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煤炭采掘业检查方法
一、煤炭采掘业生产经营及核算特点
(一)煤炭采掘业简述
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被喻为“工业的口粮”。煤炭采掘业是以煤炭采掘、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和高风险、高利润产业。 煤炭产品按照煤化程度分为褐煤、烟煤和无烟煤;按照用途和发热量分为动力煤和炼焦煤;按照生产工艺分为原煤和洗选煤等。
(二)煤炭采掘业管理特点
1.实行许可经营制度,由多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开办煤炭采掘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及复工通知书。其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探矿权、采矿权,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颁发采矿权许可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以及特种人员的培训上岗,环保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负责监管雷管炸药等民爆物品。
2.组织形式多元化,管理体系复杂化
煤炭采掘企业按照生产规模和隶属关系可分为四类:一类是国家级大型及特大型煤炭企业,二类是省属重点大中型煤炭企业。这两类企业其前身均为国家统配煤矿,财务核算基础健全,管理规范。三类是市县属煤矿,包括集体所有制煤矿等,生产规模相对较小,财务核算相对健全;四类是乡镇煤矿和民营煤矿,以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为主,生产管理相对混乱,财务核算不健全。
一二类企业具有经营范围广(洗煤、炼焦、火力发电、机械制造、建筑安装、房地产、水泥生产、金融、运输、劳务服务等)、跨区域生产经营、异地核算等特点,一般实行集团化管理,其部门庞杂(有内设的医院、学校、食堂、宾馆、社区、三产企业等),机构设置、内部管理及核算层次复杂(集团下设多级子公司、分公司),但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统一采购、统一销售、分地生产,下属各生产煤矿(或煤炭采掘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只负责生产,开采的原煤或洗煤由集团公司(或矿务局)集中或相对集中统一销售结算。三四类企业一般为中小型煤炭采掘企业(或中小煤矿),生产规模较小,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管理。
3.大中型以上煤炭采掘业信息化管理程度高
大中型以上煤炭采掘企业广泛使用企业管理软件,其中部分使用ERP管理系统。ERP(Enterprise Resourses Planning)是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业务流程涵盖各个方面,煤炭采掘企业的物资、运销、财务信息高度集成整合,实现了煤炭销售、库存管理、物料采购、成本控制的有机统一和信息共享。
(三)煤炭采掘业采掘加工流程图
1.开采流程见图
矿井设计
巷道开采
掘进
放工作面
开采煤层
运输传送
原煤
提升筛选
图10-10-1 开采流程
2.原煤洗选(销售)流程见图10-10-2。
原煤
销售(商品煤)
入 洗( 主、副产品)
精煤
块煤
洗混
副产品
煤泥
矸石
集团公司集中销售
直接销售(地销)
主产品
图10-10-2 原煤洗选(销售)流程
(四)煤炭采掘业经营特点
1.原材料供应
煤炭采掘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一般包括:坑木、电缆、工矿配件、钢材、大型材料、雷管炸药和油品、电力等燃料动力。主要从煤机公司、化工品经销单位、农产品经营者个人、木材经营者、林业部门和电力部门等购入。大中型煤炭采掘企业一般设立供应公司或供应科统一采购管理原材料。
2.煤炭销售方式
(1)大中型煤炭采掘企业一般不直接与用煤企业发生业务往来(除部分地销煤外),其销售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集中直接销售,即下属各煤矿作为生产车间(不独立核算),煤炭出矿后即由集团公司销售部门统一管理,统一销售各煤矿生产的煤炭;二是集中间接销售,即下属各煤矿(相对独立核算)将煤炭销售给集团公司销售部门(或运销公司、销售公司、运销处、煤质运销科等),集团公司销售部门再销售给用煤企业(如:电厂、钢厂、洗(选)煤企业、炼焦企业、煤炭经销商等),下属各煤矿凭过磅单数量和准运证情况与集团公司销售部门结算。
(2)中小煤炭采掘企业一般生产规模较小,实行产供销一体化,销售对象直接面向客户。部分小煤矿销售时存在对煤炭进行“二次加工”,掺杂塞假,以次充好,以矸充煤的现象。
3.煤炭销售运输形式及结算价格
一是火车直达。通过专线、国铁运输直接到达客户要求的货站,销售按离矿价或合同价结算,运费代收代付;二是港转煤销售。通过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运到港口,通达货船(专用语)出口或销往中国沿海各省,按离岸价结算,运费计入营业费用;三是船运销售。销往沿江、沿河、沿海等地,销售按离岸价(特指煤炭专用语)结算,运费计入营业费用;四是汽车运输。地销煤(或直销煤、车销煤)通过汽车组织外销,一般直接销售给本地的个体运输户、煤炭经销商或最终消费者,按直接收款方式结算货款或现金结算;
五是配煤销售。根据特定的用户需求,将外购不同煤质的煤炭(如:发热量、灰分、含硫量等)与自产煤炭掺兑销售,一般在港口等地通过皮带机按一定的办法和比例掺兑,按离岸价结算。
4.生产销售简要流程见图10-10-3。
工作面煤
井底煤仓
井口箕斗
地面煤仓
洗煤厂入洗
火车、汽车运输
精煤仓
输送带
销售部门登
记发运台账
调度部门登
记生产台账
图10-10-3 生产销售简要流程
(五)煤炭采掘业部分参考指标
不同的煤炭采掘企业由于地质地貌、规模、生产条件和采掘技术有差异,下列部分指标仅供参考。
1.生产吨煤所耗用材料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为:矿用配件及矿用材料占52%~60%,电费占15%~19%,其他占20%~30%。
2.生产吨煤耗坑木约为1根,吨煤耗电约为8~23千瓦时,吨煤生产工资约为28~38元,毛利率约为40%~50%。
3.大中型以上煤炭采掘企业多数内部自建洗煤厂,精煤、块煤、洗混煤等主产品的回收率一般在80%~85%左右,副产品约占12%~17%(其中洗矸约占3%~7%),损耗约占3%。
(六)煤炭采掘业财务核算
1.核算方法
国有煤炭采掘企业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大中型煤炭采掘企业一般实行会计电算化,使用ERP系统、用友、能源煤炭记账等软件;中小煤炭采掘企业多沿用手工记账。在核算中与其他行业的不同是:煤炭采掘企业必须提取塌陷赔偿费、维简费及井巷费用等。维简费是煤炭采掘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费用,按照吨煤产量从成本中提取,可以税前扣除,用于更新固定资产。
2.使用ERP系统的大中型煤炭采掘企业的财务核算
引入ERP管理系统的大中型煤炭采掘企业,实现了统一的财务核算、统一的物资供应、统一的煤炭销售。财务高度集中,统一设置会计科目,统一编制会计报表,全公司一套总账,会计凭证统一编号,所属各单位分别保管,各单位会计核算既保持相对独立又受集团公司的统一管理。分公司(或统算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直接结算,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开具内部调拨单(或结算单),不生成会计凭证。
ERP中的财务模块(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系统的生产控制模块(计划、制造)、物流管理模块(分销、采购、库存管理)有相应接口,可将生产、采购、销售活动输入的信息自动计入财务模块生成总账、会计
报表。系统中会计科目、客户名称、企业所属单位等均是用数字代码来表示,以便查询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及会计报表等。
使用ERP系统的煤炭采掘企业一般财务核算简单流程见图10-10-4。
财务模块
生产控制模块
物流管理模块
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
计划
制造
分销
采购
库存
集团公司ERP
采集信息,自动编制生产、采购、销售会计凭证
总账、会计报表
明细账
图10-10-4 使用ERP系统的煤炭采掘企业一般财务核算简单流程
3.实行集团化管理集中间接销售的下属煤矿的财务核算
(1)材料核算。供应部门根据煤矿生产用料计划,采购材料并入库,供应部门开具三联收料单,一联随同发票至财务挂账或付款。如月末发票未到,财务部门根据供应部门稽核后的收料单据做估价材料入账,并根据稽核的领料单做材料分配入成本。
(2)生产成本核算。月末,集团公司销售部门(或运销处等)、煤矿调度部门、煤矿销售部门、煤矿财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月底盘点,最终确定当月生产量及发运量。煤矿财务部门根据当月生产量进行成本分配及结转等有关账务处理。
(3)销售核算。一是直接销售(或地销、就地销售)。煤矿销售部门根据集团公司签批的销售量与客户签订销售协议,开具售煤通知单(包括销售数量和价格),客户持通知单至煤矿财务部门交款。煤矿财务部门根据售煤通知单向客户收取煤款并开具收据。煤矿销售部门根据财务收据给客户发煤。客户可持交款收据及煤矿销售部门发煤证明到财务开具发票,财务部门根据发票记账联做收入账务处理;二是集团公司统一销售。由集团公司销售部门(或运销处)给煤矿开具售煤结算单(包括数量和单价),煤矿财务部门根据结算单给集团公司销售部门(或运销处)开具发票做收入。
(4)下属煤矿一般财务核算流程见图10-10-5。
集团公司
生产矿
工资
部门
供应部门
财务
部门
销售
部门
调度部门
其他科室
根据工资表发放工资,工资汇总表分配工资
根据收料单及发票记账,领料单分配材料
售煤通知单财务收款并开具发票
月末
盘点
盘点表
销售部门(或运销处)
费用报销
财务根据结算单,开发 票
汇总各成本、费用,根据煤种产量及销量分配生产成本,结转销售成本、计算盈亏、上报集团公司 机电
部门
电费分解
表及发票
其他处室
图10-10-5 下属煤矿的一般财务核算流程
4.结算方式
煤炭采掘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般使用银行汇票、转账、信用卡等银行划款方式结算,与少数个体户、私营企业、不需要发票的单位或消费者个人等使用现金、信用卡等方式结算。
(七)煤炭采掘企业纳税方式
1.实行集团化管理的大中型煤炭采掘企业纳税方式
(1)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一般由集团公司汇总缴纳。
(2)增值税纳税方式。一般采用三种方式申报缴纳:一是就地申报,就地缴纳。集团公司下属各煤矿分别向属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汇总申报,分别在属地缴纳。由集团公司汇总申报,将应交增值税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各煤矿在属地缴纳;三是汇总申报缴纳。由集团公司统一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由国税机关按合理办法(如生产量比例)按区域分配税款。
2.中小型煤炭采掘企业纳税方式
中小型煤炭采掘企业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申报缴纳税款。
二、煤炭采掘业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煤炭采掘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财务核算方式决定了其常见涉税问题是销售煤炭不入账、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煤炭等。检查煤炭采掘企业主要从了解其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特点入手,熟悉会计核算,具体分析容易出现涉税问题的薄弱环节,结合账簿查找问题。检查重点是收入、成本、费用,难点是生产数量、销售数量以及收入的确认。本节内容主要适用于设置会计账簿,能进行会计核算的煤炭采掘企业(不
适用于无账或不建账的小煤窑),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等。一般企业所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及房产税等其他主要地方税种的检查可参阅本书相关内容。
煤炭采掘业常见涉税问题
(一)销售煤炭产品不入账,隐匿收入或隐匿原煤数量
(二)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煤炭产品,转移税款及利润
(三)销售煤炭长期挂账,隐瞒收入或隐瞒原煤数量
(四)人为分解煤炭销售收入,少缴税款
(五)自产煤炭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六)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
(七)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八)销售报废矿车不计应税收入
(九)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多转成本费用
(十)未按规定取得运费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多列成本费用
(十一)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多转成本费用
(十二)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
(十三)井下固定资产既提取维简费又提取折旧,税前重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未有明确规定) (十四)附设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骗取税收优惠
(一)销售煤炭产品不入账,隐匿收入或隐匿原煤数量
【问题描述】
1.销售煤炭取得的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销售掺煤矸石涨吨的煤炭给不需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销售洗煤产生的煤泥、洗矸等副产品,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4.在建工程试运行期间销售煤炭,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5.隐匿原煤销售数量,少缴税款。
【主要检查方法】
1.了解企业基本经营管理情况。查询税务登记资料和申报资料等,熟悉其职能部门的管理状况、纳税方式、财务核算、销售管理、物资采购及供应管理方式。
2.全面调取资料。从财务、生产调度、销售、磅房和站台、洗煤厂、档案室等部门调取生产台账、销售台账、合同、过磅单、托运单、原煤入洗统计表、简报、内部文件等原始资料,把调取磅房资料作为重点。
3.分析比对原始资料与财务数据。
(1)比对财务资料与合同、过磅单、生产报表(台账)、销售报表(台账)的差异,核实煤炭产量和销量。
(2)核对原煤计量统计表、原煤入(洗)选统计表与财务账面记载原煤入洗、产成品入库情况有无差异,是否存在不计或少计煤泥、洗矸等副产品的问题。
(3)以耗用品数量测产量,实施关联稽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的规定,以吨煤工资、吨煤耗电量、吨煤耗坑木、吨煤火工品消耗量的合理性测算产量,与企业账务记载产量相核对。
4.采取外调等手段收集账外经营证据。
(1)以规模(设计生产能力)查产量。到国土资源部门提取开采能力和开采计划信息,或到煤管部门提取当年动用储量信息,或到矿管部门提取开采平面图和掘进图,核定当年开采量,将生产许可证上的产量与企业申报产量对比,落实差异。
(2)以购货企业实际购买煤炭产品数量为线索进行外调。以地销煤为突破口,以站台出货记录为重点,核实购销数量,同时辅以外围取证。
5.检查资金收支。核对银行对账单与财务日记账及各类往来账,核实有无大额坐支现金情况,调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和信用卡信息,核对有无利用信用卡和现金交易进行业务的结算情况,查明真实情况。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10-10-6所示。
了解基本情况
实施突击检查
实施外调
分析比对数据
核查资金
查询税务管理资料
熟悉机构设置,收集经营管理信息
收集财务资料
收集合同、生产、
销售、磅房、入洗资料、档案文件等
财务资料与合同、生产资料、磅房销售资料等比对
财务数据与入洗统计表
生产能力分析
到监督管理部门提取当年生产量信息
调查周围地销煤客户或有举报线索
核对银行对账单
与财务日记账
调查有关个
人储蓄账户
销售煤炭及副产品不入账
核对账簿资料与原始资料,并落实取证
图10-10-6 销售煤炭产品不入账检查流程
【实例】
[例10-10-1]稽查人员在对某煤矿进行检查时,从财务部门调取了用于内部管理的产销存一览表,从销售部门调取了磅房统计表,从磅房调取了过磅单。经与财务账簿登记的销售数量核对,发现数量差异较大。稽查人员又对其全部银行账户进行了调查,查证了账外收入的银行存款账户,在此基础上又对部分窑厂、宾馆、饭店、洗浴中心、个体户、居民等不需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调查,对掺杂煤矸石后涨吨煤炭的销售情况进行了核实,确认了销售煤炭产品不入账的事实。
(二)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煤炭产品,转移税款及利润
【问题描述】
集团公司下属煤炭采掘企业(煤矿)与集团公司销售部门、与集团公司其他企业之间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调拨销售煤炭产品,在不同地区及企业间转移税款及利润。
【主要检查方法】
1.了解同期同品种同质量的地销煤价格及销售情况。
2.查阅煤炭采掘企业与集团公司销售部门、与集团公司其他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相关内部文件,核对关联企业间的购销业务是否正常,与同期同质地的地销煤价格相比是否明显偏低,有无通过非正常转让价格调整增值税税负及利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间所得税税率差异进行利润转移或利用汇总纳税核算形式少缴税款的问题。
3.对煤炭采掘企业与集团公司销售部门之间存在购销价格明显偏低的,进行外调核实集团公司销售部门对外销售价格(如:集团公司销售情况表等),并依法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4.对存在关联交易行为且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规定进行全面合理调整,依法确定应纳税额。
【图示】
检查过程如如图10-10-7所示。
了解地销煤情况
查阅购销合同、协议
外调集团公司对外
销售价
统计列表关联
企业名单
核对关联企业间的购销业务,核实价格偏低,进行合理调整,依法确定应纳税额
关联企业间销售煤炭,价格明显偏低,在地区及企业间转移税款及利润
图10-10-7 向关联企业销售煤炭产品检查流程
【实例】
[例10-10-2]稽查人员检查集团公司下属跨地区经营、异地核算的某煤矿时发现:一是该煤矿向其他独立核算的关联企业销售煤炭,原煤(含洗混煤)价格低于正常市场价格60-90元/吨,煤泥价格低于正常市场价格25-30元/吨;二是该煤矿按照集团公司的内部文件要求,分煤炭品种以原煤低于正常销售价格100-160元/吨、洗精煤低于正常销售价格150-2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集团销售部门,集团销售部门再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电煤价格销售给电厂(有销售合同)。由于该煤矿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煤炭产品,导致其在当地缴纳的税款少于应缴纳的税款。稽查人员参照同期同质地销煤及集团销售部门销售合同价进行纳税调整,避免了关联企业间以明显偏低价格在不同地区和企业间调整税负,转移利润。
(三)销售煤炭长期挂账,隐瞒收入或隐瞒原煤数量
【问题描述】
1.销售煤炭、煤泥、煤矸石等产品取得的收入挂往来账户,不开或少开发票,隐瞒应税收入。
2.任意调节收入,不缴、少缴或推迟缴纳税款。
【主要检查方法】
1.调取销售部门资料。查阅销售合同及结算方式,收集出煤井口、洗煤厂、销售部门、磅房等部门的第一手原始资料。
2.分析核对原始资料与账面数据。将原煤计量统计资料、原煤洗选统计资料和账面记载原煤入洗、产成品入库情况对照检查,有无少计产成品问题;将销售部门、非火车运输的地销磅房、车运(火车运输)磅房的煤炭销售情况统计资料、购货方预付款后取得的提煤凭证(煤卡)等资料,与账面记载的销售情况对照检查,有无煤炭已经发出不记账,不计或少计收入挂往来账,故意隐瞒收入、推迟做收入或隐瞒原煤销售数量。
3.检查运输发票。根据运输发票上载明的购货单位,分户审阅运费发票,分析比对发生运输业务的时间、距离、货物数量、运价及所运用的运输工具等有无违背营业常规,与运输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匹配,进而从运输部门调查其实际销货数量。
4.检查“应收(付)账款”、“其他应收(付)款”等往来账户。按实际销售煤炭产品数量、同期同类销售价格计算应取得的收入,与往来账户登记的金额进行对比,确认未结转的收入。
5.外调核实。选取有较大疑点的业务,进行外调核实。以当地购货客户为重点进行外调取证,核实购销情况。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10-10-8所示。
分析核对数据
调取销售资料
销售煤炭长期挂账,隐瞒收入或隐瞒原煤销售数量
收集井口、洗煤厂、销售部门、磅房原始销售统计资料(台账)
查阅销售合同
入洗统计表与
账面数据
磅房、煤卡销售与
账面记载销售核对
统计购货单位
的运费发票
检查往来账户
长期挂账的往来账户
有关联关系的往来账户
选取疑点大的业务
外调核实
与账面记载的销售情况核对
查找实际销售量
检查运输
发票
图10-10-8 销售煤炭长期挂账检查流程
【实例】
[例10-10-3]稽查人员检查某煤矿时发现,预收账款账户年初、年末余额相差较大。检查人员调取了当年的销煤过磅原始记录,与预收账款明细账进行了核对,查实了该煤矿预收某物资贸易公司购煤款记预收账款账户,在发出原煤后一直未按规定结转收入的违法事实。
(四)人为分解煤炭销售收入,少缴税款
【问题描述】
1.生产销售煤炭又负责运输,将运输收入从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者擅自将运费改名为装卸费,缴纳营业税。
2.采取双票结算(或两票结算),人为地将销售煤炭收入分解为售价和运输收入两部分,售价填开普通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运输收入填开运输发票缴纳营业税。
【主要检查方法】
1.查阅与长期客户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向销售部门了解销售情况、运输方式、结算形式和结算价格。了解当地煤炭市场价格行情,掌握正常煤炭销售价格。
2.比对核实企业申报的运费收入是否符合规定。稽查人员可利用国地税部门之间关于运费的比对信息,进一步查明情况。
3.分析计算各项数据,比对同行业运费数据。分析企业发生运输行为的可能性、合理性,判断运价率(吨运费)有无偏高或畸高现象。
4.核实运输业务的真实性。抽取部分运输发票载明的承运单位进行外调,核实业务是否真实发生。
5.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费用类”等账户。核实有无将运费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将收取的运费冲减费用的情况。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10-10-9所示。
查阅销售合同及运输协议等
销售结算情况
运输方式及
结算情况
了解煤炭
市场行情
核对购销业务
是否正常
分析、比对、核实运费业务情况
核实运输行为
的合理真实
检查相关账户
其他业务收入
费用类账户
运输收入是否缴纳了营业税,是否将煤炭收入采取双票,降低了增值税计税标准
人为分解煤炭销售收入和运费,混淆税种
图10-10-9 分解煤炭销售收入检查流程
【实例】
[例10-10-4]稽查人员检查某煤矿时发现该矿煤炭销售价格偏低(排除关联企业外),与当地煤炭市场行情不符。经进一步调查,取得了该矿与购货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上注明: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煤炭价格每吨低于市场正常价格60-100元,其余差价部分开入货运发票。该矿未按实际发生的吨公里计算运费并开具运费发票,人为将煤炭收入分解为部分煤炭销售收入和运费收入,少缴税款。
(五)自产煤炭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问题描述】
1.将自产煤炭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2.将自产煤炭用于投资、分配、换取资料、无偿捐助、发出生活福利用煤、外援煤(关系煤)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主要检查方法】
1.了解内部机构职能部门设置情况。要求企业提供并实地调查核实其职能部门设置和通讯联系方式。
2.检查非应税项目的生产成本费用构成情况,核实有无耗用自产产品。
3.检查“生产成本”、“产成品”、“长期投资”、“应付股利”等对应账户。核实有无自产煤炭产品不入库,直接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其他项目未按视同销售处理。
4.检查“产成品”(或“库存商品”)账户。核实其贷方发生数的去向和用途,有无直接用煤炭换取资料、生活福利品或发出关系煤、无偿捐助等而未按视同销售处理。
5.核对发煤原始资料与财务账面销售数量。检查企业有无将煤炭不入产成品账,直接从井口运出以换取生活福利品或捐赠,不计应税收入。审查各生产工区的计件工资表、调查运输装卸单位、突击检查磅房的发煤原始资料等,获得实际发出煤炭数量,与财务账簿登记的销售数量核对。
6.检查计税价格。核对视同销售业务计提的销项税金是否正确,有无采用成本价作为计税依据的情况。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10-10-10所示。
了解核实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检查非应税项目的生产成本费用构成
检查生产成本、产成品及对应账户或账簿
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学校、家属区等非应税项目是否耗用自产煤炭
自产煤炭是否入账,是否用于换取生活福利品、无偿捐赠、投资、分配等未视同销售
核对发煤原始资料与财务销售数量
自产煤炭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分配、无偿捐赠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税金计算是否正确
检查计税价格
图10-10-10 视同销售行为检查流程
【实例】
[例10-10-5]稽查人员检查某煤矿时,发现其锅炉房用煤量较大,结合“产成品”账、主营业务表(销售、结存),查看了“产成品”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及相应凭证,查实该企业锅炉房使用自产煤炭为生产区和家属区提供热力,其中为家属区提供的煤炭未按规定做视同销售处理,少缴税款。
(六)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
【问题描述】
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
【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或“产成品”)、“生产成本”等科目,调阅相关凭证,查看有无附有《进货退出及索取折扣折让证明单》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退货在冲减收入的同时,是否同数量增加了财务账和保管账的库存商品;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有无冲减了收入;若是实物折扣,有无入账,是否未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规定处理,实物款额有无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七)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问题描述】
1.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
2.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主要检查方法】
1.实地了解煤矿驻地周边群众、单位用水、用电、用汽等情况。
2.检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账户。煤炭采掘企业常常为附近的乡镇企业、农村照明及有关单位提供电力,收取转供电收入长期挂“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账户或冲减相关费用,不计、少计收入。
3.检查水、电、汽分配表。检查各月电力分配表,查看有无向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无偿提供电力而未计销售的情况,结合“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支出”等账户进行检查。
4.检查各月材料分配表。结合“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账户进行检查,看有无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检查计税价格是否正确。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10-10-11所示。
了解驻地情况
检查水电汽
分配表
检查其他业务收入、往来、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
检查往来账户、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账户
检查材料
分配表
驻地周围用水电汽的来源
检查计税依据
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
对外销售、投资、分配、无偿赠送外购的材料、水、电、汽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图10-10-11 购进货物用于对外销售等检查流程
(八)销售报废矿车不计应税收入
【问题描述】
煤炭采掘企业每年大批量购进矿车等低值易耗品,在销售报废矿车时不计收入。
【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低值易耗品等物资购进情况。有无大批量购进矿车等低值易耗物品而无相应的报废情况,重点审查矿车的购进、周转使用与报废情况是否相吻合。
2.检查废旧材料及低值易耗品销售情况。审查账面有无销售废旧材料的记录,将金额、数量与购进情况以及保管账记录进行对比核实。
3.检查适用税率。审查有无销售废旧材料错按4%的征收率减半计税,而不按17%的税率计税的情况。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10-10-12所示。
检查低值易耗品购进情况
检查低值易耗品销售情况
检查适用税率
核对账面记载情况与低值易耗品保管账簿,有无销售低值易耗品不入账或错用税率情况
销售报废矿车不计应税收入
图10-10-12 销售报废矿车检查流程
【实例】
[例10-10-6]稽查人员检查某煤矿,发现该企业每年大批量购进矿车等低值易耗物品,但账面记录的销售相关废旧材料的收入较少。稽查人员通过与调取的废旧物资保管账进行对照检查,查实了该企业销售报废矿车少计收入的税收违法事实。
(九)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多转成本费用
【问题描述】
1. 购进热力、电力、原材料等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多转成本费用。
2.出租的固定资产(如支架)发生维修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内设幼儿园、公园、医院、食堂、离退休所、招待所、宾馆、职工培训中心、家属区、基建办、建筑设计院等部门用料,职工培训用料,房屋建筑物修缮用料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多转成本费用。
【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在建工程、集体福利、非应税项目等成本费用构成情况,核实有无耗用外购已抵扣进项税额货物的情况。
2.重点抽查。选择与基建有关的几种大宗物资,如:钢材、水泥、门窗、砖瓦等,掌握材料的原始分配数据及煤炭企业与“三产”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对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进行检查。
3.检查材料分配表。查看企业有无将外购的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生活福利等未转出进项税额,可对应“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账户进行检查。
4.检查“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核实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生活福利等用料有无少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少转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
5.检查电力分配表及“应付福利费”账户。核实有无将职工居民用电未转出或少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
(十)未按规定取得运费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多列成本费用
【问题描述】
1.发生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通勤车费、垫路运费、租车运费、垃圾运费等。
2.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不规范的运输发票,申报抵扣税款。
(1)取得虚开、带未开具运输发票,如取得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带未开具运输发票。
(2)取得虚假或不实的运输发票。
(3)取得为自己开具的运输发票。
(4)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
(5)取得运费价格、运输里程、运输数量不合理的运输发票。将装卸费、保险费开成运费,开具的运费发票数量与实际运输数量不符。
(6)取得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
【主要检查方法】
1.了解运输客户情况,查阅有关的运输合同和业务往来资料(如:送货人签单等原始凭证),与账面资料进行核对。
2.检查“费用类”科目。检查购销固定资产的运费有无计入成本费用,有无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
3.分析比对行业数据。根据市场单车运费和销售数量估算出运费总额,与账面数比对;按运输公司名称将运费分户统计,筛选出不符合营业常规的运输业务,重点检查运输业务(如:运输货物名称、数量、承运人等)的真实性及运输发票的合法性,有无运价率不正常不合理的情况,有无接受虚开或虚假行为。
4.检查资金流向。注意有无相应资金的结算,重点审核资金统筹企业的内部银行或内部结算中心资金运转情况。
5.实施外调。选取有疑点的运输发票,发函或派人调查发票的真伪,核实有无真实业务。
6.检查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核实有无将装卸费、保险费、通勤车运费、垫路运费、租车运费、垃圾运费等也作为抵扣税款的依据。
(十一)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多转成本费用
【问题描述】
1.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2.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
3.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扩大成本费用。
【主要检查方法】
1.调取查阅农产品收购合同。了解销货方、农产品范围、收购价款、数量、结算等情况,核实有无出现不符合市场行情的异常情况。
2.审查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填开的真实性。
(1)审核扣除的范围。审核免税农产品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扣税项目是否属于免税农产品,有无将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收购的货物是否为自产农产品。
(2)审查计税金额。检查分析当期免税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核实有无故意抬高价格的情况,检查付款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注意农产品的支付对象及结算方式,若是以现金以外的结算方式付款,应列为检查重点。
(3)审查购进数量与计入成本耗用的数量是否相符。通过测算吨煤消耗坑木数量是否真实合理,判断购进原木数量是否异常。
3.对销货方进行调查,了解销货方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核实其销售的农产品是否为自产,销售数量是否超过其实际生产能力。
(十二)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
【问题描述】
1.购进固定资产未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进行账务处理。
2.购进固定资产化整为零,作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
【主要检查方法】
1.调取固定资产管理资料。调取“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固定资产目录等详细情况记录。
2.查阅固定资产台账。结合煤炭行业会计制度及大中型煤炭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目录。
3.审阅购进低值易耗品、备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货清单》,将清单填列的项目与相关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项目进行核对,将有可能拆零入账的项目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4.检查“材料采购”、“低值易耗品”、“原材料-配品、配件”明细账等,看有无将“固定资产”列“低值易耗品”和“原材料”申报抵扣税款,有无将资本性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5.实地检查。核实大型机器配件账、物是否相符,是否化整为零作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
6.注意检查固定资产盘盈情况,核实有无将拆零入账的固定资产通过盘盈的方式进行调账,有无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不进行账务处理而形成账外资产的情况。
(十三)井下固定资产既提取维简费又提取折旧,税前重复扣除
【问题描述】
1.井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2.井下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用税前扣除。
3.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税前扣除。
【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提取维简费的井下固定资产范围。井下固定资产包括井巷建筑物、直接用于采煤的生产设备、传导设备、动力设备、综采综掘设备和安全设备等,核实是否超范围提取维简费。
2.检查维简费的使用范围。维简费的主要支出项目为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矿井(露天)技术改造、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矿区生产补充勘探、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搬迁赔偿、矿井新技术的推广、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等,核实是否超范围支出维简费。
3.检查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了解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和管理状况。
4.核对固定资产登记簿与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查看计提折旧的明细项目有无包含井下固定资产,如无明细计算表,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计算应提取的折旧与已提折旧额相比较,核实有无多提折旧的情况。
5.检查租赁经营业务(指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相分离,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集团公司统一进行划转)。核实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煤矿)有无以维简费的形式进入了成本,同时固定资产的管理单位又以折旧费的形式进入了成本,重复进行税前扣除。
(十四)附设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骗取税收优惠
【问题描述】
附设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违反资源综合利用电力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骗取国家税款问题。
【主要检查方法】
查账核实煤矸石、煤泥的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是否达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比例,审阅报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无销售外购电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区别新旧所得税法优惠方式的差异情况。 (十五)个别小型煤炭采掘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描述】
个别小型煤炭采掘企业,将煤炭销售给不要发票的客户(个体户、居民等),然后用于给煤炭经销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多开发票多抵扣税款,给国家造成损失。
【检查方法】
具体检查方法参见第三章《增值税检查方法》第六节有关内容。
思考题:
1.大中型煤炭采掘企业主要采用什么销售方式?
2.煤炭采掘企业如采用销售煤炭不入账的手段偷税,如何进行检查?
第十节 煤炭采掘业检查方法
一、煤炭采掘业生产经营及核算特点
(一)煤炭采掘业简述
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被喻为“工业的口粮”。煤炭采掘业是以煤炭采掘、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和高风险、高利润产业。 煤炭产品按照煤化程度分为褐煤、烟煤和无烟煤;按照用途和发热量分为动力煤和炼焦煤;按照生产工艺分为原煤和洗选煤等。
(二)煤炭采掘业管理特点
1.实行许可经营制度,由多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开办煤炭采掘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及复工通知书。其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探矿权、采矿权,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颁发采矿权许可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以及特种人员的培训上岗,环保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负责监管雷管炸药等民爆物品。
2.组织形式多元化,管理体系复杂化
煤炭采掘企业按照生产规模和隶属关系可分为四类:一类是国家级大型及特大型煤炭企业,二类是省属重点大中型煤炭企业。这两类企业其前身均为国家统配煤矿,财务核算基础健全,管理规范。三类是市县属煤矿,包括集体所有制煤矿等,生产规模相对较小,财务核算相对健全;四类是乡镇煤矿和民营煤矿,以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为主,生产管理相对混乱,财务核算不健全。
一二类企业具有经营范围广(洗煤、炼焦、火力发电、机械制造、建筑安装、房地产、水泥生产、金融、运输、劳务服务等)、跨区域生产经营、异地核算等特点,一般实行集团化管理,其部门庞杂(有内设的医院、学校、食堂、宾馆、社区、三产企业等),机构设置、内部管理及核算层次复杂(集团下设多级子公司、分公司),但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统一采购、统一销售、分地生产,下属各生产煤矿(或煤炭采掘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只负责生产,开采的原煤或洗煤由集团公司(或矿务局)集中或相对集中统一销售结算。三四类企业一般为中小型煤炭采掘企业(或中小煤矿),生产规模较小,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管理。
3.大中型以上煤炭采掘业信息化管理程度高
大中型以上煤炭采掘企业广泛使用企业管理软件,其中部分使用ERP管理系统。ERP(Enterprise Resourses Planning)是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业务流程涵盖各个方面,煤炭采掘企业的物资、运销、财务信息高度集成整合,实现了煤炭销售、库存管理、物料采购、成本控制的有机统一和信息共享。
(三)煤炭采掘业采掘加工流程图
1.开采流程见图
矿井设计
巷道开采
掘进
放工作面
开采煤层
运输传送
原煤
提升筛选
图10-10-1 开采流程
2.原煤洗选(销售)流程见图10-10-2。
原煤
销售(商品煤)
入 洗( 主、副产品)
精煤
块煤
洗混
副产品
煤泥
矸石
集团公司集中销售
直接销售(地销)
主产品
图10-10-2 原煤洗选(销售)流程
(四)煤炭采掘业经营特点
1.原材料供应
煤炭采掘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一般包括:坑木、电缆、工矿配件、钢材、大型材料、雷管炸药和油品、电力等燃料动力。主要从煤机公司、化工品经销单位、农产品经营者个人、木材经营者、林业部门和电力部门等购入。大中型煤炭采掘企业一般设立供应公司或供应科统一采购管理原材料。
2.煤炭销售方式
(1)大中型煤炭采掘企业一般不直接与用煤企业发生业务往来(除部分地销煤外),其销售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集中直接销售,即下属各煤矿作为生产车间(不独立核算),煤炭出矿后即由集团公司销售部门统一管理,统一销售各煤矿生产的煤炭;二是集中间接销售,即下属各煤矿(相对独立核算)将煤炭销售给集团公司销售部门(或运销公司、销售公司、运销处、煤质运销科等),集团公司销售部门再销售给用煤企业(如:电厂、钢厂、洗(选)煤企业、炼焦企业、煤炭经销商等),下属各煤矿凭过磅单数量和准运证情况与集团公司销售部门结算。
(2)中小煤炭采掘企业一般生产规模较小,实行产供销一体化,销售对象直接面向客户。部分小煤矿销售时存在对煤炭进行“二次加工”,掺杂塞假,以次充好,以矸充煤的现象。
3.煤炭销售运输形式及结算价格
一是火车直达。通过专线、国铁运输直接到达客户要求的货站,销售按离矿价或合同价结算,运费代收代付;二是港转煤销售。通过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运到港口,通达货船(专用语)出口或销往中国沿海各省,按离岸价结算,运费计入营业费用;三是船运销售。销往沿江、沿河、沿海等地,销售按离岸价(特指煤炭专用语)结算,运费计入营业费用;四是汽车运输。地销煤(或直销煤、车销煤)通过汽车组织外销,一般直接销售给本地的个体运输户、煤炭经销商或最终消费者,按直接收款方式结算货款或现金结算;
五是配煤销售。根据特定的用户需求,将外购不同煤质的煤炭(如:发热量、灰分、含硫量等)与自产煤炭掺兑销售,一般在港口等地通过皮带机按一定的办法和比例掺兑,按离岸价结算。
4.生产销售简要流程见图10-10-3。
工作面煤
井底煤仓
井口箕斗
地面煤仓
洗煤厂入洗
火车、汽车运输
精煤仓
输送带
销售部门登
记发运台账
调度部门登
记生产台账
图10-10-3 生产销售简要流程
(五)煤炭采掘业部分参考指标
不同的煤炭采掘企业由于地质地貌、规模、生产条件和采掘技术有差异,下列部分指标仅供参考。
1.生产吨煤所耗用材料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为:矿用配件及矿用材料占52%~60%,电费占15%~19%,其他占20%~30%。
2.生产吨煤耗坑木约为1根,吨煤耗电约为8~23千瓦时,吨煤生产工资约为28~38元,毛利率约为40%~50%。
3.大中型以上煤炭采掘企业多数内部自建洗煤厂,精煤、块煤、洗混煤等主产品的回收率一般在80%~85%左右,副产品约占12%~17%(其中洗矸约占3%~7%),损耗约占3%。
(六)煤炭采掘业财务核算
1.核算方法
国有煤炭采掘企业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大中型煤炭采掘企业一般实行会计电算化,使用ERP系统、用友、能源煤炭记账等软件;中小煤炭采掘企业多沿用手工记账。在核算中与其他行业的不同是:煤炭采掘企业必须提取塌陷赔偿费、维简费及井巷费用等。维简费是煤炭采掘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费用,按照吨煤产量从成本中提取,可以税前扣除,用于更新固定资产。
2.使用ERP系统的大中型煤炭采掘企业的财务核算
引入ERP管理系统的大中型煤炭采掘企业,实现了统一的财务核算、统一的物资供应、统一的煤炭销售。财务高度集中,统一设置会计科目,统一编制会计报表,全公司一套总账,会计凭证统一编号,所属各单位分别保管,各单位会计核算既保持相对独立又受集团公司的统一管理。分公司(或统算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直接结算,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开具内部调拨单(或结算单),不生成会计凭证。
ERP中的财务模块(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系统的生产控制模块(计划、制造)、物流管理模块(分销、采购、库存管理)有相应接口,可将生产、采购、销售活动输入的信息自动计入财务模块生成总账、会计
报表。系统中会计科目、客户名称、企业所属单位等均是用数字代码来表示,以便查询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及会计报表等。
使用ERP系统的煤炭采掘企业一般财务核算简单流程见图10-10-4。
财务模块
生产控制模块
物流管理模块
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
计划
制造
分销
采购
库存
集团公司ERP
采集信息,自动编制生产、采购、销售会计凭证
总账、会计报表
明细账
图10-10-4 使用ERP系统的煤炭采掘企业一般财务核算简单流程
3.实行集团化管理集中间接销售的下属煤矿的财务核算
(1)材料核算。供应部门根据煤矿生产用料计划,采购材料并入库,供应部门开具三联收料单,一联随同发票至财务挂账或付款。如月末发票未到,财务部门根据供应部门稽核后的收料单据做估价材料入账,并根据稽核的领料单做材料分配入成本。
(2)生产成本核算。月末,集团公司销售部门(或运销处等)、煤矿调度部门、煤矿销售部门、煤矿财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月底盘点,最终确定当月生产量及发运量。煤矿财务部门根据当月生产量进行成本分配及结转等有关账务处理。
(3)销售核算。一是直接销售(或地销、就地销售)。煤矿销售部门根据集团公司签批的销售量与客户签订销售协议,开具售煤通知单(包括销售数量和价格),客户持通知单至煤矿财务部门交款。煤矿财务部门根据售煤通知单向客户收取煤款并开具收据。煤矿销售部门根据财务收据给客户发煤。客户可持交款收据及煤矿销售部门发煤证明到财务开具发票,财务部门根据发票记账联做收入账务处理;二是集团公司统一销售。由集团公司销售部门(或运销处)给煤矿开具售煤结算单(包括数量和单价),煤矿财务部门根据结算单给集团公司销售部门(或运销处)开具发票做收入。
(4)下属煤矿一般财务核算流程见图10-10-5。
集团公司
生产矿
工资
部门
供应部门
财务
部门
销售
部门
调度部门
其他科室
根据工资表发放工资,工资汇总表分配工资
根据收料单及发票记账,领料单分配材料
售煤通知单财务收款并开具发票
月末
盘点
盘点表
销售部门(或运销处)
费用报销
财务根据结算单,开发 票
汇总各成本、费用,根据煤种产量及销量分配生产成本,结转销售成本、计算盈亏、上报集团公司 机电
部门
电费分解
表及发票
其他处室
图10-10-5 下属煤矿的一般财务核算流程
4.结算方式
煤炭采掘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般使用银行汇票、转账、信用卡等银行划款方式结算,与少数个体户、私营企业、不需要发票的单位或消费者个人等使用现金、信用卡等方式结算。
(七)煤炭采掘企业纳税方式
1.实行集团化管理的大中型煤炭采掘企业纳税方式
(1)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一般由集团公司汇总缴纳。
(2)增值税纳税方式。一般采用三种方式申报缴纳:一是就地申报,就地缴纳。集团公司下属各煤矿分别向属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汇总申报,分别在属地缴纳。由集团公司汇总申报,将应交增值税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各煤矿在属地缴纳;三是汇总申报缴纳。由集团公司统一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由国税机关按合理办法(如生产量比例)按区域分配税款。
2.中小型煤炭采掘企业纳税方式
中小型煤炭采掘企业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申报缴纳税款。
二、煤炭采掘业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煤炭采掘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财务核算方式决定了其常见涉税问题是销售煤炭不入账、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煤炭等。检查煤炭采掘企业主要从了解其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特点入手,熟悉会计核算,具体分析容易出现涉税问题的薄弱环节,结合账簿查找问题。检查重点是收入、成本、费用,难点是生产数量、销售数量以及收入的确认。本节内容主要适用于设置会计账簿,能进行会计核算的煤炭采掘企业(不
适用于无账或不建账的小煤窑),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等。一般企业所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及房产税等其他主要地方税种的检查可参阅本书相关内容。
煤炭采掘业常见涉税问题
(一)销售煤炭产品不入账,隐匿收入或隐匿原煤数量
(二)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煤炭产品,转移税款及利润
(三)销售煤炭长期挂账,隐瞒收入或隐瞒原煤数量
(四)人为分解煤炭销售收入,少缴税款
(五)自产煤炭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六)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
(七)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八)销售报废矿车不计应税收入
(九)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多转成本费用
(十)未按规定取得运费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多列成本费用
(十一)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多转成本费用
(十二)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
(十三)井下固定资产既提取维简费又提取折旧,税前重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未有明确规定) (十四)附设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骗取税收优惠
(一)销售煤炭产品不入账,隐匿收入或隐匿原煤数量
【问题描述】
1.销售煤炭取得的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销售掺煤矸石涨吨的煤炭给不需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销售洗煤产生的煤泥、洗矸等副产品,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4.在建工程试运行期间销售煤炭,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5.隐匿原煤销售数量,少缴税款。
【主要检查方法】
1.了解企业基本经营管理情况。查询税务登记资料和申报资料等,熟悉其职能部门的管理状况、纳税方式、财务核算、销售管理、物资采购及供应管理方式。
2.全面调取资料。从财务、生产调度、销售、磅房和站台、洗煤厂、档案室等部门调取生产台账、销售台账、合同、过磅单、托运单、原煤入洗统计表、简报、内部文件等原始资料,把调取磅房资料作为重点。
3.分析比对原始资料与财务数据。
(1)比对财务资料与合同、过磅单、生产报表(台账)、销售报表(台账)的差异,核实煤炭产量和销量。
(2)核对原煤计量统计表、原煤入(洗)选统计表与财务账面记载原煤入洗、产成品入库情况有无差异,是否存在不计或少计煤泥、洗矸等副产品的问题。
(3)以耗用品数量测产量,实施关联稽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的规定,以吨煤工资、吨煤耗电量、吨煤耗坑木、吨煤火工品消耗量的合理性测算产量,与企业账务记载产量相核对。
4.采取外调等手段收集账外经营证据。
(1)以规模(设计生产能力)查产量。到国土资源部门提取开采能力和开采计划信息,或到煤管部门提取当年动用储量信息,或到矿管部门提取开采平面图和掘进图,核定当年开采量,将生产许可证上的产量与企业申报产量对比,落实差异。
(2)以购货企业实际购买煤炭产品数量为线索进行外调。以地销煤为突破口,以站台出货记录为重点,核实购销数量,同时辅以外围取证。
5.检查资金收支。核对银行对账单与财务日记账及各类往来账,核实有无大额坐支现金情况,调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和信用卡信息,核对有无利用信用卡和现金交易进行业务的结算情况,查明真实情况。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10-10-6所示。
了解基本情况
实施突击检查
实施外调
分析比对数据
核查资金
查询税务管理资料
熟悉机构设置,收集经营管理信息
收集财务资料
收集合同、生产、
销售、磅房、入洗资料、档案文件等
财务资料与合同、生产资料、磅房销售资料等比对
财务数据与入洗统计表
生产能力分析
到监督管理部门提取当年生产量信息
调查周围地销煤客户或有举报线索
核对银行对账单
与财务日记账
调查有关个
人储蓄账户
销售煤炭及副产品不入账
核对账簿资料与原始资料,并落实取证
图10-10-6 销售煤炭产品不入账检查流程
【实例】
[例10-10-1]稽查人员在对某煤矿进行检查时,从财务部门调取了用于内部管理的产销存一览表,从销售部门调取了磅房统计表,从磅房调取了过磅单。经与财务账簿登记的销售数量核对,发现数量差异较大。稽查人员又对其全部银行账户进行了调查,查证了账外收入的银行存款账户,在此基础上又对部分窑厂、宾馆、饭店、洗浴中心、个体户、居民等不需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调查,对掺杂煤矸石后涨吨煤炭的销售情况进行了核实,确认了销售煤炭产品不入账的事实。
(二)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煤炭产品,转移税款及利润
【问题描述】
集团公司下属煤炭采掘企业(煤矿)与集团公司销售部门、与集团公司其他企业之间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调拨销售煤炭产品,在不同地区及企业间转移税款及利润。
【主要检查方法】
1.了解同期同品种同质量的地销煤价格及销售情况。
2.查阅煤炭采掘企业与集团公司销售部门、与集团公司其他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相关内部文件,核对关联企业间的购销业务是否正常,与同期同质地的地销煤价格相比是否明显偏低,有无通过非正常转让价格调整增值税税负及利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间所得税税率差异进行利润转移或利用汇总纳税核算形式少缴税款的问题。
3.对煤炭采掘企业与集团公司销售部门之间存在购销价格明显偏低的,进行外调核实集团公司销售部门对外销售价格(如:集团公司销售情况表等),并依法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4.对存在关联交易行为且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规定进行全面合理调整,依法确定应纳税额。
【图示】
检查过程如如图10-10-7所示。
了解地销煤情况
查阅购销合同、协议
外调集团公司对外
销售价
统计列表关联
企业名单
核对关联企业间的购销业务,核实价格偏低,进行合理调整,依法确定应纳税额
关联企业间销售煤炭,价格明显偏低,在地区及企业间转移税款及利润
图10-10-7 向关联企业销售煤炭产品检查流程
【实例】
[例10-10-2]稽查人员检查集团公司下属跨地区经营、异地核算的某煤矿时发现:一是该煤矿向其他独立核算的关联企业销售煤炭,原煤(含洗混煤)价格低于正常市场价格60-90元/吨,煤泥价格低于正常市场价格25-30元/吨;二是该煤矿按照集团公司的内部文件要求,分煤炭品种以原煤低于正常销售价格100-160元/吨、洗精煤低于正常销售价格150-2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集团销售部门,集团销售部门再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电煤价格销售给电厂(有销售合同)。由于该煤矿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煤炭产品,导致其在当地缴纳的税款少于应缴纳的税款。稽查人员参照同期同质地销煤及集团销售部门销售合同价进行纳税调整,避免了关联企业间以明显偏低价格在不同地区和企业间调整税负,转移利润。
(三)销售煤炭长期挂账,隐瞒收入或隐瞒原煤数量
【问题描述】
1.销售煤炭、煤泥、煤矸石等产品取得的收入挂往来账户,不开或少开发票,隐瞒应税收入。
2.任意调节收入,不缴、少缴或推迟缴纳税款。
【主要检查方法】
1.调取销售部门资料。查阅销售合同及结算方式,收集出煤井口、洗煤厂、销售部门、磅房等部门的第一手原始资料。
2.分析核对原始资料与账面数据。将原煤计量统计资料、原煤洗选统计资料和账面记载原煤入洗、产成品入库情况对照检查,有无少计产成品问题;将销售部门、非火车运输的地销磅房、车运(火车运输)磅房的煤炭销售情况统计资料、购货方预付款后取得的提煤凭证(煤卡)等资料,与账面记载的销售情况对照检查,有无煤炭已经发出不记账,不计或少计收入挂往来账,故意隐瞒收入、推迟做收入或隐瞒原煤销售数量。
3.检查运输发票。根据运输发票上载明的购货单位,分户审阅运费发票,分析比对发生运输业务的时间、距离、货物数量、运价及所运用的运输工具等有无违背营业常规,与运输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匹配,进而从运输部门调查其实际销货数量。
4.检查“应收(付)账款”、“其他应收(付)款”等往来账户。按实际销售煤炭产品数量、同期同类销售价格计算应取得的收入,与往来账户登记的金额进行对比,确认未结转的收入。
5.外调核实。选取有较大疑点的业务,进行外调核实。以当地购货客户为重点进行外调取证,核实购销情况。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10-10-8所示。
分析核对数据
调取销售资料
销售煤炭长期挂账,隐瞒收入或隐瞒原煤销售数量
收集井口、洗煤厂、销售部门、磅房原始销售统计资料(台账)
查阅销售合同
入洗统计表与
账面数据
磅房、煤卡销售与
账面记载销售核对
统计购货单位
的运费发票
检查往来账户
长期挂账的往来账户
有关联关系的往来账户
选取疑点大的业务
外调核实
与账面记载的销售情况核对
查找实际销售量
检查运输
发票
图10-10-8 销售煤炭长期挂账检查流程
【实例】
[例10-10-3]稽查人员检查某煤矿时发现,预收账款账户年初、年末余额相差较大。检查人员调取了当年的销煤过磅原始记录,与预收账款明细账进行了核对,查实了该煤矿预收某物资贸易公司购煤款记预收账款账户,在发出原煤后一直未按规定结转收入的违法事实。
(四)人为分解煤炭销售收入,少缴税款
【问题描述】
1.生产销售煤炭又负责运输,将运输收入从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者擅自将运费改名为装卸费,缴纳营业税。
2.采取双票结算(或两票结算),人为地将销售煤炭收入分解为售价和运输收入两部分,售价填开普通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运输收入填开运输发票缴纳营业税。
【主要检查方法】
1.查阅与长期客户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向销售部门了解销售情况、运输方式、结算形式和结算价格。了解当地煤炭市场价格行情,掌握正常煤炭销售价格。
2.比对核实企业申报的运费收入是否符合规定。稽查人员可利用国地税部门之间关于运费的比对信息,进一步查明情况。
3.分析计算各项数据,比对同行业运费数据。分析企业发生运输行为的可能性、合理性,判断运价率(吨运费)有无偏高或畸高现象。
4.核实运输业务的真实性。抽取部分运输发票载明的承运单位进行外调,核实业务是否真实发生。
5.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费用类”等账户。核实有无将运费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将收取的运费冲减费用的情况。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10-10-9所示。
查阅销售合同及运输协议等
销售结算情况
运输方式及
结算情况
了解煤炭
市场行情
核对购销业务
是否正常
分析、比对、核实运费业务情况
核实运输行为
的合理真实
检查相关账户
其他业务收入
费用类账户
运输收入是否缴纳了营业税,是否将煤炭收入采取双票,降低了增值税计税标准
人为分解煤炭销售收入和运费,混淆税种
图10-10-9 分解煤炭销售收入检查流程
【实例】
[例10-10-4]稽查人员检查某煤矿时发现该矿煤炭销售价格偏低(排除关联企业外),与当地煤炭市场行情不符。经进一步调查,取得了该矿与购货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上注明: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煤炭价格每吨低于市场正常价格60-100元,其余差价部分开入货运发票。该矿未按实际发生的吨公里计算运费并开具运费发票,人为将煤炭收入分解为部分煤炭销售收入和运费收入,少缴税款。
(五)自产煤炭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问题描述】
1.将自产煤炭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2.将自产煤炭用于投资、分配、换取资料、无偿捐助、发出生活福利用煤、外援煤(关系煤)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主要检查方法】
1.了解内部机构职能部门设置情况。要求企业提供并实地调查核实其职能部门设置和通讯联系方式。
2.检查非应税项目的生产成本费用构成情况,核实有无耗用自产产品。
3.检查“生产成本”、“产成品”、“长期投资”、“应付股利”等对应账户。核实有无自产煤炭产品不入库,直接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其他项目未按视同销售处理。
4.检查“产成品”(或“库存商品”)账户。核实其贷方发生数的去向和用途,有无直接用煤炭换取资料、生活福利品或发出关系煤、无偿捐助等而未按视同销售处理。
5.核对发煤原始资料与财务账面销售数量。检查企业有无将煤炭不入产成品账,直接从井口运出以换取生活福利品或捐赠,不计应税收入。审查各生产工区的计件工资表、调查运输装卸单位、突击检查磅房的发煤原始资料等,获得实际发出煤炭数量,与财务账簿登记的销售数量核对。
6.检查计税价格。核对视同销售业务计提的销项税金是否正确,有无采用成本价作为计税依据的情况。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10-10-10所示。
了解核实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检查非应税项目的生产成本费用构成
检查生产成本、产成品及对应账户或账簿
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学校、家属区等非应税项目是否耗用自产煤炭
自产煤炭是否入账,是否用于换取生活福利品、无偿捐赠、投资、分配等未视同销售
核对发煤原始资料与财务销售数量
自产煤炭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分配、无偿捐赠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税金计算是否正确
检查计税价格
图10-10-10 视同销售行为检查流程
【实例】
[例10-10-5]稽查人员检查某煤矿时,发现其锅炉房用煤量较大,结合“产成品”账、主营业务表(销售、结存),查看了“产成品”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及相应凭证,查实该企业锅炉房使用自产煤炭为生产区和家属区提供热力,其中为家属区提供的煤炭未按规定做视同销售处理,少缴税款。
(六)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
【问题描述】
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
【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或“产成品”)、“生产成本”等科目,调阅相关凭证,查看有无附有《进货退出及索取折扣折让证明单》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退货在冲减收入的同时,是否同数量增加了财务账和保管账的库存商品;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有无冲减了收入;若是实物折扣,有无入账,是否未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规定处理,实物款额有无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七)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问题描述】
1.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
2.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主要检查方法】
1.实地了解煤矿驻地周边群众、单位用水、用电、用汽等情况。
2.检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账户。煤炭采掘企业常常为附近的乡镇企业、农村照明及有关单位提供电力,收取转供电收入长期挂“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账户或冲减相关费用,不计、少计收入。
3.检查水、电、汽分配表。检查各月电力分配表,查看有无向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无偿提供电力而未计销售的情况,结合“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支出”等账户进行检查。
4.检查各月材料分配表。结合“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账户进行检查,看有无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检查计税价格是否正确。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10-10-11所示。
了解驻地情况
检查水电汽
分配表
检查其他业务收入、往来、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
检查往来账户、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账户
检查材料
分配表
驻地周围用水电汽的来源
检查计税依据
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
对外销售、投资、分配、无偿赠送外购的材料、水、电、汽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图10-10-11 购进货物用于对外销售等检查流程
(八)销售报废矿车不计应税收入
【问题描述】
煤炭采掘企业每年大批量购进矿车等低值易耗品,在销售报废矿车时不计收入。
【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低值易耗品等物资购进情况。有无大批量购进矿车等低值易耗物品而无相应的报废情况,重点审查矿车的购进、周转使用与报废情况是否相吻合。
2.检查废旧材料及低值易耗品销售情况。审查账面有无销售废旧材料的记录,将金额、数量与购进情况以及保管账记录进行对比核实。
3.检查适用税率。审查有无销售废旧材料错按4%的征收率减半计税,而不按17%的税率计税的情况。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10-10-12所示。
检查低值易耗品购进情况
检查低值易耗品销售情况
检查适用税率
核对账面记载情况与低值易耗品保管账簿,有无销售低值易耗品不入账或错用税率情况
销售报废矿车不计应税收入
图10-10-12 销售报废矿车检查流程
【实例】
[例10-10-6]稽查人员检查某煤矿,发现该企业每年大批量购进矿车等低值易耗物品,但账面记录的销售相关废旧材料的收入较少。稽查人员通过与调取的废旧物资保管账进行对照检查,查实了该企业销售报废矿车少计收入的税收违法事实。
(九)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多转成本费用
【问题描述】
1. 购进热力、电力、原材料等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多转成本费用。
2.出租的固定资产(如支架)发生维修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内设幼儿园、公园、医院、食堂、离退休所、招待所、宾馆、职工培训中心、家属区、基建办、建筑设计院等部门用料,职工培训用料,房屋建筑物修缮用料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多转成本费用。
【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在建工程、集体福利、非应税项目等成本费用构成情况,核实有无耗用外购已抵扣进项税额货物的情况。
2.重点抽查。选择与基建有关的几种大宗物资,如:钢材、水泥、门窗、砖瓦等,掌握材料的原始分配数据及煤炭企业与“三产”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对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进行检查。
3.检查材料分配表。查看企业有无将外购的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生活福利等未转出进项税额,可对应“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账户进行检查。
4.检查“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核实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生活福利等用料有无少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少转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
5.检查电力分配表及“应付福利费”账户。核实有无将职工居民用电未转出或少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
(十)未按规定取得运费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多列成本费用
【问题描述】
1.发生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通勤车费、垫路运费、租车运费、垃圾运费等。
2.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不规范的运输发票,申报抵扣税款。
(1)取得虚开、带未开具运输发票,如取得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带未开具运输发票。
(2)取得虚假或不实的运输发票。
(3)取得为自己开具的运输发票。
(4)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
(5)取得运费价格、运输里程、运输数量不合理的运输发票。将装卸费、保险费开成运费,开具的运费发票数量与实际运输数量不符。
(6)取得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
【主要检查方法】
1.了解运输客户情况,查阅有关的运输合同和业务往来资料(如:送货人签单等原始凭证),与账面资料进行核对。
2.检查“费用类”科目。检查购销固定资产的运费有无计入成本费用,有无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
3.分析比对行业数据。根据市场单车运费和销售数量估算出运费总额,与账面数比对;按运输公司名称将运费分户统计,筛选出不符合营业常规的运输业务,重点检查运输业务(如:运输货物名称、数量、承运人等)的真实性及运输发票的合法性,有无运价率不正常不合理的情况,有无接受虚开或虚假行为。
4.检查资金流向。注意有无相应资金的结算,重点审核资金统筹企业的内部银行或内部结算中心资金运转情况。
5.实施外调。选取有疑点的运输发票,发函或派人调查发票的真伪,核实有无真实业务。
6.检查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核实有无将装卸费、保险费、通勤车运费、垫路运费、租车运费、垃圾运费等也作为抵扣税款的依据。
(十一)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多转成本费用
【问题描述】
1.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2.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
3.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扩大成本费用。
【主要检查方法】
1.调取查阅农产品收购合同。了解销货方、农产品范围、收购价款、数量、结算等情况,核实有无出现不符合市场行情的异常情况。
2.审查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填开的真实性。
(1)审核扣除的范围。审核免税农产品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扣税项目是否属于免税农产品,有无将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收购的货物是否为自产农产品。
(2)审查计税金额。检查分析当期免税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核实有无故意抬高价格的情况,检查付款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注意农产品的支付对象及结算方式,若是以现金以外的结算方式付款,应列为检查重点。
(3)审查购进数量与计入成本耗用的数量是否相符。通过测算吨煤消耗坑木数量是否真实合理,判断购进原木数量是否异常。
3.对销货方进行调查,了解销货方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核实其销售的农产品是否为自产,销售数量是否超过其实际生产能力。
(十二)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
【问题描述】
1.购进固定资产未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进行账务处理。
2.购进固定资产化整为零,作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
【主要检查方法】
1.调取固定资产管理资料。调取“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固定资产目录等详细情况记录。
2.查阅固定资产台账。结合煤炭行业会计制度及大中型煤炭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目录。
3.审阅购进低值易耗品、备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货清单》,将清单填列的项目与相关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项目进行核对,将有可能拆零入账的项目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4.检查“材料采购”、“低值易耗品”、“原材料-配品、配件”明细账等,看有无将“固定资产”列“低值易耗品”和“原材料”申报抵扣税款,有无将资本性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5.实地检查。核实大型机器配件账、物是否相符,是否化整为零作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
6.注意检查固定资产盘盈情况,核实有无将拆零入账的固定资产通过盘盈的方式进行调账,有无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不进行账务处理而形成账外资产的情况。
(十三)井下固定资产既提取维简费又提取折旧,税前重复扣除
【问题描述】
1.井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2.井下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用税前扣除。
3.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税前扣除。
【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提取维简费的井下固定资产范围。井下固定资产包括井巷建筑物、直接用于采煤的生产设备、传导设备、动力设备、综采综掘设备和安全设备等,核实是否超范围提取维简费。
2.检查维简费的使用范围。维简费的主要支出项目为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矿井(露天)技术改造、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矿区生产补充勘探、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搬迁赔偿、矿井新技术的推广、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等,核实是否超范围支出维简费。
3.检查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了解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和管理状况。
4.核对固定资产登记簿与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查看计提折旧的明细项目有无包含井下固定资产,如无明细计算表,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计算应提取的折旧与已提折旧额相比较,核实有无多提折旧的情况。
5.检查租赁经营业务(指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相分离,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集团公司统一进行划转)。核实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煤矿)有无以维简费的形式进入了成本,同时固定资产的管理单位又以折旧费的形式进入了成本,重复进行税前扣除。
(十四)附设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骗取税收优惠
【问题描述】
附设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违反资源综合利用电力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骗取国家税款问题。
【主要检查方法】
查账核实煤矸石、煤泥的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是否达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比例,审阅报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无销售外购电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区别新旧所得税法优惠方式的差异情况。 (十五)个别小型煤炭采掘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描述】
个别小型煤炭采掘企业,将煤炭销售给不要发票的客户(个体户、居民等),然后用于给煤炭经销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多开发票多抵扣税款,给国家造成损失。
【检查方法】
具体检查方法参见第三章《增值税检查方法》第六节有关内容。
思考题:
1.大中型煤炭采掘企业主要采用什么销售方式?
2.煤炭采掘企业如采用销售煤炭不入账的手段偷税,如何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