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充分发挥智慧和领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或减少失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内容

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集体决策,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计划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布置;

2、较大数额(参照有关规定)资金投向、工程项目招投标;

3、干部的任免、使用、提拔以及工作人员调入调出;

4、城乡规划建议、运用建设中存在问题不能准确定性,需要集体决策决定的;

5、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奖惩评优情况;

6、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7、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案件的处置处罚;

二、决策程序

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集体讨论决策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提前2天通知班子成员;

4、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表决,对属通报性质的重大问题,应在在班子成员齐全的情况下进行;

5、如需会议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根据议题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

6、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习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三、要求

1、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得大问题。

2、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定期向领导班子通报。

3、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4、对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动议的内容,一般本次会议不议。

5、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

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6、对于暂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望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7、局党组领导班子根据各自职能,按照本《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8、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说教育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工作职责

1、执行局委会的决议,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局领导汇报;

2、负责规划监察法律法规宣传;

3、负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查处违法建议;

4、负责来信来访、接待,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规划违法案件资料装订存档工作;

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7、负责本股室社会综合治理及环境卫生工作。

规划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规划监察部门档案的管理工作,使之为了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工作服务,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档案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所有规划监察的文书档案一律按档案管理的要求,专人负责管理,及时立卷归档,编目登记,分类入柜存放便 于查阅,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2、做好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严格借阅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借阅、摘录或者提供复印,否则追究责任。

3、做好档案存放室、柜的清洁卫生和防腐、防潮、防火、防盗等工作。

4、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XX县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出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本系统工作人员发和生行政执法过错的,均按本制度追究责任。

2、下列规划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进行追究:

①在办理规划批审、登记发证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失误的;

②在规划行政执法办案时,有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③滥用职权,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④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⑤私自篡改或丢失重要文件资料的;

⑥对建议单位或个人故意刁难的,以权谋私的;

⑦其他应当追究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规定予以追究:

①对情节轻微,损害、影响较大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②对情节较重,损害、影响较大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③对情节严重,损害、影响很大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

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④对故意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造成的过错,应当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XX县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违法案件

移送制度

为更加有效地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预防城乡规划建设的发生,根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一条: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是指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分别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的移送,由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条:移送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的违法责任人和违法主体。

第四条:对于移送的案件实行领导审批。风需移送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在规定时间内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移送或行政处分建议呈报表等文书,并草拟《行政处分建议书》或《涉嫌犯罪移送书》等,经局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逾期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依法移送人民不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案件移送时,将有关案件的资料副本一同移送,负责办理移送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好移送登记手续。

第八条: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应当督促被移送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装入案卷。

XX县城乡规划局集体决策制度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将城乡规划管理的重大工作事项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进行研究、决策,提高办事效率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塑造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部门形象,确保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风涉及城乡规划管理重大工作事项的研究、决策和行政审批,适用本制度。

二、成立行政审批工作决策组,决策组对城乡规划、项目建设规划审批和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三、行政审批实生会审制,原则二周会审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须参会的人员应到2/3以上才能开会,一半以上的人通过才算形成会议会审决定,未经会审,一律不得报批或审批。

1、地质灾害和压覆矿产的评估资料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2、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规划、计划手续是否齐备;

4、若建设项目涉及林业、水利以及环保部门等提供相关资料;

5、会审会议通过的用地项目,用地管理股在2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料备齐,并上报县人民政府。

四、授与采矿权会审会议主要内容

1、是否在矿区范围划定预留期限内提出采矿权申请;

2、是否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评审通过;

3、是否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是否会因开采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4、是否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

5、是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安全设施的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查,并签署同意意见;

6、是否有环保部门签署同意办矿的意见;

7、申请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否已受到处罚;

8、会审结束后,由矿权股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采矿许可证或下达不予颁证通知。

五、会议会审作出的决定,由县局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擅自更改会审决定,造成工作被动或损失,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XX县城乡规划局人民来信来访处理制度

1、建立群从来信来访登记薄,转办处理单,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2、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热情接待,做好热门待记录,属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解释工作,特别告知去处。

3、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土地违法案件,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违法行为,要做好保密工作,并经局领导签发意见后转由纪检组或法规调查处理。

4、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涉及本系统干部职工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认真做好交办来信来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好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或上报处理意见。

XX县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乡规划局依照职权管辖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条: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影响和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和处理

一、案件来源清楚,对拒交的资料和案件材料,应作好收导登记。

二、进入案件之 审批程序,填报湄潭县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立案审批表,严格先立案,后调查。

三、向当事人下达《立案通知书》并回执。

三、调查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责令停止行政处可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交当场交会当事人;

六、调查完成后,填报《湄潭县城乡规划局立案表》,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案件勘验执查笔录》、《现场推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

知书建筑物现场勘丈图调查报告》和被处罚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意见。

七、行政处罚意见作出兵中,向被处罚人发放《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申辩或听证后,或者逾期既不申辩也不听证后,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贵州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

八、自被处罚是人接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后,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的,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对录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七条 执法人中山市查案要悠扬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

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制作调查或者询问笔录,笔录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有关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因调查案件,可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第九条 执法人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局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

(三)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法律、潜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 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扫法人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清单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

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实施行政处罚和收缴罚没财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湄潭县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充分发挥智慧和领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或减少失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内容

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集体决策,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计划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布置;

2、较大数额(参照有关规定)资金投向、工程项目招投标;

3、干部的任免、使用、提拔以及工作人员调入调出;

4、城乡规划建议、运用建设中存在问题不能准确定性,需要集体决策决定的;

5、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奖惩评优情况;

6、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7、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案件的处置处罚;

二、决策程序

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集体讨论决策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提前2天通知班子成员;

4、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表决,对属通报性质的重大问题,应在在班子成员齐全的情况下进行;

5、如需会议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根据议题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

6、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习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三、要求

1、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得大问题。

2、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定期向领导班子通报。

3、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4、对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动议的内容,一般本次会议不议。

5、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

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6、对于暂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望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7、局党组领导班子根据各自职能,按照本《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8、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说教育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工作职责

1、执行局委会的决议,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局领导汇报;

2、负责规划监察法律法规宣传;

3、负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查处违法建议;

4、负责来信来访、接待,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规划违法案件资料装订存档工作;

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7、负责本股室社会综合治理及环境卫生工作。

规划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规划监察部门档案的管理工作,使之为了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工作服务,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档案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所有规划监察的文书档案一律按档案管理的要求,专人负责管理,及时立卷归档,编目登记,分类入柜存放便 于查阅,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2、做好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严格借阅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借阅、摘录或者提供复印,否则追究责任。

3、做好档案存放室、柜的清洁卫生和防腐、防潮、防火、防盗等工作。

4、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XX县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出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本系统工作人员发和生行政执法过错的,均按本制度追究责任。

2、下列规划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进行追究:

①在办理规划批审、登记发证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失误的;

②在规划行政执法办案时,有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③滥用职权,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④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⑤私自篡改或丢失重要文件资料的;

⑥对建议单位或个人故意刁难的,以权谋私的;

⑦其他应当追究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规定予以追究:

①对情节轻微,损害、影响较大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②对情节较重,损害、影响较大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③对情节严重,损害、影响很大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

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④对故意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造成的过错,应当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XX县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违法案件

移送制度

为更加有效地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预防城乡规划建设的发生,根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一条: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是指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分别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的移送,由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条:移送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的违法责任人和违法主体。

第四条:对于移送的案件实行领导审批。风需移送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在规定时间内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移送或行政处分建议呈报表等文书,并草拟《行政处分建议书》或《涉嫌犯罪移送书》等,经局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逾期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依法移送人民不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案件移送时,将有关案件的资料副本一同移送,负责办理移送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好移送登记手续。

第八条: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应当督促被移送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装入案卷。

XX县城乡规划局集体决策制度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将城乡规划管理的重大工作事项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进行研究、决策,提高办事效率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塑造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部门形象,确保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风涉及城乡规划管理重大工作事项的研究、决策和行政审批,适用本制度。

二、成立行政审批工作决策组,决策组对城乡规划、项目建设规划审批和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三、行政审批实生会审制,原则二周会审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须参会的人员应到2/3以上才能开会,一半以上的人通过才算形成会议会审决定,未经会审,一律不得报批或审批。

1、地质灾害和压覆矿产的评估资料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2、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规划、计划手续是否齐备;

4、若建设项目涉及林业、水利以及环保部门等提供相关资料;

5、会审会议通过的用地项目,用地管理股在2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料备齐,并上报县人民政府。

四、授与采矿权会审会议主要内容

1、是否在矿区范围划定预留期限内提出采矿权申请;

2、是否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评审通过;

3、是否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是否会因开采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4、是否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

5、是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安全设施的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查,并签署同意意见;

6、是否有环保部门签署同意办矿的意见;

7、申请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否已受到处罚;

8、会审结束后,由矿权股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采矿许可证或下达不予颁证通知。

五、会议会审作出的决定,由县局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擅自更改会审决定,造成工作被动或损失,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XX县城乡规划局人民来信来访处理制度

1、建立群从来信来访登记薄,转办处理单,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2、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热情接待,做好热门待记录,属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解释工作,特别告知去处。

3、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土地违法案件,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违法行为,要做好保密工作,并经局领导签发意见后转由纪检组或法规调查处理。

4、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涉及本系统干部职工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认真做好交办来信来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好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或上报处理意见。

XX县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乡规划局依照职权管辖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条: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影响和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和处理

一、案件来源清楚,对拒交的资料和案件材料,应作好收导登记。

二、进入案件之 审批程序,填报湄潭县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立案审批表,严格先立案,后调查。

三、向当事人下达《立案通知书》并回执。

三、调查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责令停止行政处可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交当场交会当事人;

六、调查完成后,填报《湄潭县城乡规划局立案表》,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案件勘验执查笔录》、《现场推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

知书建筑物现场勘丈图调查报告》和被处罚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意见。

七、行政处罚意见作出兵中,向被处罚人发放《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申辩或听证后,或者逾期既不申辩也不听证后,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贵州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

八、自被处罚是人接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后,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的,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对录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七条 执法人中山市查案要悠扬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

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制作调查或者询问笔录,笔录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有关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因调查案件,可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第九条 执法人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局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

(三)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法律、潜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 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扫法人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清单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

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实施行政处罚和收缴罚没财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湄潭县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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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或减少失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内容 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通 ...

  • "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
  • 中共******************委员会 "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 为切实加强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 ...

  • "三重一大"议事决策规则制度
  • 江油市世纪奥桥小学"三重一大"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学校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学校的发展提供 ...

  • 三重一大自查报告
  • 街道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按照<2014年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工作方案>(成青纪发[2014]14号)的要求,街道对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