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公司)、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10月8日

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进一步强化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重点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凡在我省从事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咨询等单位及个人,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外,均应执行本规定,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中高危工程是指易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具体包括:

(一)隧道工程:各种长度的隧道。

(二)爆破工程:使用炸药等爆破材料的工程。

(三)高墩大跨径桥梁工程:墩高30m以上且单孔跨径40m以上的桥梁;跨越国省干线、高速公路、铁路等的交叉工程。

(四)高填深挖及其防护工程:路基填方高度超过20m;挖方边坡高度超过30m,8m及以上深基坑。

(五)航道、港口工程: 水上起重船作业,打桩船作业,沉排、

抛石作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和销号管理等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建设单位应建立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对本项目进行危险源识别,明确危险源类别、等级,危险特性及程度,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安全预评价中,应结合本规定编制高危工程的风险评价方案,并保证方案在建设项目的贯彻执行。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施工安全专项费用,督促施工单位做到专款专用,不挪用、不缩减。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落实高危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点,并在设计交底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监理计划,明确安全监理内容、方法和职责,配置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定安全检查、培训、交底、会议、经费使用等各项记录表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安全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意见应详细并具有可操作性。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对高危工程的安全监管。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一线作业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作业队、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预防性。安全技

术交底应逐级进行,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高危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严格实施。必要时,高危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并完善相关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台账和使用记录。施工单位应为现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工、安装拆卸工、起重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架桥机等特种设备,应当在安装后经过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维修、保养、使用台账。起重机械作业前应对设备进行试吊作业。

第十四条 在施工现场各作业场所及重大危险源施工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安全标志牌、危险告知牌。安全生产工作过程应当留有书面记录,记录要求真实完整,能够全面反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 严禁在泥石流区、爆破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或作业场所,无法回避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论证,制定相应的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三章 隧道工程

第十六条 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必须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且必须严格落实洞口进出登记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隧道施工应当严格遵循“五不挖”原则,即:不探不

挖、不护不挖、不测不挖、不定不挖、不符不挖。施工中应当按要求进行监控量测,并及时做好量测数据分析。长大隧道和岩溶、突水等不良地质隧道应当采取长、中、短距离相结合的综合物探技术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并采取水平地质钻探核实验证,每个水平地质钻探断面至少布设3个钻孔,前后两次钻孔搭接应达到5m以上。

第十八条 隧道开挖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凿孔过程中应当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检查面工作状况。

第十九条 对于iv级、v级、vi级围岩隧道的施工,严禁采用全断面法开挖。采用台阶开挖法,台阶长度应在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范围内,不宜过长。初期支护的挖、支、喷三环节必须紧跟。仰拱距开挖面距离不得大于30m。二次衬砌的施工时间必须在围岩和锚喷支护变形基本稳定后及时进行,且距离开挖面不得大于100m。在二衬前,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隧道顶部围岩状况,并及时清除松动的浮石。

第二十条 隧道施工时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在进入隧道150m以后必须按设计能量全速通风。压入式通风管的送风口距开挖面不宜大于15m,排风式风管吸风口不宜大于5m。隧道内的照明、排水、防火、除尘等措施应满足规程和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长大隧道开挖面至二衬之间,应设置直径不小于50mm钢管的救生管道;地质不良地段,开挖面还应设置长度大于50m、直径为600mm、壁厚不小于10mm的钢管,作为必要的安全逃生通道。同时应当布设应急照明、通风通道,必要时,安装声光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有横洞的隧道,上一个横洞未施工前不得进入下一个横洞的施工。

第二十二条 当同一隧道两个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担任掘进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联系,服从统一协调指挥。两个工作面的距离接近余留8倍循环进尺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由负责人决定另一端停止掘进,将人员和设备撤出,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直至全面贯通。

第二十三条 有瓦斯的隧道应当配备瓦斯检测仪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设备,并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隧道内的通风、照明、爆破作业等应当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能存在塌方、涌突水等地质灾害的隧道,应当对应急预案至少进行一次预演,检验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弃渣土场应当经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时应按先支挡后弃渣的方案组织施工。

第四章 爆破工程

第二十六条 爆破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施工专项方案的要求进行。炸药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应当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大型爆破应当由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爆破施工应当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爆破作业上岗资格证。大型爆破、水下爆破以及临近水利、电力等设施的爆破作业,应当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明确相关设施的保护措施,并组织方案审查后严格实施。

第二十八条 爆破工作应当有专人指挥。爆破前,在确定的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告知标志、疏散标志等安全标志,警戒区四周应当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必要时可采用声光报警措施。

第二十九条 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炮眼应严格按规定的药量装药填塞,严禁超药量。装药应当用木棒把炸药轻轻压入炮孔,严禁冲捣和使用金属棒;填塞时应保持导火索、导爆索及电雷管脚线的完整。

第三十条 在闪电鸣雷时,禁止装药、安装电雷管和联接电线等操作,应当迅速将雷管的脚线和电线的主线两端短路,所有工作人员应立即离开装药地点,隐藏于安全区。

第三十一条 爆破时由专人清点爆炸数与装炮数量,确认炮响完并过5分钟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发现“盲炮”后应当停止其附近的所有其他工作,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及时处理。每次爆破,应当填写爆破记录。

第三十二条 水下爆破作业时,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前,潜水员应当严格检查船底、船舵、螺旋桨、缆绳和其他附属物是否挂有药包、导线等。水下爆破引爆前,潜水员应当回到船上,警戒区内的所有船舶和人员应当移至安全地点。水下钻孔爆破采用边钻孔边装药的施工方法应当采取可靠的隔绝电源和防止钻孔错位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爆破后,应当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已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地质复杂、病害严重的土石方开挖,不应采用深孔和大药量爆破,对于岩石边坡应采用光面爆破;对于隧道施工和爆破涉及重要构筑物、保护区和群众生产生活有影响的区域应进行评价并进行管理。

第五章 高墩大跨径桥梁工程

第三十五条 人工挖孔桩应当对孔壁的稳定及吊具设备经常性组织检查,孔顶出土机具应有专人管理,孔顶的护壁应高出地面30cm,周边50cm不得堆放杂物,孔口周围应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作业人员的出入应设常备的梯子,夜间作业应悬挂警示红灯,挖孔作业暂停时,孔口应设置罩盖及标志。挖孔深度超过1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第三十六条 高墩台采用爬模及滑模施工方法时,模板结构应当进行特殊设计并应在工厂制作,施工单位应当对模板和提升结构进行计算和验收。

第三十七条 单孔跨径超过80m的桥梁以及其他特殊结构的大型桥梁,应当建立桥梁施工监控系统,确保桥梁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条 在雷雨季节,墩台施工、混凝土拌和站高度达到20m以上,或高度不足20m但处在空旷开阔区域时,应当按规定设置防雷电设施。避雷系统未完善前,不得施工。

第三十九条 墩台施工时,应当按施工专项方案要求设置作业平台和升降设施,搭设的脚手架应当设置锁力杆或扫地杆(扫地杆离地面不应大于30厘米),作业平台外侧应当设置栏杆及上下扶梯,并挂安全网,

护栏刚度应当满足安全要求。脚手架高度在10~15m时应设置一组(4~6根)缆风绳,每增高10m再加设一组,缆风绳的地锚应牢固。

墩台高度超过30m的桥梁、悬臂浇筑上部结构的桥梁、斜拉桥、悬索桥等应当设置附着式人员升降电梯或之字形步行爬梯。安全通道设置必须合理,能够满足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要求。

第四十条 在高、低压线路下方均不得搭设脚手架,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或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脚手架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斜道,作业人员严禁攀爬脚手架上下。

第四十一条 大型脚手架或支架施工作业时,要对地基承载力进行计算和处理,完善排水系统。在铺装完底模后,应当对支架进行逐级加载预压,最大预压荷载应大于1.2倍施工最大荷载,并做好支架变形观测记录,及时对观测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支架搭设材料应当采用合格产品,搭设时,每隔4排立杆必须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支架高度超过6m时,每隔2m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当在45-60度之间。

第四十二条 塔吊、施工电梯施工时,应当对地基承载力进行计算和处理,完善排水系统,要定期对基础进行巡查,塔吊安装、拆除应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

第四十三条 墩台、塔的钢筋骨架绑扎安装后,未浇筑混凝土部分的骨架和模板超过8m时,应当设置缆风绳。

第四十四条 龙门架或起重吊机进行悬臂拼装时,吊机的定位、锚固应当按照设计进行,并完成静载试验后进行试吊。重大吊装作业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当停止:

(1)指挥信号系统失灵。

(2)天气突然变化,影响作业安全。

(3)卷扬机、电机过热,起重吊机或托梁部件变形或其他机械设备、构件等发现有异常情况。

第四十五条 运梁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厂家制造,并经检验验收后,方能使用。预制梁板的运输、架设应当落实专人指挥,统一协调。运梁行

进速度不得大于5km/h,下坡时应缓慢行驶,转弯或险要地段时注意两侧行人和障碍物。架桥机纵、横向移动时,应平缓进行,横移轨道的两端应设置制动枕木,确保设备安全稳定。

第四十六条 悬臂浇筑采用挂篮施工时,在浇筑混凝土前必须对挂篮锚固、水平限位、吊带和限位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并做静载试验,试验荷载不得低于1.1~1.2倍施工最大荷载,禁止使用钢筋吊带。挂篮移动中应当设观察哨进行监护,速度控制在0.1m/min以内。

第四十七条 预应力张拉前,张拉设备工具(如千斤顶、油泵、压力表、油管、顶楔器及液控顶压阀等)应当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压力表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张拉操作中,若出现异常现象(如油表振动剧烈,发生漏油,电机声音异常,发生断丝、滑丝等),应当立即停机进行检查。预应力箱梁内部或其它结构物附近张拉时,应设置专门消能防崩设施,防止预应力索、夹具、夹片弹出伤害施工人员或构件。

第四十八条 跨线交叉工程施工作业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跨越铁路或其他线路时,施工前应与铁路或其他有关部门签订必要的安全协议。在铁路附近挖基、钻孔时,作业处应当设置围栏、支撑、警示标志及其它安全防护措施。对上面作业、下面通行车辆或行人的立交桥施工时,除设置防护设施外,还应设岗哨监视管理。

第四十九条 高空作业应当设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作业人员应当穿戴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所用工具材料严禁投掷,上下立体交叉作业中间应当设隔离设施。

第五十条 脚手架、支架及龙门吊、挂篮等大型设施、设备拆除前,应当制定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复后严格实施。拆除作业时,应当设置护栏或警戒标志。恶劣天气条件下不得从事拆除作业。

第六章 高填深挖路基及其防护工程

第五十一条 高边坡施工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分级开挖,边开挖边防护,扎牢支架,加强观测。

第五十二条 高边坡开挖,应当完善坡顶临时排水系统,严格按照设计坡度采取从上而下开挖,禁止采用挖空底脚方法开挖土方或者不良地质岩石。作业期间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边坡进行观察,随时掌握开挖土质的变化情况、上部塌方和物体坠落、高边坡是否有滑动的可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十三条 机械开挖应当设专人指挥,禁止人员进入机械旋转范围。多台机械开挖,挖土间距应当大于10m以上。多台阶开挖须验算边坡稳定,确定挖土机高台阶边坡底脚安全距离。开挖工作应当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禁止上、下同时作业。

第五十四条 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范围的道路,应当设警告标志,作业时坡下严禁通行。

第五十五条 高填方路基填筑时,应当设专人指挥,机械与路基边缘距离须不小于30cm,确保轮胎(履带)压在压实的路基范围内。

第五十六条 在施工中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工:

(1)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

(2)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泥石流暴发时;

(3)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

(4)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水发生坡道打滑时;

(5)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

(6)施工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

第五十七条 基坑开挖时应当根据土质、水文和开挖深度等选择安全的边坡坡度或支撑防护。基坑开挖深度超过2m时,其边缘上面作业应当按高空作业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并设置警示标志。基坑位于现场通道或居民区附近时,应当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十八条 基坑边缘外围有水时,应当完善临时排水设施;在有地下水流的情况下进行挖基时,应当配足抽水机具,设置作业人员出入基坑的安全通道。

第五十九条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坑内不得有人作业;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m;开挖基坑的人员不得在坑壁下休息。

第六十条 边坡防护作业,应当搭设牢固的脚手架。

(1)脚手架必须进行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等方面的验算;

(2)脚手架要铺满、绑牢,无探头板,并要牢固的固定在脚手架的支撑上。脚手架要设置栏杆,确保操作人员安全通行;

(3)脚手架上料斜道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5m,坡度不得大于1:3,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0.3m;

(4)拆除脚手架时,周围应设置护栏或警示标志,必须从上而下地拆除。

第六十一条 挡墙、护面墙等砌筑工程施工时,墙下禁止站人,抬运石块上架,跳板应当设防滑条。禁止在砌筑好的坡面上行走,上下须使用爬梯。架上作业时,架下不准有人操作或停留,不得交叉作业。不得采用从上而下自由滚落的方式运输材料。

第六十二条 抗滑桩施工作业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滑动面、滑坡体进行监测,明确警戒范围,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章 航道、港口工程

第六十三条 航道、港口工程水上和潮湿地带的施工电缆线,应当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功能。电缆线的接头,应当进行防水处理。船舶进出的航行通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禁止架设或布设临时电缆线。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除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以外,还应对陆用施工机械上驳船组合作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船舶稳性和结构强度验算结果,受热带气旋、突风、洪水或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影响的区域施工,无掩护水域或急流险滩水域施工,船舶调遣和拖航等施工作业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五条 施工船舶转运材料、成品、半成品作业时,禁止超载或偏载。

第六十六条 水上抛石作业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禁止施工机械料斗跨越人员或船员室。人工抛石作业时,抛石人员应保持适当

的距离,并应先取石堆顶部石块,石堆陡坡下严禁站人。夜间作业时应设置足够的照明灯具,及时清理甲板上的散石,并制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抛石完成后或船舶在拖航过程中,应对施工机械进行封固,并对料斗进行回收、平放、封固于船板上。

第六十七条 沉排、铺排作业时,升降铺排船滑板或溜放排体时,滑板和排体上不得站人。充、抛砂袋施工,船上的活动物件应固定,作业人员不得站在船舶舷边,充砂泵或高压水泵的吸头应采用支架、滑车和绳索吊设。升降吸头不得直接提拽泵体电缆。

第六十八条 水上吊装作业前,应根据吊装物品的种类、形状和重量,选配适宜的起重船机设备、绳扣及吊装锁具,构件应清理干净。起吊后,起重设备在旋转、变幅、移船和升降钩时应缓慢、平稳,吊装的构件或起重船的锚缆不得随意碰撞。用自动脱钩起吊的块体在吊装过程中严禁碰撞任何物体。大型构件吊装时,应用起重船上的绞缆机钢丝绳控制其摆动。起重船吊重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80%。

第六十九条 打桩船作业前,应进行水深测量,并清除水下障碍物。打桩船和运输船驻位应按船舶驻位图抛设锚缆,并设置浮鼓,锚缆不得互绞。立桩时,打桩船应离开运桩驳船一定距离,并应缓慢、均匀的升降钓钩。吊桩入抱桩器或套戴替打时,操作人员必须使用工具,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进入替打下方或置于桩与滑道之间。作业人员必须沿爬梯上下桩架。打桩过程中,作业人员严禁手拉、脚蹬运行中的滑轮、钢丝绳等。在可能溜桩的地质条件下,打桩作业应认真分析地质资料,并采取预防溜桩的措施。

第七十条 强夯施工应设置警戒区。警戒区的警戒范围应通过试夯确定,但不得小于起重机吊臂长度的1.5倍。夯击时,作业人员应撤至安全区域或采取其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修理夯锤或清理夯锤通气孔应将夯锤平放于专用支墩上,不得在吊起的夯锤下方作业。履带式起重机起吊夯锤或负载行走时,总起重量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o%,夯锤应处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夯锤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0.5m。在强夯过程中发生粘性土吸锤时,夯锤不得直接强行起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交通建设项目、大中修工程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公司)、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10月8日

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进一步强化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重点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凡在我省从事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咨询等单位及个人,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外,均应执行本规定,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中高危工程是指易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具体包括:

(一)隧道工程:各种长度的隧道。

(二)爆破工程:使用炸药等爆破材料的工程。

(三)高墩大跨径桥梁工程:墩高30m以上且单孔跨径40m以上的桥梁;跨越国省干线、高速公路、铁路等的交叉工程。

(四)高填深挖及其防护工程:路基填方高度超过20m;挖方边坡高度超过30m,8m及以上深基坑。

(五)航道、港口工程: 水上起重船作业,打桩船作业,沉排、

抛石作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和销号管理等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建设单位应建立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对本项目进行危险源识别,明确危险源类别、等级,危险特性及程度,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安全预评价中,应结合本规定编制高危工程的风险评价方案,并保证方案在建设项目的贯彻执行。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施工安全专项费用,督促施工单位做到专款专用,不挪用、不缩减。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落实高危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点,并在设计交底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监理计划,明确安全监理内容、方法和职责,配置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定安全检查、培训、交底、会议、经费使用等各项记录表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安全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意见应详细并具有可操作性。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对高危工程的安全监管。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一线作业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作业队、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预防性。安全技

术交底应逐级进行,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高危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严格实施。必要时,高危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并完善相关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台账和使用记录。施工单位应为现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工、安装拆卸工、起重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架桥机等特种设备,应当在安装后经过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维修、保养、使用台账。起重机械作业前应对设备进行试吊作业。

第十四条 在施工现场各作业场所及重大危险源施工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安全标志牌、危险告知牌。安全生产工作过程应当留有书面记录,记录要求真实完整,能够全面反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 严禁在泥石流区、爆破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或作业场所,无法回避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论证,制定相应的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三章 隧道工程

第十六条 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必须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且必须严格落实洞口进出登记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隧道施工应当严格遵循“五不挖”原则,即:不探不

挖、不护不挖、不测不挖、不定不挖、不符不挖。施工中应当按要求进行监控量测,并及时做好量测数据分析。长大隧道和岩溶、突水等不良地质隧道应当采取长、中、短距离相结合的综合物探技术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并采取水平地质钻探核实验证,每个水平地质钻探断面至少布设3个钻孔,前后两次钻孔搭接应达到5m以上。

第十八条 隧道开挖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凿孔过程中应当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检查面工作状况。

第十九条 对于iv级、v级、vi级围岩隧道的施工,严禁采用全断面法开挖。采用台阶开挖法,台阶长度应在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范围内,不宜过长。初期支护的挖、支、喷三环节必须紧跟。仰拱距开挖面距离不得大于30m。二次衬砌的施工时间必须在围岩和锚喷支护变形基本稳定后及时进行,且距离开挖面不得大于100m。在二衬前,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隧道顶部围岩状况,并及时清除松动的浮石。

第二十条 隧道施工时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在进入隧道150m以后必须按设计能量全速通风。压入式通风管的送风口距开挖面不宜大于15m,排风式风管吸风口不宜大于5m。隧道内的照明、排水、防火、除尘等措施应满足规程和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长大隧道开挖面至二衬之间,应设置直径不小于50mm钢管的救生管道;地质不良地段,开挖面还应设置长度大于50m、直径为600mm、壁厚不小于10mm的钢管,作为必要的安全逃生通道。同时应当布设应急照明、通风通道,必要时,安装声光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有横洞的隧道,上一个横洞未施工前不得进入下一个横洞的施工。

第二十二条 当同一隧道两个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担任掘进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联系,服从统一协调指挥。两个工作面的距离接近余留8倍循环进尺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由负责人决定另一端停止掘进,将人员和设备撤出,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直至全面贯通。

第二十三条 有瓦斯的隧道应当配备瓦斯检测仪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设备,并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隧道内的通风、照明、爆破作业等应当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能存在塌方、涌突水等地质灾害的隧道,应当对应急预案至少进行一次预演,检验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弃渣土场应当经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时应按先支挡后弃渣的方案组织施工。

第四章 爆破工程

第二十六条 爆破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施工专项方案的要求进行。炸药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应当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大型爆破应当由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爆破施工应当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爆破作业上岗资格证。大型爆破、水下爆破以及临近水利、电力等设施的爆破作业,应当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明确相关设施的保护措施,并组织方案审查后严格实施。

第二十八条 爆破工作应当有专人指挥。爆破前,在确定的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告知标志、疏散标志等安全标志,警戒区四周应当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必要时可采用声光报警措施。

第二十九条 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炮眼应严格按规定的药量装药填塞,严禁超药量。装药应当用木棒把炸药轻轻压入炮孔,严禁冲捣和使用金属棒;填塞时应保持导火索、导爆索及电雷管脚线的完整。

第三十条 在闪电鸣雷时,禁止装药、安装电雷管和联接电线等操作,应当迅速将雷管的脚线和电线的主线两端短路,所有工作人员应立即离开装药地点,隐藏于安全区。

第三十一条 爆破时由专人清点爆炸数与装炮数量,确认炮响完并过5分钟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发现“盲炮”后应当停止其附近的所有其他工作,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及时处理。每次爆破,应当填写爆破记录。

第三十二条 水下爆破作业时,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前,潜水员应当严格检查船底、船舵、螺旋桨、缆绳和其他附属物是否挂有药包、导线等。水下爆破引爆前,潜水员应当回到船上,警戒区内的所有船舶和人员应当移至安全地点。水下钻孔爆破采用边钻孔边装药的施工方法应当采取可靠的隔绝电源和防止钻孔错位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爆破后,应当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已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地质复杂、病害严重的土石方开挖,不应采用深孔和大药量爆破,对于岩石边坡应采用光面爆破;对于隧道施工和爆破涉及重要构筑物、保护区和群众生产生活有影响的区域应进行评价并进行管理。

第五章 高墩大跨径桥梁工程

第三十五条 人工挖孔桩应当对孔壁的稳定及吊具设备经常性组织检查,孔顶出土机具应有专人管理,孔顶的护壁应高出地面30cm,周边50cm不得堆放杂物,孔口周围应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作业人员的出入应设常备的梯子,夜间作业应悬挂警示红灯,挖孔作业暂停时,孔口应设置罩盖及标志。挖孔深度超过1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第三十六条 高墩台采用爬模及滑模施工方法时,模板结构应当进行特殊设计并应在工厂制作,施工单位应当对模板和提升结构进行计算和验收。

第三十七条 单孔跨径超过80m的桥梁以及其他特殊结构的大型桥梁,应当建立桥梁施工监控系统,确保桥梁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条 在雷雨季节,墩台施工、混凝土拌和站高度达到20m以上,或高度不足20m但处在空旷开阔区域时,应当按规定设置防雷电设施。避雷系统未完善前,不得施工。

第三十九条 墩台施工时,应当按施工专项方案要求设置作业平台和升降设施,搭设的脚手架应当设置锁力杆或扫地杆(扫地杆离地面不应大于30厘米),作业平台外侧应当设置栏杆及上下扶梯,并挂安全网,

护栏刚度应当满足安全要求。脚手架高度在10~15m时应设置一组(4~6根)缆风绳,每增高10m再加设一组,缆风绳的地锚应牢固。

墩台高度超过30m的桥梁、悬臂浇筑上部结构的桥梁、斜拉桥、悬索桥等应当设置附着式人员升降电梯或之字形步行爬梯。安全通道设置必须合理,能够满足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要求。

第四十条 在高、低压线路下方均不得搭设脚手架,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或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脚手架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斜道,作业人员严禁攀爬脚手架上下。

第四十一条 大型脚手架或支架施工作业时,要对地基承载力进行计算和处理,完善排水系统。在铺装完底模后,应当对支架进行逐级加载预压,最大预压荷载应大于1.2倍施工最大荷载,并做好支架变形观测记录,及时对观测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支架搭设材料应当采用合格产品,搭设时,每隔4排立杆必须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支架高度超过6m时,每隔2m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当在45-60度之间。

第四十二条 塔吊、施工电梯施工时,应当对地基承载力进行计算和处理,完善排水系统,要定期对基础进行巡查,塔吊安装、拆除应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

第四十三条 墩台、塔的钢筋骨架绑扎安装后,未浇筑混凝土部分的骨架和模板超过8m时,应当设置缆风绳。

第四十四条 龙门架或起重吊机进行悬臂拼装时,吊机的定位、锚固应当按照设计进行,并完成静载试验后进行试吊。重大吊装作业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当停止:

(1)指挥信号系统失灵。

(2)天气突然变化,影响作业安全。

(3)卷扬机、电机过热,起重吊机或托梁部件变形或其他机械设备、构件等发现有异常情况。

第四十五条 运梁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厂家制造,并经检验验收后,方能使用。预制梁板的运输、架设应当落实专人指挥,统一协调。运梁行

进速度不得大于5km/h,下坡时应缓慢行驶,转弯或险要地段时注意两侧行人和障碍物。架桥机纵、横向移动时,应平缓进行,横移轨道的两端应设置制动枕木,确保设备安全稳定。

第四十六条 悬臂浇筑采用挂篮施工时,在浇筑混凝土前必须对挂篮锚固、水平限位、吊带和限位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并做静载试验,试验荷载不得低于1.1~1.2倍施工最大荷载,禁止使用钢筋吊带。挂篮移动中应当设观察哨进行监护,速度控制在0.1m/min以内。

第四十七条 预应力张拉前,张拉设备工具(如千斤顶、油泵、压力表、油管、顶楔器及液控顶压阀等)应当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压力表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张拉操作中,若出现异常现象(如油表振动剧烈,发生漏油,电机声音异常,发生断丝、滑丝等),应当立即停机进行检查。预应力箱梁内部或其它结构物附近张拉时,应设置专门消能防崩设施,防止预应力索、夹具、夹片弹出伤害施工人员或构件。

第四十八条 跨线交叉工程施工作业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跨越铁路或其他线路时,施工前应与铁路或其他有关部门签订必要的安全协议。在铁路附近挖基、钻孔时,作业处应当设置围栏、支撑、警示标志及其它安全防护措施。对上面作业、下面通行车辆或行人的立交桥施工时,除设置防护设施外,还应设岗哨监视管理。

第四十九条 高空作业应当设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作业人员应当穿戴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所用工具材料严禁投掷,上下立体交叉作业中间应当设隔离设施。

第五十条 脚手架、支架及龙门吊、挂篮等大型设施、设备拆除前,应当制定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复后严格实施。拆除作业时,应当设置护栏或警戒标志。恶劣天气条件下不得从事拆除作业。

第六章 高填深挖路基及其防护工程

第五十一条 高边坡施工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分级开挖,边开挖边防护,扎牢支架,加强观测。

第五十二条 高边坡开挖,应当完善坡顶临时排水系统,严格按照设计坡度采取从上而下开挖,禁止采用挖空底脚方法开挖土方或者不良地质岩石。作业期间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边坡进行观察,随时掌握开挖土质的变化情况、上部塌方和物体坠落、高边坡是否有滑动的可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十三条 机械开挖应当设专人指挥,禁止人员进入机械旋转范围。多台机械开挖,挖土间距应当大于10m以上。多台阶开挖须验算边坡稳定,确定挖土机高台阶边坡底脚安全距离。开挖工作应当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禁止上、下同时作业。

第五十四条 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范围的道路,应当设警告标志,作业时坡下严禁通行。

第五十五条 高填方路基填筑时,应当设专人指挥,机械与路基边缘距离须不小于30cm,确保轮胎(履带)压在压实的路基范围内。

第五十六条 在施工中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工:

(1)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

(2)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泥石流暴发时;

(3)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

(4)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水发生坡道打滑时;

(5)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

(6)施工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

第五十七条 基坑开挖时应当根据土质、水文和开挖深度等选择安全的边坡坡度或支撑防护。基坑开挖深度超过2m时,其边缘上面作业应当按高空作业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并设置警示标志。基坑位于现场通道或居民区附近时,应当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十八条 基坑边缘外围有水时,应当完善临时排水设施;在有地下水流的情况下进行挖基时,应当配足抽水机具,设置作业人员出入基坑的安全通道。

第五十九条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坑内不得有人作业;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m;开挖基坑的人员不得在坑壁下休息。

第六十条 边坡防护作业,应当搭设牢固的脚手架。

(1)脚手架必须进行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等方面的验算;

(2)脚手架要铺满、绑牢,无探头板,并要牢固的固定在脚手架的支撑上。脚手架要设置栏杆,确保操作人员安全通行;

(3)脚手架上料斜道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5m,坡度不得大于1:3,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0.3m;

(4)拆除脚手架时,周围应设置护栏或警示标志,必须从上而下地拆除。

第六十一条 挡墙、护面墙等砌筑工程施工时,墙下禁止站人,抬运石块上架,跳板应当设防滑条。禁止在砌筑好的坡面上行走,上下须使用爬梯。架上作业时,架下不准有人操作或停留,不得交叉作业。不得采用从上而下自由滚落的方式运输材料。

第六十二条 抗滑桩施工作业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滑动面、滑坡体进行监测,明确警戒范围,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章 航道、港口工程

第六十三条 航道、港口工程水上和潮湿地带的施工电缆线,应当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功能。电缆线的接头,应当进行防水处理。船舶进出的航行通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禁止架设或布设临时电缆线。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除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以外,还应对陆用施工机械上驳船组合作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船舶稳性和结构强度验算结果,受热带气旋、突风、洪水或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影响的区域施工,无掩护水域或急流险滩水域施工,船舶调遣和拖航等施工作业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五条 施工船舶转运材料、成品、半成品作业时,禁止超载或偏载。

第六十六条 水上抛石作业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禁止施工机械料斗跨越人员或船员室。人工抛石作业时,抛石人员应保持适当

的距离,并应先取石堆顶部石块,石堆陡坡下严禁站人。夜间作业时应设置足够的照明灯具,及时清理甲板上的散石,并制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抛石完成后或船舶在拖航过程中,应对施工机械进行封固,并对料斗进行回收、平放、封固于船板上。

第六十七条 沉排、铺排作业时,升降铺排船滑板或溜放排体时,滑板和排体上不得站人。充、抛砂袋施工,船上的活动物件应固定,作业人员不得站在船舶舷边,充砂泵或高压水泵的吸头应采用支架、滑车和绳索吊设。升降吸头不得直接提拽泵体电缆。

第六十八条 水上吊装作业前,应根据吊装物品的种类、形状和重量,选配适宜的起重船机设备、绳扣及吊装锁具,构件应清理干净。起吊后,起重设备在旋转、变幅、移船和升降钩时应缓慢、平稳,吊装的构件或起重船的锚缆不得随意碰撞。用自动脱钩起吊的块体在吊装过程中严禁碰撞任何物体。大型构件吊装时,应用起重船上的绞缆机钢丝绳控制其摆动。起重船吊重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80%。

第六十九条 打桩船作业前,应进行水深测量,并清除水下障碍物。打桩船和运输船驻位应按船舶驻位图抛设锚缆,并设置浮鼓,锚缆不得互绞。立桩时,打桩船应离开运桩驳船一定距离,并应缓慢、均匀的升降钓钩。吊桩入抱桩器或套戴替打时,操作人员必须使用工具,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进入替打下方或置于桩与滑道之间。作业人员必须沿爬梯上下桩架。打桩过程中,作业人员严禁手拉、脚蹬运行中的滑轮、钢丝绳等。在可能溜桩的地质条件下,打桩作业应认真分析地质资料,并采取预防溜桩的措施。

第七十条 强夯施工应设置警戒区。警戒区的警戒范围应通过试夯确定,但不得小于起重机吊臂长度的1.5倍。夯击时,作业人员应撤至安全区域或采取其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修理夯锤或清理夯锤通气孔应将夯锤平放于专用支墩上,不得在吊起的夯锤下方作业。履带式起重机起吊夯锤或负载行走时,总起重量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o%,夯锤应处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夯锤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0.5m。在强夯过程中发生粘性土吸锤时,夯锤不得直接强行起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交通建设项目、大中修工程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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