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问题的历史和影响

钓鱼岛问题的历史和影响

【摘要】:钓鱼岛列屿由于其地质和海洋资源、特殊的战略位置、特殊的历史,是的钓鱼岛问题成了中日两国久拖不决的一个悬案。本文就钓鱼岛列屿的法律地位和现状进行分析,论证钓鱼岛列屿属于中国是不可否认的历史和法律事实。而钓鱼岛争端的始末过程,明显的暴露了日本对钓鱼岛非法窃取性。钓鱼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发展,两国同为亚洲大国,合则两利,斗则两伤,只有相互携手,才能开创亚洲美好的未来。

【关键词】:中国;钓鱼岛;主权地位;中日关系

一、钓鱼岛

钓鱼岛(中国台湾,称之为“钓鱼台岛”,日本称之为尖阁群岛)问题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争议问题。近年来, 日本不断在钓鱼岛问题上制造事端,以显示其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2008年6月10日冲绳县海上保安厅在钓鱼岛附近的海域撞沉我国台湾渔船,造成多人落海,并对船长进行了拘押。虽然事后以日方道歉收尾,但日本一直对钓鱼岛进行戒备。事实表明:钓鱼岛问题依然是中日之间随时可能发生摩擦的不稳定因素。

钓鱼岛列屿位于中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处,由钓鱼岛(4.3平方千米),黄尾屿(1.08平方千米),赤尾屿(0.154平方千米),南小岛(0.463平方千米),北小岛(0.302平方千米)和3块小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44平方千米。[1]

二、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

(一)钓鱼岛由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台湾、福建等省的渔民从事捕鱼、采药等活动的场所。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千年前的隋朝,当时钓鱼岛被命名为“高华屿”。宋代以后,闽浙沿海居民按照“高华屿”周围盛产的鲣鱼,因用垂钓之法最易得手,故习用俗名“钓鱼屿”。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和多幅海疆图均载明钓鱼岛属于中国。明清两朝500年间向琉球派遣册封使24次,册封使回国后都要将经过及琉球的情况写成奏章,上奏皇上。据《明实录》、《明史》记载,1376 年(明洪武五年)明首任册封使杨载出使琉球,记录了在钓鱼岛的最边远的赤屿—“此中国之界”准备猪羊用来祭祀海神,然后进入“琉球之界”姑米山(今久米山)的经过。由此可见,中国官方发现、命名和使用钓鱼岛,最迟可追溯到1376年。只是明初使者回国后所撰文献档案因档案处遭“回禄之变”失火未留存下来,故现存最早详细记载此事的中国正史史籍是明永乐年间(1403~1424年)出版的《顺风相送》,这比日本声称的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该岛早480年。根据国际法关于“发现”可以作为取得领土的依据,钓鱼岛至少从15世纪就已成为中国领土。1534(明嘉靖十三)年明朝使琉球册封使陈侃的《使琉球录》和1722(清康熙六十一)年清朝使琉球册封副使徐葆光的《钟山传信录》中,均把“古米山”作为中国和琉球的西南边界。在《钟山传信录》中,徐葆光明确记载,琉球王国的疆界包括以土名命名的三十六岛,水程南北三千里,东西六百里,远近环列。1863 年清政府官方刻印的《皇清中外一统舆[2]

图》的卷六至卷八中,用中文明确标注我国版图包括钓鱼屿诸岛在内,钓鱼诸岛属于台湾府管辖,而古米山以东用日文标名属于琉球,编修的《台湾府志》更是将“钓鱼台岛”列为“台湾港口之一”。

(二)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岛划归我国海防管辖范围,进行有效的统治。

1562(明嘉靖四十一)年,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中的“沿海山沙图”,明确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可见,早在明代钓鱼岛就已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纳入中国的军事防区,隶属于福建省行政管制范围。明朝中叶,戚继光等民族英雄抗击倭寇时,就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这就取得了国际法中所说的“有效控制”。 1893(清光绪19)年10月,慈禧太后下诏将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三岛赏赐给清廷内务官盛宣怀,供其采药之用。诏书至今仍保存完好,字字确凿。这是中国有效地对钓鱼列岛行使主权的铁证之一。

(三)日本、琉球王国的相关史料均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

1701(清康熙四十)年,琉球国使臣蔡铎向康熙皇帝进献的《中山世谱》地图,详细记录了琉球国所统辖的36个岛屿的正名、俗称,其中没有钓鱼岛。1725年琉球国紫金大夫蔡温编修的《中山世谱》,明确琉球的范围是冲绳海槽东侧的36岛,也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日本1783和1785年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钓鱼岛诸岛均属中国。日本最早有关钓鱼岛记载的书是1785年林小平所著的《三国通览图说》,其中在“琉球国地图”上,不仅用颜色标明了琉球、日本、中国的分界之地,还标明了中国册封使船往返琉球的航线上经过的包括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在内的十个岛屿。这十个岛屿的颜色与中国部分一样同为粉红色,而“古米山”则与琉球国部分一样为橙黄色。[2]

1875年,日本官方编修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大日本地理全图》以及官方编写的地理书、教科书和海军省实测图等书籍均标明钓鱼岛属于中国。

英国人金约翰编辑出版的《海道图说》的第9卷讲述台湾,其中包括钓鱼岛;第10卷才讲述琉球。英国在1950年出版的《大英百科全书》,其中末卷的第24和28图都明确地将钓鱼列岛列人台湾辖区。19世纪末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日本从未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提出过任何异议。1873年日本出兵侵占我属国琉球,并改名为“冲绳县”,但其管辖范围从未超出原琉球国范围。日本窃取钓鱼岛是在1895年4月,清政府因中日甲午战争战败,被迫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自此至1945年,日本对上述条约

中所涉及领土享有主权。因此,1896年,日本宣称钓鱼岛“属于日本”,1900年将钓鱼岛改称为尖阁群岛。但直到1945年台湾回归中国,钓鱼岛仍隶属于台北州,这有1944年日本东京法院就1941年冲绳与台湾因渔业问题引发的钓鱼岛归属争执问题将钓鱼岛判给“台北州”管辖的文件为证。

1943年中美英《开罗宣言》规定,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如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声明无条件地废除中日之间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即行废止。因此,日本签署投降书后就永久的失去了对钓鱼岛的主权。

从钓鱼岛的由来和历史发展看,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这种结论同样得到日本学者的支持。1972年日本井上清教授在其著作 《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一书中指出:作为一名历史学家,经过查阅历史文献之后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从国际条约角度讲,日本通过中日《马关条约》窃取的钓鱼岛等中国领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归还中国。

另从1964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看,钓鱼岛与中国台湾省属于同一地质构造。钓鱼岛与中国台湾、澎湖、舟山群岛同在一个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面上,而与日本辖下的琉球群岛相隔着2000公尺深的海沟。按照国际公认的《大陆架公约》:“同在一个大陆架上之岛屿归该国所有”的原则,我国对全部东海大陆架享有主权,自然也对坐落在大陆架上的钓鱼岛享有领土主权。 [3]

三、钓鱼岛问题的由来

(一)钓鱼岛问题源于美日片面的《旧金山和约》

二战后,美国出于亚太战略的需要,于 1951 年与日本等国签订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划入美国托管区。对此,中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当即严正声明,“美国政府在旧金山会议中强制签定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和约„„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4]当时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也声明不同意该条约,并保留发言权。中国不是《旧金山和约》缔约国,“一国的领土主权,不因其他国家间的条约对该领土有所处置而受到剥夺或影响。”美日之间的条约不具备决定钓鱼岛归属的法律效力。1958 年,中国政府发表的关于领海声明中宣布,日本归还所窃取的中国领土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土,

包括台湾及其周围岛屿”。但美国对钓鱼岛的“托管”,使钓鱼岛的身份从属于台湾变为冲绳群岛的行政管辖区,为中日有关钓鱼岛领土争端埋下了祸根。

(二)钓鱼岛问题始于美日《冲绳归还协定》

1969年11月,美国政府决定“将琉球于1972年归还日本”。此时,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已宣布,钓鱼岛附近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这对资源贫乏的石油消费大国日本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刺激。日本立即采取行动,先是派出多家石油公司前往勘探,后又派出巡防舰至钓鱼岛,擅自将岛上原有的标明属于中国的标记毁掉,竖立标明“属于”日本冲绳县的界碑,并为8个岛屿起了日本名称。1971年6月17日,美日达成《冲绳归还协定》,并将钓鱼岛划入“归还领域”。12月30日,我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把我钓鱼岛划入“归还领域”,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台湾爱国青年及海外华人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保钓运动”。美国被迫宣布:向日本移交的是钓鱼岛之行政管辖权,与主权无关。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即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但日本却根据《冲绳归还协定》于1972年明目张胆地接管了钓鱼岛。美国通过归还冲绳,一手制造了中日之间的钓鱼岛权属之争,也为日本实际控制钓鱼岛提供了便利。 [6][5]

四、钓鱼岛问题下的中日关系

中日关系一直跌宕起伏波澜不断,究其原因,主要是围绕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和东海的资源开发问题。但是时至今日,钓鱼岛的问题已经演变激烈得不可再搁置,它影响了中日的历史关系,如果发展不当的话还会继续影响中日以后的关系。

中日今后的发展关系是极其重要的,中国和日本作为亚洲的两个经济大国,他们的关系对今后的国际和平都有着深远的影响。日本迟早要成为政治大国,这与中国成为经济大国同样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中日两国在告别了“一强一弱”的时代后必须适应相互容忍和接受对方。要是彼此把对方看做是威胁自己的对手,试图联合其他力量牵制对方,那就势必会导致危险的对抗,从而危害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而如果认为对方是与自己相互竞争、相互合作、相互促进的伙伴,就有可能构筑起新型的双边关系的格局,进而为亚太地区乃至于整个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为此在处理中日关系过程中双方都要从最大处着眼, 最从小处入手。对于中国来说,我们要从中国复兴的大战略着眼, 不囿于眼前利益的得失, 更不能囿于情绪的影响,从发展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综合国力着手。中国的长期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健康

的中日关系作为基础, 所以中国在处理两国关系时要以合作为主。中日两国间有利益和认识的分歧点, 但同时也会有利益和认识的契合点。所以我们要通过扩大合作的广度、加深合作的深度来解决中日之间存在的问题。同时, 我们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维护自身的尊严和利益。近几年中日关系急转直下, 其最重要的原因是日本右翼的不断挑衅。日本一些领导人表面说着友好合作的甜言蜜语, 实质不断向中国发难。中国历来都是走和平外交的道路,所以不断地做出一些适当的让步避免中外交关系的扩大和激烈,可惜日本一再地咄咄逼人,因此中国有必要适时适度地展现强硬一面。

就钓鱼岛问题影响之下的中日外交关系而言,我们认为其走向当为两个方面:一是和平发展的外交道路。这样无论对中国还是对日本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中日外交关系的和平发展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维护,才能最终达成妥协,互赢互利。因此,中国必须坚持钓鱼岛是中国大陆不可分割的领土,领土不可割让,主权不可退让。而日本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必须承认钓鱼岛的主权和领土的归属,只有日本正视这个问题,才能用平稳的心态面对中国作出合理的外交政策。同时,中国也应该加快发展的脚步,只有发展才是硬道理,才能保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另一个就是由钓鱼岛问题争端激化使中日关系走向激烈和极端化,这种结果对两国都是不利的。近年来,在日本右翼分子影响下,中日外交关系磨擦不断。特别是在钓鱼岛问题上,日本摒弃事实,歪曲和扭曲历史,导致中日外交关系愈来愈脆弱。中国一再地忍让,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软弱和无能,只是不想将事态扩大化,但是忍耐是有限的,如果日本仍然认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且依然要咄咄逼人,那么中国也会在适当的时候对这些无理的行为作出回应。这是一直走和平外交线路的中国最不想看到的状况,同时,如果发生这样的现象,对中日都是弊大于利的。

时至今日,钓鱼岛争端已经成为影响中日两国关系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处理钓鱼岛问题上,中国政府始终着眼于大局,一贯主张和平协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主张倘若也能得到日方的真正响应,必将有利于中日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中日两国同为亚洲大国,和则两利,斗则俱伤。只有中日携手,才能开创亚洲美好的未来。

[7]

参考文献

[1] 张玮. 钓鱼岛问题成因探析[J]. 新西部月刊, 2008(6):108-109.

[2] 何慈毅. 解决中日间领土问题应以史为鉴 [J].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04-02.

[3] 香港文汇报,1996-08-18.

[4] 田桓. 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 (1945—1970)[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6.

[5] 人民日报,1996-08-30.

[6] 钟严. 论钓鱼岛主权归属[N]. 人民日报,1996-02-18.

[7] 杨凡惠. 钓鱼岛问题及其影响下的中日关系[J]. 学理论, 2011(2):167-168.

钓鱼岛问题的历史和影响

【摘要】:钓鱼岛列屿由于其地质和海洋资源、特殊的战略位置、特殊的历史,是的钓鱼岛问题成了中日两国久拖不决的一个悬案。本文就钓鱼岛列屿的法律地位和现状进行分析,论证钓鱼岛列屿属于中国是不可否认的历史和法律事实。而钓鱼岛争端的始末过程,明显的暴露了日本对钓鱼岛非法窃取性。钓鱼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发展,两国同为亚洲大国,合则两利,斗则两伤,只有相互携手,才能开创亚洲美好的未来。

【关键词】:中国;钓鱼岛;主权地位;中日关系

一、钓鱼岛

钓鱼岛(中国台湾,称之为“钓鱼台岛”,日本称之为尖阁群岛)问题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争议问题。近年来, 日本不断在钓鱼岛问题上制造事端,以显示其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2008年6月10日冲绳县海上保安厅在钓鱼岛附近的海域撞沉我国台湾渔船,造成多人落海,并对船长进行了拘押。虽然事后以日方道歉收尾,但日本一直对钓鱼岛进行戒备。事实表明:钓鱼岛问题依然是中日之间随时可能发生摩擦的不稳定因素。

钓鱼岛列屿位于中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处,由钓鱼岛(4.3平方千米),黄尾屿(1.08平方千米),赤尾屿(0.154平方千米),南小岛(0.463平方千米),北小岛(0.302平方千米)和3块小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44平方千米。[1]

二、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

(一)钓鱼岛由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台湾、福建等省的渔民从事捕鱼、采药等活动的场所。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千年前的隋朝,当时钓鱼岛被命名为“高华屿”。宋代以后,闽浙沿海居民按照“高华屿”周围盛产的鲣鱼,因用垂钓之法最易得手,故习用俗名“钓鱼屿”。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和多幅海疆图均载明钓鱼岛属于中国。明清两朝500年间向琉球派遣册封使24次,册封使回国后都要将经过及琉球的情况写成奏章,上奏皇上。据《明实录》、《明史》记载,1376 年(明洪武五年)明首任册封使杨载出使琉球,记录了在钓鱼岛的最边远的赤屿—“此中国之界”准备猪羊用来祭祀海神,然后进入“琉球之界”姑米山(今久米山)的经过。由此可见,中国官方发现、命名和使用钓鱼岛,最迟可追溯到1376年。只是明初使者回国后所撰文献档案因档案处遭“回禄之变”失火未留存下来,故现存最早详细记载此事的中国正史史籍是明永乐年间(1403~1424年)出版的《顺风相送》,这比日本声称的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该岛早480年。根据国际法关于“发现”可以作为取得领土的依据,钓鱼岛至少从15世纪就已成为中国领土。1534(明嘉靖十三)年明朝使琉球册封使陈侃的《使琉球录》和1722(清康熙六十一)年清朝使琉球册封副使徐葆光的《钟山传信录》中,均把“古米山”作为中国和琉球的西南边界。在《钟山传信录》中,徐葆光明确记载,琉球王国的疆界包括以土名命名的三十六岛,水程南北三千里,东西六百里,远近环列。1863 年清政府官方刻印的《皇清中外一统舆[2]

图》的卷六至卷八中,用中文明确标注我国版图包括钓鱼屿诸岛在内,钓鱼诸岛属于台湾府管辖,而古米山以东用日文标名属于琉球,编修的《台湾府志》更是将“钓鱼台岛”列为“台湾港口之一”。

(二)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岛划归我国海防管辖范围,进行有效的统治。

1562(明嘉靖四十一)年,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中的“沿海山沙图”,明确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可见,早在明代钓鱼岛就已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纳入中国的军事防区,隶属于福建省行政管制范围。明朝中叶,戚继光等民族英雄抗击倭寇时,就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这就取得了国际法中所说的“有效控制”。 1893(清光绪19)年10月,慈禧太后下诏将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三岛赏赐给清廷内务官盛宣怀,供其采药之用。诏书至今仍保存完好,字字确凿。这是中国有效地对钓鱼列岛行使主权的铁证之一。

(三)日本、琉球王国的相关史料均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

1701(清康熙四十)年,琉球国使臣蔡铎向康熙皇帝进献的《中山世谱》地图,详细记录了琉球国所统辖的36个岛屿的正名、俗称,其中没有钓鱼岛。1725年琉球国紫金大夫蔡温编修的《中山世谱》,明确琉球的范围是冲绳海槽东侧的36岛,也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日本1783和1785年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钓鱼岛诸岛均属中国。日本最早有关钓鱼岛记载的书是1785年林小平所著的《三国通览图说》,其中在“琉球国地图”上,不仅用颜色标明了琉球、日本、中国的分界之地,还标明了中国册封使船往返琉球的航线上经过的包括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在内的十个岛屿。这十个岛屿的颜色与中国部分一样同为粉红色,而“古米山”则与琉球国部分一样为橙黄色。[2]

1875年,日本官方编修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大日本地理全图》以及官方编写的地理书、教科书和海军省实测图等书籍均标明钓鱼岛属于中国。

英国人金约翰编辑出版的《海道图说》的第9卷讲述台湾,其中包括钓鱼岛;第10卷才讲述琉球。英国在1950年出版的《大英百科全书》,其中末卷的第24和28图都明确地将钓鱼列岛列人台湾辖区。19世纪末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日本从未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提出过任何异议。1873年日本出兵侵占我属国琉球,并改名为“冲绳县”,但其管辖范围从未超出原琉球国范围。日本窃取钓鱼岛是在1895年4月,清政府因中日甲午战争战败,被迫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自此至1945年,日本对上述条约

中所涉及领土享有主权。因此,1896年,日本宣称钓鱼岛“属于日本”,1900年将钓鱼岛改称为尖阁群岛。但直到1945年台湾回归中国,钓鱼岛仍隶属于台北州,这有1944年日本东京法院就1941年冲绳与台湾因渔业问题引发的钓鱼岛归属争执问题将钓鱼岛判给“台北州”管辖的文件为证。

1943年中美英《开罗宣言》规定,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如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声明无条件地废除中日之间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即行废止。因此,日本签署投降书后就永久的失去了对钓鱼岛的主权。

从钓鱼岛的由来和历史发展看,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这种结论同样得到日本学者的支持。1972年日本井上清教授在其著作 《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一书中指出:作为一名历史学家,经过查阅历史文献之后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从国际条约角度讲,日本通过中日《马关条约》窃取的钓鱼岛等中国领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归还中国。

另从1964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看,钓鱼岛与中国台湾省属于同一地质构造。钓鱼岛与中国台湾、澎湖、舟山群岛同在一个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面上,而与日本辖下的琉球群岛相隔着2000公尺深的海沟。按照国际公认的《大陆架公约》:“同在一个大陆架上之岛屿归该国所有”的原则,我国对全部东海大陆架享有主权,自然也对坐落在大陆架上的钓鱼岛享有领土主权。 [3]

三、钓鱼岛问题的由来

(一)钓鱼岛问题源于美日片面的《旧金山和约》

二战后,美国出于亚太战略的需要,于 1951 年与日本等国签订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划入美国托管区。对此,中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当即严正声明,“美国政府在旧金山会议中强制签定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和约„„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4]当时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也声明不同意该条约,并保留发言权。中国不是《旧金山和约》缔约国,“一国的领土主权,不因其他国家间的条约对该领土有所处置而受到剥夺或影响。”美日之间的条约不具备决定钓鱼岛归属的法律效力。1958 年,中国政府发表的关于领海声明中宣布,日本归还所窃取的中国领土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土,

包括台湾及其周围岛屿”。但美国对钓鱼岛的“托管”,使钓鱼岛的身份从属于台湾变为冲绳群岛的行政管辖区,为中日有关钓鱼岛领土争端埋下了祸根。

(二)钓鱼岛问题始于美日《冲绳归还协定》

1969年11月,美国政府决定“将琉球于1972年归还日本”。此时,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已宣布,钓鱼岛附近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这对资源贫乏的石油消费大国日本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刺激。日本立即采取行动,先是派出多家石油公司前往勘探,后又派出巡防舰至钓鱼岛,擅自将岛上原有的标明属于中国的标记毁掉,竖立标明“属于”日本冲绳县的界碑,并为8个岛屿起了日本名称。1971年6月17日,美日达成《冲绳归还协定》,并将钓鱼岛划入“归还领域”。12月30日,我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把我钓鱼岛划入“归还领域”,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台湾爱国青年及海外华人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保钓运动”。美国被迫宣布:向日本移交的是钓鱼岛之行政管辖权,与主权无关。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即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但日本却根据《冲绳归还协定》于1972年明目张胆地接管了钓鱼岛。美国通过归还冲绳,一手制造了中日之间的钓鱼岛权属之争,也为日本实际控制钓鱼岛提供了便利。 [6][5]

四、钓鱼岛问题下的中日关系

中日关系一直跌宕起伏波澜不断,究其原因,主要是围绕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和东海的资源开发问题。但是时至今日,钓鱼岛的问题已经演变激烈得不可再搁置,它影响了中日的历史关系,如果发展不当的话还会继续影响中日以后的关系。

中日今后的发展关系是极其重要的,中国和日本作为亚洲的两个经济大国,他们的关系对今后的国际和平都有着深远的影响。日本迟早要成为政治大国,这与中国成为经济大国同样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中日两国在告别了“一强一弱”的时代后必须适应相互容忍和接受对方。要是彼此把对方看做是威胁自己的对手,试图联合其他力量牵制对方,那就势必会导致危险的对抗,从而危害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而如果认为对方是与自己相互竞争、相互合作、相互促进的伙伴,就有可能构筑起新型的双边关系的格局,进而为亚太地区乃至于整个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为此在处理中日关系过程中双方都要从最大处着眼, 最从小处入手。对于中国来说,我们要从中国复兴的大战略着眼, 不囿于眼前利益的得失, 更不能囿于情绪的影响,从发展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综合国力着手。中国的长期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健康

的中日关系作为基础, 所以中国在处理两国关系时要以合作为主。中日两国间有利益和认识的分歧点, 但同时也会有利益和认识的契合点。所以我们要通过扩大合作的广度、加深合作的深度来解决中日之间存在的问题。同时, 我们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维护自身的尊严和利益。近几年中日关系急转直下, 其最重要的原因是日本右翼的不断挑衅。日本一些领导人表面说着友好合作的甜言蜜语, 实质不断向中国发难。中国历来都是走和平外交的道路,所以不断地做出一些适当的让步避免中外交关系的扩大和激烈,可惜日本一再地咄咄逼人,因此中国有必要适时适度地展现强硬一面。

就钓鱼岛问题影响之下的中日外交关系而言,我们认为其走向当为两个方面:一是和平发展的外交道路。这样无论对中国还是对日本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中日外交关系的和平发展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维护,才能最终达成妥协,互赢互利。因此,中国必须坚持钓鱼岛是中国大陆不可分割的领土,领土不可割让,主权不可退让。而日本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必须承认钓鱼岛的主权和领土的归属,只有日本正视这个问题,才能用平稳的心态面对中国作出合理的外交政策。同时,中国也应该加快发展的脚步,只有发展才是硬道理,才能保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另一个就是由钓鱼岛问题争端激化使中日关系走向激烈和极端化,这种结果对两国都是不利的。近年来,在日本右翼分子影响下,中日外交关系磨擦不断。特别是在钓鱼岛问题上,日本摒弃事实,歪曲和扭曲历史,导致中日外交关系愈来愈脆弱。中国一再地忍让,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软弱和无能,只是不想将事态扩大化,但是忍耐是有限的,如果日本仍然认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且依然要咄咄逼人,那么中国也会在适当的时候对这些无理的行为作出回应。这是一直走和平外交线路的中国最不想看到的状况,同时,如果发生这样的现象,对中日都是弊大于利的。

时至今日,钓鱼岛争端已经成为影响中日两国关系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处理钓鱼岛问题上,中国政府始终着眼于大局,一贯主张和平协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主张倘若也能得到日方的真正响应,必将有利于中日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中日两国同为亚洲大国,和则两利,斗则俱伤。只有中日携手,才能开创亚洲美好的未来。

[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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