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的价值内涵及伦理意义

2011年01月第1期(总第51期)伦理学研究Studies in Ethics 2011Jan.,No.1

韩跃红

(昆明理工大学

[摘

绪宗刚

*

社会科学学院,云南昆明650224)

,“尊严”要]如果不与价值相贯通一词缺乏明确的内涵和意义。只有把人的尊严赋予人的价值内

把生命的尊严赋予生命的价值内涵,把人格尊严赋予人格的价值内涵,把文化的尊严赋予文化的价值内涵,

,“尊严”涵概念才能走出宗教的阴影,堂堂正正地步入哲学的殿堂,抒发着日趋现代化的中国人的心声,也成为以人为本旗帜之下的一个哲学概念。

[关键词]尊严

价值内涵

伦理意义[A 文献标识码]

[1671-9115(2011)01-0022-05文章编号]

[B82-052中图分类号]

“尊严”可谓是一个古老的词。在古代社会,西,方人常赋予至上神及其创造的人类以“尊严”中国古人很少使用“尊严”词语,但视“天”以及为其行道“尊贵”、“威严”“神圣不可侵的皇帝和朝廷为的的和犯”的。历史和语言流变至今,无论东西中外,人们“尊严”使用时所表达的理性内涵和所指称的事物已。“人的尊严”、“生命的尊严”、“人格尊经非常接近

”、“国家尊严”、“民族尊严”严是最为常见的用语。《哲学研究》笔者曾在发文阐述了这些用语的相互关“人的尊严”系,即包含“人的生命尊严”和“人格尊,严”亦可称之为人在生物学意义上的尊严和在心理;“国家尊严”学意义上的尊严和“民族尊严”是人在社会学意义上的尊严,其实质不是人本身的尊严,而在是国家和民族所承载的文化的尊严。不难看出,,“尊严”当代用语中的理性内涵是对所指称事物的“尊严”即说表达的是言说者认为,价值地位的确认,

世间万物虽都有其价值,但人、生命、人格、国家、民族等事物具有特别高的,甚至是至上的价值地位,所以人们必须予以特别的尊重、敬畏,并俨然不可侵犯。,“尊严”可见的理性内涵就是其价值内涵或价值基础。没有很高价值地位的事物是不配赋予“尊严”的,比如一张书桌有价值,但我们不会说“书桌的尊,严”为了强调人的特殊的价值地位,我们才使用“人

[1]

。的尊严”

“尊严”下面对几种常见的用语的价值内涵作出阐释,并延伸其伦理意义。

一、人的尊严之价值内涵及伦理意义“人的尊严”就是指人的尊贵和庄严;指人具有一种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且令他人敬畏、独立?显而不可侵犯的身份或地位。人为何享有“尊严”,“人的尊严”然,是因为人的价值。也就是说思想是。“人的对人的崇高价值地位带有感情色彩的表达

尊严”内在地包含人的生命尊严和人格尊严两方面,“人的尊严”但言说时所强调的是作为整体的人具有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价值地位。

把人的价值从世界万物的价值体系中提升出来,“金字塔”置于价值的最高位置,是人的尊严思想的同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别无二致,或者说,价值内涵,

“以人为本”“人具有最高价值”是对的比较哲学化的,“人的尊严”表述则是将此价值观糅合了人类共同情感体验以后的充满情感色彩的抒发。正因为如此,“以人为本”在中国共产党鲜明地把作为自己的执政理念,将其定位于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之后,人们不再,遮遮掩掩、小心翼翼地言说“尊严”而是堂堂正正、“理直气壮地用护卫人的尊严”去颂扬英雄、批评错误。

*

[收稿日期]2010-09-20

[作者简介]韩跃红(1960-),女,云南昆明人,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绪宗刚(1986-),男,山东临沂人,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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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人有尊严原本是一个朴素的真理,但在历史长河中却被各种各样的政治道德理念所遮蔽,以至于我们在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不得不一再重申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地位,

不得不把以人为本写上党的旗帜,使之成为同一切不尊重人,尤其是不尊重普通人民群众的行为作斗争的理论锐器。所以说,人的尊严思想有着明晰的价值观立场和鲜明的伦理意义,

那就是倡导尊重人、爱护人、关心人;倡导人人平等,人人享有尊严。社会虽然不可避免存在阶层分化,

但只要是人,就有人之为人的尊严,因而,处在较高阶层的人们应该充分尊重和尽力帮助底层的人民群众;党和政府应该高度关注民生,尤其是关注低收入人群和弱势人群。中国的现代化应该使所有中国人都过上更有尊严的生活。

二、生命尊严的价值内涵及伦理意义一般而言,能与“尊严”相配的生命目前还只是人的生命。所以,“生命的尊严”多是指人在生物学意义上尊严,即人的生命形式所享有的、区别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一种特殊的尊贵和庄严,

亦可称之为“人的生命尊严”,或被简称为“生命尊严”。构成人的生命尊严的必要条件是以人为主体。作为人,最起码的生物学条件就是具有人的基因组和人的生命特征。只要是基于人类基因组形成的个体生命(类似于法律上的自然人),不再需要附加其他任何条件(如理性健全、非克隆生殖、建立社会关系等)都应享有人的生命尊严。《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类宣言》的第一章第一条指出

:“人类基因组是人类家庭所有成员根本统一的基础,也是承认他们生来具有的尊严与多样性的基础。

”第二条指出:“每个人不管他们的遗传特征如何,都有权利尊重他们的尊严,尊重他们的权利。

”“生命尊严”的价值内涵是:人的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因为生命存续是创造、体验和享受其他一切价值的基础;个体生命都是唯一的和不可逆的。人的生命价值不仅有至上性特征,还具有平等性、普遍性和客观性等特征。我们经常说

,“生命是第一位的

”,“要不惜一切代价抢救人的生命”,“抗旱救灾中,要首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等等,都是在以日常用语表述着“生命尊严”的价值内涵。

尊重人首先就要尊重人的生命,以人为本首先就要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所以,生命尊严是人的底线

尊严,

不侵害人的生命是底线伦理,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责。我国正在推行的医药卫生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正在加强的食品安全、

生产安全和交通安全等监管机制无不体现出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利益的高度重视及责任担当。这是践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对生命尊严之价值内涵的行为表达,

它标志着我国政治文明的巨大进步,也对民众的思想行为及文化进步发挥着强有力的引导作用。

生命尊严的思想还涵盖着生命平等的理念。人的生命不应因阶层、民族、国籍等差异而被区分为高低贵贱。残疾人、婴儿、精神病人、生命垂危的病人和老人等也都享有作为人的“生命尊严”

。一个文明的社会不能抛弃、残害这些脆弱的生命,更不能容忍将其作为商品来变卖,而是应该给予救助、关怀和特殊的政策照顾。因此,

贩卖婴儿、人体器官交易、抛弃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医疗单位不履行救治义务等行为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

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护卫生命尊严是生命伦理学学科的主旨和使命。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我国法律政策的生命伦理维度正在不断得到加强。在恐怖主义日益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生命安全的当下,各国政府都应当承担起护卫人民生命尊严的神圣职责,

应当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共同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作为普通公民,也应当培育生命伦理的意识和情怀,不仅珍惜自己的生命,

也应力所能及地救助、关爱他人的生命。作为教育工作者,当目睹一桩桩校园自杀和暴力事件发生在身边,应当反思社会和现行教育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支持学校开展生命教育、“三生教育”等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这些伦理倡导,都可以从生命尊严的价值内涵中自然而然地被延伸出来。

三、人格尊严之价值内涵及伦理意义在我国,“人格尊严”最多见于法学用语。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法学中的“人格尊严”通常被理解为一项公民权利,

是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即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在笔者看来,“人格尊严”首先是一个哲学概念和心理学概念,其次才是一个法学概念。作为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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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人格尊严”,是个人在其人格(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思想、情感及行为的特征模式)基础上形成的自尊心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的自尊心和自豪感。作为哲学概念的“人格尊严”,所表征的是人的尊严的一个组成部分,强调的是人格的价值地位和对人格予以尊重的伦理态度,其基本词义包括个人由于认识到自己的独立人格而产生的自尊意识和社会由于认识到个人的社会价值而给予个人的尊重两个方面,

即人格尊严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观评价和社会评价的结合。马克思认为“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

,“并高于众人之上的东西”。[2](P6)

法学界也有学者指

出,人的尊严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的社会价值的自我认识和评价”

。[3](P68)

简言之,

“人格尊严”就是独立于人的肉体的人格所单独享有的那份尊贵、庄严和不可侵犯性,这种尊贵、庄严和不可侵犯性既是个人内心的自尊体验和自尊需要,也是社会应给予个人的道德态度和和社会对他人的道德要求。可见,

作为哲学概念的“人格尊严”具有更加完整、

更加丰满的价值内涵和伦理意蕴。“人格尊严”内含着对个人区别于他人的思想、情感和行为模式的价值肯定,从中可以延伸出要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立人格的伦理意义,进而衍生出“人格权”的概念。因此,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思想基础和价值来源,

人格权是人格尊严思想在法权观念上的具体体现。把人格尊严与人格权相等同不尽恰当,与不应把人的尊严与人权混为一谈同理,它们分属于哲学概念和法学概念,前者侧重于价值肯定及伦理主张;后者侧重于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关系;尊严是权利的基础,权利是法律捍卫尊严的手段。

有法学家认为,我国是在汲取“文化大革命”践踏人格的历史教训之后,

才把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写入宪法。的确,以史为鉴,我们今天在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方面已经有了巨大进步。但仍然需要正视的是,随着社会差别拉大,处在社会底层的弱势人群的人格尊严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近年发生的一些极端事件就与此有关,

诸如农民工为讨回拖欠工资以命相挟;私企工人为证明自己工伤而开胸验肺;还有路边小贩与城管之间的尖锐冲突等等。这些极端行为不应得到鼓励,但它们反映出一个问题:弱势人群迫于生存常常会放低自己的人格尊严标·24·

准,

但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人格尊严的体验和需求。人格的底线尊严,即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最起码尊重一旦遭受侵害,极易诱发极端事件。所以,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

要特别强调尊重和保护弱势人群的合法权益及人格尊严,要坚决反对持强凌弱的恶劣品行,代表国家的执法人员更是应杜绝粗暴执法。四、国家尊严、民族尊严之价值内涵及伦理意义当今世界最基本的国家形态是民族国家。

[4](P122)

民族国家是由单一民族或多民族在认同国家政治统一体和文化统一体的基础上形成的主权国家。主权性、

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性和人民性(国家属于其所有民族的的所有成员)是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5]

我国就是在1949年建立的由56个民族认同中国主权、制度及中国文化等而形成的属于全体中国人民的民族国家。所以,在我国,国家尊严就包含了民族尊严,同时还包括党和政府的尊严,领袖的尊严,人民的尊严,领域、领空、领海的尊严,政策法律的尊严,文化和道德的尊严等。我国人民的民族尊严主要就是中华民族之尊严,

其次才是相对独立的各个民族之尊严。国家尊严、

民族尊严类似于人的尊严,也有主客观两个方面。国家领土、主权、物质利益等是国家尊严的客观方面;国家名誉、自尊、自豪等属于国家尊严的主观方面,也被称为“国格”,可与“人格”相类比,正所谓人有人格,

国有国格。怎样才能实现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概要地说,就是国家的独立地位得到尊重,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保障,国家在国际社会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力得到平等实现,国家及其所属民族的文化(包括器物如国旗、制度、文化产品、文化观念如价值观、行为方式等)得到尊重等等。如果上述方面受到侵害、贬损或侮辱,我们就说有损于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

其结果可能造成损害国家声誉,影响国家间关系,甚至引发国际争端。

国家和民族尊严的价值内涵是人类大家庭共同认同的国家领土和民族文化(这里的文化是涵盖了政治、经济等内容的大文化概念)的价值重要性。无论是旧中国的屈辱史,

还是当代中国的迅速崛起,无不使国人深切体验到,国家(民族)共同体的强盛兴衰对于个人和家庭的生存、

发展及尊严享有的重要支撑作用。正是基于对国家(民族)共同体之价值重要性的体认,人类才普遍产生了对国家(民族)的依赖

性、归属感、自豪感以及对自己国家(民族)的自尊心理和奉献精神,才把国家(民族)的利益、荣誉视作与自己的生命、人格同等重要的事物,形成“国家尊严

”、“民族尊严”的概念,借此表明自己心目中国家(民族)的崇高价值地位。“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对任何民族国家而言,都是一份极其珍贵的精神财富,

是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转化为维护民族国家利益和荣誉,

促进其和谐发展的强大动力。任何国家都有爱国主义教育,都可以从“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的意识情感中去发掘爱国主义的力量源泉。

中华民族具有把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视为珍宝,胜过于生命的光荣传统,诸如“舍生取义”,“杀身成仁

”、“宁死不屈”,“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宁可站着死、决不跪着生”,“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等名言都表现了中国人对民族尊严的推崇,在中国的传统道德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对这些传统道德经过现代转型后应该发扬光大,

古为今用。然而,国家和民族的尊严需要内外双方共同维护。内部维护主要是指,

国家政府和执政党、国内的组织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民在与外部交往时通过有礼有节、不卑不亢的言行自觉维护自己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外部维护主要是指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企业部门及他国公民充分理解和尊重每一个民族国家及其组织和公民的权益、荣誉、自主性和独立性等。在和平发展年代,国际社会应当致力于营造互相尊重、互不侵犯民族国家尊严的良好氛围。一个能够相互维护国家尊严,互相尊重民族尊严,能够在平等商谈中寻求价值共识的国际关系格局将有利于化解国际矛盾,

减少国际争端,是国际和平事业和反恐事业良性发展的必要环境。

如何更好地履行维护国家(民族)尊严的义务?提出以下浅识供讨论。

第一,道德文明是国家(民族)尊严的重要源泉。经济富裕和军事强大是国家(民族)尊严的重要基石,但不应忽视道德文明对于塑造国家(民族)尊严的重要作用。一个横行霸道,对内对外都不讲公平正义的国家,

纵使拥有巨大的国家实力,纵使看上去十分强大,在国际社会中仍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尊重,曾经强盛一时的法西斯国家就是如此。纵观大国兴衰史,日益强盛的中国不仅要继续学习大国崛起的科技和经济经验,还应当从中领悟提升国家道德形象的因

素。一个国家(民族)的道德形象主要是通过其制度、政策、法律和文化传统中所蕴含的道德力量、文明因素以及每一名公民的道德行为来呈现的。我国正在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和现代政治文明,

应当更加重视制度伦理、政治伦理、法律伦理等学科的研究和应用,注重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同步发展。作为理论界和教育界,

还应当引导公民正确理解国家尊严和爱国主义,

正确捍卫国家尊严和实践爱国主义,注意扭转那种痛恨霸权时伴生的强权崇拜心理。以为强大是

“霸权”的资本,这是与国家尊严背道而驰的。中国公民应当通过自己的文明举止、人道情怀、正义感、君子风范、松竹风骨等人格力量来共塑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在民间,

一个民族的尊严更多地是通过这个民族的个体行为表现出来的。一个民族能够拥有的尊严和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民族的精神品质,

努力学习、精益求精、不畏艰难地把自己纳入人类共同追求和维护的道德规范,并为人类做出应有的贡献,

就一定能够获得全人类的尊重和敬仰。第二,在国家(民族)尊严问题上,既要保持敏感性,

又不能“神经过敏”。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和现代化快速并行的社会转型期,国民心理在急剧变化中呈现出复杂多态的样式。历史中深刻的民族自卑感并未完全消除,

表现为凡洋比尊、凡洋必学;发展中也萌生了一些“老大自居”的心理,表现为听不得任何批评,动辄以伤及“民族自尊”强硬回击,以中国特殊不予理睬。其实,既然是工业化、信息化和现代化快速并行,那就既是一个腾飞的过程,也是一个学习、融入的过程。国家尊严与日俱增,同时遭遇批评、防范、壁垒也纯属正常。理性的态度应当是冷静分析,

区别对待。国家的统一是最大的民族尊严。我国政府为维护国家统一而对“台独”、“藏独”等分裂势力进行强有力的回击,毫不妥协,深得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敬仰与支持。所采取的把事实公诸于天下的做法有效维护了国家尊严。但对某些出口产品质量的批评和壁垒,却不宜一概上升为尊严问题。如果我们的产品确有质量问题,应视批评为学习改进的契机。我们许多产品质量的提高、

经济体制的完善不正是在应对壁垒和批评的过程中实现的吗?在以捍卫“国家尊严”的名义应对贸易壁垒时,需要仔细分辨:你究竟是在维护“国家尊严”,还是在维护某些企业的商业利益而不惜损害民族尊严和国家信誉?答案取决于

·25·

企业是否有行为过错,如果有,那么损害国家尊严的恰恰是这些见利忘义的企业。

我国国家地位和民族尊严的快速提升,不仅取决于我们的发展速度,也得益于我们超凡的学习能力,同时,还与我们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为维护世界和平、国际正义、全球环境保护和气候控制做出与大国相匹配的贡献有很大关系。

第三,国家(民族)尊严与“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紧密相联。2010年以来,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温家宝总理先后三次提到“尊严”一词。第一次是在新春团拜会上的致词中,他满怀深情地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第二次是在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时解读“尊严”的三层含义:“一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二是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三是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第三次论及“尊严”,他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

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这鲜明地昭示着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政府正以前所未有的姿态、前所未有的高度,更加关注民生、

关注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从被压迫、被奴役,到翻身解放,到初步温饱,到基本小康,到全面小康,到幸福和尊严,这是从被奴役之路走向当家做主,从基本需求到价值实现,从物质文明到精神文明的质的飞跃,是中国共产党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崇高理想理念发展的新阶段。

[6]

尊严问题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民群众自主意识不断觉醒,

不断提升的结果。“让中国人生活得更有尊严”,是在条件具备之时,顺应民心、顺应文明发展潮流而提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努力方向。历经30年改革开放,我国积累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孕育了中国人民对“有尊严的生活”的渴求。“有尊严的生活”,不仅是温饱满足、小康殷实,而且还要有安全感(治安、环境、食品、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感);有在尽义务前提下权利被充分尊重和实现的保障;有广泛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包括公共产品享有、

机会、·26·

分配、规则等方面的公正);有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命运,实现发展理想的社会条件等等。这一系列目标的实现还是有赖于继续深化经济、政治、社会及文化体制的改革,关键是改革的方向要取向于人民所盼,趋向于

“让中国人生活得更有尊严”。这就是把“尊严”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的重大意义之所在。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一系列令人振奋的民生举措,

如促进就业;把社会财富的“蛋糕”分好;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继续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好医药卫生这个世界性难题……表明国家在满足人民“有尊严的生活”之渴求方面的理性自觉和庄严承诺。也预示“尊严”问题将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引起学界和公众的进一步关注。“让中国人生活得更有尊严”将成为联接国家和民众的温馨纽带,

向中国人民昭示着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向世界展现一个更加令人尊敬的大国风范。

国家(民族)尊严与“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之间的内在联系自不待言。然而,让近14亿中国人过上更有尊严的生活,是一个何等壮丽而又异常复杂艰巨的事业,有赖于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长期努力。国家有维护尊严,发展尊严的神圣职责;集体义不容辞有为国分忧,

依法纳税,辅助公益的责任;公民有奋发图强,提高素质,为国争光,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尊严的光荣义务。2010年的中国政府,将因提出“尊严”

目标而被载入史册,国家、集体和个人将被新的奋斗目标所感召而更加团结,更加奋发有为,也更加珍视国家和民族的尊严。

[参考文献]

[1]韩跃红.人的尊严和生命的尊严释义[J ].哲学研究,2006,3:63-67.

[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3]王利民.改革开放中的民法疑难问题[M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4]安东尼·D ·史密斯.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M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5]周平.对民族国家的再认识[J ].http ://www.politics.fudan.edu.cn /picture/1830.pdf /2009-12-09.

[6]朱铁志.续总理说尊严[J ].http ://www.chinaelec-tions.org /NewsInfo.asp ?NewsID =174718/2010-4-22.

2011年01月第1期(总第51期)伦理学研究Studies in Ethics 2011Jan.,No.1

韩跃红

(昆明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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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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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学院,云南昆明650224)

,“尊严”要]如果不与价值相贯通一词缺乏明确的内涵和意义。只有把人的尊严赋予人的价值内

把生命的尊严赋予生命的价值内涵,把人格尊严赋予人格的价值内涵,把文化的尊严赋予文化的价值内涵,

,“尊严”涵概念才能走出宗教的阴影,堂堂正正地步入哲学的殿堂,抒发着日趋现代化的中国人的心声,也成为以人为本旗帜之下的一个哲学概念。

[关键词]尊严

价值内涵

伦理意义[A 文献标识码]

[1671-9115(2011)01-0022-05文章编号]

[B82-052中图分类号]

“尊严”可谓是一个古老的词。在古代社会,西,方人常赋予至上神及其创造的人类以“尊严”中国古人很少使用“尊严”词语,但视“天”以及为其行道“尊贵”、“威严”“神圣不可侵的皇帝和朝廷为的的和犯”的。历史和语言流变至今,无论东西中外,人们“尊严”使用时所表达的理性内涵和所指称的事物已。“人的尊严”、“生命的尊严”、“人格尊经非常接近

”、“国家尊严”、“民族尊严”严是最为常见的用语。《哲学研究》笔者曾在发文阐述了这些用语的相互关“人的尊严”系,即包含“人的生命尊严”和“人格尊,严”亦可称之为人在生物学意义上的尊严和在心理;“国家尊严”学意义上的尊严和“民族尊严”是人在社会学意义上的尊严,其实质不是人本身的尊严,而在是国家和民族所承载的文化的尊严。不难看出,,“尊严”当代用语中的理性内涵是对所指称事物的“尊严”即说表达的是言说者认为,价值地位的确认,

世间万物虽都有其价值,但人、生命、人格、国家、民族等事物具有特别高的,甚至是至上的价值地位,所以人们必须予以特别的尊重、敬畏,并俨然不可侵犯。,“尊严”可见的理性内涵就是其价值内涵或价值基础。没有很高价值地位的事物是不配赋予“尊严”的,比如一张书桌有价值,但我们不会说“书桌的尊,严”为了强调人的特殊的价值地位,我们才使用“人

[1]

。的尊严”

“尊严”下面对几种常见的用语的价值内涵作出阐释,并延伸其伦理意义。

一、人的尊严之价值内涵及伦理意义“人的尊严”就是指人的尊贵和庄严;指人具有一种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且令他人敬畏、独立?显而不可侵犯的身份或地位。人为何享有“尊严”,“人的尊严”然,是因为人的价值。也就是说思想是。“人的对人的崇高价值地位带有感情色彩的表达

尊严”内在地包含人的生命尊严和人格尊严两方面,“人的尊严”但言说时所强调的是作为整体的人具有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价值地位。

把人的价值从世界万物的价值体系中提升出来,“金字塔”置于价值的最高位置,是人的尊严思想的同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别无二致,或者说,价值内涵,

“以人为本”“人具有最高价值”是对的比较哲学化的,“人的尊严”表述则是将此价值观糅合了人类共同情感体验以后的充满情感色彩的抒发。正因为如此,“以人为本”在中国共产党鲜明地把作为自己的执政理念,将其定位于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之后,人们不再,遮遮掩掩、小心翼翼地言说“尊严”而是堂堂正正、“理直气壮地用护卫人的尊严”去颂扬英雄、批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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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0-09-20

[作者简介]韩跃红(1960-),女,云南昆明人,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绪宗刚(1986-),男,山东临沂人,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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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人有尊严原本是一个朴素的真理,但在历史长河中却被各种各样的政治道德理念所遮蔽,以至于我们在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不得不一再重申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地位,

不得不把以人为本写上党的旗帜,使之成为同一切不尊重人,尤其是不尊重普通人民群众的行为作斗争的理论锐器。所以说,人的尊严思想有着明晰的价值观立场和鲜明的伦理意义,

那就是倡导尊重人、爱护人、关心人;倡导人人平等,人人享有尊严。社会虽然不可避免存在阶层分化,

但只要是人,就有人之为人的尊严,因而,处在较高阶层的人们应该充分尊重和尽力帮助底层的人民群众;党和政府应该高度关注民生,尤其是关注低收入人群和弱势人群。中国的现代化应该使所有中国人都过上更有尊严的生活。

二、生命尊严的价值内涵及伦理意义一般而言,能与“尊严”相配的生命目前还只是人的生命。所以,“生命的尊严”多是指人在生物学意义上尊严,即人的生命形式所享有的、区别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一种特殊的尊贵和庄严,

亦可称之为“人的生命尊严”,或被简称为“生命尊严”。构成人的生命尊严的必要条件是以人为主体。作为人,最起码的生物学条件就是具有人的基因组和人的生命特征。只要是基于人类基因组形成的个体生命(类似于法律上的自然人),不再需要附加其他任何条件(如理性健全、非克隆生殖、建立社会关系等)都应享有人的生命尊严。《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类宣言》的第一章第一条指出

:“人类基因组是人类家庭所有成员根本统一的基础,也是承认他们生来具有的尊严与多样性的基础。

”第二条指出:“每个人不管他们的遗传特征如何,都有权利尊重他们的尊严,尊重他们的权利。

”“生命尊严”的价值内涵是:人的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因为生命存续是创造、体验和享受其他一切价值的基础;个体生命都是唯一的和不可逆的。人的生命价值不仅有至上性特征,还具有平等性、普遍性和客观性等特征。我们经常说

,“生命是第一位的

”,“要不惜一切代价抢救人的生命”,“抗旱救灾中,要首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等等,都是在以日常用语表述着“生命尊严”的价值内涵。

尊重人首先就要尊重人的生命,以人为本首先就要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所以,生命尊严是人的底线

尊严,

不侵害人的生命是底线伦理,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责。我国正在推行的医药卫生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正在加强的食品安全、

生产安全和交通安全等监管机制无不体现出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利益的高度重视及责任担当。这是践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对生命尊严之价值内涵的行为表达,

它标志着我国政治文明的巨大进步,也对民众的思想行为及文化进步发挥着强有力的引导作用。

生命尊严的思想还涵盖着生命平等的理念。人的生命不应因阶层、民族、国籍等差异而被区分为高低贵贱。残疾人、婴儿、精神病人、生命垂危的病人和老人等也都享有作为人的“生命尊严”

。一个文明的社会不能抛弃、残害这些脆弱的生命,更不能容忍将其作为商品来变卖,而是应该给予救助、关怀和特殊的政策照顾。因此,

贩卖婴儿、人体器官交易、抛弃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医疗单位不履行救治义务等行为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

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护卫生命尊严是生命伦理学学科的主旨和使命。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我国法律政策的生命伦理维度正在不断得到加强。在恐怖主义日益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生命安全的当下,各国政府都应当承担起护卫人民生命尊严的神圣职责,

应当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共同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作为普通公民,也应当培育生命伦理的意识和情怀,不仅珍惜自己的生命,

也应力所能及地救助、关爱他人的生命。作为教育工作者,当目睹一桩桩校园自杀和暴力事件发生在身边,应当反思社会和现行教育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支持学校开展生命教育、“三生教育”等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这些伦理倡导,都可以从生命尊严的价值内涵中自然而然地被延伸出来。

三、人格尊严之价值内涵及伦理意义在我国,“人格尊严”最多见于法学用语。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法学中的“人格尊严”通常被理解为一项公民权利,

是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即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在笔者看来,“人格尊严”首先是一个哲学概念和心理学概念,其次才是一个法学概念。作为心理学

·23·

概念的“人格尊严”,是个人在其人格(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思想、情感及行为的特征模式)基础上形成的自尊心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的自尊心和自豪感。作为哲学概念的“人格尊严”,所表征的是人的尊严的一个组成部分,强调的是人格的价值地位和对人格予以尊重的伦理态度,其基本词义包括个人由于认识到自己的独立人格而产生的自尊意识和社会由于认识到个人的社会价值而给予个人的尊重两个方面,

即人格尊严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观评价和社会评价的结合。马克思认为“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

,“并高于众人之上的东西”。[2](P6)

法学界也有学者指

出,人的尊严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的社会价值的自我认识和评价”

。[3](P68)

简言之,

“人格尊严”就是独立于人的肉体的人格所单独享有的那份尊贵、庄严和不可侵犯性,这种尊贵、庄严和不可侵犯性既是个人内心的自尊体验和自尊需要,也是社会应给予个人的道德态度和和社会对他人的道德要求。可见,

作为哲学概念的“人格尊严”具有更加完整、

更加丰满的价值内涵和伦理意蕴。“人格尊严”内含着对个人区别于他人的思想、情感和行为模式的价值肯定,从中可以延伸出要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立人格的伦理意义,进而衍生出“人格权”的概念。因此,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思想基础和价值来源,

人格权是人格尊严思想在法权观念上的具体体现。把人格尊严与人格权相等同不尽恰当,与不应把人的尊严与人权混为一谈同理,它们分属于哲学概念和法学概念,前者侧重于价值肯定及伦理主张;后者侧重于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关系;尊严是权利的基础,权利是法律捍卫尊严的手段。

有法学家认为,我国是在汲取“文化大革命”践踏人格的历史教训之后,

才把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写入宪法。的确,以史为鉴,我们今天在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方面已经有了巨大进步。但仍然需要正视的是,随着社会差别拉大,处在社会底层的弱势人群的人格尊严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近年发生的一些极端事件就与此有关,

诸如农民工为讨回拖欠工资以命相挟;私企工人为证明自己工伤而开胸验肺;还有路边小贩与城管之间的尖锐冲突等等。这些极端行为不应得到鼓励,但它们反映出一个问题:弱势人群迫于生存常常会放低自己的人格尊严标·24·

准,

但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人格尊严的体验和需求。人格的底线尊严,即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最起码尊重一旦遭受侵害,极易诱发极端事件。所以,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

要特别强调尊重和保护弱势人群的合法权益及人格尊严,要坚决反对持强凌弱的恶劣品行,代表国家的执法人员更是应杜绝粗暴执法。四、国家尊严、民族尊严之价值内涵及伦理意义当今世界最基本的国家形态是民族国家。

[4](P122)

民族国家是由单一民族或多民族在认同国家政治统一体和文化统一体的基础上形成的主权国家。主权性、

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性和人民性(国家属于其所有民族的的所有成员)是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5]

我国就是在1949年建立的由56个民族认同中国主权、制度及中国文化等而形成的属于全体中国人民的民族国家。所以,在我国,国家尊严就包含了民族尊严,同时还包括党和政府的尊严,领袖的尊严,人民的尊严,领域、领空、领海的尊严,政策法律的尊严,文化和道德的尊严等。我国人民的民族尊严主要就是中华民族之尊严,

其次才是相对独立的各个民族之尊严。国家尊严、

民族尊严类似于人的尊严,也有主客观两个方面。国家领土、主权、物质利益等是国家尊严的客观方面;国家名誉、自尊、自豪等属于国家尊严的主观方面,也被称为“国格”,可与“人格”相类比,正所谓人有人格,

国有国格。怎样才能实现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概要地说,就是国家的独立地位得到尊重,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保障,国家在国际社会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力得到平等实现,国家及其所属民族的文化(包括器物如国旗、制度、文化产品、文化观念如价值观、行为方式等)得到尊重等等。如果上述方面受到侵害、贬损或侮辱,我们就说有损于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

其结果可能造成损害国家声誉,影响国家间关系,甚至引发国际争端。

国家和民族尊严的价值内涵是人类大家庭共同认同的国家领土和民族文化(这里的文化是涵盖了政治、经济等内容的大文化概念)的价值重要性。无论是旧中国的屈辱史,

还是当代中国的迅速崛起,无不使国人深切体验到,国家(民族)共同体的强盛兴衰对于个人和家庭的生存、

发展及尊严享有的重要支撑作用。正是基于对国家(民族)共同体之价值重要性的体认,人类才普遍产生了对国家(民族)的依赖

性、归属感、自豪感以及对自己国家(民族)的自尊心理和奉献精神,才把国家(民族)的利益、荣誉视作与自己的生命、人格同等重要的事物,形成“国家尊严

”、“民族尊严”的概念,借此表明自己心目中国家(民族)的崇高价值地位。“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对任何民族国家而言,都是一份极其珍贵的精神财富,

是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转化为维护民族国家利益和荣誉,

促进其和谐发展的强大动力。任何国家都有爱国主义教育,都可以从“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的意识情感中去发掘爱国主义的力量源泉。

中华民族具有把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视为珍宝,胜过于生命的光荣传统,诸如“舍生取义”,“杀身成仁

”、“宁死不屈”,“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宁可站着死、决不跪着生”,“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等名言都表现了中国人对民族尊严的推崇,在中国的传统道德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对这些传统道德经过现代转型后应该发扬光大,

古为今用。然而,国家和民族的尊严需要内外双方共同维护。内部维护主要是指,

国家政府和执政党、国内的组织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民在与外部交往时通过有礼有节、不卑不亢的言行自觉维护自己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外部维护主要是指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企业部门及他国公民充分理解和尊重每一个民族国家及其组织和公民的权益、荣誉、自主性和独立性等。在和平发展年代,国际社会应当致力于营造互相尊重、互不侵犯民族国家尊严的良好氛围。一个能够相互维护国家尊严,互相尊重民族尊严,能够在平等商谈中寻求价值共识的国际关系格局将有利于化解国际矛盾,

减少国际争端,是国际和平事业和反恐事业良性发展的必要环境。

如何更好地履行维护国家(民族)尊严的义务?提出以下浅识供讨论。

第一,道德文明是国家(民族)尊严的重要源泉。经济富裕和军事强大是国家(民族)尊严的重要基石,但不应忽视道德文明对于塑造国家(民族)尊严的重要作用。一个横行霸道,对内对外都不讲公平正义的国家,

纵使拥有巨大的国家实力,纵使看上去十分强大,在国际社会中仍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尊重,曾经强盛一时的法西斯国家就是如此。纵观大国兴衰史,日益强盛的中国不仅要继续学习大国崛起的科技和经济经验,还应当从中领悟提升国家道德形象的因

素。一个国家(民族)的道德形象主要是通过其制度、政策、法律和文化传统中所蕴含的道德力量、文明因素以及每一名公民的道德行为来呈现的。我国正在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和现代政治文明,

应当更加重视制度伦理、政治伦理、法律伦理等学科的研究和应用,注重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同步发展。作为理论界和教育界,

还应当引导公民正确理解国家尊严和爱国主义,

正确捍卫国家尊严和实践爱国主义,注意扭转那种痛恨霸权时伴生的强权崇拜心理。以为强大是

“霸权”的资本,这是与国家尊严背道而驰的。中国公民应当通过自己的文明举止、人道情怀、正义感、君子风范、松竹风骨等人格力量来共塑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在民间,

一个民族的尊严更多地是通过这个民族的个体行为表现出来的。一个民族能够拥有的尊严和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民族的精神品质,

努力学习、精益求精、不畏艰难地把自己纳入人类共同追求和维护的道德规范,并为人类做出应有的贡献,

就一定能够获得全人类的尊重和敬仰。第二,在国家(民族)尊严问题上,既要保持敏感性,

又不能“神经过敏”。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和现代化快速并行的社会转型期,国民心理在急剧变化中呈现出复杂多态的样式。历史中深刻的民族自卑感并未完全消除,

表现为凡洋比尊、凡洋必学;发展中也萌生了一些“老大自居”的心理,表现为听不得任何批评,动辄以伤及“民族自尊”强硬回击,以中国特殊不予理睬。其实,既然是工业化、信息化和现代化快速并行,那就既是一个腾飞的过程,也是一个学习、融入的过程。国家尊严与日俱增,同时遭遇批评、防范、壁垒也纯属正常。理性的态度应当是冷静分析,

区别对待。国家的统一是最大的民族尊严。我国政府为维护国家统一而对“台独”、“藏独”等分裂势力进行强有力的回击,毫不妥协,深得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敬仰与支持。所采取的把事实公诸于天下的做法有效维护了国家尊严。但对某些出口产品质量的批评和壁垒,却不宜一概上升为尊严问题。如果我们的产品确有质量问题,应视批评为学习改进的契机。我们许多产品质量的提高、

经济体制的完善不正是在应对壁垒和批评的过程中实现的吗?在以捍卫“国家尊严”的名义应对贸易壁垒时,需要仔细分辨:你究竟是在维护“国家尊严”,还是在维护某些企业的商业利益而不惜损害民族尊严和国家信誉?答案取决于

·25·

企业是否有行为过错,如果有,那么损害国家尊严的恰恰是这些见利忘义的企业。

我国国家地位和民族尊严的快速提升,不仅取决于我们的发展速度,也得益于我们超凡的学习能力,同时,还与我们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为维护世界和平、国际正义、全球环境保护和气候控制做出与大国相匹配的贡献有很大关系。

第三,国家(民族)尊严与“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紧密相联。2010年以来,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温家宝总理先后三次提到“尊严”一词。第一次是在新春团拜会上的致词中,他满怀深情地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第二次是在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时解读“尊严”的三层含义:“一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二是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三是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第三次论及“尊严”,他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

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这鲜明地昭示着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政府正以前所未有的姿态、前所未有的高度,更加关注民生、

关注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从被压迫、被奴役,到翻身解放,到初步温饱,到基本小康,到全面小康,到幸福和尊严,这是从被奴役之路走向当家做主,从基本需求到价值实现,从物质文明到精神文明的质的飞跃,是中国共产党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崇高理想理念发展的新阶段。

[6]

尊严问题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民群众自主意识不断觉醒,

不断提升的结果。“让中国人生活得更有尊严”,是在条件具备之时,顺应民心、顺应文明发展潮流而提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努力方向。历经30年改革开放,我国积累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孕育了中国人民对“有尊严的生活”的渴求。“有尊严的生活”,不仅是温饱满足、小康殷实,而且还要有安全感(治安、环境、食品、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感);有在尽义务前提下权利被充分尊重和实现的保障;有广泛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包括公共产品享有、

机会、·26·

分配、规则等方面的公正);有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命运,实现发展理想的社会条件等等。这一系列目标的实现还是有赖于继续深化经济、政治、社会及文化体制的改革,关键是改革的方向要取向于人民所盼,趋向于

“让中国人生活得更有尊严”。这就是把“尊严”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的重大意义之所在。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一系列令人振奋的民生举措,

如促进就业;把社会财富的“蛋糕”分好;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继续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好医药卫生这个世界性难题……表明国家在满足人民“有尊严的生活”之渴求方面的理性自觉和庄严承诺。也预示“尊严”问题将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引起学界和公众的进一步关注。“让中国人生活得更有尊严”将成为联接国家和民众的温馨纽带,

向中国人民昭示着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向世界展现一个更加令人尊敬的大国风范。

国家(民族)尊严与“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之间的内在联系自不待言。然而,让近14亿中国人过上更有尊严的生活,是一个何等壮丽而又异常复杂艰巨的事业,有赖于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长期努力。国家有维护尊严,发展尊严的神圣职责;集体义不容辞有为国分忧,

依法纳税,辅助公益的责任;公民有奋发图强,提高素质,为国争光,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尊严的光荣义务。2010年的中国政府,将因提出“尊严”

目标而被载入史册,国家、集体和个人将被新的奋斗目标所感召而更加团结,更加奋发有为,也更加珍视国家和民族的尊严。

[参考文献]

[1]韩跃红.人的尊严和生命的尊严释义[J ].哲学研究,2006,3:63-67.

[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3]王利民.改革开放中的民法疑难问题[M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4]安东尼·D ·史密斯.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M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5]周平.对民族国家的再认识[J ].http ://www.politics.fudan.edu.cn /picture/1830.pdf /2009-12-09.

[6]朱铁志.续总理说尊严[J ].http ://www.chinaelec-tions.org /NewsInfo.asp ?NewsID =174718/20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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