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民法必须掌握的考点之八

不动产所有权之善意取得

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

1、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无权处分;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4、办理了过户登记。

动产所有权之善意取得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

1、动产为占有委托物(居于租赁、保管、借用等关系占有);2、动产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4、完成交付。

不适用善意取得之物:

(1)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2)货币——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适用无权处分之余地;(3)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

担保物权之善意取得

1、质权的善意取得: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善意取得之例外规定

【物权法第 107 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不动产所有权之善意取得

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

1、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无权处分;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4、办理了过户登记。

动产所有权之善意取得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

1、动产为占有委托物(居于租赁、保管、借用等关系占有);2、动产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4、完成交付。

不适用善意取得之物:

(1)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2)货币——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适用无权处分之余地;(3)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

担保物权之善意取得

1、质权的善意取得: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善意取得之例外规定

【物权法第 107 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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