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从2013年7月20日
起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执法工作
文稿来源:清远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撰写:蓝宗坚
为保证水产苗种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清远市水生动物防疫检验站就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积极与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进行协调,市水生动物防疫检验站及各县(市区)有关检疫机构已顺利完成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委托合同书的签订,经请示清远市农业局批准,从2013年7月20日起,接受委托的各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对全市的水产苗种实施产地检疫工作。
为保证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清远市水生动物防疫检验站已印制检疫公告及检疫指南200份,计划8月中旬前派发到全市的所有苗种繁育场和孵化场,并在近期计划举办2期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培训班,让检疫部门及养殖单位有关人员通过印制的宣传资料及参加培训班了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情况和检疫过程,力争年底前实现我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全覆盖。
附:1、关于在全市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公告
2、清远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指南
1、关于在全市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公告
为保证水产苗种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从2013年7月20日起,对我市水产苗种实施产地检疫。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疫对象:出售或运输的水生动物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等水产苗种。
二、检疫机构:市及各县(市、区)农业局渔业主管部门(或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
清远市水生动物防疫检验站 联系人:蓝宗坚 电话:3922773 清城区畜牧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人:梁炽强 电话:3939058 清新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联系人:巫绍明 电话:5816016 佛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张沾光 电话:4200234 英德市畜牧水产局检疫股 联系人:刘丽萍 电话:2232701 阳山县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联系人:唐土铃 电话:7804237 连州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联系人:陈国荣 电话:6668486 连南县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联系人:李年文 电话:8662527 连山县科技和农业局渔业股 联系人:蒙学柳 电话:3174006
三、报检时间:人工繁育的水产苗种出售或运输前20天内;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捕获后2天内;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引进的水产苗种有需要补检的,到达我市后24小时内。
四、所有出售或运输的水生动物苗种(含合法捕获的天然野生水产苗种),必须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明》后才能离开产地。
对检疫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2013年7月8日
2、清远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指南
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和个人要充分认识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防止水生动物疫病通过水产苗种扩散,从源头预防、控制水产病害,促进水产养殖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自觉履行申报检疫,接受监督是其法定的义务。要认真学习了解《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关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相关规定,提高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检疫监督、执法环境,推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指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必须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必须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
二、水产苗种
水产苗种包括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含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
三、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及其监督工作, 渔业主管部门指派的官方兽医(水生动物检疫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水产苗种产地实施检疫。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控防控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水生动物检疫员)实施水产苗种检疫。
四、水产苗种检疫对象、范围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我国国内流通的鱼类、甲壳类和贝类苗种的检疫对象、范围如下:
(一)鱼类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二)甲壳类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三)贝类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五、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流程
六、检疫申报 (一)申报方式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二)申报受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检疫
受理申报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派出官方兽医(水生动物检疫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检疫人员应严格查验相关资料,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并按相关检疫技术操作规程对申报的检疫对象实施检疫,货主应如实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七、检疫合格标准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规定需要经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八、检疫结果处理
(一)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可以治疗的,诊疗康复后可以重新申报检疫。 (四)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相关规定处理。
(五)病死水生动物应在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或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监督下,由货主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水生动物启运前,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或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应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检疫监督
(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水产苗种,由监督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处理处罚。
(二)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的水产苗种,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监督机构报告的,由监督机构按相关条例处罚。
我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从2013年7月20日
起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执法工作
文稿来源:清远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撰写:蓝宗坚
为保证水产苗种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清远市水生动物防疫检验站就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积极与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进行协调,市水生动物防疫检验站及各县(市区)有关检疫机构已顺利完成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委托合同书的签订,经请示清远市农业局批准,从2013年7月20日起,接受委托的各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对全市的水产苗种实施产地检疫工作。
为保证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清远市水生动物防疫检验站已印制检疫公告及检疫指南200份,计划8月中旬前派发到全市的所有苗种繁育场和孵化场,并在近期计划举办2期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培训班,让检疫部门及养殖单位有关人员通过印制的宣传资料及参加培训班了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情况和检疫过程,力争年底前实现我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全覆盖。
附:1、关于在全市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公告
2、清远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指南
1、关于在全市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公告
为保证水产苗种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从2013年7月20日起,对我市水产苗种实施产地检疫。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疫对象:出售或运输的水生动物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等水产苗种。
二、检疫机构:市及各县(市、区)农业局渔业主管部门(或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
清远市水生动物防疫检验站 联系人:蓝宗坚 电话:3922773 清城区畜牧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人:梁炽强 电话:3939058 清新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联系人:巫绍明 电话:5816016 佛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张沾光 电话:4200234 英德市畜牧水产局检疫股 联系人:刘丽萍 电话:2232701 阳山县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联系人:唐土铃 电话:7804237 连州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联系人:陈国荣 电话:6668486 连南县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联系人:李年文 电话:8662527 连山县科技和农业局渔业股 联系人:蒙学柳 电话:3174006
三、报检时间:人工繁育的水产苗种出售或运输前20天内;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捕获后2天内;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引进的水产苗种有需要补检的,到达我市后24小时内。
四、所有出售或运输的水生动物苗种(含合法捕获的天然野生水产苗种),必须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明》后才能离开产地。
对检疫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2013年7月8日
2、清远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指南
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和个人要充分认识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防止水生动物疫病通过水产苗种扩散,从源头预防、控制水产病害,促进水产养殖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自觉履行申报检疫,接受监督是其法定的义务。要认真学习了解《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关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相关规定,提高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检疫监督、执法环境,推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指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必须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必须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
二、水产苗种
水产苗种包括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含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
三、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及其监督工作, 渔业主管部门指派的官方兽医(水生动物检疫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水产苗种产地实施检疫。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控防控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水生动物检疫员)实施水产苗种检疫。
四、水产苗种检疫对象、范围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我国国内流通的鱼类、甲壳类和贝类苗种的检疫对象、范围如下:
(一)鱼类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二)甲壳类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三)贝类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五、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流程
六、检疫申报 (一)申报方式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二)申报受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检疫
受理申报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派出官方兽医(水生动物检疫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检疫人员应严格查验相关资料,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并按相关检疫技术操作规程对申报的检疫对象实施检疫,货主应如实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七、检疫合格标准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规定需要经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八、检疫结果处理
(一)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可以治疗的,诊疗康复后可以重新申报检疫。 (四)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相关规定处理。
(五)病死水生动物应在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或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监督下,由货主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水生动物启运前,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或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应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检疫监督
(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水产苗种,由监督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处理处罚。
(二)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的水产苗种,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监督机构报告的,由监督机构按相关条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