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适用房赠予的问题

关于经济适用房赠予的问题,谁能解答? [经济 法律 购房 保险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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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起伏 2009-02-26 20:52:56 172.30.211.*

我的父母已经离异,我一直跟着妈妈住,而现在爸爸妈妈两人分别以各自资格拿到了经济适用房购买房号,请问爸爸的房子可以直接按亲属关系转赠给我吗?

还有一个问题,我还能将此房转赠给家中(我妈妈这边)的其他亲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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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ffeemateman 2009-02-26 20:54:50 222.135.60.*

无权利赠予有条件继承———

李先生在去年已经办好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表,就等着购买经济适用房了。前不久,国务院颁布的24号文件《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里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为有限产权。这使李先生心生很多疑虑:买了经济适用房除了可以居住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权利呢?比如,是否可以赠予?是否可以由子女来继承呢?

李先生的疑虑非常具有代表性,很多准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市民都会产生类似的疑问。因此,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有限产权限制了什么?

律师张永魁告诉记者,房屋的产权即为其所有者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只有同时具备了这几方面的权利才称得上是完全的产权。而有限产权则对这些权利中某些方面受到了限制。

从《意见》规定中可以看出,经济适用房购买者的使用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即只能用于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本人使用,无权转于他人使用。

同时经济适用房没有获取收益的权利。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不能利用经济适用房来获得收益,因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豁免了土地出让金等多项税费之后用来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如果用于谋取收益则违背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初衷。

另外,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对经济适用房的转让权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经济适用房没有获得收益的权利,同时使用权和转让权也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是,经济适用房的有限产权并不等同于使用权,因为转让权虽然受到了限制,还是留有一些有条件的转让权。

●经济适用房没有赠予的权利

张永魁律师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没有赠予的权利的。因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是用于解决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的,所以有限产权中不包含赠予的权利。

同时,从经济适用房的用途来看,对于继承也应有所限制。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继承,不论是所有者生前立下遗嘱,还是没有立遗嘱,都要看继承人是否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如果经济适用房所有者的继承人已经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即使立下了遗嘱,其继承人也不能拥有经济适用房。但是可以继承该套经济适用房的财产权,即将经济适用房变现之后的财产归其继承人所有。如果经济适用房所有者的继承人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则应该可以继承该套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回购应不涉及以前购买的此类房

自从《意见》公布了回购政策之后,对于以前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人产生了很大的震动。一些人开始担心自己的经济适用房会被强行政府回购,更多的人则对回购政策是否可以溯及以往产生了质疑:因为在当初购买经济适用房时,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提到政府可以回购。

张永魁律师认为,按照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则。此次的回购规定应该不涉及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因为如果当时有回购的规定,可能有一部分人会放弃购买经济适用房转而购买商品房。而当时的商品房价格与今天的价格已是天壤之别。此次提出的回购政策如果溯及以往,对这一部分人来说则显失公平。

另外,北京市去年出台的未来五年“住房建设规划”当中,已经明确指出,“内循环”不针对旧有经济适用房。更为重要的是,此次国务院出台的《意见》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相关的回购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而以往签订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中根本没有回购的相关条款。如果回购也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对于回购的担心,源于对政府违约的担心,但从政策制定常识加以判断,各地出台的细则应该不会秋后算账。

关于经济适用房赠予的问题,谁能解答? [经济 法律 购房 保险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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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起伏 2009-02-26 20:52:56 172.30.211.*

我的父母已经离异,我一直跟着妈妈住,而现在爸爸妈妈两人分别以各自资格拿到了经济适用房购买房号,请问爸爸的房子可以直接按亲属关系转赠给我吗?

还有一个问题,我还能将此房转赠给家中(我妈妈这边)的其他亲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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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ffeemateman 2009-02-26 20:54:50 222.135.60.*

无权利赠予有条件继承———

李先生在去年已经办好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表,就等着购买经济适用房了。前不久,国务院颁布的24号文件《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里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为有限产权。这使李先生心生很多疑虑:买了经济适用房除了可以居住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权利呢?比如,是否可以赠予?是否可以由子女来继承呢?

李先生的疑虑非常具有代表性,很多准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市民都会产生类似的疑问。因此,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有限产权限制了什么?

律师张永魁告诉记者,房屋的产权即为其所有者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只有同时具备了这几方面的权利才称得上是完全的产权。而有限产权则对这些权利中某些方面受到了限制。

从《意见》规定中可以看出,经济适用房购买者的使用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即只能用于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本人使用,无权转于他人使用。

同时经济适用房没有获取收益的权利。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不能利用经济适用房来获得收益,因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豁免了土地出让金等多项税费之后用来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如果用于谋取收益则违背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初衷。

另外,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对经济适用房的转让权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经济适用房没有获得收益的权利,同时使用权和转让权也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是,经济适用房的有限产权并不等同于使用权,因为转让权虽然受到了限制,还是留有一些有条件的转让权。

●经济适用房没有赠予的权利

张永魁律师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没有赠予的权利的。因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是用于解决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的,所以有限产权中不包含赠予的权利。

同时,从经济适用房的用途来看,对于继承也应有所限制。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继承,不论是所有者生前立下遗嘱,还是没有立遗嘱,都要看继承人是否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如果经济适用房所有者的继承人已经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即使立下了遗嘱,其继承人也不能拥有经济适用房。但是可以继承该套经济适用房的财产权,即将经济适用房变现之后的财产归其继承人所有。如果经济适用房所有者的继承人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则应该可以继承该套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回购应不涉及以前购买的此类房

自从《意见》公布了回购政策之后,对于以前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人产生了很大的震动。一些人开始担心自己的经济适用房会被强行政府回购,更多的人则对回购政策是否可以溯及以往产生了质疑:因为在当初购买经济适用房时,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提到政府可以回购。

张永魁律师认为,按照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则。此次的回购规定应该不涉及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因为如果当时有回购的规定,可能有一部分人会放弃购买经济适用房转而购买商品房。而当时的商品房价格与今天的价格已是天壤之别。此次提出的回购政策如果溯及以往,对这一部分人来说则显失公平。

另外,北京市去年出台的未来五年“住房建设规划”当中,已经明确指出,“内循环”不针对旧有经济适用房。更为重要的是,此次国务院出台的《意见》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相关的回购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而以往签订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中根本没有回购的相关条款。如果回购也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对于回购的担心,源于对政府违约的担心,但从政策制定常识加以判断,各地出台的细则应该不会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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