚未出台,致使农业税收执法缺乏必要的强制保障。二是征管方式落后于改革要求。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使开放粮食市场成为大势所趋,靠粮站代收农业税的做法已难认为继;同时,乡镇机构改革、乡村干部制度改革乡镇和村组干部大量减少已成定局。各地在试点中,对农业税征管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改革,最典型的就是“定时、定额、定点”的三定征收方式。但总体上讲,农业税没有实现专业队伍征管,征管人员上门催收和粮站或村干部代收依然是重要征收方式。三是农业税减免制度不完善。目前农业税减免实行先征后减不切合农村实际。农村特困户、受灾户本身十分困难,理应减免农业税,如果必须先交税

(天水师范学院政史系 甘肃天水 741000)

后才能减免,无疑会加重其负担。而且农业税减免如不能完全由地税部门

管理和直接退还,难免会出现挪用现象,减免不能兑现到农户手中。针对农业税计征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尽快完善现行农业税制,以促进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开展。

一是适当调整计税依据。农业税的计税依据仍然确定为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计税面积必须是承包经营户或单位承包后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对纳税人承包土地后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和国家征占的土地以及其他原因减少的土地,应依法核减其计税面积和农业税任务。计税常年产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以近5年的平均实际产量为依据,一定三年不变,3年后再根据农业生产情况予以调整,避免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与实际产量悬殊过大。

二是修改计税办法。为了保证农民耕种土地的合法收益,提高农民务农的积极性,在计算农业税时,应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经营投入的物质成本,包括农业生产资料成本、劳动力成本及灌溉费用等,设立免征额。免征额的高低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对普通农户可按5%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税,并不再征收地方附加;对种田大户,可采用累退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税,对种粮面积在10亩以下的,按普通农户农业税率5%计征;10亩以上(含10亩)30亩以下部分,按4%的税率计征;超过30亩(含30亩)的部分按3%的税率计征。

三是改革减免税制度。农业生产自身特点决定了任何一种农业税收制度必须辅之以相应的减免规定。为确保农业受灾后纳税人能及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应根据农业税任务的一定比例,事先安排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预算,并划拨到征收机关的农业税减免专户储存,由征收机关实行全额补助减免资金的办法,确保“即灾即减”和减免资金真正落实到户。对受灾地区的特困农户和受灾严重的农户可直接减免,不再执行先征后减免的办法。

四是改进征收管理方式,实现四个转变。首先,要由以委托代征为主转变为以地税直接征收为主。过去农业税主要由征收机关委托乡村干部和粮食收购部门代征,征收成本较高。现阶段,应明确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执法主体,并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其次,要由以征收实物为主转变为以征收现金为主。过去农业税实施征收实物为主的政策,目的是为国家掌握足够粮食,保证军需民食和调控市场,确保社会安定提供可靠手段。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进步,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农业产品的大量涌入,我国粮食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状况,改为征收现金为主,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货币化发展方向。再次,要由以乡镇组织人员到农户催收为主转变为以农民主动到办税厅纳税为主,这样就可以避免乡村干部上门催收时牵猪挑粮、抓人打人等现象的发生,规范政府收入征收行为。对于边远山区的农户,可定时定点由地税人员上门征收。最后要由以手工管理开票为主转变为以计算机管理开票为主,以防止征收人员贪污舞弊行为的发生,并接受纳税农户的监督。

五是明确纳税期限。纳税期可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上半年为6月30日前,下半年为11月30日前。对于超过纳税期限的应当加收滞纳金。这样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制意识,促进纳税人及时主动申报纳税,同时,使农业税收制度更加完善、更加规范。

六是制定强制措施。对那些有能力纳税而又无正当理由经催收拒不纳税的农户,应参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采取必要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治税,依法征收,打击违法抗税行为,保护依法纳税农民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的农村税收秩序。

参考文献:(1)杨遂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税务研究》2002年第5期

(2)石思祥、于蜴晖《农村税费改革与农业税收制度创新》.《金税》2002年第7期,

(3)杨春玲《农村税费改革亟待解决两大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可持续发展

柳光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湖北武汉 430060)

  内容摘要:我国从1998年以来进行农村税费改革,主体取得了明显的

成效,特别是大幅度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在当前的农村税费改革中,出现了乡镇政府和村财政巨额的赤字和债务、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等问题,阻碍了农村税费改革。农民负担依然存在反弹的隐患。为此,必须从改革乡镇财政支出等方面入手,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 可持续发展一、当前阻碍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问题

乡镇财政出现了巨额的赤字和债务。改革前,乡镇财政的运转主要是。,乡镇政府可支配的收入大幅度减少,而乡镇财政支出没有减少,这使得乡镇财政难以运行。目前,庞大的财政赤字和债务,使得乡镇政府无法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可见,农村税费改革单刀直入,会阻碍乡镇政府职能的发挥。

而农村税费改革后,村财力缺口也较大,且乡村负债沉重,债务难以消化。税费改革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统一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但附加比例最高分别不超过正税的20%。附加比例偏小,改革前后相比,村级收入减幅达到60%~70%,实现,这在一些。严重

DOI:10.15979/j.cnki.cn62-1104/f.2003.12.024

—28— 甘肃农业 2003年第12期(总第209期) 

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思考

———完善现行的农业税制

王宏波

  内容提要:农村税费改革自2000年在安徽全省和其他一些县推开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农业税计征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笔者认为,应从适当调整计税依据、修改计税办法、改革减免税制度、改进征管方式、明确纳税期限和制定强制措施等几个方面入手,完善现行的农业税制。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 农业税 计税依据 常年产量

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堪称“中国农村的第三次革命”。这一涉及千家万户的深刻革命自2000年在安徽全省和其他一些县推开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农民负担得到减轻。安徽全省的试点结果表明,农民的总负担下降了31%,农民人均负担由109.4元/年,减少到了75.5元/年,减少了33.9元,有效遏制了农村的“三乱现象”,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但是,在试点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其中农业税计征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一方面,农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全国各地的农业税原则上是按农民承包的田亩征收,而“三提五统”及一些集资、摊派费用多是按人头或户头征收,虽然各地因实际情况不同而负担结构有所差异,但总体上说农民负担具有“人地共担”的特征。税费改革后,由于取消了“三提五统”,农民的全部负担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就全部取决于农民二轮承包后耕种的土地面积,这种方法虽然改变了原先农村非税费用大多按户头、人头摊派的不合理现象,农民总体负担有所减轻,而且由于统一了计税的依据,也便于操作。但是,由于该种方法在提高农业税实际税率的同时,把农民负担简单地落实到田亩上,产生了新的不公平,造成承包土地多者多缴税,土地少者少缴税,承包土地越多、负担越重的情况,从而拉高了种田的成本。如果说农民从土地上取得的纯收入能随着耕种土地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则上述税费改革后确定的计税依据不仅无可厚非,而且也算得上公平。问题在于随着这些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和农产品尤其是粮食价格的不断下滑,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现象随处可见,特别是一些粮食产品,扣除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费用后,在不考虑任何税费的情况下,农民已所剩无几。若遇到旱、涝等自然灾害,农民的经济状况更是雪上加霜。在种粮比较效益极低、结构调整又因信息闭塞难以大面积奏效的情况下,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并日渐转向非农产业,弃耕现象日益突出。如湖北省监利县黄歇口镇,全镇弃耕的农户达3091户,占总农户的30.9%;弃耕农田面积37788亩,占全镇耕地面积的37.1%。根据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农业税的计税常年产量以1993~1997年五年间的平均产量为基础加以确定,且长期不变,这一规定不尽科学。因自然原因,有的地方这五年是历史上收成最好的年景,有的地方是历史上收成较差的年景,所以平均下来或是偏高,或是偏低。另外,由于各种人为因素,也容易出现问题,如以1998年前5年正是对领导干部和各级政府全面考核的时期,有些地方由于升级、达标等因素,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可能形成对常年产量的夸大。如果以1993~1997年的平均产量作为常年产量不符合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法制不建全,征管方式落后。一是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无法可依,执法力度难以把握。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制订办法,但目前看来,国务院制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还需要不短的时间,从而对农业税收征管带来执法依据上的难度。比如有的欠税农户有负担能力而又无正当理由却拒不缴纳税款,由于现在一律不准对欠税农户采取强制措施,加之新的农业税收征管办法尚未出台,致使农业税收执法缺乏必要的强制保障。二是征管方式落后于改革要求。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使开放粮食市场成为大势所趋,靠粮站代收农业税的做法已难认为继;同时,乡镇机构改革、乡村干部制度改革乡镇和村组干部大量减少已成定局。各地在试点中,对农业税征管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改革,最典型的就是“定时、定额、定点”的三定征收方式。但总体上讲,农业税没有实现专业队伍征管,征管人员上门催收和粮站或村干部代收依然是重要征收方式。三是农业税减免制度不完善。目前农业税减免实行先征后减不切合农村实际。农村特困户、受灾户本身十分困难,理应减免农业税,如果必须先交税

(天水师范学院政史系 甘肃天水 741000)

后才能减免,无疑会加重其负担。而且农业税减免如不能完全由地税部门

管理和直接退还,难免会出现挪用现象,减免不能兑现到农户手中。针对农业税计征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尽快完善现行农业税制,以促进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开展。

一是适当调整计税依据。农业税的计税依据仍然确定为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计税面积必须是承包经营户或单位承包后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对纳税人承包土地后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和国家征占的土地以及其他原因减少的土地,应依法核减其计税面积和农业税任务。计税常年产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以近5年的平均实际产量为依据,一定三年不变,3年后再根据农业生产情况予以调整,避免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与实际产量悬殊过大。

二是修改计税办法。为了保证农民耕种土地的合法收益,提高农民务农的积极性,在计算农业税时,应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经营投入的物质成本,包括农业生产资料成本、劳动力成本及灌溉费用等,设立免征额。免征额的高低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对普通农户可按5%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税,并不再征收地方附加;对种田大户,可采用累退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税,对种粮面积在10亩以下的,按普通农户农业税率5%计征;10亩以上(含10亩)30亩以下部分,按4%的税率计征;超过30亩(含30亩)的部分按3%的税率计征。

三是改革减免税制度。农业生产自身特点决定了任何一种农业税收制度必须辅之以相应的减免规定。为确保农业受灾后纳税人能及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应根据农业税任务的一定比例,事先安排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预算,并划拨到征收机关的农业税减免专户储存,由征收机关实行全额补助减免资金的办法,确保“即灾即减”和减免资金真正落实到户。对受灾地区的特困农户和受灾严重的农户可直接减免,不再执行先征后减免的办法。

四是改进征收管理方式,实现四个转变。首先,要由以委托代征为主转变为以地税直接征收为主。过去农业税主要由征收机关委托乡村干部和粮食收购部门代征,征收成本较高。现阶段,应明确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执法主体,并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其次,要由以征收实物为主转变为以征收现金为主。过去农业税实施征收实物为主的政策,目的是为国家掌握足够粮食,保证军需民食和调控市场,确保社会安定提供可靠手段。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进步,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农业产品的大量涌入,我国粮食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状况,改为征收现金为主,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货币化发展方向。再次,要由以乡镇组织人员到农户催收为主转变为以农民主动到办税厅纳税为主,这样就可以避免乡村干部上门催收时牵猪挑粮、抓人打人等现象的发生,规范政府收入征收行为。对于边远山区的农户,可定时定点由地税人员上门征收。最后要由以手工管理开票为主转变为以计算机管理开票为主,以防止征收人员贪污舞弊行为的发生,并接受纳税农户的监督。

五是明确纳税期限。纳税期可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上半年为6月30日前,下半年为11月30日前。对于超过纳税期限的应当加收滞纳金。这样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制意识,促进纳税人及时主动申报纳税,同时,使农业税收制度更加完善、更加规范。

六是制定强制措施。对那些有能力纳税而又无正当理由经催收拒不纳税的农户,应参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采取必要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治税,依法征收,打击违法抗税行为,保护依法纳税农民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的农村税收秩序。

参考文献:(1)杨遂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税务研究》2002年第5期

(2)石思祥、于蜴晖《农村税费改革与农业税收制度创新》.《金税》2002年第7期,

(3)杨春玲《农村税费改革亟待解决两大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可持续发展

柳光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湖北武汉 430060)

  内容摘要:我国从1998年以来进行农村税费改革,主体取得了明显的

成效,特别是大幅度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在当前的农村税费改革中,出现了乡镇政府和村财政巨额的赤字和债务、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等问题,阻碍了农村税费改革。农民负担依然存在反弹的隐患。为此,必须从改革乡镇财政支出等方面入手,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 可持续发展一、当前阻碍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问题

乡镇财政出现了巨额的赤字和债务。改革前,乡镇财政的运转主要是。,乡镇政府可支配的收入大幅度减少,而乡镇财政支出没有减少,这使得乡镇财政难以运行。目前,庞大的财政赤字和债务,使得乡镇政府无法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可见,农村税费改革单刀直入,会阻碍乡镇政府职能的发挥。

而农村税费改革后,村财力缺口也较大,且乡村负债沉重,债务难以消化。税费改革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统一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但附加比例最高分别不超过正税的20%。附加比例偏小,改革前后相比,村级收入减幅达到60%~70%,实现,这在一些。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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