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进行立法完善的提案

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进行立法

完善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58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 由: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进行立法完善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办理

提 案 人:杨保建

主 题 词:法院,司法解释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新民诉法”)在特别程序这一章中新增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作出了规定。这一特别程序相对以前的权利实现方式有了很大的突破,且将大大缩短实现权利的时间。然而从全国范围内看,该程序的具体实施规定至今并不明确,可能会造成法院和当事人难以操作的情况。目前只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对有关事项作了相应规定。建议对此特别程序进行立法完善。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在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在“新民诉法”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具体司法实践中,至少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和困扰:

一、“新民诉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如一个担保物权中担保人提供了多个担保物且担保物不在同一地方,申请人则将面临是应该向其中一个担保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还是要分别到不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去申请的问题。

二、根据《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需按顺序清偿。则会出现仅部分抵押权人主张权利,而其余权利人不知情或不愿意即刻行使权利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同时,还可能涉及到其他主体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利时,如何维护该工程价款权利人权利的问题。

三、由于在实践中涉及担保物权实现的案件往往还同时存在主债权的诉请事项、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承担等问题和争议,故将来的案件审理,特别是执行统一由一个法院完成实际上是最便捷和最有效率的。在由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甚至不同级别的法院(因主债权数额可能会导致级别管辖不同时)分别依不同程序受理的情况下,则也最终将涉及到案件的分别执行或委托执行的问题,这将更会影响案件执行的效果。因此有必要考虑如何解决这样的情况和问题,以及明确当事人是否有权利选择适用何种程序。

四、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该类案件一审终结。故如一方当事人(包括担保物权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对裁

决结果不服的,其是否可以通过再审等程序实现权利救济也是有争议的。

五、“新民诉法”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才是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获得法院认可担保物权的裁定,现在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这将不利于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建议

一、由最高法院直接制定或指导各高级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作出相关规定,以便于操作。

二、建议在设定具体的规定中考虑明确以下事宜。

(一)如果适用特别程序时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从而便于当事人便捷地实现权利,节约实现权利的成本。

(二)当事人希望对涉及的主债权争议、担保物权事项、保证人责任等事项一并提起诉讼时,其可以选择采用普通程序而不受到特别程序的限制或影响。

(三)如其中部分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则法院应通知其他抵押权人,同时采取公告方式通知,从而按抵押顺序清偿保证其他抵押权人的债权不受到侵害。

(四)对于动产浮动抵押,以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的价值为担保财产价值。申请人可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同时向法院提交查封抵押财产的申请。如符合申请条件的法院应对抵押财产予以查封,以确定担保财产的价值,并发布公告保证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五)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所需提交的文书、材料。

三、建议将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列入可以申请再审裁定的范围。即如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侵害了被申请人、财产所有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只要权利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物权受到侵害的,有权对该裁定申请再审。

来源:中国政协网

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进行立法

完善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58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 由: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进行立法完善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办理

提 案 人:杨保建

主 题 词:法院,司法解释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新民诉法”)在特别程序这一章中新增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作出了规定。这一特别程序相对以前的权利实现方式有了很大的突破,且将大大缩短实现权利的时间。然而从全国范围内看,该程序的具体实施规定至今并不明确,可能会造成法院和当事人难以操作的情况。目前只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对有关事项作了相应规定。建议对此特别程序进行立法完善。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在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在“新民诉法”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具体司法实践中,至少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和困扰:

一、“新民诉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如一个担保物权中担保人提供了多个担保物且担保物不在同一地方,申请人则将面临是应该向其中一个担保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还是要分别到不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去申请的问题。

二、根据《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需按顺序清偿。则会出现仅部分抵押权人主张权利,而其余权利人不知情或不愿意即刻行使权利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同时,还可能涉及到其他主体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利时,如何维护该工程价款权利人权利的问题。

三、由于在实践中涉及担保物权实现的案件往往还同时存在主债权的诉请事项、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承担等问题和争议,故将来的案件审理,特别是执行统一由一个法院完成实际上是最便捷和最有效率的。在由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甚至不同级别的法院(因主债权数额可能会导致级别管辖不同时)分别依不同程序受理的情况下,则也最终将涉及到案件的分别执行或委托执行的问题,这将更会影响案件执行的效果。因此有必要考虑如何解决这样的情况和问题,以及明确当事人是否有权利选择适用何种程序。

四、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该类案件一审终结。故如一方当事人(包括担保物权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对裁

决结果不服的,其是否可以通过再审等程序实现权利救济也是有争议的。

五、“新民诉法”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才是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获得法院认可担保物权的裁定,现在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这将不利于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建议

一、由最高法院直接制定或指导各高级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作出相关规定,以便于操作。

二、建议在设定具体的规定中考虑明确以下事宜。

(一)如果适用特别程序时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从而便于当事人便捷地实现权利,节约实现权利的成本。

(二)当事人希望对涉及的主债权争议、担保物权事项、保证人责任等事项一并提起诉讼时,其可以选择采用普通程序而不受到特别程序的限制或影响。

(三)如其中部分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则法院应通知其他抵押权人,同时采取公告方式通知,从而按抵押顺序清偿保证其他抵押权人的债权不受到侵害。

(四)对于动产浮动抵押,以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的价值为担保财产价值。申请人可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同时向法院提交查封抵押财产的申请。如符合申请条件的法院应对抵押财产予以查封,以确定担保财产的价值,并发布公告保证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五)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所需提交的文书、材料。

三、建议将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列入可以申请再审裁定的范围。即如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侵害了被申请人、财产所有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只要权利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物权受到侵害的,有权对该裁定申请再审。

来源:中国政协网


相关内容

  • 我国_物权法_制定对民法典编纂的启示--王利明
  • 清华法学Vol.2,No.3(2008)TsinghuaLawReview 我国<物权法>制定对民法典编纂的启示3 摘 要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重要的启示与经验.从<物权法>的制 定可知,民众的广泛参与.关注民生.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的结合. ...

  • 新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 新修改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是继2007年以来对民事诉讼法的一次全面修改,表现在:一是创设新的诉讼制度多:二是修改的内容广,从总则到基本制度,包括所有具体 ...

  • 关于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王利明)
  • 关于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6-09-27 15:32:00 ]作者:王利明 在我国破产法制订过程中,目前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 ...

  •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 作者: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02年02期 民法典的体系,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民法典的体系对 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因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可能采取简单的汇编而不注重体系的模式 ,而应当采取逐步制定单行法,并按照一定的体系组合.修改.补充.完善的模式.这就是 说,首先应当制 ...

  • 对财产保全制度的解读
  • 对财产保全制度的解读 摘要: 本文从分析财产保全制度的价值出发,试图以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理论结合申请人.被申请人.法院三方的视角来对财产保全制度进行追本溯源及细节的推敲,从而提出自己对财产保全制度的解读思路和对我国财产保全制度若干规则的看法. 关键字: 财产保全,自生自发秩 ...

  •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制度探析
  • [摘 要] 本文介绍了对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适用的两种观点,解读了不动产纠纷的内涵,探讨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借鉴,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制度的建议.要把握三个原则,即:保障当事人选择权原则.方便诉讼原则.平衡诉讼资源原则:要区分不动产纠纷性质,以确定适用专属管辖的范围,若属不动产物权纠 ...

  • 税收优先权的位次不能定得过高
  • www.ctaxnews.com.cn 2010.06.02   张学博 ■张学博 <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在即,笔者针对目前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规定过于简单.与<物权法>有一定冲突等问题,提出完善税收优先权的几点看法. 当前立法所存在的问题 目前<税收征管法>对 ...

  • 杨红伟:物保与人保并存且对人保诉讼保全时的执行顺序
  • 杨红伟:物保与人保并存且对人保诉讼保全时的执行顺序 文/杨红伟 昶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金融投行部主任 一.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人保竟存情形下的执行顺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 ...

  • 他山之石丨物保和人保并存时的法律规则!
  • 作者:张暕逸 经授权转载自公众号:审判研究 微信号:spyjweixin 同一债权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往往采取最佳途径及时实现债权.一般的法定实现债权路径,即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诉讼.仲裁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以下简称赋强担保公证).比较物保和人保,实现方式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