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进行立法
完善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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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进行立法完善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办理
提 案 人:杨保建
主 题 词:法院,司法解释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新民诉法”)在特别程序这一章中新增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作出了规定。这一特别程序相对以前的权利实现方式有了很大的突破,且将大大缩短实现权利的时间。然而从全国范围内看,该程序的具体实施规定至今并不明确,可能会造成法院和当事人难以操作的情况。目前只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对有关事项作了相应规定。建议对此特别程序进行立法完善。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在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在“新民诉法”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具体司法实践中,至少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和困扰:
一、“新民诉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如一个担保物权中担保人提供了多个担保物且担保物不在同一地方,申请人则将面临是应该向其中一个担保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还是要分别到不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去申请的问题。
二、根据《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需按顺序清偿。则会出现仅部分抵押权人主张权利,而其余权利人不知情或不愿意即刻行使权利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同时,还可能涉及到其他主体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利时,如何维护该工程价款权利人权利的问题。
三、由于在实践中涉及担保物权实现的案件往往还同时存在主债权的诉请事项、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承担等问题和争议,故将来的案件审理,特别是执行统一由一个法院完成实际上是最便捷和最有效率的。在由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甚至不同级别的法院(因主债权数额可能会导致级别管辖不同时)分别依不同程序受理的情况下,则也最终将涉及到案件的分别执行或委托执行的问题,这将更会影响案件执行的效果。因此有必要考虑如何解决这样的情况和问题,以及明确当事人是否有权利选择适用何种程序。
四、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该类案件一审终结。故如一方当事人(包括担保物权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对裁
决结果不服的,其是否可以通过再审等程序实现权利救济也是有争议的。
五、“新民诉法”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才是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获得法院认可担保物权的裁定,现在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这将不利于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建议
一、由最高法院直接制定或指导各高级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作出相关规定,以便于操作。
二、建议在设定具体的规定中考虑明确以下事宜。
(一)如果适用特别程序时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从而便于当事人便捷地实现权利,节约实现权利的成本。
(二)当事人希望对涉及的主债权争议、担保物权事项、保证人责任等事项一并提起诉讼时,其可以选择采用普通程序而不受到特别程序的限制或影响。
(三)如其中部分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则法院应通知其他抵押权人,同时采取公告方式通知,从而按抵押顺序清偿保证其他抵押权人的债权不受到侵害。
(四)对于动产浮动抵押,以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的价值为担保财产价值。申请人可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同时向法院提交查封抵押财产的申请。如符合申请条件的法院应对抵押财产予以查封,以确定担保财产的价值,并发布公告保证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五)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所需提交的文书、材料。
三、建议将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列入可以申请再审裁定的范围。即如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侵害了被申请人、财产所有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只要权利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物权受到侵害的,有权对该裁定申请再审。
来源:中国政协网
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进行立法
完善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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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进行立法完善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办理
提 案 人:杨保建
主 题 词:法院,司法解释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新民诉法”)在特别程序这一章中新增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作出了规定。这一特别程序相对以前的权利实现方式有了很大的突破,且将大大缩短实现权利的时间。然而从全国范围内看,该程序的具体实施规定至今并不明确,可能会造成法院和当事人难以操作的情况。目前只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对有关事项作了相应规定。建议对此特别程序进行立法完善。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在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在“新民诉法”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具体司法实践中,至少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和困扰:
一、“新民诉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如一个担保物权中担保人提供了多个担保物且担保物不在同一地方,申请人则将面临是应该向其中一个担保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还是要分别到不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去申请的问题。
二、根据《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需按顺序清偿。则会出现仅部分抵押权人主张权利,而其余权利人不知情或不愿意即刻行使权利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同时,还可能涉及到其他主体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利时,如何维护该工程价款权利人权利的问题。
三、由于在实践中涉及担保物权实现的案件往往还同时存在主债权的诉请事项、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承担等问题和争议,故将来的案件审理,特别是执行统一由一个法院完成实际上是最便捷和最有效率的。在由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甚至不同级别的法院(因主债权数额可能会导致级别管辖不同时)分别依不同程序受理的情况下,则也最终将涉及到案件的分别执行或委托执行的问题,这将更会影响案件执行的效果。因此有必要考虑如何解决这样的情况和问题,以及明确当事人是否有权利选择适用何种程序。
四、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该类案件一审终结。故如一方当事人(包括担保物权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对裁
决结果不服的,其是否可以通过再审等程序实现权利救济也是有争议的。
五、“新民诉法”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才是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获得法院认可担保物权的裁定,现在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这将不利于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建议
一、由最高法院直接制定或指导各高级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作出相关规定,以便于操作。
二、建议在设定具体的规定中考虑明确以下事宜。
(一)如果适用特别程序时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从而便于当事人便捷地实现权利,节约实现权利的成本。
(二)当事人希望对涉及的主债权争议、担保物权事项、保证人责任等事项一并提起诉讼时,其可以选择采用普通程序而不受到特别程序的限制或影响。
(三)如其中部分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则法院应通知其他抵押权人,同时采取公告方式通知,从而按抵押顺序清偿保证其他抵押权人的债权不受到侵害。
(四)对于动产浮动抵押,以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的价值为担保财产价值。申请人可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同时向法院提交查封抵押财产的申请。如符合申请条件的法院应对抵押财产予以查封,以确定担保财产的价值,并发布公告保证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五)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所需提交的文书、材料。
三、建议将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列入可以申请再审裁定的范围。即如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侵害了被申请人、财产所有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只要权利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物权受到侵害的,有权对该裁定申请再审。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