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既承担商改重任,又面临自身监管体制的改革,在目前形势下,给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带来了深刻影响。积极应对和思考新形势下的市场监管工作,是迫在眉睫的现实需要。
新形势下基层监管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三局合一”部门自身的改革同步,这些改革叠加,促使目前的市场监管体系正发生转变,基层市场监管工作面临一些现实困境,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目前的监管能力与履职不相适应。“三合一”模式,将原工商、质监、食药监整合,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按镇(街道)设立基层分局,整合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涉及面更广、更庞杂,加之基层监管架构变化,大部分监管人员面临交流换岗,对履职岗位的不确定、不适应易产生消极等待观望。
传统的市场监管手段与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不相适应。一方面,传统的运动式专项整治,仅能一时遏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正在行进中的企业信用公示、随机抽查等新的手段刚刚开始实施,监管效能还未显现。
监管的重点发生变化。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监管的重点将从主体资格监管转移到经营行为监管上来,这就对市场监管方式和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监管方式有待改变。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宽进与严管相结合,相关职能部门需承担片面注重行政审批的权力,忽视行为监管的责任。
加强基层市场监管的思考和建议
在商事制度改革后,较好地实现了市场准入“松绑”的同时,以怎样的方式,使基层的监管工作能够“接得住”“管得好”,使市场秩序放而不乱、活跃有序,笔者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地方经验做法,对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几点思考和建议。
理顺基层职能事权关系,建立监管清单。理顺基层事权关系。在职能调整和体制改革后,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新组建的市场监管部门需进一步明确。在顶层设计层面,尽快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调整。理顺市局与分局的监管体制,使基层监管体制统一、完整、有序。建立监管清单,明确各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以准入登记、年报、信用公示、商标广告、合同、食品药品安全等为重点的“监管清单”。
监管手段上,将行政处罚与信用监管相结合。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而加强和完善信用监管,需要以平台为支撑,信息公示为核心,信用约束为手段。
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作为信用监管的载体和支撑。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许可审批、监督管理等信息都应当通过这一公示平台向社会开放。只有广大市场主体和民众查询信息、关注信息、利用信息,信用监管才有生命力。
健全市场信用公示制度,增加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透明度。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是信用监管的核心,只有信息向社会公开,才能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信用监管。
打破部门间信息孤岛,实现互联共享。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许可审批、监管信息等分散掌握在各行政部门,既不便于查询,查询了掌握的信息也不全面,不利于形成规模效应,信用监管难以实现。
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真正使违法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目前,虽然我们建立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但约束谁、约束范围、受什么约束等没有形成统一的、切实可行的制度规范。
监管重点上,从监管主体资格向监管经营行为转变。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大幅降低。监管主体资格已不再是重点,应当突出对经营行为的监管。
突出市场行为监管重点。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严查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各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加强市场主体行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建立随机抽查、分类巡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日常监管机制。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按照随机、便捷、高效的规则和方法,检查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总量、分布情况、类别情况等,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高风险等重点领域的巡查监管频次和力度;对违法行为突出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加强专项整治。上级在安排专项整治时,应列出该领域或行业中的违法行为或可能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特征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其他地区的查处经验和典型案例,这样可增强基层开展专项整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投诉率高、反映强烈的重点商品和领域,省市局应通过数据监测和分析,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抽样检测,实行“靶向式”抽检。
原标题:原标题:新形势下基层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思考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既承担商改重任,又面临自身监管体制的改革,在目前形势下,给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带来了深刻影响。积极应对和思考新形势下的市场监管工作,是迫在眉睫的现实需要。
新形势下基层监管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三局合一”部门自身的改革同步,这些改革叠加,促使目前的市场监管体系正发生转变,基层市场监管工作面临一些现实困境,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目前的监管能力与履职不相适应。“三合一”模式,将原工商、质监、食药监整合,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按镇(街道)设立基层分局,整合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涉及面更广、更庞杂,加之基层监管架构变化,大部分监管人员面临交流换岗,对履职岗位的不确定、不适应易产生消极等待观望。
传统的市场监管手段与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不相适应。一方面,传统的运动式专项整治,仅能一时遏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正在行进中的企业信用公示、随机抽查等新的手段刚刚开始实施,监管效能还未显现。
监管的重点发生变化。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监管的重点将从主体资格监管转移到经营行为监管上来,这就对市场监管方式和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监管方式有待改变。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宽进与严管相结合,相关职能部门需承担片面注重行政审批的权力,忽视行为监管的责任。
加强基层市场监管的思考和建议
在商事制度改革后,较好地实现了市场准入“松绑”的同时,以怎样的方式,使基层的监管工作能够“接得住”“管得好”,使市场秩序放而不乱、活跃有序,笔者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地方经验做法,对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几点思考和建议。
理顺基层职能事权关系,建立监管清单。理顺基层事权关系。在职能调整和体制改革后,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新组建的市场监管部门需进一步明确。在顶层设计层面,尽快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调整。理顺市局与分局的监管体制,使基层监管体制统一、完整、有序。建立监管清单,明确各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以准入登记、年报、信用公示、商标广告、合同、食品药品安全等为重点的“监管清单”。
监管手段上,将行政处罚与信用监管相结合。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而加强和完善信用监管,需要以平台为支撑,信息公示为核心,信用约束为手段。
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作为信用监管的载体和支撑。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许可审批、监督管理等信息都应当通过这一公示平台向社会开放。只有广大市场主体和民众查询信息、关注信息、利用信息,信用监管才有生命力。
健全市场信用公示制度,增加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透明度。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是信用监管的核心,只有信息向社会公开,才能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信用监管。
打破部门间信息孤岛,实现互联共享。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许可审批、监管信息等分散掌握在各行政部门,既不便于查询,查询了掌握的信息也不全面,不利于形成规模效应,信用监管难以实现。
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真正使违法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目前,虽然我们建立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但约束谁、约束范围、受什么约束等没有形成统一的、切实可行的制度规范。
监管重点上,从监管主体资格向监管经营行为转变。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大幅降低。监管主体资格已不再是重点,应当突出对经营行为的监管。
突出市场行为监管重点。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严查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各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加强市场主体行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建立随机抽查、分类巡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日常监管机制。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按照随机、便捷、高效的规则和方法,检查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根据辖区市场主体总量、分布情况、类别情况等,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高风险等重点领域的巡查监管频次和力度;对违法行为突出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加强专项整治。上级在安排专项整治时,应列出该领域或行业中的违法行为或可能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特征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其他地区的查处经验和典型案例,这样可增强基层开展专项整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投诉率高、反映强烈的重点商品和领域,省市局应通过数据监测和分析,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抽样检测,实行“靶向式”抽检。
原标题:原标题:新形势下基层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