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管理制度

建设银行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

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本行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牵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持股5%以上的股东、总行各部门、各分行及控股子公司、本行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中介机构等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的,对本行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工具,以下同)市场价格及/或成交量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会计及审计等方面的重大信息;(二)经营情况、业绩的重大变化;(三)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四)重大权益变动,包括证券发行、回购、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发生重大变更或资

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六)重大交易,包含重大投资、融资、资产购置等;(七)重大诉讼和仲裁;(八)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属于

“内幕信息”的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本行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本行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

人;(五)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获悉内幕信息之时,应立即亲自

或指定专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接收或发送有关会议资料、公告稿或者其他材料等知悉内幕信息的,可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部门应将材料发送记录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依据。

第八条 持有本行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总行各部门、各分

行、控股子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等,应自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

幕信息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幕信息的概要、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券的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的,或持有本行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总行各部门、各分行、控股子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等未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可要求补充填写并备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本行若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总行相关部门、分行、控股子公司等应当填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备案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进程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

事项概要、参与人员、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筹划决策的

时间等。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建议他人买卖本行

证券、配合他人操纵本行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或制造虚

假市场等各类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情范围,包括妥善保管内幕信息、

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过程中的信息保密等。

建设银行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

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本行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牵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持股5%以上的股东、总行各部门、各分行及控股子公司、本行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中介机构等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的,对本行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工具,以下同)市场价格及/或成交量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会计及审计等方面的重大信息;(二)经营情况、业绩的重大变化;(三)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四)重大权益变动,包括证券发行、回购、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发生重大变更或资

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六)重大交易,包含重大投资、融资、资产购置等;(七)重大诉讼和仲裁;(八)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属于

“内幕信息”的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本行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本行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

人;(五)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获悉内幕信息之时,应立即亲自

或指定专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接收或发送有关会议资料、公告稿或者其他材料等知悉内幕信息的,可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部门应将材料发送记录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依据。

第八条 持有本行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总行各部门、各分

行、控股子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等,应自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

幕信息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幕信息的概要、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券的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的,或持有本行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总行各部门、各分行、控股子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等未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可要求补充填写并备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本行若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总行相关部门、分行、控股子公司等应当填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备案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进程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

事项概要、参与人员、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筹划决策的

时间等。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建议他人买卖本行

证券、配合他人操纵本行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或制造虚

假市场等各类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情范围,包括妥善保管内幕信息、

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过程中的信息保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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