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创业促就业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县创业促就业工作,规范创业促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2003]9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8]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贷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由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承诺担保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机构;借款人指向贷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

员、就业困难人员;担保人是指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镇坪县常住户口,年龄在60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借款人根据不同身份,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复员转业退役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推荐证明、外出务工证明、失地证明等相关证明;

(三)有实施项目的经营能力;

(四)有经营场所或经营设备、工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经营所需资金的30%);

(五)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它经济违法行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贷款申请程序:借款人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推荐→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本行各营业网点审批并发放贷款→县人社局按季结息→到期归还→无能力归还的由贷款担保机构代偿。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根据个人信誉状况、创业项目规模、发展前景及还贷能力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人与担保机构自主确定;对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经营项目和还贷能力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人数最高不超过10人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于经省市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人和担保机构可根据企业规模和还款能力自主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到期不展期。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合同一旦签订,不得变更贷款额度和期限。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合同利率上浮50%执行,直至清偿本息为止。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的从逾期或被挪用之日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

(二)《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和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复员转业退役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推荐证明、外出务工证明、失地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后,要审核贷款申请是否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兵出具同意担保承诺,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评估审查(对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评估审查外,必须报总行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答复是否同意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贷款人在与借款人、担保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担保、偿还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筹集设立,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向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代位清偿逾期小额担保贷款的本息。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在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前,必须由总行与小额担保贷款

担保机构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明确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事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要在本行开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担保基金,具体实施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业务。提供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10倍。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小额担保贷款的偿还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第十五条 贷款人和担保人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承担共同责任,使小额担保贷款放的出、收的回、周转快,形成良好的贷款管理机制。贷款人作为主债权人应认真履行贷款的回收责任,要依靠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社区居委会、县劳动保障部门贴近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职能,积极联系、密切配合做好贷款的回收偿还工作。贷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借款人按期还款。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经贷款人催收未归还的,贷款人应立即向担保人出具《小额担保贷款代偿通知书》等相关证明资料申请代偿,贷款人在逾期90天未申请代偿的视为放弃代偿,其损失由贷款人自行承担。对符合代偿条件的,由担保机构进行代偿,如果代偿没有到位,贷款人可主动从存放的担保基金中扣划。对不符合代偿条件的逾期小额担保贷款,由贷款人负责继续收回。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在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征得担保人同意,方可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否则,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借款到期,由担保人履行偿还责任。

第十八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10日内通知担保人。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属于违约:

(一)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借款人有关情况;

(四)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数据,危及贷款安全;

(五)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

(六)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馈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七)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依下列程序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规定加收利息,计收复利;

(三)从借款人帐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应还贷款;

(五)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六)依法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县创业促就业工作,规范创业促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2003]9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8]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贷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由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承诺担保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机构;借款人指向贷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

员、就业困难人员;担保人是指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镇坪县常住户口,年龄在60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借款人根据不同身份,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复员转业退役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推荐证明、外出务工证明、失地证明等相关证明;

(三)有实施项目的经营能力;

(四)有经营场所或经营设备、工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经营所需资金的30%);

(五)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它经济违法行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贷款申请程序:借款人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推荐→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本行各营业网点审批并发放贷款→县人社局按季结息→到期归还→无能力归还的由贷款担保机构代偿。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根据个人信誉状况、创业项目规模、发展前景及还贷能力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人与担保机构自主确定;对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经营项目和还贷能力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人数最高不超过10人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于经省市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人和担保机构可根据企业规模和还款能力自主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到期不展期。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合同一旦签订,不得变更贷款额度和期限。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合同利率上浮50%执行,直至清偿本息为止。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的从逾期或被挪用之日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

(二)《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和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复员转业退役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推荐证明、外出务工证明、失地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后,要审核贷款申请是否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兵出具同意担保承诺,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评估审查(对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评估审查外,必须报总行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答复是否同意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贷款人在与借款人、担保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担保、偿还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筹集设立,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向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代位清偿逾期小额担保贷款的本息。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在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前,必须由总行与小额担保贷款

担保机构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明确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事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要在本行开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担保基金,具体实施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业务。提供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10倍。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小额担保贷款的偿还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第十五条 贷款人和担保人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承担共同责任,使小额担保贷款放的出、收的回、周转快,形成良好的贷款管理机制。贷款人作为主债权人应认真履行贷款的回收责任,要依靠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社区居委会、县劳动保障部门贴近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职能,积极联系、密切配合做好贷款的回收偿还工作。贷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借款人按期还款。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经贷款人催收未归还的,贷款人应立即向担保人出具《小额担保贷款代偿通知书》等相关证明资料申请代偿,贷款人在逾期90天未申请代偿的视为放弃代偿,其损失由贷款人自行承担。对符合代偿条件的,由担保机构进行代偿,如果代偿没有到位,贷款人可主动从存放的担保基金中扣划。对不符合代偿条件的逾期小额担保贷款,由贷款人负责继续收回。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在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征得担保人同意,方可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否则,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借款到期,由担保人履行偿还责任。

第十八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10日内通知担保人。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属于违约:

(一)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借款人有关情况;

(四)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数据,危及贷款安全;

(五)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

(六)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馈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七)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依下列程序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规定加收利息,计收复利;

(三)从借款人帐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应还贷款;

(五)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六)依法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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