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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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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科技部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技术创新纲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科技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纲要》(国科发火字〔2005〕16号,以下简称《纲要》)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高新区的技术创新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把握《纲要》精神实质,切实指导和协调高新区做好技术创新工作。各高新区要加强科技自主创新,将园区逐步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基地、自主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基地、人才聚集和创业基地。

二、积极推进高新区体制和管理创新。各地要进一步创新高新区管理体制,完善激励机制,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动力,推进高新区实施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财政、税务、规划、建设、环保、劳动保障、质监等部门,加强对高新区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我省高新区发展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为高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按照“十一五”规划和国家科技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组织制定和修订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完善高新区规划布局。高新区发展规划要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并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现有高新区需要升级、扩大规划面积、调整区位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四、加强高新区创新体系和创新平台建设。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相关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建立包括风险投资、保险、评估事务、会计师事务、律师事务、信用担保、人才培训、标准数据资源库、标准支撑服务平台、公共技术监测平台等在内的完善的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切实提高高新区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纲要》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加强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推动高新区实施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发展战略,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现将《纲要》印发给你们,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在制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今后的工作中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纲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指导与协调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的技术创新工作,推动国家高新区通过营造更加完善的创新创业环境,实施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发展战略,进一步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纲要。

一、发展现状

国家高新区的经济增长方式正在由建区之初的生产要素驱动型向创新要素驱动型转变。2003年,国家高新区企业年投入R&D资金420亿元,占全国企业年投入R&D资金总数的近50%,占全国所有年投入R&D资金总和的约1/3。2003年,国家高新区拥有授权发明专利8170项,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总收入达到16579.2亿元,占国家高新区营业总收入的79.2%,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为9245.1亿元,国家高新区企业的R&D投入占到高新区产品销售收入的2.44%,其中22238家高新技术企业的R&D投入达391.9亿元,占高新区全部R&D投入的94.2%,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成为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的主导力量。

在国家高新区从业人员的学历结构上,2003年高新区共有从业人员395.4万人,其中大专学历以上人员占到37.3%(其中硕士9万人,博士1.63万人),并吸引了1.3万名留学回国人员。人才的聚集使得高新区有较强的创新源泉和创新活力。

在孵化和创新平台及服务体系的建设上,目前我国共有489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中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09家,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82家,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29家,国家大学科技园44家,留学生创业园45家,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25家。这些创新平台有281家在高新区内,极大地促进了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迅速转化。

人才、R&D投入、孵化和服务平台等创新要素的集聚,加速了国家高新区经济高速、持续和健康的发展。

自1992年起,高新区的各项经济指标一直保持30%以上的年均增长幅度。2003年,53家国家高新区实现年营业总收入20938.7亿元、年利润1129.4亿元、年上缴税额990亿元、年出口创汇510.2亿美元。

伴随着国家高新区科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支包括科技企业家、科技研发人才和高新区管理专家在内的科技产业化大军已经形成,一批有竞争力、有创新活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正在茁壮成长,国家高新区正在成为名副其实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在国家间竞争中的

战略地位业已确立, 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严峻的国内就业压力,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等对国家高新区的技术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高新区需要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环境,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以肩负更重要的历史使命。为此,国家高新区还急需解决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1.技术创新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与国际高技术产业发展比较,主要表现在原始创新少、资本与技术结合不够、企业R&D投入少、高新区自身科技投入少和科技人才少等方面;

2.技术创新环境如政策扶持、人才、体制创新、创新文化、法律保护、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改善;

3.自主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国际化有机结合不够,一个开放的自主创新体系尚未形成;

4.技术创新工作的发展空间受限;

5.技术创新及产业发展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和带动力有待提升。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区域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创新辐射中心。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人才资源作为第一资源;

2.以营造创新创业环境为核心工作,通过完善环境,引导和促进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及产业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不断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3.坚持技术创新与体制创新并重的原则,通过不断探索体制创新,促进区域技术创新,以区域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成果来检验体制创新的成败。鼓励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积极探索有利于增强区域创新能力的新体制、新机制;

4.坚持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同时强调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在增强区域创新能力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5.坚持自主创新与对外开放相结合,通过自主创新增强区域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来不断提高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的研发起点;

6.坚持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与鼓励市场引导下的企业自主研发、孵化有机结合原则;

7.通过区域技术创新增强对周边地区形成扩散和辐射带动力;

8.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智力密集的中心城市和副中心的工业城市及欠发达地区的国家高新区给予差别化指导,引导和鼓励各地国家高新区围绕本地产业特色,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技术创新目标和体系。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以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发展战略,使国家高新区真正成为:

高新技术研发、孵化和产业化的基地;

培育、造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的摇篮;

深化科技、经济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试验区;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密集区;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重要基地;

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术辐射源。

以强化上述功能为核心,努力使国家高新区成为我国自主创新的核心基地,成为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示范区,为推动新型工业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强大的科技创新动力和经济实力。

2010年底,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将达到4万家;高新技术产品年收入在目前基础上翻一番,达到2万亿元;授权发明专利数也翻一番,接近2万项;R&D人员的人均R&D经费争取达到15万元;国家高新区内各类企业的R&D经费占产品销售额比例达到4%(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为5%以上);R&D人员比例争取达到20%,吸引R&D人才120万人;从国家高新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毕业高新技术企业约1.5万家。国家高新区的技术创新能力将显著提高。 力争在微电子领域(如CPU产业)、系统软件、中药现代化、生物工程、纳米技术、通信技术、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等领域,通过技术创新使现有产业技术含量达到国际中等或先进水平,并占有较大的国际市场份额,通过技术创新的重大突破,培育新型战略支柱产业。

增强国家高新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通过加强高新区的技术创新,使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等沿海地区的国家高新区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阔的领域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与竞争,使东北地区以及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高新区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西部大开发和中部经济崛起中发挥更大的示范、先导和辐射带动作用。

在智力密集的中心城市国家高新区,以提高技术创新的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重点通过形成以大学、科研机构、研发企业和高技术制造企业为主的技术创新体系,使高新区创新资源的聚集能力明显增强,力争在一些高技术领域实现技术突破并形成重点支柱产业,带动周边地区的相关产业发展;

在副中心的工业城市国家高新区,以提高制造业技术水平为目标,重点通过聚集与本地制造业相关的创新资源和加大对企业研发工作的支持,提升制造业的技术水平;

在少数欠发达地区的国家高新区,以提高经济实力为目标,重点通过与大学、科研机构、研发企业、高技术制造企业的合作,促进高新区内各类企业的技术创新,大力发展为高技术产业配套的加工产业。

四、重点任务

国家高新区的技术创新能力主要体现在对技术创新资源聚集与整合的能力和引导区内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能力两个方面。通过进一步集成科技创新资源,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和鼓励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提高国家高新区的整体创新能力,是国家高新区实施“二次创业”的发展战略的核心任务。国家高新区要增强技术创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通过实施人才、专利和标准战略、加强区域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建立产学研联盟、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大力推进863计划、科技攻关成果和创新基金项目产业化等措施,进一步组织创新资源向国家高新区聚集,增强高新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对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努力使一些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实现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变,使我国产业结构由低端向中高端提升,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一)以国家高新区环境为依托,完善鼓励技术创新的宏观科技政策

调整和完善技术创新的政策体系,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投入机制,进一步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经费。制定区域创新政策和产业政策,增加各级政府财政对技术创新环境建设支持力度,营造以公共技术平台为主要内容的创新创业环境,加大对原创性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扶持,支撑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制定鼓励外国企业和机构在国家高新区投资研发机构的政策,聚集国际科技创新资源,带动地区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支持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依法保护技术创新

获得的知识财产和通过多种方式获得许可权益。继续探索技术产权交易机制,初步形成能够支持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的区域小额资本市场,加快资本与技术的融合。制定和完善国家高新区创新人才政策,有效聚集国内外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人才。

通过在国家高新区出台上述科技政策,培育和形成若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能够参与国际科技经济竞争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技术开发机构,以提高国家高新区参与国际科技产业竞争的能力,进而带动周边地区产业的升级和经济的发展。

(二)以国家高新区环境为依托,积极探索有利于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的体制创新

推动产学研合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鼓励制度创新、机制创新,进一步促进经济、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大学、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和政府的各自优势,促进研发、成果转化、孵化和产业化工作的有机结合和合理分工。建立和完善一批技术转移中心,鼓励产学研各方面积极探索多种合作与联合的模式,鼓励产学研在共同承担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共同开发关联平台技术、联合研究制定新技术标准、联合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人才流动与兼职等方面进行大胆的探索。

以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为纽带,通过市场机制、政策推动、企业化运作,促进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他们申请和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

支持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国际化水平。

(三)以国家高新区环境为依托,建设城市创新创业的核心基地——火炬创新创业园

加快建立健全包括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服务机构在内的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区要通过规划和引导,逐步形成包括高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机构和不同投资主体、不同专业分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主要载体的科技创新创业集群区域——火炬创新创业园,并将企业的生产加工一般转移至创新创业园以外的高新区及其高新区的周边地区。通过重点建设火炬创新创业园,继续探索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的结合,着力培育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使国家高新区真正体现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扩散技术成果、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国家高新区的建区宗旨。建设火炬创新创业园要因地制

宜,鼓励各地探索有利于形成创新创业优化环境和有利于提升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能力的各种有效模式。

(四)以国家高新区环境为依托,营造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通过重点建设以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技术市场为主,包括科技金融、风险投资、产权交易、担保、租赁、咨询、评估、知识产权、法律、会计、审计、贸易等内容在内的区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构建科技创新的中介服务体系。要积极探索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机制,提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开放式、网络化的技术创新服务网络。努力在国家高新区内形成资本与技术融合、技术成果转移通畅、中介市场诚信有效、服务配套完善的高技术产业化服务环境。

要根据当地资源、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继续发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如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科研院所创业园、军转民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大力提倡创办专业孵化器,如软件产业基地、集成电路设计孵化器、生物工程类孵化器、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等,进一步吸引更多的人才到高新区创新创业。

(五)完善国家高新区和周边地区协调发展的政策机制,进一步提高国家高新区对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 依靠市场机制,通过合作与竞争,在全国形成若干以国家高新区为技术创新辐射中心的高新技术产业密集区域。通过人才、技术、信息的流动和产业的配套,提高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资源的聚集和辐射能力,形成产业由高端向低端的梯次发展格局。通过加大对东北和中西部高新区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促进人才、技术、资金、信息等资源的配置向东北和中西部的流动,提高东北和中西部国家高新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保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西部大开发和中部经济崛起战略的落实。

促进技术创新要素与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鼓励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型民营企业参与东北振兴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鼓励创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将更多的先进适用技术、创新人才、管理经验和市场信息与西部的资源与市场结合起来。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走出去”的国际化发展战略

高新区作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和对外开放的窗口,必须适应国际竞争的要求,在国际化方面走在前列。国家高新区要善于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资源,熟悉并掌握国际惯例和市场规则,

一方面科学规划,有的放矢,在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同时注重引进国外研发机构,注重外资核心技术的引进和利用;另一方面,国家高新区要有计划、有步骤、高起点地实施高新技术产业 “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促进企业在国际范围内实现资金、技术、管理、市场资源等的优化组合,并在国际市场形成一批中国的跨国公司,全面参与国际分工、竞争与协作。

推进国际技术创新合作,加强与国外有关机构合作,共同开展以技术创新为对象的合作计划。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贸易、在国外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与国外企业建立“动态联盟”等方式开展国际技术创新合作。政府要根据WTO有关协议的要求,制定和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使企业在技术创新国际合作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界定、交易、保护等各方面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1.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必须熟悉本地主导产业的技术领域和发展规律,80%以上的班子成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必须有一名同级或上一级科技部门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并有职有权。

2.国家高新区从事科技、经济、人事和社会事务等主要部门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能低于70%,并有一批熟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的管理骨干人员。

3.高新技术企业的大专以上毕业人员数不能低于企业员工总数的30%;从事R&D的人员数不能低于企业员工总数的10%。

4.加强对国家高新区管理干部的培训,继续办好国家高新区主任培训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

(二)增加科技投入、完善风险投资机制

科技部进一步增加对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各地科技部门要把本地的国家高新区作为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加以指导和支持,要把国家高新区内的技术创新工作作为科技部门的重点工作,通过增加技术创新配套资金和不断完善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风险投资机制,努力把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城市创新创业核心基地。

1.科技部设立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地处国家高新区内的大学、研究机构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国家高新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3. 863产业化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国家级高新区内有一定科技经济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产业化项目;

4.科技部设立专项资金,引导国家高新区完善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等内容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5.国家高新区直接用于支持新产品开发的科技经费,不能低于年财政预算的5%,到2010年应达到10%; 

6.高新技术企业R&D经费,不能低于年产品销售额的5%;

7.鼓励在国家高新区建立风险投资公司,支持他们投资以研发和产业化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

8.支持在国家高新区内建立区域性的小额资本市场,促进技术与资本的有机融合。

(三)适当扩大和调整国家高新区的区域与面积

重点支持技术创新能力强、经济发展速度快、创新创业环境好的国家高新区扩大和调整区域面积。新增面积主要用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用地和少量配套用地,重点建设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火炬创新创业园; 国家批准的高新区范围内,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不能低于总面积的60%。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中优先保证国家高新区的创新创业环境用地,并在周边规划产业和生活配套用地。

(四)积极开展横向联合,促进技术创新联盟的形成

1.整合国家科技计划,联合支持国家高新区内的大学、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公共平台的研发、成果转化、孵化及产业规模的产业化体系建设和技术创新活动;

2.加快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国各城市及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的信息网联网,加强有效的信息服务,及时发布科技成果、课题招标、人才供求等信息。进一步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3.建设国家高新区资源信息中心,消除高新技术产业的信息孤岛现象。

(五)营造国家高新区良好的创新文化环境

重点营造勇于创新、敢为人先、敢于实践、宽容失败、鼓励竞争、崇尚合作、遵纪守法、诚信合作的环境。人才是科技创新的关键,要坚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要坚持在创新实践中识别人才,在创新活动中培育人才,在创新事业中凝聚人才,努力造就一批德才兼备、国际一流的科技创新人才,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创新队伍,特别是要为年轻人才脱颖而出、

施展才干提供更大的舞台和更多的机会。要在国家高新区培育创新

意识,倡导创新精神,完善创新机制,充分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

新的社会氛围。

(六)依法加强管理和评价

积极推动国家、省两级人大的立法,通过立法和政府授权,完

善国家高新区的管理体制,确立国家高新区的法律主体地位,做到

依法治区。

建立由大学、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和政府代表参加的评

议委员会,负责评议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的发展状况, 向本地政府

部门和国家科技部门报告工作。

“十一五”期间,科技部将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

价指标体系》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纲要》组织对

国家高新区及其相似区域的技术创新发展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和

区域发展的需求,向国务院提出调整国家高新区布局和增加国家高

新区的建议。

粤府办[199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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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去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帼英、志广的带领下,对我省广州、珠海、中山、肇庆、韶关、东莞、汕头等7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在充分肯定各地执法中取得较好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不平衡 ,一些基层领导法制 意识淡薄;二是一些企业执行两项法规不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尤为突出;三是部分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严重, 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四是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尚需进一步落实; 五是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切实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劳动法》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地区执行《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狠抓整改,加强监督。要正确处理实施《劳动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改善投资环境的关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要把实施《劳动法》当作一件头等大事抓紧抓好,不断增强劳动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立法权的市,要针对当前劳动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立法进行调整和规范。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实施《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执法不力,违法和消极执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和个人执法责任。对各地实施《劳动法》的情况,省政府将不定期地予以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劳动法》在全省的贯彻实施。

二、进一步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劳动法》的工作。今年,是《劳动法》颁布实施5周年,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劳动法》,既有声势,又扎扎实实,讲求实效。宣传活动应着重加强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和困难企业 ,以及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劳动管理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宣传,强化他们的劳动法律意识,引导他们自觉守法、严格执法。要把《劳动法》宣传与普法教育相结合,与解决劳动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与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结合,把《劳动法》的宣传教育从普及引向深入。

三、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内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贯彻《劳动法》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我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已基本实行劳动合同制;但部分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偏低,而且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狠抓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要统一使用省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规范签订合同程序,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对招用工后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地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保证今年6月底前各类非国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70%以上 ,年底前达到80%以上。对各地签订劳动合同的进度,省政府每半年向全省通报一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和达不到要求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两个确保”,全面推进再就业工程。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发[1998]10号、粤发[1998]11号文件要求,把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头等大事,狠抓落实,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严格下岗程序,加快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各级政府要狠抓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的落实,为下岗职工通过市场实现再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实现再就业率50%以上的目标。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发[1998]10号和粤发[1998]11号文件精神,核拨劳动力市场建设费,确保劳动力市场建设

的投入。地级以上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实现辖区职业介绍电脑联网,全省力争在2003年建成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力管理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全省综合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控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各种非法和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省人大制订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8]21号)和《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认真制定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要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发动,提高全社会的社会保险意识,形成参加社会保险的良好氛围。特别要针对人们心中的疑虑,广泛宣传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将具体办事规章程序、缴费同享受待遇的具体标准等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从业人员充分了解参加社会保险的好处。要针对非国有企业分布广、经济效益参差不齐以及其劳动者就业稳定性差等特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明确目标,分步实施,力争今年内将全省城镇各类企业的所有劳动者基本纳入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各地要按省社保局下达的指标要求,落实目标责任制。

六、加大劳动执法监督力度,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省非公有制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较突出的是超时加班和拖欠职工工资。为此,各级政府要组织专项的劳动监察活动,确实纠正企业不规范的作法和不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查处,抓住典型,予以曝光。各级政府应重视劳动执法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机构,保证劳动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和通讯、交通工具。各级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完善违法案件举报、劳动执法检查、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审查备案制度,对用人单位全面开展劳动年审,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全面实施企业劳动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这项制度各地已进行了一年准备工作,将于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为保证全省各类企业的所有劳动管理人员在7月1日都能持证上岗,各级劳动部门要抓紧本地区在职在岗劳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扫尾补课工作,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劳动部门开展这项工作,把实施企业劳动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与深化企业改革结合起来,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认真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职工劳动权益。各级政府和各级劳动部门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严格监督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要责令企业改正,并按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 。要认真组织实施新工时制度,对仍未实施的企业,要限期整改;要严格限制加班加点,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的企业,要责成其按规定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落实女工“四期”保护,婚、产假和生育保险待遇,建立“四室”和妇检制度,保证女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禁止使用未成年工。要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力度,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和完善“三同时”工作制度,确保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加大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九、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落实职业教育部门的管理职能,进一步理顺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要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对国家规定的61个工种,必须实行持证上岗。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未经培训的人员就业 ,企业不得录用按国家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以上通知,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粤府办〔200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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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科技部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技术创新纲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科技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纲要》(国科发火字〔2005〕16号,以下简称《纲要》)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高新区的技术创新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把握《纲要》精神实质,切实指导和协调高新区做好技术创新工作。各高新区要加强科技自主创新,将园区逐步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基地、自主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基地、人才聚集和创业基地。

二、积极推进高新区体制和管理创新。各地要进一步创新高新区管理体制,完善激励机制,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动力,推进高新区实施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财政、税务、规划、建设、环保、劳动保障、质监等部门,加强对高新区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我省高新区发展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为高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按照“十一五”规划和国家科技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组织制定和修订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完善高新区规划布局。高新区发展规划要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并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现有高新区需要升级、扩大规划面积、调整区位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四、加强高新区创新体系和创新平台建设。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相关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建立包括风险投资、保险、评估事务、会计师事务、律师事务、信用担保、人才培训、标准数据资源库、标准支撑服务平台、公共技术监测平台等在内的完善的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切实提高高新区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纲要》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加强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推动高新区实施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发展战略,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现将《纲要》印发给你们,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在制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今后的工作中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纲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指导与协调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的技术创新工作,推动国家高新区通过营造更加完善的创新创业环境,实施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发展战略,进一步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纲要。

一、发展现状

国家高新区的经济增长方式正在由建区之初的生产要素驱动型向创新要素驱动型转变。2003年,国家高新区企业年投入R&D资金420亿元,占全国企业年投入R&D资金总数的近50%,占全国所有年投入R&D资金总和的约1/3。2003年,国家高新区拥有授权发明专利8170项,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总收入达到16579.2亿元,占国家高新区营业总收入的79.2%,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为9245.1亿元,国家高新区企业的R&D投入占到高新区产品销售收入的2.44%,其中22238家高新技术企业的R&D投入达391.9亿元,占高新区全部R&D投入的94.2%,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成为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的主导力量。

在国家高新区从业人员的学历结构上,2003年高新区共有从业人员395.4万人,其中大专学历以上人员占到37.3%(其中硕士9万人,博士1.63万人),并吸引了1.3万名留学回国人员。人才的聚集使得高新区有较强的创新源泉和创新活力。

在孵化和创新平台及服务体系的建设上,目前我国共有489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中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09家,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82家,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29家,国家大学科技园44家,留学生创业园45家,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25家。这些创新平台有281家在高新区内,极大地促进了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迅速转化。

人才、R&D投入、孵化和服务平台等创新要素的集聚,加速了国家高新区经济高速、持续和健康的发展。

自1992年起,高新区的各项经济指标一直保持30%以上的年均增长幅度。2003年,53家国家高新区实现年营业总收入20938.7亿元、年利润1129.4亿元、年上缴税额990亿元、年出口创汇510.2亿美元。

伴随着国家高新区科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支包括科技企业家、科技研发人才和高新区管理专家在内的科技产业化大军已经形成,一批有竞争力、有创新活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正在茁壮成长,国家高新区正在成为名副其实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在国家间竞争中的

战略地位业已确立, 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严峻的国内就业压力,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等对国家高新区的技术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高新区需要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环境,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以肩负更重要的历史使命。为此,国家高新区还急需解决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1.技术创新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与国际高技术产业发展比较,主要表现在原始创新少、资本与技术结合不够、企业R&D投入少、高新区自身科技投入少和科技人才少等方面;

2.技术创新环境如政策扶持、人才、体制创新、创新文化、法律保护、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改善;

3.自主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国际化有机结合不够,一个开放的自主创新体系尚未形成;

4.技术创新工作的发展空间受限;

5.技术创新及产业发展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和带动力有待提升。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区域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创新辐射中心。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人才资源作为第一资源;

2.以营造创新创业环境为核心工作,通过完善环境,引导和促进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及产业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不断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3.坚持技术创新与体制创新并重的原则,通过不断探索体制创新,促进区域技术创新,以区域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成果来检验体制创新的成败。鼓励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积极探索有利于增强区域创新能力的新体制、新机制;

4.坚持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同时强调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在增强区域创新能力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5.坚持自主创新与对外开放相结合,通过自主创新增强区域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来不断提高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的研发起点;

6.坚持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与鼓励市场引导下的企业自主研发、孵化有机结合原则;

7.通过区域技术创新增强对周边地区形成扩散和辐射带动力;

8.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智力密集的中心城市和副中心的工业城市及欠发达地区的国家高新区给予差别化指导,引导和鼓励各地国家高新区围绕本地产业特色,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技术创新目标和体系。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以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发展战略,使国家高新区真正成为:

高新技术研发、孵化和产业化的基地;

培育、造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的摇篮;

深化科技、经济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试验区;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密集区;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重要基地;

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术辐射源。

以强化上述功能为核心,努力使国家高新区成为我国自主创新的核心基地,成为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示范区,为推动新型工业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强大的科技创新动力和经济实力。

2010年底,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将达到4万家;高新技术产品年收入在目前基础上翻一番,达到2万亿元;授权发明专利数也翻一番,接近2万项;R&D人员的人均R&D经费争取达到15万元;国家高新区内各类企业的R&D经费占产品销售额比例达到4%(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为5%以上);R&D人员比例争取达到20%,吸引R&D人才120万人;从国家高新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毕业高新技术企业约1.5万家。国家高新区的技术创新能力将显著提高。 力争在微电子领域(如CPU产业)、系统软件、中药现代化、生物工程、纳米技术、通信技术、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等领域,通过技术创新使现有产业技术含量达到国际中等或先进水平,并占有较大的国际市场份额,通过技术创新的重大突破,培育新型战略支柱产业。

增强国家高新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通过加强高新区的技术创新,使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等沿海地区的国家高新区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阔的领域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与竞争,使东北地区以及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高新区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西部大开发和中部经济崛起中发挥更大的示范、先导和辐射带动作用。

在智力密集的中心城市国家高新区,以提高技术创新的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重点通过形成以大学、科研机构、研发企业和高技术制造企业为主的技术创新体系,使高新区创新资源的聚集能力明显增强,力争在一些高技术领域实现技术突破并形成重点支柱产业,带动周边地区的相关产业发展;

在副中心的工业城市国家高新区,以提高制造业技术水平为目标,重点通过聚集与本地制造业相关的创新资源和加大对企业研发工作的支持,提升制造业的技术水平;

在少数欠发达地区的国家高新区,以提高经济实力为目标,重点通过与大学、科研机构、研发企业、高技术制造企业的合作,促进高新区内各类企业的技术创新,大力发展为高技术产业配套的加工产业。

四、重点任务

国家高新区的技术创新能力主要体现在对技术创新资源聚集与整合的能力和引导区内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能力两个方面。通过进一步集成科技创新资源,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和鼓励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提高国家高新区的整体创新能力,是国家高新区实施“二次创业”的发展战略的核心任务。国家高新区要增强技术创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通过实施人才、专利和标准战略、加强区域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建立产学研联盟、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大力推进863计划、科技攻关成果和创新基金项目产业化等措施,进一步组织创新资源向国家高新区聚集,增强高新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对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努力使一些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实现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变,使我国产业结构由低端向中高端提升,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一)以国家高新区环境为依托,完善鼓励技术创新的宏观科技政策

调整和完善技术创新的政策体系,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投入机制,进一步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经费。制定区域创新政策和产业政策,增加各级政府财政对技术创新环境建设支持力度,营造以公共技术平台为主要内容的创新创业环境,加大对原创性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扶持,支撑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制定鼓励外国企业和机构在国家高新区投资研发机构的政策,聚集国际科技创新资源,带动地区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支持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依法保护技术创新

获得的知识财产和通过多种方式获得许可权益。继续探索技术产权交易机制,初步形成能够支持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的区域小额资本市场,加快资本与技术的融合。制定和完善国家高新区创新人才政策,有效聚集国内外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人才。

通过在国家高新区出台上述科技政策,培育和形成若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能够参与国际科技经济竞争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技术开发机构,以提高国家高新区参与国际科技产业竞争的能力,进而带动周边地区产业的升级和经济的发展。

(二)以国家高新区环境为依托,积极探索有利于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的体制创新

推动产学研合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鼓励制度创新、机制创新,进一步促进经济、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大学、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和政府的各自优势,促进研发、成果转化、孵化和产业化工作的有机结合和合理分工。建立和完善一批技术转移中心,鼓励产学研各方面积极探索多种合作与联合的模式,鼓励产学研在共同承担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共同开发关联平台技术、联合研究制定新技术标准、联合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人才流动与兼职等方面进行大胆的探索。

以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为纽带,通过市场机制、政策推动、企业化运作,促进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他们申请和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

支持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国际化水平。

(三)以国家高新区环境为依托,建设城市创新创业的核心基地——火炬创新创业园

加快建立健全包括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服务机构在内的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区要通过规划和引导,逐步形成包括高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机构和不同投资主体、不同专业分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主要载体的科技创新创业集群区域——火炬创新创业园,并将企业的生产加工一般转移至创新创业园以外的高新区及其高新区的周边地区。通过重点建设火炬创新创业园,继续探索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的结合,着力培育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使国家高新区真正体现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扩散技术成果、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国家高新区的建区宗旨。建设火炬创新创业园要因地制

宜,鼓励各地探索有利于形成创新创业优化环境和有利于提升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能力的各种有效模式。

(四)以国家高新区环境为依托,营造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通过重点建设以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技术市场为主,包括科技金融、风险投资、产权交易、担保、租赁、咨询、评估、知识产权、法律、会计、审计、贸易等内容在内的区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构建科技创新的中介服务体系。要积极探索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机制,提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开放式、网络化的技术创新服务网络。努力在国家高新区内形成资本与技术融合、技术成果转移通畅、中介市场诚信有效、服务配套完善的高技术产业化服务环境。

要根据当地资源、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继续发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如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科研院所创业园、军转民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大力提倡创办专业孵化器,如软件产业基地、集成电路设计孵化器、生物工程类孵化器、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等,进一步吸引更多的人才到高新区创新创业。

(五)完善国家高新区和周边地区协调发展的政策机制,进一步提高国家高新区对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 依靠市场机制,通过合作与竞争,在全国形成若干以国家高新区为技术创新辐射中心的高新技术产业密集区域。通过人才、技术、信息的流动和产业的配套,提高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资源的聚集和辐射能力,形成产业由高端向低端的梯次发展格局。通过加大对东北和中西部高新区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促进人才、技术、资金、信息等资源的配置向东北和中西部的流动,提高东北和中西部国家高新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保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西部大开发和中部经济崛起战略的落实。

促进技术创新要素与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鼓励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型民营企业参与东北振兴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鼓励创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将更多的先进适用技术、创新人才、管理经验和市场信息与西部的资源与市场结合起来。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走出去”的国际化发展战略

高新区作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和对外开放的窗口,必须适应国际竞争的要求,在国际化方面走在前列。国家高新区要善于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资源,熟悉并掌握国际惯例和市场规则,

一方面科学规划,有的放矢,在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同时注重引进国外研发机构,注重外资核心技术的引进和利用;另一方面,国家高新区要有计划、有步骤、高起点地实施高新技术产业 “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促进企业在国际范围内实现资金、技术、管理、市场资源等的优化组合,并在国际市场形成一批中国的跨国公司,全面参与国际分工、竞争与协作。

推进国际技术创新合作,加强与国外有关机构合作,共同开展以技术创新为对象的合作计划。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贸易、在国外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与国外企业建立“动态联盟”等方式开展国际技术创新合作。政府要根据WTO有关协议的要求,制定和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使企业在技术创新国际合作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界定、交易、保护等各方面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1.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必须熟悉本地主导产业的技术领域和发展规律,80%以上的班子成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必须有一名同级或上一级科技部门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并有职有权。

2.国家高新区从事科技、经济、人事和社会事务等主要部门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能低于70%,并有一批熟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的管理骨干人员。

3.高新技术企业的大专以上毕业人员数不能低于企业员工总数的30%;从事R&D的人员数不能低于企业员工总数的10%。

4.加强对国家高新区管理干部的培训,继续办好国家高新区主任培训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

(二)增加科技投入、完善风险投资机制

科技部进一步增加对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各地科技部门要把本地的国家高新区作为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加以指导和支持,要把国家高新区内的技术创新工作作为科技部门的重点工作,通过增加技术创新配套资金和不断完善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风险投资机制,努力把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城市创新创业核心基地。

1.科技部设立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地处国家高新区内的大学、研究机构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国家高新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3. 863产业化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国家级高新区内有一定科技经济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产业化项目;

4.科技部设立专项资金,引导国家高新区完善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等内容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5.国家高新区直接用于支持新产品开发的科技经费,不能低于年财政预算的5%,到2010年应达到10%; 

6.高新技术企业R&D经费,不能低于年产品销售额的5%;

7.鼓励在国家高新区建立风险投资公司,支持他们投资以研发和产业化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

8.支持在国家高新区内建立区域性的小额资本市场,促进技术与资本的有机融合。

(三)适当扩大和调整国家高新区的区域与面积

重点支持技术创新能力强、经济发展速度快、创新创业环境好的国家高新区扩大和调整区域面积。新增面积主要用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用地和少量配套用地,重点建设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火炬创新创业园; 国家批准的高新区范围内,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不能低于总面积的60%。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中优先保证国家高新区的创新创业环境用地,并在周边规划产业和生活配套用地。

(四)积极开展横向联合,促进技术创新联盟的形成

1.整合国家科技计划,联合支持国家高新区内的大学、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公共平台的研发、成果转化、孵化及产业规模的产业化体系建设和技术创新活动;

2.加快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国各城市及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的信息网联网,加强有效的信息服务,及时发布科技成果、课题招标、人才供求等信息。进一步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3.建设国家高新区资源信息中心,消除高新技术产业的信息孤岛现象。

(五)营造国家高新区良好的创新文化环境

重点营造勇于创新、敢为人先、敢于实践、宽容失败、鼓励竞争、崇尚合作、遵纪守法、诚信合作的环境。人才是科技创新的关键,要坚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要坚持在创新实践中识别人才,在创新活动中培育人才,在创新事业中凝聚人才,努力造就一批德才兼备、国际一流的科技创新人才,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创新队伍,特别是要为年轻人才脱颖而出、

施展才干提供更大的舞台和更多的机会。要在国家高新区培育创新

意识,倡导创新精神,完善创新机制,充分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

新的社会氛围。

(六)依法加强管理和评价

积极推动国家、省两级人大的立法,通过立法和政府授权,完

善国家高新区的管理体制,确立国家高新区的法律主体地位,做到

依法治区。

建立由大学、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和政府代表参加的评

议委员会,负责评议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的发展状况, 向本地政府

部门和国家科技部门报告工作。

“十一五”期间,科技部将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

价指标体系》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纲要》组织对

国家高新区及其相似区域的技术创新发展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和

区域发展的需求,向国务院提出调整国家高新区布局和增加国家高

新区的建议。

粤府办[199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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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去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帼英、志广的带领下,对我省广州、珠海、中山、肇庆、韶关、东莞、汕头等7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在充分肯定各地执法中取得较好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不平衡 ,一些基层领导法制 意识淡薄;二是一些企业执行两项法规不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尤为突出;三是部分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严重, 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四是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尚需进一步落实; 五是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切实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劳动法》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地区执行《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狠抓整改,加强监督。要正确处理实施《劳动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改善投资环境的关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要把实施《劳动法》当作一件头等大事抓紧抓好,不断增强劳动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立法权的市,要针对当前劳动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立法进行调整和规范。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实施《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执法不力,违法和消极执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和个人执法责任。对各地实施《劳动法》的情况,省政府将不定期地予以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劳动法》在全省的贯彻实施。

二、进一步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劳动法》的工作。今年,是《劳动法》颁布实施5周年,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劳动法》,既有声势,又扎扎实实,讲求实效。宣传活动应着重加强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和困难企业 ,以及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劳动管理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宣传,强化他们的劳动法律意识,引导他们自觉守法、严格执法。要把《劳动法》宣传与普法教育相结合,与解决劳动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与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结合,把《劳动法》的宣传教育从普及引向深入。

三、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内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贯彻《劳动法》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我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已基本实行劳动合同制;但部分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偏低,而且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狠抓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要统一使用省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规范签订合同程序,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对招用工后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地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保证今年6月底前各类非国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70%以上 ,年底前达到80%以上。对各地签订劳动合同的进度,省政府每半年向全省通报一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和达不到要求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两个确保”,全面推进再就业工程。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发[1998]10号、粤发[1998]11号文件要求,把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头等大事,狠抓落实,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严格下岗程序,加快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各级政府要狠抓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的落实,为下岗职工通过市场实现再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实现再就业率50%以上的目标。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发[1998]10号和粤发[1998]11号文件精神,核拨劳动力市场建设费,确保劳动力市场建设

的投入。地级以上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实现辖区职业介绍电脑联网,全省力争在2003年建成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力管理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全省综合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控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各种非法和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省人大制订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8]21号)和《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认真制定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要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发动,提高全社会的社会保险意识,形成参加社会保险的良好氛围。特别要针对人们心中的疑虑,广泛宣传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将具体办事规章程序、缴费同享受待遇的具体标准等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从业人员充分了解参加社会保险的好处。要针对非国有企业分布广、经济效益参差不齐以及其劳动者就业稳定性差等特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明确目标,分步实施,力争今年内将全省城镇各类企业的所有劳动者基本纳入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各地要按省社保局下达的指标要求,落实目标责任制。

六、加大劳动执法监督力度,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省非公有制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较突出的是超时加班和拖欠职工工资。为此,各级政府要组织专项的劳动监察活动,确实纠正企业不规范的作法和不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查处,抓住典型,予以曝光。各级政府应重视劳动执法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机构,保证劳动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和通讯、交通工具。各级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完善违法案件举报、劳动执法检查、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审查备案制度,对用人单位全面开展劳动年审,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全面实施企业劳动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这项制度各地已进行了一年准备工作,将于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为保证全省各类企业的所有劳动管理人员在7月1日都能持证上岗,各级劳动部门要抓紧本地区在职在岗劳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扫尾补课工作,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劳动部门开展这项工作,把实施企业劳动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与深化企业改革结合起来,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认真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职工劳动权益。各级政府和各级劳动部门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严格监督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要责令企业改正,并按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 。要认真组织实施新工时制度,对仍未实施的企业,要限期整改;要严格限制加班加点,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的企业,要责成其按规定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落实女工“四期”保护,婚、产假和生育保险待遇,建立“四室”和妇检制度,保证女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禁止使用未成年工。要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力度,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和完善“三同时”工作制度,确保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加大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九、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落实职业教育部门的管理职能,进一步理顺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要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对国家规定的61个工种,必须实行持证上岗。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未经培训的人员就业 ,企业不得录用按国家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以上通知,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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