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的分类2

危险源的分类

危险源的分类方法较多,现介绍两种常见的分类方法:

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1992)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分为以下6类。

物理性危险源

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其他设备设施缺陷)

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

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

噪声危害(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他噪声)

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

电磁危害(电离辐射:X 射线、γ射线、α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电场)

运动物危害(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反弹物、岩土滑动、料堆垛滑动、气流卷动、冲击地压、其他运动物危害)

明火

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物体、高温液体、其他高温物质)

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低温气体、低温物体、低温液体、其他低温物质)

粉尘与气溶胶(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

作业环境不良(作业环境乱、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通风不良、缺氧、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他信号缺陷)

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

其他物理性危险源。

2、化学性危险源

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易燃易爆性物质)

自燃性物质

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有毒物质) 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他腐蚀性物质)

其他化学性危险源

3 、生物性危险源

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其他致病微生物)

传染病媒介物

致害动物

致害植物

其他生物性危险源

4 、心理、生理性危险源

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健康状况异常

从事禁忌作业

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辨识功能缺陷)

其他心理、生理性缺陷

5 、行为性危险源

1)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2) 操作失误(误动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失误)

3) 监护失误

4) 其他行为性危险源

6、其他危险源

参照事故类别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 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可将危险源分为如下20类:

1.物体打击

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所造成的伤害。如林区伐木作业的“回头棒”、“挂枝”伤害,打桩作业锤击等,都属于此类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于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以及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车辆运输挂钩事故,跑车事故。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如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大客车、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等;电瓶车、如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拖拉机,如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操纵杆式拖拉机等;有轨车类,如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械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各种起重作业。包括:桥式类型起重机,如龙门起重机、缆索起重机等;臂架式类型起重机,如门座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和轮胎起重机等;升降机,如电梯、升船机、货物升降机等;轻小型起重设备,如千斤顶、滑车葫芦(手动、气动、电动)等作业。

例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绞入钢丝绳或滑车等伤害。同时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不适用于下列伤害:a .触电;b .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c .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

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

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固定的建筑、装置、管道、电缆和固定平台。

“作业”是指在水域及其岸线进行装卸、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捕捞、养殖、潜水、流放木材排除故障以及科学实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7.灼烫

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

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

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坍塌

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

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

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

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

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

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

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例如:

(1)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在通风不良的条件下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2)可燃蒸气与空与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

(3)可燃性粉尘如铝粉、镁粉、锌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淀粉、糖粉、煤尘、木粉;以及可燃性纤维,如麻纤维、棉纤维、醋酸纤维、腈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4)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例如炉膛爆炸、钢水包爆炸、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现象,亦均属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竖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

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危险源的分类

危险源的分类方法较多,现介绍两种常见的分类方法:

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1992)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分为以下6类。

物理性危险源

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其他设备设施缺陷)

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

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

噪声危害(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他噪声)

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

电磁危害(电离辐射:X 射线、γ射线、α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电场)

运动物危害(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反弹物、岩土滑动、料堆垛滑动、气流卷动、冲击地压、其他运动物危害)

明火

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物体、高温液体、其他高温物质)

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低温气体、低温物体、低温液体、其他低温物质)

粉尘与气溶胶(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

作业环境不良(作业环境乱、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通风不良、缺氧、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他信号缺陷)

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

其他物理性危险源。

2、化学性危险源

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易燃易爆性物质)

自燃性物质

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有毒物质) 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他腐蚀性物质)

其他化学性危险源

3 、生物性危险源

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其他致病微生物)

传染病媒介物

致害动物

致害植物

其他生物性危险源

4 、心理、生理性危险源

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健康状况异常

从事禁忌作业

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辨识功能缺陷)

其他心理、生理性缺陷

5 、行为性危险源

1)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2) 操作失误(误动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失误)

3) 监护失误

4) 其他行为性危险源

6、其他危险源

参照事故类别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 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可将危险源分为如下20类:

1.物体打击

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所造成的伤害。如林区伐木作业的“回头棒”、“挂枝”伤害,打桩作业锤击等,都属于此类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于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以及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车辆运输挂钩事故,跑车事故。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如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大客车、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等;电瓶车、如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拖拉机,如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操纵杆式拖拉机等;有轨车类,如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械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各种起重作业。包括:桥式类型起重机,如龙门起重机、缆索起重机等;臂架式类型起重机,如门座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和轮胎起重机等;升降机,如电梯、升船机、货物升降机等;轻小型起重设备,如千斤顶、滑车葫芦(手动、气动、电动)等作业。

例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绞入钢丝绳或滑车等伤害。同时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不适用于下列伤害:a .触电;b .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c .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

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

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固定的建筑、装置、管道、电缆和固定平台。

“作业”是指在水域及其岸线进行装卸、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捕捞、养殖、潜水、流放木材排除故障以及科学实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7.灼烫

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

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

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坍塌

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

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

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

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

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

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

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例如:

(1)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在通风不良的条件下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2)可燃蒸气与空与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

(3)可燃性粉尘如铝粉、镁粉、锌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淀粉、糖粉、煤尘、木粉;以及可燃性纤维,如麻纤维、棉纤维、醋酸纤维、腈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4)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例如炉膛爆炸、钢水包爆炸、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现象,亦均属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竖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

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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