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类人员安全员B证考试资料

浙江三类人员安全员B证

1、 进行基坑工程设计时,应考虑的问题有:(1)土压力(2)水压力(3)坑边地面荷载。 包括施工荷载、汽车运输、吊车、堆放材料等。(4)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产生的荷载。

2、 土的工程分类分为八类。人工填土,无固定的颜色。

3、 土坡坡度要根据工程地质和土坡高度,结合当地同类土地的稳定坡度值确定。

4、 施工前需要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工作,若为人工降水时,要降至坑底0.5-1.0m 时,方可开挖,采用明排水时可不受此限。

5、 采用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时,要在桩身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挖。

6、 基坑分为三类,大于10米为一级,7米到10米之间为二级,小于7米为三级。

7、 对一级安全等级和对支护结构变形有限定的二级的基坑侧壁,应对基坑周边环境及支护 结构变形进行验算。

8、 支撑(拉锚)的安装必须按“先支撑后开挖”顺序施工,支撑(拉锚)的拆除,除最上 一道支撑拆除后设计容许处于悬臂状态外,均应按“先换撑后拆除”的顺序施工。

9、 深基坑支护常遇见的问题分为:位移,管涌及流砂,塌方。挡地墙主要用来维护土体边 坡的稳定,防止坡体的滑动和边坡的坍塌。对于高度在5m以内的,一般采用重力式挡土墙。

10、人工降低地下水位,就要在基坑开挖前,预先在基坑四周埋设一定数量的滤水管,利用抽水设备从中抽水,使地下水位降落到坑底以下。同时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仍然持续来断的抽水,持续到基础工程完工后。

11、喷射井点包含喷射井管、高压水泵、进水总管、排水总管。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12、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二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开挖边坡土方,严禁切割坡脚,防导致边坡失稳;当山坡坡度陡于1/5,或在软土地段,不得在挖方上侧堆土。

13、管子的顶进或停止,应以工具管头部发出信号为准。

14、在盾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要有安全专项方案和措施。这是盾构设计方案中的关键。

15、在盾构法施工前,必须编制好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急救物品和设备。

16、盾构机施工中电缆头的拆除与装配,必须切断电源方可进行作业。出土车应有指挥引车,严禁超载,在轨道终端,必须安装限位装置。

17、盾构进出洞都存在相当大的危险性。人机交错,立体施工的特征十分显著。整个施工作业环境处于一个整体的动态之中。因此对策和监控措施必须落实到位。

18、按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9、楼板模板及支架(楼层高度在4米以下的)木模板为0.75,定型组合钢模板为1.10kN/m3。

20、支架立杆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最大间距不应大于1.5m。

21、结构逐层施工时,下层楼板应能够承受上层的施工荷载。安装2m以上的柱模时,应搭设操作平台。当高度超过4m时,应采用水平支撑和剪刀撑将相邻柱模连成一体,形成整体稳定的模板框架体系。

22、模板拆除必须在混凝土达到设计规定的强度后方可进行。拆模时的混凝土强度应当以同龄期、同养护条件的混凝土试块试压强度为准。拆模的顺序应与支模板顺序相反,应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自上而下地拆除。拆下的模板构、配件严禁向下抛掷。

23、特殊结构,如大跨度结构、桥梁、拱、薄壳、圆穹顶的模板,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

24、旧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明显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扭紧力矩应采用扭力扳手检查,抽样方江应按随机分布的原则

进行。如发现扭紧力矩小于25N.m的情况,即应划定此批不合格。不合格的批次必须重新拧紧,直至合格为止。

25、在模板工程施工之前,工程技术负责人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遇6级以上大风,应停止室外的模板工程作业。5级以上(包含5级)应停止模板工程的吊装作业。

26、钢丝绳在破断前一般有断丝、断股等预,容易检查,便于预防事故,因此钢丝绳在起重作业中广泛应用,是吊装中的主要绳索,可用作起吊、牵引、捆扎等。

27、钢丝绳用于载人的升级机的安全系数为14。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受到拉伸、弯曲,容易产生“金属疲劳”现象,多次弯曲造成的弯曲疲劳是钢丝绳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

28、不得使用横销无螺纹的卡环,如必需使用时,要有可靠的保障措施,以防止模销滑出。起吊设备时,电动卷扬机卷筒上钢丝绳余留圈数应不少于3圈。

29、用多台电动郑场机吊装设备时,其牵引速度和起重能力应相同,并统一指挥,统一动作,同步操作。

30、起重吊装使用的地锚,应严格按设计进行制作,并做好隐藏工程记录,使用时不准超载。

31、履带式起重机在操作时应平稳,禁止急速的起落钩、回转等动作出现。禁止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汽车式起重机的支腿处必须坚实,在起吊重物前,应对支腿加强观察,看看有无陷落现象,必要时应增垫道木,加大承压面积,以保证使用要求。

32、大型吊车吊装技术的基本原理就是利用吊车提升重物的能力,通过吊车旋转、变幅等动作,将工件吊装到指定的空间位置。

33、桅杆滑移法吊装时工件承受的轴向力较小。桅杆扳转法按工作和桅杆的运动形式分为:单转法和双转法。无锚点吊装技术的方法很多,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利用自平衡装置的运动到达吊装工件就位的目的。

34、对工件在吊装中各不利状态下的强度和稳定性应进行核算,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移动式龙门桅杆要监测龙门架两侧移动的同步性。

35、滑移法是一种比较先进的施工方法,它具有设备工艺简单、施工速度快、费用低等优点。吊装作业必须遵守“十不吊”的原则。

36、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施工单位必须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根据建筑拆除工程特点,进行实地勘察,并应编制有针对性、安全性及可行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对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7、在拆除工程作业中,施工单位发现危险性无法判别、文物价值的不明物体时,必须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筑拆除一般分为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

38、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为。水平作业时,各工位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定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39、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0、在深沟、基坑或陡坡地区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其垂直边坡深度一般不超过2m,否则应放出安全边坡。

41、多台铲运机联合作业时,各机之间前后距离不得小于10m,左右距离不得小于2m。

42、振动压路机是利用自身重力和振动作用对压实材料施加静压力和振动压力,振动压力给

予压实材料连续高频振动冲击波,使压实材料产生加速运动。悬挂桩的起重机,吊钩必须有保险装置。

43、材料放到最低位置时,在料斗与地面之间加一层缓冲垫木。搅拌过程不宜停车,如因故必须停车,在再次启动前应卸除荷载,不得带载启动。

44、插入式振动器,作业时,要使振动棒自然沉入混凝土,不可用力猛往下推。一般应垂直插入,并插到下层尚未初凝层中50-100mm,以促使上下层相互结合。工作停止移动振动器时,应立即停止电动机转动.搬动振动器时,应切断电源。不得用软管和电缆拖拉,扯动电动机。

45、冷拉钢筋运行方向的端头应设防护装置,防止在钢筋拉断或夹具失灵时钢筋弹出伤人。冷拉钢筋时,操作人员要站在冷拉线的侧向,并设联络信号,使操作人员在统一指挥下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中,严禁横向跨越钢丝绳或冷拉线。

46、切断短料时,手和切刀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150mm以上,如手握端小于400mm时,应用套管或夹具将钢筋短头压住或夹牢。

47、钢筋焊接机需调整断路限位开关,使其在焊接达到预定挤压能量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48、石材切割机。在切割深度超过20mm时,必须分两次切割,以防止电动机超载。

49、圆盘锯设备本身应按钮开关控制,闸箱距设备不大于3m,以便发生故障时,迅速切断电源。木料不足50cm时,禁止上锯。

50、电平刨的作业要求:短于20cm的木料不利使用机械。长度超过2m的木料,应由两人配合操作。

51、机料翻斗车,严禁车斗内载人。料斗禁止在卸料工况下行驶或进行平地作业。

52、塔式起重机是以公称起重力矩为主参数。塔机主要由金属结构、工作机构和控制系统部分组成。其中工作机构由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大车行走机构组成。

53、起重力矩限制器的主要作用是防止塔机重力矩超载的安全装置,避免塔机由于严重超载而引起塔机的倾覆等恶性事故。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的方向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力短限制器是塔机最重要的安全装置,它应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4、起重量限制器的作用是保护起吊物品的重量不超过塔机的允许的最大起重量,是用以防止塔机的吊物重量超过最大额定荷载,避免发生结构、机构及钢丝绳损坏事故。当起重量大于物体相应档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运动。

55、对动臂变幅的塔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起重臂下羰的最小距为800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

56、用来限制起重臂俯仰时不超过极限位置的装置是幅度限位器。对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置最小幅度限位器和防止臂架后倾装置。

57、臂架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的塔机,应安装风速仪。塔机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必须在起重机的最高部位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并保证供电不受停机影响。

58、吊钩保险是安装在吊钩挂绳处的一种防止起吊绳由于角度过大或挂钩不妥时,造成钢丝脱钩,吊物附落事故的装置。

59、塔式起重物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风力在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作业。在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时,要通过调整附着杆的距离,保证塔身的垂直度。

60、建筑施工升降机是一种使用工作笼、吊笼沿导轨架作垂直(或倾斜)运动用来运送人员和物料的机械。

61、吊笼是施工升降机运载人和物料的构件,笼内有传动机构、防坠安全器及电气箱等,外侧附有驾驶室,设置了门保险开关与门连锁,只有当吊笼前后两道门均关好后,梯笼才能

运行。吊笼内空净高度不利小于2m。

62、导轨架是吊笼上下运动的导轨、升降机的主体,能承受规定的各种载荷。安全钩是安装在吊笼上部的重要也是最后一道安全装置。急停开关必须是非自动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63、按结构形式的不同,物料提升机可分为龙门架式物料提升机和井架式物料提升机。井架式物料提升机,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由型钢组成井字形架体、吊笼在井孔内或架体外侧沿轨道作垂直运动的提升机。

64、物料提升机的稳定性能主要取决于物料提升机的基础,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

65、附墙架,非附墙架钢材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设计计算,附墙架与立柱及建筑物连接时,应采用刚性连接,并形成稳定结构。

66、吊笼装载额定载重量,悬挂或运行中发生断绳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能地把吊笼刹制在导轨上,最大制动滑落距离不大于1m,并且不应对结构件造成永久性损坏。

67、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司机在通信联络信号不明时不得开机,作业中不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应立即执行。

脚手架工程

68、旧扣件不得有裂缝、变形,螺纹不得滑丝。纵向水平杆长宜采用对接扣件,也可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应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69、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1/2。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70、脚手架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立杆接长除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71、连墙体应均匀布置且宜靠近主节点,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位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他可靠措施固定。

72、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73、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宜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度之间。

74、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米,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

75、纵向、横向水平杆承受竖向荷载,主要要进行抗弯强度,抗滑承载力计算,弯曲挠度计算。

76、脚手架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脚手架的要求向搭设工人和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77、脚手架搭设过程中严禁48mm和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扣件螺栓拧紧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78、安装扣件的抽检数量是51-90个中要抽检5个,允许的不合格数为“0”。脚手架在使用中严禁拆除的是:主支点处的水平杆,连墙件,纵向扫地杆。

高处作业:

79、凡在坠落高度基准在2m以上的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之前,技术措施及所需料具要完整地列入施工计划。

80、高处作业上岗前,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教育。

81、高处作业前,工程项目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验收。搭拆防护棚和安全设施,需设区警戒区、有专人防护。

82、分层施工的楼梯中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边防护栏杆。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83、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1KN外力。

84、上周边临空状态下,无立足或牢固可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作业。

85、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措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86、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87、安全帽的要求,耐冲击、耐穿透、耐低温性能良好、侧向钢性能达到规范要求。

88、安全网要求的目数在任意一处的10X10Cm=100Cm2的面积上,大于2000.

临时用电:

89、施工现场专用临时用电的三项原则:1、必须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必须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在整个施工现场的PE线上还应作不少于3处的重复接地,且每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临时用电工程中,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这种称作二级漏电保护。

90、PE的重复接地不应少于三处,应分别设置于供配电系统的首端、中间、末端处,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姆。

91、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应为:一般场所小于等于30mA,漏电动作时间为0.1s。

92、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电缆面向负荷从左侧依次是L1,N,L2,L3,PE。

93、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离地面高度低于规定的2.5米等较容易触电的场所,照明电源不应大于36V。潮湿和易于触及带电体的触电危险场所,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安装高度:一般220V灯具室外高度不低于3m,室内不低于2.5m.

94、外电防护的基本措施是:绝缘、屏护、安全距离,限制放电能量,采用24V及以下的安全特低电压。

95、1-10KV线路,距离要大于6m.

电焊机:

96、所有交、直流电焊机的金属外壳,都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接零。接地、接零电阻值应小于4欧姆。焊接与切割的特点:高温、高压、易燃、易爆。

97、在有毒介质的容器或环境中焊接时,没有采取通风措施时,造成急性中毒。

98、水泥尘主要的工作:混凝土搅拌机司机、砂浆搅拌工、水泥上料工、搬运工、料库工。

99、矽肺主要是吸入游离二氧化硅引起的。

100、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手套和鞋帽。白天噪声要小于85分贝,晚上要小于55分贝。夜间禁止从事打桩工作。

施工现场防火:

1、特大火灾事故,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损失在1亿元以上。重大火灾,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下100以下的重伤,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损失。较大火灾,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损失在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一般火灾是指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的重伤,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

2、物质的燃点越点,则物质越容易燃烧。物质的自燃点越低,发生起火的危险性就越大。

3、一级动火区域:主要是仓库、库区。施工现场木工作业处和半成品加工区。

4、30m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应当设置加压水泵和消防水源管道,管道的立管直径不得小于50mm。

5、消防安全措施:领导措施(企业的主要领导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物质保障。

季节性施工:

6、雨期施工,应当采取措施防雨、防雷击,组织好排水。同时做好防止触电和坑槽坍塌。冬期施工,气温低,宜结露结冰,作业场所应采取措施防滑、防冻,生活场所要防火和防煤气中毒。

7、风雪过后的作业,应当检查安全保险装置并先试吊,确认无异常方可作业。

锅炉及压力容器:

8、安全阀是一种由进口静压开启的自动泄压阀门。

9、防止气瓶受热,气瓶不应放在烈日下暴晒,不要靠近火源及高温区,距离明火不应小于10m。

实用手册:

安全网应固定在外立杆的里侧,不宜将网围在各杆件的外侧。

1、脚手架的内立杆距墙体净距一般不大于200mm,如大于200mm的必须铺设平整牢固的站人片。附着式角手架的架体上必须设置防坠落装置。

2、门架的内外两侧均应设置交叉支撑并应与门架立杆上的锁销锁牢。

3、深基坑专项支护设计方案应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组织专家认证审查。

4、基坑工程监测可按基坑侧壁安全等级选择监测项目。(一、二、三级)

5、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之外。布点要求:开挖深度超过7米的三级基坑,监测点间距不大于20米。开挖深度超过7米的一、二级基坑,监测点间距不大于10米。每一个典型坡段不少于3个监测点。

6、模板支架的整体高宽比不应大于5。

7、门架的跨距和间距应根据实际荷载设计确定,间距不宜大于1.2m。满堂脚手架距墙或其他结构物边缘距离应小于0.5米,周围应设栏杆。

8、安全网要符合贯穿试验、冲击试验、阻燃型等要求。

9、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

10、防护栏应由上、下两道横栏及栏杆柱组成,上栏离地高度为1.0-1.2米,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米。

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

12、配电箱内使用的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及绝缘导线等电器元件也必须取得“3C”认证。

13、电缆直埋的深度不应小于0.7米。

14、配电柜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1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将使用登记牌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6、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m.

17、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应当装有速度触发的渐进式防坠安全器。防坠安全器安装后,使用前应按吊笼额定载荷进行坠落试验。使用中至少三个月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使用满一年必须进行重新标定。

18、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可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

19、开工后安全生产监管内容:施工现场实体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情况。

20、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目标和文明施工实现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2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专家认证审查报告外,还应按规定提供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及紧急救护等内容。

22、班组应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下岗检查活动。

23、项目部应绘制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并有绘制人签名,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安全标志分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

24、安全标志应有专人管理、作业条件变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各种安全标志设置后,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25、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封闭式管理。施工区、生活区在市区一般不般不低于2.5米,其他地方一般不低于1.8米,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条布、竹笆等,且不得采用粘土实心砖。

26、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合理。

27、活动板房的搭设不宜超过2层。

28、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

法律法规

1、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4、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地下管线资料。建筑企业施工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5、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中发生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提的责任。

13、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

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4、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5、建设工程,包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作。

16、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17、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8、建设单位应当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之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19、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险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20、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的,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2、出租的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在签订租赁协调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3、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过程中,应当编制拆除方案、制安安全施工措施。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应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24、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5、施工单位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疯狂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6、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7、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

28、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30、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长、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对双方签字确认。

31、施工单位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2、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档。

3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施工中,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34、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35、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3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7、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8、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竣工验收合格止。

39、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40、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41、处于5-10万元罚款的,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假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3、在沿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4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43、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44、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5、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延期也是3年。

46、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100以上,1亿元以上。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50人以上100人以下,5000万以下1亿元以下。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10人以上50人以下,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一般事故,3个以下,10人以下,1000万以下。

47、事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8、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9、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0、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

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1、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2、处上一年收入40%-80%的罚款。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53、处上一年收入60%-100%的罚款。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54、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55、认定工伤的情况: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我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6、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5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58、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超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59、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60、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61、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6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6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64、管理台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65、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情况作为企业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之一。

66、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67、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在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

68、发生一般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日,较大为60-90日,重大为90-120日。

69、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70、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71、超过一定规划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72、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7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部分项工程中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吊篮脚手架工程。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以上工程要编制专项方案。

74、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在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的,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在20kN/m以上。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在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整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要进行方案论证。

75、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

76、对承重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利低于搭设用量的30%。

77、安全技术交底包含模板支撑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并保留记录。

7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企业技术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技术责任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审批要逐一签字负责。企业技术负责人最终承担技术责任。

79、严禁将招工权下放到项目部和作业班组。

80、严禁使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宜采用钢柱、钢托架或钢管门型架的组合支撑体系,以保证其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81、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比定额工期提前30%及以上。

82、发生以下情况的,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2、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或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3、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4、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5、一年内被有关部门暂扣证书3次及以上的。6、达不到考核要点的规定要求,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

8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84、有以下情况的,延期复核结果不合格,并注销证书:1、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

2、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特种作业岗位的。3、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4、在一个有效期内有两次以上违章操作记录的。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85、用人单位对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暂扣期为30-90天。

86、班组长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87、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

88、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所参与建设环节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89、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和平安工地创建工作。

90、针对建设工程高风险、易发事故、易突发事故的特点,建立有效的应急呼应机制。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要带头参加检查。

91、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施工企业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将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按工程所在地,分别送达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92、要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的各项内容和制度,从工程项目涉及的脚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主要环节入手。

93、2011年7月1日起,新安装塔吊都必须配备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无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禁止其使用。

9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提高安全信用在项目招投标、资质年检和晋升管理中的权重。

浙江三类人员安全员B证

1、 进行基坑工程设计时,应考虑的问题有:(1)土压力(2)水压力(3)坑边地面荷载。 包括施工荷载、汽车运输、吊车、堆放材料等。(4)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产生的荷载。

2、 土的工程分类分为八类。人工填土,无固定的颜色。

3、 土坡坡度要根据工程地质和土坡高度,结合当地同类土地的稳定坡度值确定。

4、 施工前需要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工作,若为人工降水时,要降至坑底0.5-1.0m 时,方可开挖,采用明排水时可不受此限。

5、 采用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时,要在桩身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挖。

6、 基坑分为三类,大于10米为一级,7米到10米之间为二级,小于7米为三级。

7、 对一级安全等级和对支护结构变形有限定的二级的基坑侧壁,应对基坑周边环境及支护 结构变形进行验算。

8、 支撑(拉锚)的安装必须按“先支撑后开挖”顺序施工,支撑(拉锚)的拆除,除最上 一道支撑拆除后设计容许处于悬臂状态外,均应按“先换撑后拆除”的顺序施工。

9、 深基坑支护常遇见的问题分为:位移,管涌及流砂,塌方。挡地墙主要用来维护土体边 坡的稳定,防止坡体的滑动和边坡的坍塌。对于高度在5m以内的,一般采用重力式挡土墙。

10、人工降低地下水位,就要在基坑开挖前,预先在基坑四周埋设一定数量的滤水管,利用抽水设备从中抽水,使地下水位降落到坑底以下。同时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仍然持续来断的抽水,持续到基础工程完工后。

11、喷射井点包含喷射井管、高压水泵、进水总管、排水总管。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12、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二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开挖边坡土方,严禁切割坡脚,防导致边坡失稳;当山坡坡度陡于1/5,或在软土地段,不得在挖方上侧堆土。

13、管子的顶进或停止,应以工具管头部发出信号为准。

14、在盾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要有安全专项方案和措施。这是盾构设计方案中的关键。

15、在盾构法施工前,必须编制好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急救物品和设备。

16、盾构机施工中电缆头的拆除与装配,必须切断电源方可进行作业。出土车应有指挥引车,严禁超载,在轨道终端,必须安装限位装置。

17、盾构进出洞都存在相当大的危险性。人机交错,立体施工的特征十分显著。整个施工作业环境处于一个整体的动态之中。因此对策和监控措施必须落实到位。

18、按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9、楼板模板及支架(楼层高度在4米以下的)木模板为0.75,定型组合钢模板为1.10kN/m3。

20、支架立杆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最大间距不应大于1.5m。

21、结构逐层施工时,下层楼板应能够承受上层的施工荷载。安装2m以上的柱模时,应搭设操作平台。当高度超过4m时,应采用水平支撑和剪刀撑将相邻柱模连成一体,形成整体稳定的模板框架体系。

22、模板拆除必须在混凝土达到设计规定的强度后方可进行。拆模时的混凝土强度应当以同龄期、同养护条件的混凝土试块试压强度为准。拆模的顺序应与支模板顺序相反,应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自上而下地拆除。拆下的模板构、配件严禁向下抛掷。

23、特殊结构,如大跨度结构、桥梁、拱、薄壳、圆穹顶的模板,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

24、旧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明显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扭紧力矩应采用扭力扳手检查,抽样方江应按随机分布的原则

进行。如发现扭紧力矩小于25N.m的情况,即应划定此批不合格。不合格的批次必须重新拧紧,直至合格为止。

25、在模板工程施工之前,工程技术负责人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遇6级以上大风,应停止室外的模板工程作业。5级以上(包含5级)应停止模板工程的吊装作业。

26、钢丝绳在破断前一般有断丝、断股等预,容易检查,便于预防事故,因此钢丝绳在起重作业中广泛应用,是吊装中的主要绳索,可用作起吊、牵引、捆扎等。

27、钢丝绳用于载人的升级机的安全系数为14。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受到拉伸、弯曲,容易产生“金属疲劳”现象,多次弯曲造成的弯曲疲劳是钢丝绳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

28、不得使用横销无螺纹的卡环,如必需使用时,要有可靠的保障措施,以防止模销滑出。起吊设备时,电动卷扬机卷筒上钢丝绳余留圈数应不少于3圈。

29、用多台电动郑场机吊装设备时,其牵引速度和起重能力应相同,并统一指挥,统一动作,同步操作。

30、起重吊装使用的地锚,应严格按设计进行制作,并做好隐藏工程记录,使用时不准超载。

31、履带式起重机在操作时应平稳,禁止急速的起落钩、回转等动作出现。禁止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汽车式起重机的支腿处必须坚实,在起吊重物前,应对支腿加强观察,看看有无陷落现象,必要时应增垫道木,加大承压面积,以保证使用要求。

32、大型吊车吊装技术的基本原理就是利用吊车提升重物的能力,通过吊车旋转、变幅等动作,将工件吊装到指定的空间位置。

33、桅杆滑移法吊装时工件承受的轴向力较小。桅杆扳转法按工作和桅杆的运动形式分为:单转法和双转法。无锚点吊装技术的方法很多,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利用自平衡装置的运动到达吊装工件就位的目的。

34、对工件在吊装中各不利状态下的强度和稳定性应进行核算,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移动式龙门桅杆要监测龙门架两侧移动的同步性。

35、滑移法是一种比较先进的施工方法,它具有设备工艺简单、施工速度快、费用低等优点。吊装作业必须遵守“十不吊”的原则。

36、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施工单位必须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根据建筑拆除工程特点,进行实地勘察,并应编制有针对性、安全性及可行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对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7、在拆除工程作业中,施工单位发现危险性无法判别、文物价值的不明物体时,必须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筑拆除一般分为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

38、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为。水平作业时,各工位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定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39、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0、在深沟、基坑或陡坡地区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其垂直边坡深度一般不超过2m,否则应放出安全边坡。

41、多台铲运机联合作业时,各机之间前后距离不得小于10m,左右距离不得小于2m。

42、振动压路机是利用自身重力和振动作用对压实材料施加静压力和振动压力,振动压力给

予压实材料连续高频振动冲击波,使压实材料产生加速运动。悬挂桩的起重机,吊钩必须有保险装置。

43、材料放到最低位置时,在料斗与地面之间加一层缓冲垫木。搅拌过程不宜停车,如因故必须停车,在再次启动前应卸除荷载,不得带载启动。

44、插入式振动器,作业时,要使振动棒自然沉入混凝土,不可用力猛往下推。一般应垂直插入,并插到下层尚未初凝层中50-100mm,以促使上下层相互结合。工作停止移动振动器时,应立即停止电动机转动.搬动振动器时,应切断电源。不得用软管和电缆拖拉,扯动电动机。

45、冷拉钢筋运行方向的端头应设防护装置,防止在钢筋拉断或夹具失灵时钢筋弹出伤人。冷拉钢筋时,操作人员要站在冷拉线的侧向,并设联络信号,使操作人员在统一指挥下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中,严禁横向跨越钢丝绳或冷拉线。

46、切断短料时,手和切刀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150mm以上,如手握端小于400mm时,应用套管或夹具将钢筋短头压住或夹牢。

47、钢筋焊接机需调整断路限位开关,使其在焊接达到预定挤压能量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48、石材切割机。在切割深度超过20mm时,必须分两次切割,以防止电动机超载。

49、圆盘锯设备本身应按钮开关控制,闸箱距设备不大于3m,以便发生故障时,迅速切断电源。木料不足50cm时,禁止上锯。

50、电平刨的作业要求:短于20cm的木料不利使用机械。长度超过2m的木料,应由两人配合操作。

51、机料翻斗车,严禁车斗内载人。料斗禁止在卸料工况下行驶或进行平地作业。

52、塔式起重机是以公称起重力矩为主参数。塔机主要由金属结构、工作机构和控制系统部分组成。其中工作机构由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大车行走机构组成。

53、起重力矩限制器的主要作用是防止塔机重力矩超载的安全装置,避免塔机由于严重超载而引起塔机的倾覆等恶性事故。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的方向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力短限制器是塔机最重要的安全装置,它应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4、起重量限制器的作用是保护起吊物品的重量不超过塔机的允许的最大起重量,是用以防止塔机的吊物重量超过最大额定荷载,避免发生结构、机构及钢丝绳损坏事故。当起重量大于物体相应档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运动。

55、对动臂变幅的塔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起重臂下羰的最小距为800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

56、用来限制起重臂俯仰时不超过极限位置的装置是幅度限位器。对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置最小幅度限位器和防止臂架后倾装置。

57、臂架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的塔机,应安装风速仪。塔机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必须在起重机的最高部位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并保证供电不受停机影响。

58、吊钩保险是安装在吊钩挂绳处的一种防止起吊绳由于角度过大或挂钩不妥时,造成钢丝脱钩,吊物附落事故的装置。

59、塔式起重物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风力在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作业。在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时,要通过调整附着杆的距离,保证塔身的垂直度。

60、建筑施工升降机是一种使用工作笼、吊笼沿导轨架作垂直(或倾斜)运动用来运送人员和物料的机械。

61、吊笼是施工升降机运载人和物料的构件,笼内有传动机构、防坠安全器及电气箱等,外侧附有驾驶室,设置了门保险开关与门连锁,只有当吊笼前后两道门均关好后,梯笼才能

运行。吊笼内空净高度不利小于2m。

62、导轨架是吊笼上下运动的导轨、升降机的主体,能承受规定的各种载荷。安全钩是安装在吊笼上部的重要也是最后一道安全装置。急停开关必须是非自动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63、按结构形式的不同,物料提升机可分为龙门架式物料提升机和井架式物料提升机。井架式物料提升机,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由型钢组成井字形架体、吊笼在井孔内或架体外侧沿轨道作垂直运动的提升机。

64、物料提升机的稳定性能主要取决于物料提升机的基础,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

65、附墙架,非附墙架钢材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设计计算,附墙架与立柱及建筑物连接时,应采用刚性连接,并形成稳定结构。

66、吊笼装载额定载重量,悬挂或运行中发生断绳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能地把吊笼刹制在导轨上,最大制动滑落距离不大于1m,并且不应对结构件造成永久性损坏。

67、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司机在通信联络信号不明时不得开机,作业中不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应立即执行。

脚手架工程

68、旧扣件不得有裂缝、变形,螺纹不得滑丝。纵向水平杆长宜采用对接扣件,也可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应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69、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1/2。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70、脚手架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立杆接长除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71、连墙体应均匀布置且宜靠近主节点,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位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他可靠措施固定。

72、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73、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宜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度之间。

74、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米,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

75、纵向、横向水平杆承受竖向荷载,主要要进行抗弯强度,抗滑承载力计算,弯曲挠度计算。

76、脚手架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脚手架的要求向搭设工人和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77、脚手架搭设过程中严禁48mm和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扣件螺栓拧紧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78、安装扣件的抽检数量是51-90个中要抽检5个,允许的不合格数为“0”。脚手架在使用中严禁拆除的是:主支点处的水平杆,连墙件,纵向扫地杆。

高处作业:

79、凡在坠落高度基准在2m以上的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之前,技术措施及所需料具要完整地列入施工计划。

80、高处作业上岗前,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教育。

81、高处作业前,工程项目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验收。搭拆防护棚和安全设施,需设区警戒区、有专人防护。

82、分层施工的楼梯中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边防护栏杆。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83、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1KN外力。

84、上周边临空状态下,无立足或牢固可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作业。

85、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措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86、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87、安全帽的要求,耐冲击、耐穿透、耐低温性能良好、侧向钢性能达到规范要求。

88、安全网要求的目数在任意一处的10X10Cm=100Cm2的面积上,大于2000.

临时用电:

89、施工现场专用临时用电的三项原则:1、必须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必须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在整个施工现场的PE线上还应作不少于3处的重复接地,且每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临时用电工程中,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这种称作二级漏电保护。

90、PE的重复接地不应少于三处,应分别设置于供配电系统的首端、中间、末端处,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姆。

91、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应为:一般场所小于等于30mA,漏电动作时间为0.1s。

92、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电缆面向负荷从左侧依次是L1,N,L2,L3,PE。

93、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离地面高度低于规定的2.5米等较容易触电的场所,照明电源不应大于36V。潮湿和易于触及带电体的触电危险场所,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安装高度:一般220V灯具室外高度不低于3m,室内不低于2.5m.

94、外电防护的基本措施是:绝缘、屏护、安全距离,限制放电能量,采用24V及以下的安全特低电压。

95、1-10KV线路,距离要大于6m.

电焊机:

96、所有交、直流电焊机的金属外壳,都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接零。接地、接零电阻值应小于4欧姆。焊接与切割的特点:高温、高压、易燃、易爆。

97、在有毒介质的容器或环境中焊接时,没有采取通风措施时,造成急性中毒。

98、水泥尘主要的工作:混凝土搅拌机司机、砂浆搅拌工、水泥上料工、搬运工、料库工。

99、矽肺主要是吸入游离二氧化硅引起的。

100、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手套和鞋帽。白天噪声要小于85分贝,晚上要小于55分贝。夜间禁止从事打桩工作。

施工现场防火:

1、特大火灾事故,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损失在1亿元以上。重大火灾,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下100以下的重伤,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损失。较大火灾,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损失在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一般火灾是指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的重伤,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

2、物质的燃点越点,则物质越容易燃烧。物质的自燃点越低,发生起火的危险性就越大。

3、一级动火区域:主要是仓库、库区。施工现场木工作业处和半成品加工区。

4、30m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应当设置加压水泵和消防水源管道,管道的立管直径不得小于50mm。

5、消防安全措施:领导措施(企业的主要领导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物质保障。

季节性施工:

6、雨期施工,应当采取措施防雨、防雷击,组织好排水。同时做好防止触电和坑槽坍塌。冬期施工,气温低,宜结露结冰,作业场所应采取措施防滑、防冻,生活场所要防火和防煤气中毒。

7、风雪过后的作业,应当检查安全保险装置并先试吊,确认无异常方可作业。

锅炉及压力容器:

8、安全阀是一种由进口静压开启的自动泄压阀门。

9、防止气瓶受热,气瓶不应放在烈日下暴晒,不要靠近火源及高温区,距离明火不应小于10m。

实用手册:

安全网应固定在外立杆的里侧,不宜将网围在各杆件的外侧。

1、脚手架的内立杆距墙体净距一般不大于200mm,如大于200mm的必须铺设平整牢固的站人片。附着式角手架的架体上必须设置防坠落装置。

2、门架的内外两侧均应设置交叉支撑并应与门架立杆上的锁销锁牢。

3、深基坑专项支护设计方案应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组织专家认证审查。

4、基坑工程监测可按基坑侧壁安全等级选择监测项目。(一、二、三级)

5、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之外。布点要求:开挖深度超过7米的三级基坑,监测点间距不大于20米。开挖深度超过7米的一、二级基坑,监测点间距不大于10米。每一个典型坡段不少于3个监测点。

6、模板支架的整体高宽比不应大于5。

7、门架的跨距和间距应根据实际荷载设计确定,间距不宜大于1.2m。满堂脚手架距墙或其他结构物边缘距离应小于0.5米,周围应设栏杆。

8、安全网要符合贯穿试验、冲击试验、阻燃型等要求。

9、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

10、防护栏应由上、下两道横栏及栏杆柱组成,上栏离地高度为1.0-1.2米,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米。

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

12、配电箱内使用的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及绝缘导线等电器元件也必须取得“3C”认证。

13、电缆直埋的深度不应小于0.7米。

14、配电柜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1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将使用登记牌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6、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m.

17、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应当装有速度触发的渐进式防坠安全器。防坠安全器安装后,使用前应按吊笼额定载荷进行坠落试验。使用中至少三个月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使用满一年必须进行重新标定。

18、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可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

19、开工后安全生产监管内容:施工现场实体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情况。

20、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目标和文明施工实现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2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专家认证审查报告外,还应按规定提供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及紧急救护等内容。

22、班组应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下岗检查活动。

23、项目部应绘制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并有绘制人签名,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安全标志分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

24、安全标志应有专人管理、作业条件变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各种安全标志设置后,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25、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封闭式管理。施工区、生活区在市区一般不般不低于2.5米,其他地方一般不低于1.8米,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条布、竹笆等,且不得采用粘土实心砖。

26、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合理。

27、活动板房的搭设不宜超过2层。

28、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

法律法规

1、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4、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地下管线资料。建筑企业施工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5、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中发生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提的责任。

13、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

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4、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5、建设工程,包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作。

16、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17、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8、建设单位应当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之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19、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险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20、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的,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2、出租的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在签订租赁协调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3、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过程中,应当编制拆除方案、制安安全施工措施。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应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24、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5、施工单位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疯狂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6、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7、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

28、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30、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长、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对双方签字确认。

31、施工单位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2、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档。

3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施工中,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34、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35、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3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7、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8、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竣工验收合格止。

39、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40、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41、处于5-10万元罚款的,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假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3、在沿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4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43、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44、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5、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延期也是3年。

46、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100以上,1亿元以上。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50人以上100人以下,5000万以下1亿元以下。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10人以上50人以下,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一般事故,3个以下,10人以下,1000万以下。

47、事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8、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9、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0、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

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1、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2、处上一年收入40%-80%的罚款。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53、处上一年收入60%-100%的罚款。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54、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55、认定工伤的情况: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我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6、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5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58、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超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59、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60、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61、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6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6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64、管理台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65、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情况作为企业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之一。

66、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67、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在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

68、发生一般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日,较大为60-90日,重大为90-120日。

69、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70、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71、超过一定规划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72、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7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部分项工程中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吊篮脚手架工程。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以上工程要编制专项方案。

74、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在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的,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在20kN/m以上。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在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整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要进行方案论证。

75、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

76、对承重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利低于搭设用量的30%。

77、安全技术交底包含模板支撑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并保留记录。

7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企业技术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技术责任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审批要逐一签字负责。企业技术负责人最终承担技术责任。

79、严禁将招工权下放到项目部和作业班组。

80、严禁使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宜采用钢柱、钢托架或钢管门型架的组合支撑体系,以保证其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81、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比定额工期提前30%及以上。

82、发生以下情况的,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2、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或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3、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4、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5、一年内被有关部门暂扣证书3次及以上的。6、达不到考核要点的规定要求,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

8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84、有以下情况的,延期复核结果不合格,并注销证书:1、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

2、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特种作业岗位的。3、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4、在一个有效期内有两次以上违章操作记录的。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85、用人单位对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暂扣期为30-90天。

86、班组长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87、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

88、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所参与建设环节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89、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和平安工地创建工作。

90、针对建设工程高风险、易发事故、易突发事故的特点,建立有效的应急呼应机制。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要带头参加检查。

91、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施工企业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将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按工程所在地,分别送达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92、要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的各项内容和制度,从工程项目涉及的脚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主要环节入手。

93、2011年7月1日起,新安装塔吊都必须配备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无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禁止其使用。

9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提高安全信用在项目招投标、资质年检和晋升管理中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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