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法规

就业指导课——5 就业政策与劳动法规

课时:4课时

教学目的:熟练掌握大学生就业政策、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

本原理、掌握在求职和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教学要求:该部分内容为考试重点内容

教学方式:老师讲解

教学内容:

第一部分:国家和北京市的大学生就业政策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针

国家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确定了毕业生和有人单位在就业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一. 就业政策

1.自2009届毕业生开始毕业生的就业期限为毕业当年八月底结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的相关关系(包括个人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事部门,档案存放在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由区县人事部门负责就业相关事宜。(两年内保留毕业生的干部身份、有报到证)

2.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的期限为毕业当年的6月30日止。

3.北京生源毕业生可以到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就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到国家重点保障单位、中关村自主创新科技示范区、亦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上地产业园区、远郊区县及基层单位就业。

4.委培生、定向生(包括新疆生)按原《委托培养协议》或《合同》就业。

5.自2008届京外生源统招生在京就业学校不再解决留京指标,留京指标和进京指标均由用人单位解决。

6.大学生到西部艰苦地区、到基层单位就业的优惠政策包括:

(1)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而去西部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至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工资标准。

(2)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的报考研究生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3)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服务1-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自主择业;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录取。十二个西部省为:西藏、新疆、青海、宁夏、甘肃、内蒙古、云南、贵州、广西、重庆、四川和陕西。

(4)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就业有学费补偿,补偿金额为每年不超过6000元。

7.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招聘对象、条件和程序。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事、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优先”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

招聘程序:(1)公布信息,(2)自愿报名,(3)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

(5)集中培训,(6)资格认定,(7)签订合同,(8)上岗任教。

8.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鼓励政策。

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北京市目前相关政策尚未配套。

9.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军,部队优先录取高学历人员,并给予学费补偿补偿金额为每年不超过6000元。

10.对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的措施,对于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的毕业生,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优先推荐工作。

11.根据北京市人保局2011年133号文件《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服务及人事档案接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主要原则是加强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服务和人事档案规范化管理,简化办事程序,营造自主择业、自由流动的良好环境。

(1).北京生源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区县人保局工作部门报到,办理申报户口、接转档案等相关手续。离校后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报到后实现初次就业时,由人保局在《就业报到证》上一次性签注就业手续。已在京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调整工作的,不再办理在《就业报到证》上签注调整意见的手续,工作变动时均按照人员调动程序办理档案接转手续。(不再到学校办理改派手续)但是到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仍按原办法办理.

(2).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后,除进入事业单位以外,不再统一要求填写《毕业

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不再统一要求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3).离校后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因出国、考研、创业等)由家庭户籍所在区县政府所属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负责保管档案,毕业之日起到初次就业前免收档案管理费,同时提供就业援助服务(提供就业信息)。

(4)。离校后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可按规定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如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办理营业执照免收手续费等),实现就业的办理就业及档案接转。

(5).北京生源在京外初次就业,《就业报到证》签署到京外地区,户口仍保留在北京市的,需回到北京市企业就业或需本市提供就业援助服务的,可以办理档案回京接转手续,并可在本市自由流动。

二.我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规定

1.毕业生获得就业信息的途径有:

(1)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发布的社会需求信息;

(2)通过新闻媒介获取就业需求信息;

(3)通过亲友获取就业需求信息;

(4)通过社会专业网络获取就业需求信息;(如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

(5)直接查询用人单位主页获取信息;

(6)参加高校毕业生招聘会获取信息;

(7)通过社会实践、实习获取就业信息;

2.毕业生就业基本流程是:

(1)根据自身情况做好就业前的思想准备、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

(2)学习、了解和掌握国家、北京市和学校有关就业政策;

(3)利用多种渠道获取就业招聘信息;

(4)投递《个人简历》,参加笔试、面试和复试;

(5)确定自己的签约单位,向用人单位递交《高校毕业生推荐表》持《高校毕业生推荐表回执》或用人单位《接收函》到学院换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6)签订《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本人签字、学院盖章、用人单位盖章(或用人单位上级、人才交流机构盖章),本人、用人单位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各持一份。

(7)在毕业时领取《报到证》;

(8)毕业后办理离校手续,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

3.毕业生要求改派。学校本着严格控制,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原则。个别毕业生由于特殊原因要求改派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要求改派的理由,并提供原接收单位同意改派的书面证明,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学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毕业生填写《毕业生申请改派登记表》,由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4.毕业生考取研究生的持录用学校的《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调取本人

档案。

5.出国留学的毕业生持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的《调档函》或者生源所在地人事部门的《调档函》调取本人档案。

6.毕业生可以保留几个就业意向单位,但是最后签订《三方协议》只能是一个用人单位,不能与多个有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不得转让否则学校将给予处分。

7.毕业生户口问题。毕业生到原籍以外的省市单位就业的,接收单位首先应当承诺解决毕业生的当地户口,然后在签订三方协议前或签订三方协议后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为毕业生申报户口指标。如在京就业用人单位要到北京市人事局或国家人事部等单位申报“进京户口指标”。到上海市就业要到上海市教委申报“进沪指标”。获得批准后政府级相关部门给学校一份《接收函》,毕业生应提醒用人单位办理此项手续并及时索取。

8.存档问题。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时要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档案保管机构及该机构的详细地址,以便学校缴存毕业生的档案。

小型民营企业一般民营人事管理权即没有保管档案的能力,而是委托该企业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人才交流中心等机构代管档案,部分国企和外企也将人事档案交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解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出具干部身份证明、工龄证明等一系列材料,所以我们的毕业生要详细了解相关规定。

9.《报到》的作用:

(1)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

(2)证明该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大学生;

(3)京外生源在京就业凭《报到证》及其它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4)具备干部身份

(5)人才服务机构存档证明。

10.为我校毕业生提供的就业服务的网址有:

(1)北京工业大学就业服务网http://job.bjut.edu.cn

(2)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bjbys.net.cn

(3)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

(4)清华大学就业信息网http://career.tsinghua.edu.cn

第二部分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颁布,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自1995年开始国家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即在全国范围内除国家机关国务院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 劳动关系的特征有: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劳动关系的主体

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双方在维护各自权益的过程中地位平等;劳动关系的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结社的权利;参加集体协商的权利和民主管理的权利。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要求:

劳动者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精神较为正常(精神病患者、痴呆病人能否就业?),身体(残疾人能否就业?);劳动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不能代理;某些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未成年人、妇女、孕妇、教师、经纪人等就业限制)。

用人单位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应当是经过登记具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具有录用劳动者的资质;能够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有: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即劳动者的权利就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道德权利;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特性。双务性表现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都负有义务。有偿性表现为:劳动者以提供劳动为条件获得工资收入和其他待遇,用人单位以支付工资报酬为条件获得对劳动力资源的利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成果。诺成性表现为:劳动合同只需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订立劳动合同的作用:劳动合同是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劳动合同可以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劳动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也有利于解决劳动争议。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以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我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不同,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双方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就劳动合同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签订了合同。而劳动合同生效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是劳动合同成

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会生效,只有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才

生效。

无效劳动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其情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即“双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如约定1年、3年;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期间除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以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保护包括: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设备设施装备等。

劳动条件包括:办公设备和办公条件

工作内容:如销售代表、会计、出纳、业务经理;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政策性补助,劳动法规定工资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标准,工资的发放必须按月以货币的方式发放,不能以实物的方式发放。工资应当有劳动者本人亲自领取。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社会保险目前是以省、市、自治区为统筹单位,尚未做到跨省市之间的统筹。

五种社会保险是事业单位、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必须为职工上的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着三种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只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金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存入养老基金帐户,个人缴纳8%缴存于个人帐户。用于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多缴多存。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 外商企业按本企业中方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0.5%缴纳。

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缴纳,其中2.7%左右划 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划入个人帐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规个人所有,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也可以继承。其余部分缴存统筹基金

工伤保险:一般是用人单位缴纳,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缴纳。 生育保险:企业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按月缴纳0.8%,在职工生育子女时支付生育津贴。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政策性规定的福利基金,可用于职工购房建房和维修房屋使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按照国家政策性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收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8%~12%范围内具体申报确定,职工个人缴纳比例相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根据个人工资增减情况)核定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全部进入个人帐户。提示:目前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违约责任,劳动者一方违约主要是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违约除了要支付违约金外还要补足拖欠的费用或接受有关机构的罚款。劳动者的违约金包括培训费和保密费(保密费一般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 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备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

前解散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

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一般来说,工会组织的调解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法规定劳动纠纷必须县经过劳动仲裁然后再到人民法院诉讼,即“先仲裁后诉讼”的原则。

劳动争议的时效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后不服仲裁的在1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指导课——5 就业政策与劳动法规

课时:4课时

教学目的:熟练掌握大学生就业政策、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

本原理、掌握在求职和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教学要求:该部分内容为考试重点内容

教学方式:老师讲解

教学内容:

第一部分:国家和北京市的大学生就业政策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针

国家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确定了毕业生和有人单位在就业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一. 就业政策

1.自2009届毕业生开始毕业生的就业期限为毕业当年八月底结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的相关关系(包括个人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事部门,档案存放在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由区县人事部门负责就业相关事宜。(两年内保留毕业生的干部身份、有报到证)

2.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的期限为毕业当年的6月30日止。

3.北京生源毕业生可以到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就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到国家重点保障单位、中关村自主创新科技示范区、亦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上地产业园区、远郊区县及基层单位就业。

4.委培生、定向生(包括新疆生)按原《委托培养协议》或《合同》就业。

5.自2008届京外生源统招生在京就业学校不再解决留京指标,留京指标和进京指标均由用人单位解决。

6.大学生到西部艰苦地区、到基层单位就业的优惠政策包括:

(1)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而去西部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至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工资标准。

(2)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的报考研究生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3)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服务1-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自主择业;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录取。十二个西部省为:西藏、新疆、青海、宁夏、甘肃、内蒙古、云南、贵州、广西、重庆、四川和陕西。

(4)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就业有学费补偿,补偿金额为每年不超过6000元。

7.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招聘对象、条件和程序。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事、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优先”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

招聘程序:(1)公布信息,(2)自愿报名,(3)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

(5)集中培训,(6)资格认定,(7)签订合同,(8)上岗任教。

8.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鼓励政策。

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北京市目前相关政策尚未配套。

9.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军,部队优先录取高学历人员,并给予学费补偿补偿金额为每年不超过6000元。

10.对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的措施,对于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的毕业生,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优先推荐工作。

11.根据北京市人保局2011年133号文件《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服务及人事档案接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主要原则是加强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服务和人事档案规范化管理,简化办事程序,营造自主择业、自由流动的良好环境。

(1).北京生源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区县人保局工作部门报到,办理申报户口、接转档案等相关手续。离校后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报到后实现初次就业时,由人保局在《就业报到证》上一次性签注就业手续。已在京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调整工作的,不再办理在《就业报到证》上签注调整意见的手续,工作变动时均按照人员调动程序办理档案接转手续。(不再到学校办理改派手续)但是到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仍按原办法办理.

(2).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后,除进入事业单位以外,不再统一要求填写《毕业

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不再统一要求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3).离校后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因出国、考研、创业等)由家庭户籍所在区县政府所属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负责保管档案,毕业之日起到初次就业前免收档案管理费,同时提供就业援助服务(提供就业信息)。

(4)。离校后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可按规定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如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办理营业执照免收手续费等),实现就业的办理就业及档案接转。

(5).北京生源在京外初次就业,《就业报到证》签署到京外地区,户口仍保留在北京市的,需回到北京市企业就业或需本市提供就业援助服务的,可以办理档案回京接转手续,并可在本市自由流动。

二.我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规定

1.毕业生获得就业信息的途径有:

(1)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发布的社会需求信息;

(2)通过新闻媒介获取就业需求信息;

(3)通过亲友获取就业需求信息;

(4)通过社会专业网络获取就业需求信息;(如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

(5)直接查询用人单位主页获取信息;

(6)参加高校毕业生招聘会获取信息;

(7)通过社会实践、实习获取就业信息;

2.毕业生就业基本流程是:

(1)根据自身情况做好就业前的思想准备、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

(2)学习、了解和掌握国家、北京市和学校有关就业政策;

(3)利用多种渠道获取就业招聘信息;

(4)投递《个人简历》,参加笔试、面试和复试;

(5)确定自己的签约单位,向用人单位递交《高校毕业生推荐表》持《高校毕业生推荐表回执》或用人单位《接收函》到学院换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6)签订《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本人签字、学院盖章、用人单位盖章(或用人单位上级、人才交流机构盖章),本人、用人单位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各持一份。

(7)在毕业时领取《报到证》;

(8)毕业后办理离校手续,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

3.毕业生要求改派。学校本着严格控制,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原则。个别毕业生由于特殊原因要求改派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要求改派的理由,并提供原接收单位同意改派的书面证明,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学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毕业生填写《毕业生申请改派登记表》,由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4.毕业生考取研究生的持录用学校的《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调取本人

档案。

5.出国留学的毕业生持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的《调档函》或者生源所在地人事部门的《调档函》调取本人档案。

6.毕业生可以保留几个就业意向单位,但是最后签订《三方协议》只能是一个用人单位,不能与多个有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不得转让否则学校将给予处分。

7.毕业生户口问题。毕业生到原籍以外的省市单位就业的,接收单位首先应当承诺解决毕业生的当地户口,然后在签订三方协议前或签订三方协议后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为毕业生申报户口指标。如在京就业用人单位要到北京市人事局或国家人事部等单位申报“进京户口指标”。到上海市就业要到上海市教委申报“进沪指标”。获得批准后政府级相关部门给学校一份《接收函》,毕业生应提醒用人单位办理此项手续并及时索取。

8.存档问题。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时要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档案保管机构及该机构的详细地址,以便学校缴存毕业生的档案。

小型民营企业一般民营人事管理权即没有保管档案的能力,而是委托该企业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人才交流中心等机构代管档案,部分国企和外企也将人事档案交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解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出具干部身份证明、工龄证明等一系列材料,所以我们的毕业生要详细了解相关规定。

9.《报到》的作用:

(1)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

(2)证明该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大学生;

(3)京外生源在京就业凭《报到证》及其它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4)具备干部身份

(5)人才服务机构存档证明。

10.为我校毕业生提供的就业服务的网址有:

(1)北京工业大学就业服务网http://job.bjut.edu.cn

(2)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bjbys.net.cn

(3)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

(4)清华大学就业信息网http://career.tsinghua.edu.cn

第二部分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颁布,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自1995年开始国家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即在全国范围内除国家机关国务院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 劳动关系的特征有: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劳动关系的主体

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双方在维护各自权益的过程中地位平等;劳动关系的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结社的权利;参加集体协商的权利和民主管理的权利。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要求:

劳动者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精神较为正常(精神病患者、痴呆病人能否就业?),身体(残疾人能否就业?);劳动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不能代理;某些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未成年人、妇女、孕妇、教师、经纪人等就业限制)。

用人单位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应当是经过登记具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具有录用劳动者的资质;能够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有: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即劳动者的权利就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道德权利;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特性。双务性表现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都负有义务。有偿性表现为:劳动者以提供劳动为条件获得工资收入和其他待遇,用人单位以支付工资报酬为条件获得对劳动力资源的利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成果。诺成性表现为:劳动合同只需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订立劳动合同的作用:劳动合同是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劳动合同可以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劳动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也有利于解决劳动争议。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以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我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不同,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双方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就劳动合同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签订了合同。而劳动合同生效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是劳动合同成

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会生效,只有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才

生效。

无效劳动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其情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即“双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如约定1年、3年;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期间除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以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保护包括: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设备设施装备等。

劳动条件包括:办公设备和办公条件

工作内容:如销售代表、会计、出纳、业务经理;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政策性补助,劳动法规定工资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标准,工资的发放必须按月以货币的方式发放,不能以实物的方式发放。工资应当有劳动者本人亲自领取。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社会保险目前是以省、市、自治区为统筹单位,尚未做到跨省市之间的统筹。

五种社会保险是事业单位、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必须为职工上的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着三种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只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金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存入养老基金帐户,个人缴纳8%缴存于个人帐户。用于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多缴多存。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 外商企业按本企业中方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0.5%缴纳。

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缴纳,其中2.7%左右划 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划入个人帐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规个人所有,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也可以继承。其余部分缴存统筹基金

工伤保险:一般是用人单位缴纳,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缴纳。 生育保险:企业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按月缴纳0.8%,在职工生育子女时支付生育津贴。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政策性规定的福利基金,可用于职工购房建房和维修房屋使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按照国家政策性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收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8%~12%范围内具体申报确定,职工个人缴纳比例相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根据个人工资增减情况)核定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全部进入个人帐户。提示:目前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违约责任,劳动者一方违约主要是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违约除了要支付违约金外还要补足拖欠的费用或接受有关机构的罚款。劳动者的违约金包括培训费和保密费(保密费一般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 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备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

前解散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

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一般来说,工会组织的调解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法规定劳动纠纷必须县经过劳动仲裁然后再到人民法院诉讼,即“先仲裁后诉讼”的原则。

劳动争议的时效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后不服仲裁的在1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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