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据合法性

论证据合法性

摘 要 证据合法性是指据的合法性是指证人的主体资格,证据的取得方式、程序、手段、形式等必须合法,它不仅是证据学这门学科中重要的知识内容,更是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公正顺利进行的关键问题。本文通过总结分析现阶段各派学者的不同观点,就证据合法性的概念及内涵、其在证据属性中的地位以及所能达到的效果和意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了简要论证。

关键词 证据合法性 内涵 地位 意义

一、证据合法性的概念及内涵

想要探讨证据合法性的相关问题,我们就必须首先清楚地理解证据合法性的概念及内涵,关于证据合法性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定义方式。如有的学者认为,诉讼是一种法律适用的活动报告,因此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这就是证据的合法性;有的学者则从证据合法性内涵的角度进行阐述,如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人的主体资格,证据的取得方式、程序、手段、形式等必须合法,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应予排除。但证据的取得指示轻微违法并能及时补救的除外。我认为,证据合法性的概念应该能够表现出证据合法性的具体内容,而不是笼统的总结为“合法”,或是简单的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因此,我认同上文提到的第二种定义方式。具体来说,证据的合法性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鉴定人的资格条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因此那些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基于同样的理由,行政机关超越其法定权限收集的证据,亦属于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上必须有鉴定人员或看眼、检查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因此,那些没有上述人员签名或盖章的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就属于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另外,如果法律规定证明某种民事关系存在的证据必须是书面形式,或者必须经过公证,那么不具备相应形式的证据也属于不合法的证据。

(三)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例如我国刑诉对于搜查和扣押的程序都有明确规定,如果侦查人员没有按照有关程序搜查或扣押,那么所获得的物证或书证就不具有合法性;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人的行政机关这样做了,那么

其收集的证据也因程序不合法而不能使用。

(四)证据的收集方法或提取手段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例如,我国刑诉禁止刑讯逼供,因此使用刑讯手段提取的被告人口供就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我国刑诉还禁止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因此用上述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也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二、证据合法性在证据属性中的地位

证据的合法性是否是证据的属性,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论。有观点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或基本要素之一,合法性与客观性和关联性一起,构成了证据的三属性。还有观点认为,合法性不是证据的本质属性之一,证据不需要具备合法性就能发挥证明作用,并认为如果把合法性作为诉讼证据本身的特征之一,就否定了那些未经收集到的和还未经审查认定的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实材料作为证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我认为,诉讼证据是法律的产物,这是诉讼证据不同于普通证据的一个特点。证据的合法性是在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关联性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它处在法律的领域。正因为证据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所以证据才为法律所相容,才能与法律融合在一起,从而产生法律效力。可见,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并不矛盾,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诉讼证据法律性的基础,但是他们本身无法代替或掩盖证据的法律性。因此,合法性应是诉讼证据的属性之一。

三、证据合法性的意义

以上文观点,证据合法性作为证据属性或特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意义主要是,保护人权、在维护司法利益的同时,兼顾对其他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的保护。

在保护人权方面,证据合法性的确立,有利于保证司法实践中调查取证的透明度。既然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那么类似于刑讯逼供这一类侵害人权的非法取证案例相信就会大大减少。这样,诉讼中人权的保障问题,就会得到发展和进步。

从维护司法利益的角度出发,证据合法性也有着深远的利益,非法取证的减少必然会促进程序公正的实现,这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利益的实现。

证据合法性在维护其他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方面,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如,在行政诉讼中,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在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的同时,也能够间接地促进我国行政工作公正、顺利的进行。

综上所述,证据合法性作为证据属性重要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内容,对于社会及个人的各项利益都起着保障与促进的作用,其意义长足而深远,应当在学理上、实践中得到重视与发展。相信,在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证据的合法性必将得到主流的认可,并为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做出其应有之贡献。

论证据合法性

摘 要 证据合法性是指据的合法性是指证人的主体资格,证据的取得方式、程序、手段、形式等必须合法,它不仅是证据学这门学科中重要的知识内容,更是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公正顺利进行的关键问题。本文通过总结分析现阶段各派学者的不同观点,就证据合法性的概念及内涵、其在证据属性中的地位以及所能达到的效果和意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了简要论证。

关键词 证据合法性 内涵 地位 意义

一、证据合法性的概念及内涵

想要探讨证据合法性的相关问题,我们就必须首先清楚地理解证据合法性的概念及内涵,关于证据合法性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定义方式。如有的学者认为,诉讼是一种法律适用的活动报告,因此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这就是证据的合法性;有的学者则从证据合法性内涵的角度进行阐述,如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人的主体资格,证据的取得方式、程序、手段、形式等必须合法,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应予排除。但证据的取得指示轻微违法并能及时补救的除外。我认为,证据合法性的概念应该能够表现出证据合法性的具体内容,而不是笼统的总结为“合法”,或是简单的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因此,我认同上文提到的第二种定义方式。具体来说,证据的合法性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鉴定人的资格条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因此那些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基于同样的理由,行政机关超越其法定权限收集的证据,亦属于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上必须有鉴定人员或看眼、检查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因此,那些没有上述人员签名或盖章的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就属于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另外,如果法律规定证明某种民事关系存在的证据必须是书面形式,或者必须经过公证,那么不具备相应形式的证据也属于不合法的证据。

(三)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例如我国刑诉对于搜查和扣押的程序都有明确规定,如果侦查人员没有按照有关程序搜查或扣押,那么所获得的物证或书证就不具有合法性;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人的行政机关这样做了,那么

其收集的证据也因程序不合法而不能使用。

(四)证据的收集方法或提取手段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例如,我国刑诉禁止刑讯逼供,因此使用刑讯手段提取的被告人口供就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我国刑诉还禁止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因此用上述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也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二、证据合法性在证据属性中的地位

证据的合法性是否是证据的属性,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论。有观点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或基本要素之一,合法性与客观性和关联性一起,构成了证据的三属性。还有观点认为,合法性不是证据的本质属性之一,证据不需要具备合法性就能发挥证明作用,并认为如果把合法性作为诉讼证据本身的特征之一,就否定了那些未经收集到的和还未经审查认定的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实材料作为证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我认为,诉讼证据是法律的产物,这是诉讼证据不同于普通证据的一个特点。证据的合法性是在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关联性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它处在法律的领域。正因为证据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所以证据才为法律所相容,才能与法律融合在一起,从而产生法律效力。可见,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并不矛盾,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诉讼证据法律性的基础,但是他们本身无法代替或掩盖证据的法律性。因此,合法性应是诉讼证据的属性之一。

三、证据合法性的意义

以上文观点,证据合法性作为证据属性或特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意义主要是,保护人权、在维护司法利益的同时,兼顾对其他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的保护。

在保护人权方面,证据合法性的确立,有利于保证司法实践中调查取证的透明度。既然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那么类似于刑讯逼供这一类侵害人权的非法取证案例相信就会大大减少。这样,诉讼中人权的保障问题,就会得到发展和进步。

从维护司法利益的角度出发,证据合法性也有着深远的利益,非法取证的减少必然会促进程序公正的实现,这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利益的实现。

证据合法性在维护其他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方面,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如,在行政诉讼中,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在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的同时,也能够间接地促进我国行政工作公正、顺利的进行。

综上所述,证据合法性作为证据属性重要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内容,对于社会及个人的各项利益都起着保障与促进的作用,其意义长足而深远,应当在学理上、实践中得到重视与发展。相信,在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证据的合法性必将得到主流的认可,并为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做出其应有之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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