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历史经纬

2010年12月20日,国宝级钓鱼岛历史文献《(《浮生六记》卷五)册封琉球国记略(《海国记》)》钱梅溪手抄本原件在北京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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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本政府罔顾这一事实,至今仍坚持1972年3月外务省发表的所谓《我国关于尖阁诸岛(即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笔者注)领有权的基本见解》。基于这一陈旧而荒唐的“基本见解”,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采取的强硬立场导致中日关系恶化、民众对立情绪上升。为防止领土争议继续对中日战略互惠关系造成干扰,有必要追根溯源,澄清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历史经纬。

日本政府的所谓“基本见解”是:“自1885年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冲绳县当局等途径再三实地调查,慎重确认尖阁诸岛不仅为无人岛,而且没有受到清朝统治的痕迹。在此基础上,于1895年1月14日,在内阁会议上决定在岛上建立标桩,以正式列入我国领土。”(1972年3月8日“外务省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日本外务省中国课(处)监修:《日中关系基本资料集1970—1992》,东京,财团法人霞山会发行,1993年11月20日,第73页。中文版见日本国驻中国大使馆网站)这就是日本有关这些岛屿领土主张的所谓基本“依据”。这等于承认,在1885年以前日本政府没有调查更没有占有过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那么,在此之前,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究竟属于哪个国家?是不是无主地?谈及钓鱼岛主权归属,首先必须澄清这些问题。

大量古代权威文献证明,在1895年日本利用甲午战争之机窃取钓鱼岛之前,中国至少已先于日本500多年发现、认识并实际利用了这些岛屿。冲绳在1879年被日本正式吞并之前为“琉球国”,曾是接受中国册封的海上独立王国,根本不是日本领土。1895年之前,琉球乃至被日本吞并后的冲绳都只有36岛而从未包括钓鱼岛。中国与琉球之间的国界线在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这是中国、琉球、日本三国历史文献中的一致看法。

一、中国明清时期的历史记载

据记载,早自1372年开始,明太祖便派杨载作为册封使出使琉球,琉球的中山王也遣其弟随杨载入明,朝贡受封。明帝赐闽人36姓善操舟者赴琉球,以利往来朝贡(《大清一统志》,1744年,第280卷)。此后,历代册封使留下许多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不属于琉球而属于中国的历史记录。对此,古代琉球人也是认同的。

在中国的历史文献中,公元610年《随书·流求国传》中记载赴琉球所经由的高华屿即钓鱼岛(鞠德源著:《钓鱼岛正名》,北京,昆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1页、140页)。一般认为,最早记载钓鱼岛名称之一的是明朝永乐元年,即1403年《顺风相送》一

书。书中使用的名称为“钓鱼屿”和“赤坎屿”,即今天的钓鱼岛、赤尾屿(据考证,《顺风相送》是现存最早记载钓鱼岛的史籍之一,英国牛津大学波德林(Bodleian)图书馆存有该书的誊抄本。见郑海麟:“《顺风相送》所载钓鱼台列屿史实考释”,《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1997年版,第14—27页)。这证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最迟是在1372年至1403年之间即被中国赴琉球的册封使船最先发现,并作为海上航行的标志予以利用(吴天颖:《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北京,1994年8月,第25—28页)。

1534年,明朝第十一次册封使陈侃与前来迎接的琉球人一起乘船赴琉球,并在《使琉球录》中明确记载:“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鼓舞于舟,喜达于家。”(陈侃:《使琉球录》,明嘉靖十三年(1534年),北京,中国国家图书馆分馆善本馆藏书,第25页)“古米山”又称“姑米山”、“古米岛”,即现在冲绳的久米岛;“夷人”指当时船上的琉球人。这表明,当时的琉球人认为过了钓鱼岛列岛,到达古米岛(久米岛)后才算回到自己的国家,而钓鱼屿、黄毛屿(黄尾屿)、赤屿(赤尾屿)等则不属于琉球。

1561年,册封使郭汝霖所著《重编使琉球录》中有以下记载:“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风,即可望姑米山(久米岛)矣。”(郭汝霖:《重编使琉球录》,明嘉靖四十年(1561年),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使琉球录三种》,台北,1970年12月出版,第73—76页)这段话更清楚地证实,当时中国已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中最靠近琉球的赤尾屿作为与琉球分界的标志。

1556年,郑舜功奉命赴日考察半年后撰写了《日本一鉴》一书。该书“万里长歌”篇中明确记载了钓鱼岛属于台湾:“取小东岛之鸡笼山,……约至十更,取钓鱼屿。……自梅花渡澎湖,之小东,至琉球,到日本,……钓鱼屿小东小屿也。”(转引自郑海麟:《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1997年版,第60页)所谓“小东”,即当时对台湾的一种称呼。这说明,中国当时已认定钓鱼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清朝时期,中国与琉球的界线在钓鱼岛附属岛屿赤尾屿南面海槽一带,已成为中国航海家的基本常识。清朝第二次册封使汪楫1683年赴琉球,翌年写下《使琉球杂录》。该书记载了他途经钓鱼岛、赤尾屿后为避海难而祭祀时,船上人告诉他船所经过的海槽(当时称“过郊”或“过沟”)即“中外之界也”(汪楫:《使琉球杂录》,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北京,中国国家图书馆分馆善本馆藏书)。

当时对日本及琉球影响最大的,堪称是清康熙册封副使徐葆光(1719年赴琉)所著《中山传信录》。该书引述琉球权威学者程顺则《指南广义》一书中的论述指出,赴琉球的海上航路是:由闽安镇出五虎门,取鸡笼头,经花瓶屿、彭家山、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取

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马齿岛,入琉球那霸港(徐葆光:《中山传信录》,康熙五十八年(1719),北京,中国国家图书馆分馆善本馆藏书,《国家图书馆藏琉球资料汇编》中册36页。该书中三次提到钓鱼台,两次提到钓鱼屿)。中国古代的“镇山”原指主山。所谓“界上镇山”,可理解为琉球那霸西南海上边界的主岛。这是将姑米山作为中琉之间分界标志的又一可靠佐证。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早在明代,钓鱼岛就已被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海上防区。当时,倭寇十分猖獗,经常伙同中国当地海盗骚扰中国浙江、福建沿海一带。1561年,明朝抗倭名将胡宗宪与郑若曾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1621年茅元仪绘制出版的中国海防图《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等,都将“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纳入其中,视为抵御倭寇骚扰浙闽的海上前沿。

二、古代琉球王国和日本的文献记载

琉球王府权威史书——琉球宰相向象贤监修的《琉球国中山世鉴》(1650年),转引陈侃“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之说,认定赤尾屿及其以西岛屿非琉球领土。1708年,琉球大学者程顺则在《指南广义》一书中也称,姑米山(久米岛)为“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而琉球学者1950年出版的《南岛风土记》一书指出,程顺则所著《指南广义》中的附图,是根据1392年明朝选派福建36姓赴琉移民时的航海图绘制的。([日]东恩那纳宽惇:《南岛风土记》,冲绳文化协会,冲绳,昭和25年(1950年)3月版,第455页。)这证明,中国册封使船发现和利用钓鱼岛早于琉球人。至迟在18世纪初,中、琉两国便认定双方海上边界在久米岛和赤尾屿之间。

日本最早有钓鱼岛记载的书面材料当属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其中钓鱼台等岛屿的着色与中国大陆相同,并未包括在琉球范围内。1876年日本陆军参谋局绘制的《大日本全图》、1873年大槻文彦出版的《琉球新志》一书所附《琉球诸岛全图》等,均不含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转引自郑海麟:《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1997年版,第126—128页)。 日本官方关于冲绳地理最早的权威著作是1877年出版的《冲绳志》。该书作者系1875年受明治政府委派到琉球推行“废藩立县”的官员伊地知贞馨。他在冲绳全岛名称和附图中均未提到钓鱼岛或“尖阁诸岛”([日]伊地知贞馨:《冲绳志》,1877年,美国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日文部藏书)。

即便在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并将其称为“冲绳县”后,也没有改变上述界限。直到1895年之前,冲绳只有36岛,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1880年,清政府与明治政府就琉球归属谈判时,中日双方确认,琉球总共36岛,其中未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同年10月7日,日方向中方提交的正式文件《宫古八重山两岛考略》及所附地图中均无钓鱼岛或“尖阁诸岛”([日]田中敬一编:《琉球事件记录》(一),详见鞠德源:《日本国窃土源流 钓鱼列屿主权辨》上册,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2001年5月版,第102—104页)。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事实,充分证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绝非琉球的一部分,更不是所谓日本的固有领土。

日本已故著名历史学家、京都大学教授井上清经过查阅历史文献,在专著《“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中指出:明治时代(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离开中国文献而言及钓鱼岛的文献,实际上一个也找不到。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日]井上清:《“尖阁”列岛——鱼钓诸屿的历史解明》,日本现代评论社,1972年10月,第14页)。他强调,“钓鱼岛等岛屿最迟从明代起便是中国领土。这一事实不仅是中国人,就连琉球人、日本人也都确实承认”([日]井上清:《“尖阁”列岛——鱼钓诸屿的历史解明》,日本现代评论社,1972年10月,第58页)。

三、日本窃取钓鱼岛前后的史实与国际法解释

日本方面称,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发现”黄尾屿有大量信天翁栖息,羽毛可销往欧洲,便于1885年请求冲绳县令允许其开拓,并在岛上竖立标记,上写“黄尾岛古贺开垦”。日本政府以此为据,称钓鱼岛是“无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的,而非甲午战争时从中国夺取的。其实不然,因当时日本政府根本没敢立即批准。1885年日本明治政府反复调查后已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非无主地,而属中国,故未敢轻举妄动。

直到1895年1月14日才乘甲午战争得势之机,抢在《马关条约》谈判前先行窃取了觊觎已久的钓鱼岛。中国在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中被迫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其中自然包括钓鱼岛。古贺辰四郎1896年才获准登岛开发,而同年日本“关于冲绳县郡构成之敕令”中尚未提及钓鱼岛。因而日本政府的所谓“先占”根本不成立。 1943年《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和贪欲所获取之所有土地。”《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王绳祖、何春超、吴世民编选:《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17世纪中叶—1945年),法律出版社,北京,1988年版,第859、876页)根据这些国际法文件,日本此前窃取的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都应归还中国。日本既已接受《波茨坦公告》,钓鱼岛等岛屿连同台湾一起在法理上已归还中国(吴天颖:《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北京,1994年8月,第8页)。

欲盖弥彰的是,日本政府“基本见解”主张:“该列岛历史上一直是我国领土西南诸岛的组成部分,不包括在根据明治28年生效的下关条约(即《马关条约》)接受割让的台湾及澎湖诸岛之内。”([日]1972年3月8日“外务省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日本外务省中国课(处)监修:《日中关系基本资料集1970—1992》,东京,财团法人霞山会发行,1993年11月20日,第73页)然而,日方没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前半句话。《马关条约》第2条规定,中国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王绳祖、何春超、吴世民编选:《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17世纪中叶—1945年),法律出版社,北京,1988年版,第290页)。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便包括在其中,只不过如同花瓶屿等其他台湾附属岛屿一样,未在条约中一一列举而已。

日本政府“基本见解”称:“尖阁列岛也未包括在根据《旧金山和约》第2条日本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3条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包括在根据去年(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有关琉球诸岛及大东岛协定归还我国施政权的地域之中”。“美国将托管地区交给日本后,其自然是日本的领土”。外务省认为,“尖阁诸岛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由美国施政的地区,中国并未对这一事实提出任何异议,这表明中国并没有认为尖阁诸岛为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后半期,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浮出水面后,才首次提出尖阁诸岛领有权问题”([日]1972年3月8日“外务省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日本外务省中国课(处)监修:《日中关系基本资料集1970—1992》,东京,财团法人霞山会发行,1993年11月20日,第73页)。

这显然不符合事实。《旧金山和约》草案刚一出笼,时任中国外交部长周恩来便发表声明指出:“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国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1951年日本政府曾就《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地理概念所做解释为,“历史上的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群岛,大体是指旧琉球王的势力所及范围”([日]每日新闻社《对日和平条约》,东京,1952年,第36页。转引自郑海麟:《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1997年版,第154、155页)。然而,旧琉球王从未把钓鱼岛列岛作为琉球的一部分,所以仅按经纬度划定领土归属是行不通的。

1971年10月,美国政府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美]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听证会第92届国会记录,1971年10月27日至29日,第91页)同年美国参议院批准“归还冲绳协定”时,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称:尽管美国将该群岛的管辖权交还日本,但是在中日双方对群岛对抗性的领土主张中,美国将采取中立立场,不偏向于争端中的任何一方。直

到2010年8月16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克劳利仍就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表示:“美国的政策是长期的,从未改变。美国在钓鱼岛最终主权归属问题上没有立场。我们期待各方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四、所谓中方曾承认钓鱼岛属日的说法不成立

综上可见,日本政府关于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所谓“基本见解”完全背离了基本史实,纯属自欺欺人。目前,与其相比更具有欺骗性的是,日本还有三种企图证明中国曾经承认钓鱼岛属于日本的欺人之谈:

一是1920年中国驻长崎领事颁发给日方搭救中国渔民的“感谢状”提及“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内和洋岛(即钓鱼岛)”。然而,日本殖民统治台湾时期的这类所谓“证据”其实都不足为据。二是1958年中国出版的《世界地图集》中把“尖阁诸岛”划在冲绳范围。不过,这版地图的扉页上已注明:部分中国国界是根据抗日战争前申报地图绘制。在1956年中国出版的《世界分国图》中,冲绳并不包括钓鱼岛。三是1953年1月8日《人民日报》登载的文章称琉球群岛包括“尖阁诸岛”。经查,该文是一篇编译自日文材料的无署名“资料”。文中“嘉手纳”被按日文发音翻译为“卡台那(译音)”即是证明(《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见《人民日报》1953年1月8日第4版)。故该根据不能代表中国政府有关钓鱼岛归属的立场。

目前,日本一些政要坚称,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不存在领土问题”。但不容否认的是,中日双方都坚持对钓鱼岛拥有主权,所以领土争议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包括美国在内,国际社会并不认同日本政要的上述说法,而普遍希望中日两国根据国际法,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议。这就需要中日双方的诚意与智慧。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如果暂时解决不了,从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大局出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也许仍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作者为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

2010年12月20日,国宝级钓鱼岛历史文献《(《浮生六记》卷五)册封琉球国记略(《海国记》)》钱梅溪手抄本原件在北京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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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本政府罔顾这一事实,至今仍坚持1972年3月外务省发表的所谓《我国关于尖阁诸岛(即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笔者注)领有权的基本见解》。基于这一陈旧而荒唐的“基本见解”,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采取的强硬立场导致中日关系恶化、民众对立情绪上升。为防止领土争议继续对中日战略互惠关系造成干扰,有必要追根溯源,澄清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历史经纬。

日本政府的所谓“基本见解”是:“自1885年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冲绳县当局等途径再三实地调查,慎重确认尖阁诸岛不仅为无人岛,而且没有受到清朝统治的痕迹。在此基础上,于1895年1月14日,在内阁会议上决定在岛上建立标桩,以正式列入我国领土。”(1972年3月8日“外务省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日本外务省中国课(处)监修:《日中关系基本资料集1970—1992》,东京,财团法人霞山会发行,1993年11月20日,第73页。中文版见日本国驻中国大使馆网站)这就是日本有关这些岛屿领土主张的所谓基本“依据”。这等于承认,在1885年以前日本政府没有调查更没有占有过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那么,在此之前,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究竟属于哪个国家?是不是无主地?谈及钓鱼岛主权归属,首先必须澄清这些问题。

大量古代权威文献证明,在1895年日本利用甲午战争之机窃取钓鱼岛之前,中国至少已先于日本500多年发现、认识并实际利用了这些岛屿。冲绳在1879年被日本正式吞并之前为“琉球国”,曾是接受中国册封的海上独立王国,根本不是日本领土。1895年之前,琉球乃至被日本吞并后的冲绳都只有36岛而从未包括钓鱼岛。中国与琉球之间的国界线在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这是中国、琉球、日本三国历史文献中的一致看法。

一、中国明清时期的历史记载

据记载,早自1372年开始,明太祖便派杨载作为册封使出使琉球,琉球的中山王也遣其弟随杨载入明,朝贡受封。明帝赐闽人36姓善操舟者赴琉球,以利往来朝贡(《大清一统志》,1744年,第280卷)。此后,历代册封使留下许多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不属于琉球而属于中国的历史记录。对此,古代琉球人也是认同的。

在中国的历史文献中,公元610年《随书·流求国传》中记载赴琉球所经由的高华屿即钓鱼岛(鞠德源著:《钓鱼岛正名》,北京,昆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1页、140页)。一般认为,最早记载钓鱼岛名称之一的是明朝永乐元年,即1403年《顺风相送》一

书。书中使用的名称为“钓鱼屿”和“赤坎屿”,即今天的钓鱼岛、赤尾屿(据考证,《顺风相送》是现存最早记载钓鱼岛的史籍之一,英国牛津大学波德林(Bodleian)图书馆存有该书的誊抄本。见郑海麟:“《顺风相送》所载钓鱼台列屿史实考释”,《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1997年版,第14—27页)。这证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最迟是在1372年至1403年之间即被中国赴琉球的册封使船最先发现,并作为海上航行的标志予以利用(吴天颖:《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北京,1994年8月,第25—28页)。

1534年,明朝第十一次册封使陈侃与前来迎接的琉球人一起乘船赴琉球,并在《使琉球录》中明确记载:“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鼓舞于舟,喜达于家。”(陈侃:《使琉球录》,明嘉靖十三年(1534年),北京,中国国家图书馆分馆善本馆藏书,第25页)“古米山”又称“姑米山”、“古米岛”,即现在冲绳的久米岛;“夷人”指当时船上的琉球人。这表明,当时的琉球人认为过了钓鱼岛列岛,到达古米岛(久米岛)后才算回到自己的国家,而钓鱼屿、黄毛屿(黄尾屿)、赤屿(赤尾屿)等则不属于琉球。

1561年,册封使郭汝霖所著《重编使琉球录》中有以下记载:“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风,即可望姑米山(久米岛)矣。”(郭汝霖:《重编使琉球录》,明嘉靖四十年(1561年),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使琉球录三种》,台北,1970年12月出版,第73—76页)这段话更清楚地证实,当时中国已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中最靠近琉球的赤尾屿作为与琉球分界的标志。

1556年,郑舜功奉命赴日考察半年后撰写了《日本一鉴》一书。该书“万里长歌”篇中明确记载了钓鱼岛属于台湾:“取小东岛之鸡笼山,……约至十更,取钓鱼屿。……自梅花渡澎湖,之小东,至琉球,到日本,……钓鱼屿小东小屿也。”(转引自郑海麟:《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1997年版,第60页)所谓“小东”,即当时对台湾的一种称呼。这说明,中国当时已认定钓鱼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清朝时期,中国与琉球的界线在钓鱼岛附属岛屿赤尾屿南面海槽一带,已成为中国航海家的基本常识。清朝第二次册封使汪楫1683年赴琉球,翌年写下《使琉球杂录》。该书记载了他途经钓鱼岛、赤尾屿后为避海难而祭祀时,船上人告诉他船所经过的海槽(当时称“过郊”或“过沟”)即“中外之界也”(汪楫:《使琉球杂录》,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北京,中国国家图书馆分馆善本馆藏书)。

当时对日本及琉球影响最大的,堪称是清康熙册封副使徐葆光(1719年赴琉)所著《中山传信录》。该书引述琉球权威学者程顺则《指南广义》一书中的论述指出,赴琉球的海上航路是:由闽安镇出五虎门,取鸡笼头,经花瓶屿、彭家山、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取

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马齿岛,入琉球那霸港(徐葆光:《中山传信录》,康熙五十八年(1719),北京,中国国家图书馆分馆善本馆藏书,《国家图书馆藏琉球资料汇编》中册36页。该书中三次提到钓鱼台,两次提到钓鱼屿)。中国古代的“镇山”原指主山。所谓“界上镇山”,可理解为琉球那霸西南海上边界的主岛。这是将姑米山作为中琉之间分界标志的又一可靠佐证。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早在明代,钓鱼岛就已被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海上防区。当时,倭寇十分猖獗,经常伙同中国当地海盗骚扰中国浙江、福建沿海一带。1561年,明朝抗倭名将胡宗宪与郑若曾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1621年茅元仪绘制出版的中国海防图《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等,都将“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纳入其中,视为抵御倭寇骚扰浙闽的海上前沿。

二、古代琉球王国和日本的文献记载

琉球王府权威史书——琉球宰相向象贤监修的《琉球国中山世鉴》(1650年),转引陈侃“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之说,认定赤尾屿及其以西岛屿非琉球领土。1708年,琉球大学者程顺则在《指南广义》一书中也称,姑米山(久米岛)为“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而琉球学者1950年出版的《南岛风土记》一书指出,程顺则所著《指南广义》中的附图,是根据1392年明朝选派福建36姓赴琉移民时的航海图绘制的。([日]东恩那纳宽惇:《南岛风土记》,冲绳文化协会,冲绳,昭和25年(1950年)3月版,第455页。)这证明,中国册封使船发现和利用钓鱼岛早于琉球人。至迟在18世纪初,中、琉两国便认定双方海上边界在久米岛和赤尾屿之间。

日本最早有钓鱼岛记载的书面材料当属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其中钓鱼台等岛屿的着色与中国大陆相同,并未包括在琉球范围内。1876年日本陆军参谋局绘制的《大日本全图》、1873年大槻文彦出版的《琉球新志》一书所附《琉球诸岛全图》等,均不含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转引自郑海麟:《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1997年版,第126—128页)。 日本官方关于冲绳地理最早的权威著作是1877年出版的《冲绳志》。该书作者系1875年受明治政府委派到琉球推行“废藩立县”的官员伊地知贞馨。他在冲绳全岛名称和附图中均未提到钓鱼岛或“尖阁诸岛”([日]伊地知贞馨:《冲绳志》,1877年,美国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日文部藏书)。

即便在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并将其称为“冲绳县”后,也没有改变上述界限。直到1895年之前,冲绳只有36岛,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1880年,清政府与明治政府就琉球归属谈判时,中日双方确认,琉球总共36岛,其中未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同年10月7日,日方向中方提交的正式文件《宫古八重山两岛考略》及所附地图中均无钓鱼岛或“尖阁诸岛”([日]田中敬一编:《琉球事件记录》(一),详见鞠德源:《日本国窃土源流 钓鱼列屿主权辨》上册,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2001年5月版,第102—104页)。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事实,充分证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绝非琉球的一部分,更不是所谓日本的固有领土。

日本已故著名历史学家、京都大学教授井上清经过查阅历史文献,在专著《“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中指出:明治时代(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离开中国文献而言及钓鱼岛的文献,实际上一个也找不到。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日]井上清:《“尖阁”列岛——鱼钓诸屿的历史解明》,日本现代评论社,1972年10月,第14页)。他强调,“钓鱼岛等岛屿最迟从明代起便是中国领土。这一事实不仅是中国人,就连琉球人、日本人也都确实承认”([日]井上清:《“尖阁”列岛——鱼钓诸屿的历史解明》,日本现代评论社,1972年10月,第58页)。

三、日本窃取钓鱼岛前后的史实与国际法解释

日本方面称,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发现”黄尾屿有大量信天翁栖息,羽毛可销往欧洲,便于1885年请求冲绳县令允许其开拓,并在岛上竖立标记,上写“黄尾岛古贺开垦”。日本政府以此为据,称钓鱼岛是“无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的,而非甲午战争时从中国夺取的。其实不然,因当时日本政府根本没敢立即批准。1885年日本明治政府反复调查后已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非无主地,而属中国,故未敢轻举妄动。

直到1895年1月14日才乘甲午战争得势之机,抢在《马关条约》谈判前先行窃取了觊觎已久的钓鱼岛。中国在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中被迫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其中自然包括钓鱼岛。古贺辰四郎1896年才获准登岛开发,而同年日本“关于冲绳县郡构成之敕令”中尚未提及钓鱼岛。因而日本政府的所谓“先占”根本不成立。 1943年《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和贪欲所获取之所有土地。”《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王绳祖、何春超、吴世民编选:《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17世纪中叶—1945年),法律出版社,北京,1988年版,第859、876页)根据这些国际法文件,日本此前窃取的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都应归还中国。日本既已接受《波茨坦公告》,钓鱼岛等岛屿连同台湾一起在法理上已归还中国(吴天颖:《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北京,1994年8月,第8页)。

欲盖弥彰的是,日本政府“基本见解”主张:“该列岛历史上一直是我国领土西南诸岛的组成部分,不包括在根据明治28年生效的下关条约(即《马关条约》)接受割让的台湾及澎湖诸岛之内。”([日]1972年3月8日“外务省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日本外务省中国课(处)监修:《日中关系基本资料集1970—1992》,东京,财团法人霞山会发行,1993年11月20日,第73页)然而,日方没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前半句话。《马关条约》第2条规定,中国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王绳祖、何春超、吴世民编选:《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17世纪中叶—1945年),法律出版社,北京,1988年版,第290页)。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便包括在其中,只不过如同花瓶屿等其他台湾附属岛屿一样,未在条约中一一列举而已。

日本政府“基本见解”称:“尖阁列岛也未包括在根据《旧金山和约》第2条日本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3条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包括在根据去年(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有关琉球诸岛及大东岛协定归还我国施政权的地域之中”。“美国将托管地区交给日本后,其自然是日本的领土”。外务省认为,“尖阁诸岛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由美国施政的地区,中国并未对这一事实提出任何异议,这表明中国并没有认为尖阁诸岛为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后半期,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浮出水面后,才首次提出尖阁诸岛领有权问题”([日]1972年3月8日“外务省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日本外务省中国课(处)监修:《日中关系基本资料集1970—1992》,东京,财团法人霞山会发行,1993年11月20日,第73页)。

这显然不符合事实。《旧金山和约》草案刚一出笼,时任中国外交部长周恩来便发表声明指出:“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国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1951年日本政府曾就《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地理概念所做解释为,“历史上的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群岛,大体是指旧琉球王的势力所及范围”([日]每日新闻社《对日和平条约》,东京,1952年,第36页。转引自郑海麟:《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1997年版,第154、155页)。然而,旧琉球王从未把钓鱼岛列岛作为琉球的一部分,所以仅按经纬度划定领土归属是行不通的。

1971年10月,美国政府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美]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听证会第92届国会记录,1971年10月27日至29日,第91页)同年美国参议院批准“归还冲绳协定”时,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称:尽管美国将该群岛的管辖权交还日本,但是在中日双方对群岛对抗性的领土主张中,美国将采取中立立场,不偏向于争端中的任何一方。直

到2010年8月16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克劳利仍就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表示:“美国的政策是长期的,从未改变。美国在钓鱼岛最终主权归属问题上没有立场。我们期待各方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四、所谓中方曾承认钓鱼岛属日的说法不成立

综上可见,日本政府关于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所谓“基本见解”完全背离了基本史实,纯属自欺欺人。目前,与其相比更具有欺骗性的是,日本还有三种企图证明中国曾经承认钓鱼岛属于日本的欺人之谈:

一是1920年中国驻长崎领事颁发给日方搭救中国渔民的“感谢状”提及“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内和洋岛(即钓鱼岛)”。然而,日本殖民统治台湾时期的这类所谓“证据”其实都不足为据。二是1958年中国出版的《世界地图集》中把“尖阁诸岛”划在冲绳范围。不过,这版地图的扉页上已注明:部分中国国界是根据抗日战争前申报地图绘制。在1956年中国出版的《世界分国图》中,冲绳并不包括钓鱼岛。三是1953年1月8日《人民日报》登载的文章称琉球群岛包括“尖阁诸岛”。经查,该文是一篇编译自日文材料的无署名“资料”。文中“嘉手纳”被按日文发音翻译为“卡台那(译音)”即是证明(《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见《人民日报》1953年1月8日第4版)。故该根据不能代表中国政府有关钓鱼岛归属的立场。

目前,日本一些政要坚称,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不存在领土问题”。但不容否认的是,中日双方都坚持对钓鱼岛拥有主权,所以领土争议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包括美国在内,国际社会并不认同日本政要的上述说法,而普遍希望中日两国根据国际法,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议。这就需要中日双方的诚意与智慧。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如果暂时解决不了,从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大局出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也许仍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作者为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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