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城改领【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步伐,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精简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流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处于主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呈贡县新城建设中的迁村并点和新型社区建设适用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其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以及更名为社区,但土地所有制性质和经济组织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制的“翻牌社区”。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城中村”改造分为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两种基本类型。综合整治是指基本不涉及房屋拆建的环境净化、美化、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由区(县)政府编制工作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全面改造包括整体拆建和局部拆建,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项目前期研究,组织报批,经市级领导小组批准,下达改造计划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其他层次规划为依据,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对规划编制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目标、模式、拆迁安置、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开发强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与市政配套设施、改造收益分析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通过规划引导和控制保障公共利益凸显政府主导作用,在确保环境品质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化运作。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实施前应完成拟改造地块“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作为确定项目所涉及地块规划控制条件和技术指标、供地方式、拆迁安置方案和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应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及时给予区(县)政府技术指导,并进行工作意见的动态反馈。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区县政府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激发保护好广大城中村居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并可以公开、择优选择投资商作为投资意向人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划定规划编制区;

(二)改造目标;

(三)功能定位;

(四)改造模式及策略;

(五)供地方式及拆迁安置方案;

(六)土地利用:用地布局、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相容性、开发强度、建筑总量及各类建筑量、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居住人口及户数;

(七)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

(八)配套设施:各类公共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控制;

(九)道路交通:地块内外部交通组织、道路及场地竖向、交通场站设施布局和控制要求、步行系统控制;

(十)市政工程:水、电、气、环卫、防灾等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负荷预测、管网体系及设施控制;

(十一)城市设计:城市空间组织、景观环境设计、建筑形态控制;

(十二)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可行性评价;

(十三)改造影响评价,包括对环境、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四个方面的影响评价;

(十四)其他要求,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

(十五)实施时序和实施措施,包括分期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措施。

以上控制内容,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研究报告。规划文本是对规划各项目标和内容的规定性要求。规划图纸是说明规划意图和规划方案的相关图示。规划研究报告是指关于规划设计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的文字,是对规定性要求的论证和解释。根据控制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将若干图纸合并表达,但应满足清楚说明规划编制区现状特征、规划构思和规划控制规定的需要。当规划范围较大、总体规划图纸不能表达清楚规划要求时,应制作分图。

第八条 专项规划的主要研究结论、规划控制条件、技术指标及土地利用相关内容应取得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的审核意见;拆迁安置方案应提交基层按民主程序表决通过(90%以上)。专项规划成熟后由区政府上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并转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市规划委员会可委托其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批。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成果的实物形式包括:

(一)规划文本、规划研究报告及规划缩图:统一按A3幅面装订为一本,大于A3幅面的亦折叠为A3幅面大小装订;

(二)规划图纸: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分别按照法定图则或详细蓝图的比例绘制,图幅可采用A1、A0、A1加长、A0加长,同一项目的图纸比例应统一;

(三)光盘:内容为上述规划文本、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纸的电子数据。规划文本和规划研究报告采用WORD格式(*.doc);规划图纸采用ACAD格式(*.dwg)。

第十条 专项规划批准后,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列入昆明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目录;各区(县)政府负责将已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在区(县)政府办公场所和改造规划影响的范围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供地方案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土地处置和拆迁安置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批准后,由区(县)政府将改造范围用地报市国土部门,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照“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的原则,将农民转为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后,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以区(县)人民政府为主体办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处置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需提供拆迁后土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文件、附图以及道路红线图等有关技术文件。

城中村改造用地供地方式主要采取“毛地公开交易”方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城中村改造,实现土地开发一、二级市场连动运作。视项目具体情况,也可采取“净地公开交易”方式,由区(县)政府主导完成土地一级市场整理工作。

第十三条 采用“毛地公开交易”方式的改造项目,区(县)政府需明确拆迁安置户数和人数以及拆迁安置费用、安置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等有关事项,完成对拟出让的地块的权属核查、地价评估、图件测绘等基础性工作。在完成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保征和国有土地收回后,将改造范围内用地整体上报市国土部门进入土地储备,专项规划作为土地交易条件,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土地竞买人只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进行竞价,竞得人只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竞得人需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拆迁安置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否则退出“城中村”改造工作,并对前期投入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采用“净地公开交易”方式供地的改造项目,应当由区(县)政府主导完成集体土地保征、国有土地收回及改造范围拆迁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净地进行收储和公开交易。参与拆迁的企业必须参与土地交易,若其竞得土地使用权,只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第十五条 在实施“城中村”改造中,应当按照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实施整体拆迁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具体政策由区(县)政府制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并承担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拆迁补偿的对象为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被拆迁物体设置了租赁、抵押和担保法律关系的,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抵押的法律规定执行,不影响拆迁工作进行。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的设计方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主要街区、文物景点周边城中村的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尽快提高城中村设施的城市化水平,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标企业须按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与拆迁安置协议进行拆迁安置。拆迁安置基本完成(90%以上)后,中标企业持环保、滇管等有关部门的前置审批文件,办理土地使用证,获得土地使用权;中标企业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项目批文等文件、资料,按程序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完成工程方案设计后,按程序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有关材料到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现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并增加拆迁安置完成情况、批准的公益设施建设情况的内容一并进行竣工验收。

涉及上述行政许可的部门应为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开设“直通车”或“绿色通道”服务。中标企业按照“城中村”改造项目减免有关规费的原则,可分别向相关部门申请费用减免。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管,监督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工程顺利进行、工程质量合格、市政配套设施及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环节,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有关主管机关必须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的,由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必要时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经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争端的,由有关当事人依照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昆明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户口迁移和分户行为。集体土地补偿款项的分配,要按照基层自治民主管理的规定,在区(县)政府指导下,对参与分配人员名单及分配方案进行决策并公示。拆迁安置补偿中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补偿的,应综合考虑以户为单位和以幢为单位的实际情况,避免虚增补偿安置对象。

第二十四条 对城中村违法建筑的处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政府第109号令《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昆明市相关规定政策规定执行。

一、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运作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运作的基本流程如下:

1、国土部门、规划部门提前介入,基层组织、企业共同参与,区(县)政府编制拟改造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2、在取得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审核意见的前提下,将《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提交基层组织依法表决并出具承诺文件;

3、区(县)政府将《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上报市规委审批;

4、区(县)政府将经审批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上报领导小组备案;

5、区(县)政府将拟改造片区用地报征收回后报入市土地储备中心;

6、以《城中村专项规划》为条件进行土地处置和公开交易;

7、中标企业按《城中村专项规划》完善项目立项及相关行政许可;

8、进入正常项目运作程序实施建设。

二、昆明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是指什么?政府对“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有何规划?

答:昆明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其他层次规划为依据,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对规划编制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目标、模式、拆迁安置、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开发强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与市政配套设施、改造收益分析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昆城改领[2008]3号文《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通过规划引导和控制保障公共利益凸显政府主导作用,在确保环境品质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化运作。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实施前应完成拟改造地块“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作为确定项目所涉及地块规划控制条件和技术指标、供地方式、拆迁安置方案和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

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应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及时给予区(县)政府技术指导,并进行工作意见的动态反馈。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区县政府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激发保护好

广大城中村居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并可以公开择优选择投资商作为投资意向人参与项目前期的工作。

三、昆明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昆明改领[2008]3号文《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划定规划编制区;

2、改造目标;

3、功能定位;

4、改造模式及策略;

5、供地方式及拆迁安置方案;

6、土地利用:用地布局、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相容性、开发强度、建筑总量及各类建筑量、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居住人口及户数。

7、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

8、配套设施:各类公共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控制;

9、道路交通:地块内外部交通组织、道路及场地竖向、交通场站设施布局和控制要求、步行系统控制。

10、市政工程:水、电、气、环卫、防灾等各项市政工程管线的负荷预测、管网体系及设施控制;

11、城市设计:城市空间组织、景观环境设计、建筑形态控制;

12、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可行性评价;

13、改造影响评价,包括对环境、道路交通、市政公共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四个方面的影响评价;

14、其他要求: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

15、实施时序和实施措施,包括分期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措施。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控制内容,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

四、昆明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主要报批程序是什么?

答:专项规划的主要研究结论、规划控制条件、技术指标及土地利用相关内容应取得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的审核意见;拆迁安置方案应提交基层按民主程序表决通过(90%以上)。专项规划成熟后由区政府上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并转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市规划委员会可委托其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批。

五、昆明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如何组织实施?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供地方案及拆迁安置方案时如何报批?

答:专项规划批准后,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列入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列入昆明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目录;各区(县)政府负责将已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在区(县)政府办公场所和改造规划影响的范围予与公告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供地方案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批报。

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城改领【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步伐,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精简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流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处于主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呈贡县新城建设中的迁村并点和新型社区建设适用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其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以及更名为社区,但土地所有制性质和经济组织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制的“翻牌社区”。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城中村”改造分为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两种基本类型。综合整治是指基本不涉及房屋拆建的环境净化、美化、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由区(县)政府编制工作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全面改造包括整体拆建和局部拆建,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项目前期研究,组织报批,经市级领导小组批准,下达改造计划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其他层次规划为依据,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对规划编制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目标、模式、拆迁安置、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开发强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与市政配套设施、改造收益分析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通过规划引导和控制保障公共利益凸显政府主导作用,在确保环境品质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化运作。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实施前应完成拟改造地块“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作为确定项目所涉及地块规划控制条件和技术指标、供地方式、拆迁安置方案和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应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及时给予区(县)政府技术指导,并进行工作意见的动态反馈。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区县政府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激发保护好广大城中村居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并可以公开、择优选择投资商作为投资意向人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划定规划编制区;

(二)改造目标;

(三)功能定位;

(四)改造模式及策略;

(五)供地方式及拆迁安置方案;

(六)土地利用:用地布局、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相容性、开发强度、建筑总量及各类建筑量、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居住人口及户数;

(七)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

(八)配套设施:各类公共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控制;

(九)道路交通:地块内外部交通组织、道路及场地竖向、交通场站设施布局和控制要求、步行系统控制;

(十)市政工程:水、电、气、环卫、防灾等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负荷预测、管网体系及设施控制;

(十一)城市设计:城市空间组织、景观环境设计、建筑形态控制;

(十二)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可行性评价;

(十三)改造影响评价,包括对环境、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四个方面的影响评价;

(十四)其他要求,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

(十五)实施时序和实施措施,包括分期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措施。

以上控制内容,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研究报告。规划文本是对规划各项目标和内容的规定性要求。规划图纸是说明规划意图和规划方案的相关图示。规划研究报告是指关于规划设计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的文字,是对规定性要求的论证和解释。根据控制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将若干图纸合并表达,但应满足清楚说明规划编制区现状特征、规划构思和规划控制规定的需要。当规划范围较大、总体规划图纸不能表达清楚规划要求时,应制作分图。

第八条 专项规划的主要研究结论、规划控制条件、技术指标及土地利用相关内容应取得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的审核意见;拆迁安置方案应提交基层按民主程序表决通过(90%以上)。专项规划成熟后由区政府上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并转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市规划委员会可委托其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批。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成果的实物形式包括:

(一)规划文本、规划研究报告及规划缩图:统一按A3幅面装订为一本,大于A3幅面的亦折叠为A3幅面大小装订;

(二)规划图纸: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分别按照法定图则或详细蓝图的比例绘制,图幅可采用A1、A0、A1加长、A0加长,同一项目的图纸比例应统一;

(三)光盘:内容为上述规划文本、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纸的电子数据。规划文本和规划研究报告采用WORD格式(*.doc);规划图纸采用ACAD格式(*.dwg)。

第十条 专项规划批准后,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列入昆明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目录;各区(县)政府负责将已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在区(县)政府办公场所和改造规划影响的范围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供地方案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土地处置和拆迁安置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批准后,由区(县)政府将改造范围用地报市国土部门,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照“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的原则,将农民转为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后,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以区(县)人民政府为主体办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处置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需提供拆迁后土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文件、附图以及道路红线图等有关技术文件。

城中村改造用地供地方式主要采取“毛地公开交易”方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城中村改造,实现土地开发一、二级市场连动运作。视项目具体情况,也可采取“净地公开交易”方式,由区(县)政府主导完成土地一级市场整理工作。

第十三条 采用“毛地公开交易”方式的改造项目,区(县)政府需明确拆迁安置户数和人数以及拆迁安置费用、安置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等有关事项,完成对拟出让的地块的权属核查、地价评估、图件测绘等基础性工作。在完成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保征和国有土地收回后,将改造范围内用地整体上报市国土部门进入土地储备,专项规划作为土地交易条件,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土地竞买人只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进行竞价,竞得人只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竞得人需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拆迁安置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否则退出“城中村”改造工作,并对前期投入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采用“净地公开交易”方式供地的改造项目,应当由区(县)政府主导完成集体土地保征、国有土地收回及改造范围拆迁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净地进行收储和公开交易。参与拆迁的企业必须参与土地交易,若其竞得土地使用权,只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第十五条 在实施“城中村”改造中,应当按照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实施整体拆迁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具体政策由区(县)政府制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并承担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拆迁补偿的对象为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被拆迁物体设置了租赁、抵押和担保法律关系的,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抵押的法律规定执行,不影响拆迁工作进行。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的设计方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主要街区、文物景点周边城中村的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尽快提高城中村设施的城市化水平,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标企业须按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与拆迁安置协议进行拆迁安置。拆迁安置基本完成(90%以上)后,中标企业持环保、滇管等有关部门的前置审批文件,办理土地使用证,获得土地使用权;中标企业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项目批文等文件、资料,按程序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完成工程方案设计后,按程序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有关材料到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现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并增加拆迁安置完成情况、批准的公益设施建设情况的内容一并进行竣工验收。

涉及上述行政许可的部门应为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开设“直通车”或“绿色通道”服务。中标企业按照“城中村”改造项目减免有关规费的原则,可分别向相关部门申请费用减免。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管,监督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工程顺利进行、工程质量合格、市政配套设施及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环节,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有关主管机关必须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的,由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必要时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经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争端的,由有关当事人依照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昆明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户口迁移和分户行为。集体土地补偿款项的分配,要按照基层自治民主管理的规定,在区(县)政府指导下,对参与分配人员名单及分配方案进行决策并公示。拆迁安置补偿中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补偿的,应综合考虑以户为单位和以幢为单位的实际情况,避免虚增补偿安置对象。

第二十四条 对城中村违法建筑的处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政府第109号令《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昆明市相关规定政策规定执行。

一、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运作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运作的基本流程如下:

1、国土部门、规划部门提前介入,基层组织、企业共同参与,区(县)政府编制拟改造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2、在取得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审核意见的前提下,将《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提交基层组织依法表决并出具承诺文件;

3、区(县)政府将《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上报市规委审批;

4、区(县)政府将经审批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上报领导小组备案;

5、区(县)政府将拟改造片区用地报征收回后报入市土地储备中心;

6、以《城中村专项规划》为条件进行土地处置和公开交易;

7、中标企业按《城中村专项规划》完善项目立项及相关行政许可;

8、进入正常项目运作程序实施建设。

二、昆明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是指什么?政府对“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有何规划?

答:昆明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其他层次规划为依据,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对规划编制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目标、模式、拆迁安置、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开发强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与市政配套设施、改造收益分析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昆城改领[2008]3号文《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通过规划引导和控制保障公共利益凸显政府主导作用,在确保环境品质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化运作。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实施前应完成拟改造地块“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作为确定项目所涉及地块规划控制条件和技术指标、供地方式、拆迁安置方案和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

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应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及时给予区(县)政府技术指导,并进行工作意见的动态反馈。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区县政府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激发保护好

广大城中村居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并可以公开择优选择投资商作为投资意向人参与项目前期的工作。

三、昆明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昆明改领[2008]3号文《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划定规划编制区;

2、改造目标;

3、功能定位;

4、改造模式及策略;

5、供地方式及拆迁安置方案;

6、土地利用:用地布局、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相容性、开发强度、建筑总量及各类建筑量、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居住人口及户数。

7、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

8、配套设施:各类公共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控制;

9、道路交通:地块内外部交通组织、道路及场地竖向、交通场站设施布局和控制要求、步行系统控制。

10、市政工程:水、电、气、环卫、防灾等各项市政工程管线的负荷预测、管网体系及设施控制;

11、城市设计:城市空间组织、景观环境设计、建筑形态控制;

12、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可行性评价;

13、改造影响评价,包括对环境、道路交通、市政公共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四个方面的影响评价;

14、其他要求: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

15、实施时序和实施措施,包括分期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措施。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控制内容,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

四、昆明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主要报批程序是什么?

答:专项规划的主要研究结论、规划控制条件、技术指标及土地利用相关内容应取得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的审核意见;拆迁安置方案应提交基层按民主程序表决通过(90%以上)。专项规划成熟后由区政府上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并转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市规划委员会可委托其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批。

五、昆明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如何组织实施?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供地方案及拆迁安置方案时如何报批?

答:专项规划批准后,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列入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列入昆明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目录;各区(县)政府负责将已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在区(县)政府办公场所和改造规划影响的范围予与公告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供地方案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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