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思想品德教育讲稿1

乐民镇第二中学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

思想品德教育讲稿

主讲人:王钢

时 间:2013年9月

乐民镇第二中学 王钢

时间:2013年9月27日

地点:学校操场

主题:中学生午休的好处

1.学习是一种高强度的脑力劳动过程,它需要我们时刻保证清醒的头脑,否则将难以保证学习效率,我们不能以时间论成绩,更不能通过加班加点拼时间来换取一时心理的快慰。众所周知,中学生学习离不开养精蓄锐,不能打疲劳战,必须注意劳逸结合,中学生只有保证足够的睡眠,才能保证有充沛的精力,才能提高学习效率。中午不休息,一方面会使下午在精神上痿迷不振,提不起学习兴趣,久而久之会产生厌学的心理,另一方面还会使晚自习学习效率受到影响,不是打瞌睡,就是看不进去书,甚至还会影响到第二天上午的学习。因此,中午必须按时进行午休,哪怕睡半个小时,都会使下午及晚间的学习效率有较大的提高,我们中学生必须养成午休的良好习惯;

2.中午是学习效率最低的时间,因为上午及下午的学习都会对中午的学习产生影响,有的同学为了拼时间利用午间进行学习,其实一点效果都没有,甚至做无用功,不仅如此,午间不休息还会影响到下午及晚间的学习,对于这样得不偿失的事我们绝不能做,有人认为午间休息也是“磨刀不误砍柴工”,说得太好不过了,只有休息好,才能学习效率高,才能保证学习成绩好。另外,中学生必须保证8小时以上的睡眠时间,中午休息不仅使得我们8小时睡眠得到了保证,而且还是时间上的最合理利用,即让我们在学习效率最低的时间内去休息,来换取其它时间的高效率。

我们希望全体同学都要认识到午休的重要性,都能自觉地进行午休,全面提高我们的学习效率,进而取得优异的学习成绩!

乐民镇第二中学 王钢

时间:2013年10月11日

地点:学校操场

主题: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2012年6月27日,湖北省十堰市向坝乡人民政府向法庭起诉,状告该乡6名辍学儿童和家长未到校接受义务教育,请求通过法律途径让家长督促学生到校读书。

“我们自己的孩子,政府凭什么要告我们?再说,是孩子自己不想上学的,我们也想他多读点书,以后有出息。”当辍学学生家长知道政府将他们和孩子送上法庭的理由是“孩子不读书”后,他们中很多人不理解,有些甚至非常愤怒。

8月3日上午,这起政府告村民的案子如期开庭。法庭上,一些出庭家长向法官提出“政府没有资格起诉学生家长,孩子不读书是自己家的事”;“有的小孩自己不愿意读书,家长也没办法”;“学校个别老师歧视学生,造成学生厌学”等问题。最终在合议庭法官给予解释,《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6名辍学学生的家长当场表态:保证在9月1日当天,亲自送自己的孩子到学校读书,直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其间不让孩子辍学、退学或逃学。

同学们,我们经常看到的是学校和家长不让孩子读书遭到孩子起诉,这次却是孩子不读书,孩子和家长遭政府起诉。为什么政府有权利起诉孩子和家长呢?因为受教育对于家庭和孩子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学校思想品德教育讲稿3

乐民镇第二中学 王钢

时间:2013年11月1日

地点:学校操场

主题:偷盗自己家的钱财也是犯罪

案例: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学校思想品德教育讲稿4

乐民镇第二中学 王钢

时间:2013年11月8日

地点:学校操场

主题:毁坏公共财物 获牢狱之灾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六盘水市某中

学三位高一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学校发现后,立即报警,后三名同学被警察查出后,其父母赔偿学校损失,而他们已经超过16岁,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分别处以行政拘留3天罚款500元的处分。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遭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学校思想品德教育讲稿5

乐民镇第二中学 王钢

时间:2013年11月29日

地点:学校操场

主题:恶作剧害人害己

【案例】:带蛇进教室,把同学吓成精神病

李某(女,15岁)与张某(男,17岁)均为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某日晚自习前,张某将一条蛇带到学校玩耍。张某出于恶作剧,将蛇放在李某的手臂上,李某当场就吓得尖叫着跑出教室,被课桌绊倒。同学将其扶起,李某大哭着跑出了教室。老师点名时发现李某不在,便向同学询问,得知李某被蛇吓后跑出教室一直未归,即刻通知其父母一起寻找。次日凌晨,才找到无目标游走的李某。后经某医科大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李某患了心因性精神障碍,其发病与被惊吓直接相关。对此,李某的父亲将张某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经法庭调解,张某的父亲赔偿李某,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生活补助等共计4、8万元。

案例分析: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他人的身体及心理造成伤害,应付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张某未达到18岁,后果不严重,免于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思想品德教育讲稿6

乐民镇第二中学 王钢

时间:2013年12月13日

地点:学校操场

主题:抢劫八毛钱 被判罚八千

16岁的沈华是日照市某校高一学生。因嫌自己的钱不够花,就与朋友王某预谋“抢几个钱花花”。2006年3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沈华伙同王某窜至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居委菜市场处,将路经此处的日照市某职业学校的学生陈某、安某拦住,采取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不料翻遍陈某、安某全身上下,只有陈某的衣服口袋里有8毛钱,沈某、王某二人不甘心,又继续殴打、搜身,后陈某、安某趁沈某不备逃跑。2006年3月16日,沈华到被害人所在的日照市某职业学校玩耍,碰巧被陈某、安某二人认出,

被抓获归案。该案起诉至法院后,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定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系未成年、初犯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法院作出判决,沈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抢劫数额一万倍的罚金——八千元

学校思想品德教育讲稿7

乐民镇第二中学 王钢

时间:2013年12月20日

地点:学校操场

主题:一个不雅的绰号引发的悲剧

女学生孙平是个自尊心很强的姑娘,因从小不慎落下了残疾后,除了自卑以外,她特别忌讳别人拿她的残疾取乐。初中二年级,同班的男生杨立还偏爱开玩笑,爱给同学起外号。他不仅经常拿孙平的残疾取乐,还给孙平起了一个外号孙瘸子,孙平非常气恼。一天中午放学后,孙平背着书包准备回家,刚出校门,突然被一群小学生团团围住。他们拍着手,跳着脚,有节奏的喊着杨立孙瘸子。受到侮辱的孙平气得直掉眼泪。

一天中午,孙平约杨立到村里的小树林里玩,杨立爽快地答应了。他们一起来到小树林的深处,刚才还有说有笑的孙平,脸突然往下一沉指着杨说:“你知道我为什么叫你到这里来吗?”杨立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就被早有准备的孙平抱住。随后,孙平突然又从腰间抽出一把水果刀,朝杨立腹部狠狠刺去。杨立在惨叫中跪倒在地,鲜血不断从伤口涌出,杨立用颤抖的声音指着孙平问:“你为什么要杀我,„„你竟敢杀人,你要杀死我„„”孙平咬牙切齿的说:“我今天就是要来教训你的,让你再给我起外号„„”。说着更用力的朝杨立的身上刺下去。经过一番痛苦的挣扎,杨立流尽了最后一滴血。结束了他短短的一生。孙平拿一把铁锹,挖了一个坑,一边挖还一边说:“让你给我起外号,让你给我起外号!„„”坑挖好了,孙平抬脚狠狠将杨立踢进坑里。将杨立掩埋后,孙平拍拍身上的土,骑着自行车子回家了。16岁的少女孙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点评:杨立更不应拿他人的身体残疾开玩笑,这是对他人人格的不尊重。幽默风趣本是个性的魅力,但必须建立在善意的基础上,否则只是流于粗俗和不文明。 青少年应当学法、守法,在法律的规则内处理相互的关系,懂得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时时处处遵守文明规则,做一个有道德、讲文明的好公民。

学校思想品德教育讲稿8

乐民镇第二中学 王钢

时间:2013年12月27日

地点:学校操场

主题:哥们儿义气害了他

曲哲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双职工家庭里。小学时,曲哲聪明好学,读书用功,以优异的成绩被市重点中学录取。高二暑假,他的“铁哥们”陈风提起自己与女朋友方欣因种种原因发生了矛盾,关系不断恶化。要求曲哲帮他出口恶气,曲哲为了哥们义气便答应帮忙。第二天,他们约好时间,把方欣骗到一间没人住的小破屋内。到了那里,方欣感觉到有点不对劲,拔腿要走。陈风追上去将她摔倒在地,曲哲随手一砖头砸在方欣的头上。方欣颅内出血,医治无效死亡。

16岁的曲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教训是由失去青春的惨重代价换取的,一念之差使人生最宝贵最辉煌灿烂的时代要在高墙电网里度过。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时期,一定要慎择友,择良友。和好的朋友在一起,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有利于共同进步。若是和不良的朋友在一起,反而容易受到不良的影响。交朋友时可要擦亮眼睛啊。为了哥们义气两肋插刀,最终是一失足成千古恨。面对他人包括朋友的要求,必须保持头脑清醒,以法律和道德为

标尺进行衡量,三思而后行,不可随意迁就,否则会铸成大错。

乐民镇第二中学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

思想品德教育讲稿

主讲人:王钢

时 间:2013年9月

乐民镇第二中学 王钢

时间:2013年9月27日

地点:学校操场

主题:中学生午休的好处

1.学习是一种高强度的脑力劳动过程,它需要我们时刻保证清醒的头脑,否则将难以保证学习效率,我们不能以时间论成绩,更不能通过加班加点拼时间来换取一时心理的快慰。众所周知,中学生学习离不开养精蓄锐,不能打疲劳战,必须注意劳逸结合,中学生只有保证足够的睡眠,才能保证有充沛的精力,才能提高学习效率。中午不休息,一方面会使下午在精神上痿迷不振,提不起学习兴趣,久而久之会产生厌学的心理,另一方面还会使晚自习学习效率受到影响,不是打瞌睡,就是看不进去书,甚至还会影响到第二天上午的学习。因此,中午必须按时进行午休,哪怕睡半个小时,都会使下午及晚间的学习效率有较大的提高,我们中学生必须养成午休的良好习惯;

2.中午是学习效率最低的时间,因为上午及下午的学习都会对中午的学习产生影响,有的同学为了拼时间利用午间进行学习,其实一点效果都没有,甚至做无用功,不仅如此,午间不休息还会影响到下午及晚间的学习,对于这样得不偿失的事我们绝不能做,有人认为午间休息也是“磨刀不误砍柴工”,说得太好不过了,只有休息好,才能学习效率高,才能保证学习成绩好。另外,中学生必须保证8小时以上的睡眠时间,中午休息不仅使得我们8小时睡眠得到了保证,而且还是时间上的最合理利用,即让我们在学习效率最低的时间内去休息,来换取其它时间的高效率。

我们希望全体同学都要认识到午休的重要性,都能自觉地进行午休,全面提高我们的学习效率,进而取得优异的学习成绩!

乐民镇第二中学 王钢

时间:2013年10月11日

地点:学校操场

主题: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2012年6月27日,湖北省十堰市向坝乡人民政府向法庭起诉,状告该乡6名辍学儿童和家长未到校接受义务教育,请求通过法律途径让家长督促学生到校读书。

“我们自己的孩子,政府凭什么要告我们?再说,是孩子自己不想上学的,我们也想他多读点书,以后有出息。”当辍学学生家长知道政府将他们和孩子送上法庭的理由是“孩子不读书”后,他们中很多人不理解,有些甚至非常愤怒。

8月3日上午,这起政府告村民的案子如期开庭。法庭上,一些出庭家长向法官提出“政府没有资格起诉学生家长,孩子不读书是自己家的事”;“有的小孩自己不愿意读书,家长也没办法”;“学校个别老师歧视学生,造成学生厌学”等问题。最终在合议庭法官给予解释,《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6名辍学学生的家长当场表态:保证在9月1日当天,亲自送自己的孩子到学校读书,直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其间不让孩子辍学、退学或逃学。

同学们,我们经常看到的是学校和家长不让孩子读书遭到孩子起诉,这次却是孩子不读书,孩子和家长遭政府起诉。为什么政府有权利起诉孩子和家长呢?因为受教育对于家庭和孩子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学校思想品德教育讲稿3

乐民镇第二中学 王钢

时间:2013年11月1日

地点:学校操场

主题:偷盗自己家的钱财也是犯罪

案例: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学校思想品德教育讲稿4

乐民镇第二中学 王钢

时间:2013年11月8日

地点:学校操场

主题:毁坏公共财物 获牢狱之灾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六盘水市某中

学三位高一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学校发现后,立即报警,后三名同学被警察查出后,其父母赔偿学校损失,而他们已经超过16岁,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分别处以行政拘留3天罚款500元的处分。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遭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学校思想品德教育讲稿5

乐民镇第二中学 王钢

时间:2013年11月29日

地点:学校操场

主题:恶作剧害人害己

【案例】:带蛇进教室,把同学吓成精神病

李某(女,15岁)与张某(男,17岁)均为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某日晚自习前,张某将一条蛇带到学校玩耍。张某出于恶作剧,将蛇放在李某的手臂上,李某当场就吓得尖叫着跑出教室,被课桌绊倒。同学将其扶起,李某大哭着跑出了教室。老师点名时发现李某不在,便向同学询问,得知李某被蛇吓后跑出教室一直未归,即刻通知其父母一起寻找。次日凌晨,才找到无目标游走的李某。后经某医科大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李某患了心因性精神障碍,其发病与被惊吓直接相关。对此,李某的父亲将张某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经法庭调解,张某的父亲赔偿李某,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生活补助等共计4、8万元。

案例分析: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他人的身体及心理造成伤害,应付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张某未达到18岁,后果不严重,免于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思想品德教育讲稿6

乐民镇第二中学 王钢

时间:2013年12月13日

地点:学校操场

主题:抢劫八毛钱 被判罚八千

16岁的沈华是日照市某校高一学生。因嫌自己的钱不够花,就与朋友王某预谋“抢几个钱花花”。2006年3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沈华伙同王某窜至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居委菜市场处,将路经此处的日照市某职业学校的学生陈某、安某拦住,采取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不料翻遍陈某、安某全身上下,只有陈某的衣服口袋里有8毛钱,沈某、王某二人不甘心,又继续殴打、搜身,后陈某、安某趁沈某不备逃跑。2006年3月16日,沈华到被害人所在的日照市某职业学校玩耍,碰巧被陈某、安某二人认出,

被抓获归案。该案起诉至法院后,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定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系未成年、初犯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法院作出判决,沈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抢劫数额一万倍的罚金——八千元

学校思想品德教育讲稿7

乐民镇第二中学 王钢

时间:2013年12月20日

地点:学校操场

主题:一个不雅的绰号引发的悲剧

女学生孙平是个自尊心很强的姑娘,因从小不慎落下了残疾后,除了自卑以外,她特别忌讳别人拿她的残疾取乐。初中二年级,同班的男生杨立还偏爱开玩笑,爱给同学起外号。他不仅经常拿孙平的残疾取乐,还给孙平起了一个外号孙瘸子,孙平非常气恼。一天中午放学后,孙平背着书包准备回家,刚出校门,突然被一群小学生团团围住。他们拍着手,跳着脚,有节奏的喊着杨立孙瘸子。受到侮辱的孙平气得直掉眼泪。

一天中午,孙平约杨立到村里的小树林里玩,杨立爽快地答应了。他们一起来到小树林的深处,刚才还有说有笑的孙平,脸突然往下一沉指着杨说:“你知道我为什么叫你到这里来吗?”杨立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就被早有准备的孙平抱住。随后,孙平突然又从腰间抽出一把水果刀,朝杨立腹部狠狠刺去。杨立在惨叫中跪倒在地,鲜血不断从伤口涌出,杨立用颤抖的声音指着孙平问:“你为什么要杀我,„„你竟敢杀人,你要杀死我„„”孙平咬牙切齿的说:“我今天就是要来教训你的,让你再给我起外号„„”。说着更用力的朝杨立的身上刺下去。经过一番痛苦的挣扎,杨立流尽了最后一滴血。结束了他短短的一生。孙平拿一把铁锹,挖了一个坑,一边挖还一边说:“让你给我起外号,让你给我起外号!„„”坑挖好了,孙平抬脚狠狠将杨立踢进坑里。将杨立掩埋后,孙平拍拍身上的土,骑着自行车子回家了。16岁的少女孙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点评:杨立更不应拿他人的身体残疾开玩笑,这是对他人人格的不尊重。幽默风趣本是个性的魅力,但必须建立在善意的基础上,否则只是流于粗俗和不文明。 青少年应当学法、守法,在法律的规则内处理相互的关系,懂得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时时处处遵守文明规则,做一个有道德、讲文明的好公民。

学校思想品德教育讲稿8

乐民镇第二中学 王钢

时间:2013年12月27日

地点:学校操场

主题:哥们儿义气害了他

曲哲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双职工家庭里。小学时,曲哲聪明好学,读书用功,以优异的成绩被市重点中学录取。高二暑假,他的“铁哥们”陈风提起自己与女朋友方欣因种种原因发生了矛盾,关系不断恶化。要求曲哲帮他出口恶气,曲哲为了哥们义气便答应帮忙。第二天,他们约好时间,把方欣骗到一间没人住的小破屋内。到了那里,方欣感觉到有点不对劲,拔腿要走。陈风追上去将她摔倒在地,曲哲随手一砖头砸在方欣的头上。方欣颅内出血,医治无效死亡。

16岁的曲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教训是由失去青春的惨重代价换取的,一念之差使人生最宝贵最辉煌灿烂的时代要在高墙电网里度过。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时期,一定要慎择友,择良友。和好的朋友在一起,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有利于共同进步。若是和不良的朋友在一起,反而容易受到不良的影响。交朋友时可要擦亮眼睛啊。为了哥们义气两肋插刀,最终是一失足成千古恨。面对他人包括朋友的要求,必须保持头脑清醒,以法律和道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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