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出现了许多问题,通过采取海选的办法,虽由农民群众直接提名候选人,再实行无记名投票,选出自己的当家人,是农民充分享有政治权利的标志。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提名、推选村委会候选人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今后农村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

【关键词】 我国 农村 村民 村委会选举

一、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的依据

选举农村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的,其当选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下简称《组织法》)规定农村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村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当前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出现了许多问题,通过采取海选的办法,虽由农民群众直接提名候选人,再实行无记名投票,选出自己的当家人,是农民充分享有政治权利的标志。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提名、推选村委会候选人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今后农村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 ①

(二)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1、候选人的问题

村委会选举只是通过选举的办法,让村民选出自己的合适人选来担任村委会成员,为本村的建设及人民的生活水平做出贡献。只是为人民服务的基层领导。

但是一些人想通过村委会选举来为自己谋私利,以至于在选举当中做出各种的手段来为自己成功当选做铺垫。从古至今很多人都对 “官”的崇拜意识非常强烈,希望当官的是自己。一些候选人通过选举成为村委会成员,从而为自己谋私利。有的只是想提高自己的地位,有的只是想在人面前好显摆,有的想通过进入村委会以后能升级,有的只是为了报多年的仇等等。从而在农村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用“大力气”来为自己增加选票。

(1)有的候选人对官的认识不到位,官是为人民服务的,然而有的候选人根本就不知道官是干什么的,只知道,我当上了官以后就对自己有好处,从而可以炫耀一把。让人民为“我”服务,是完全的个人主义者。

(2)候选人到处乱搭关系,每当农村村委会选举来临之时,许多想进入村委会的人便打起了如意算盘,都想争夺村委会成员的宝座。想竞选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便四处奔波,有的挨家挨户的去拉选票。有的候选人便走起了后门,给领导送礼,乱搭亲戚,反正能对选举有用的方法全都用上。

(3)候选人拿钱买选票,在村委会选举当中,一些候选人便对选民进行贿赂,有的直接就给村民说,你选我我就给你多少钱。

(4)候选人对“官”的崇拜意识非常强烈,在竞选的时候有的不择手段,暗地里对选民进行贿赂,有的直接给选民多少钱来选自己、

(5)现有村委会成员对官的“留恋”,有的候选人现在正是村委会的成员,为了不想在此次的选举当中下台,也用尽“心血”来保住自己的位置。

2、选民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在旧社会人民都是被“官”鱼肉的,在当今社会,虽然人民当家作主,但这种现象还有极少的出现,一些人对官有一种仇视,每次去选举的时候都会说几句怨言,甚至有的说“走,去选那几爷子” 。

(2)对农村村委会漠不关心,当今社会,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富裕了,对谁当村委会成员漠不关心。

(3)村民民主意识不高,农村村委会是为广大村民服务的,通过选举从而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选出自己合适的人来担任村委会成员。在农村,一些村民有的比较封建,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做民主选举,只知道谁对我好我就选谁,这样便被有些候选人所贿赂,使自己的权利丧失。

3、农村村委会选举长久以来的问题

(1)是农村宗派问题。换届选举时,家族、姓氏、宗法都可能形成一方势力,影响正常的选举。

(2)个别政府领导暗中干预。《组织法》明文规定基层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然而一些领导却暗里干预选举工作,使选举失去了人民民主。 ③②

二.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村民及候选人认识不到位以及意识不强烈

在一些偏远地区,部分村民的民主意识不强,对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尊重,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对提名工作不够重视,有的只是一味的跟别人,没有自己的主见;有的人从个人狭隘利益出发,以自己的好恶来衡量村干部的好坏;有的村民认为,不管谁当村干部,老百姓还是要“种田”,对选举工作态度不积极;还有的认为,选举是个形式,是做做样子的,不必太认真,发现了一些问题也不反映。一部分在外务工经商的人,重钞票轻选票,常借口“忙”,脱不开身而不参加选举;还有一部分老年人和妇女,因文化水平低,往往找人划选票,选谁由划票人看着办,因此很容易被一些人利用。

(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关于村委会选举的法规不完善。

关于村委会的选举,《组织法》作了原则规定,考虑到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组织法》又要求各省、自治区、崐直辖市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但是由于《组织法》的出台距离第五届村委会换届的时间较近,许多地方来不及制定实施办法,因而在具体操作上,许多地方做法不一,给有些钻法律空子的人找到了借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质量。如在选举时,对候选人资格审查没有明确的规定,难以杜绝素质不高的人当选;对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如何依法处理,规定得不具体,难以制约选举的不当行为;对选举的方法,如海选、搞候选人竞选演说、竞选组阁等,究竟用哪种方式,该方式有哪些步骤和程序,规定得比较含糊;对当选的村干部不愿意干要辞职的问题如何处理,对表现不好或犯错误的能否劝其辞职、暂停职务等问题,尚无具体的处理意见。

(三)村委会选举工作不细心

有些地方在选举前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对民意把握不准,对干部的思想掌握不清,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不透,选举时只好任其自然。有的地方对选举工作人员不进行认真培训或者根本不培训,仓促上阵,一些工作人员在选举中,对《组织法》不了解、不熟悉,怕麻烦,图省事,不按法定程序办事。

(四)现当代我国环境不宽松

现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事业都处在发展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虽然人民的权利不断得到保障,但是各项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农村村委会选举相关的法律还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进行农村村委会选举的时候一些人转法律的空子,来为自己谋私利。

(五)在选举上方法不是很恰当

《组织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搞好民主选举的权利,但有些同志工作方法不当,指导无方,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在村委会选举中变“指导”为“指令”,内定候选人,进行变相等额选举,千方百计地让内定人当选。县、乡人大在村委会选举中有监督和保证的职能,但有的地方的县乡人大在村委会选举时,往往不介入,依赖县乡党委领导,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常常推给民政部门处理。

三、防止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出现的问题的对策

(一)大力加强政治思想、法规教育

目前,在农村中抓经济的多了,做政治思想教育的少了;“一切向钱看”的多了,关心集体、互帮互助的少了;低级、庸俗的多了,奋进、向上的少了。如在换届选举过程中,不问人品、不管素质、不管能力,只要有钱就是“老大”,就能顺利当选,这种现象已四处蔓延,且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目前出现这种反常现象,是我们应该醒悟、痛下决心扭转的时候了。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大力进行宣传教育

(1)是通过灌输党的“十七大”精神、社会公德、思想品质等知识,教育农村干部、群众以诚信为出发点,以社会公德为准则,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正直无私、提高政治素质。

(2)是大力普及《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重点向农民介绍什么是贿选及法律对贿选的处罚规定的理解,强化选民的法制意识,帮助农村干部、群众加深对有关村委会选举的相关法规的认识,全面、准确掌握其精神实质,自觉知法守法,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为金钱所动,公平地对待每一位竞选候选人。对那些存心不良的候选人,要坚持正义,处于正直的态度坚决不投他的票,使出钱买票的人阴谋划为泡影,真正选出一个群众信赖、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村委会领导班子。

2、加强竞选的组织工作

作为主管村级换届的乡镇、街道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正确进行引导,采取必要的措施。

(1)是要防患与未然,事前要考虑周全,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特别是对违法行为要提出明确的处罚办法。

(2)是在换届前,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到村里与有关人员座谈,详细了解该村的各个家族人员数量、分布,对有影响力人物要搞准思想动态,找准“穴位”,有针对性的对症下药。

(3)要召集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正确进行引导,倡导能人当选的理念,特别是突出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有文化、有本领、真心愿意为群众办事的人的宣传,让群众了解其人的优点,为其顺利当选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四要成立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合整治小组,对利用不法手段进行欺诈、行贿、威胁的,尤其是对在选举场外明目张胆进行行贿的,要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进行制裁和惩罚,并提醒选民提高警惕、予以抵制。

(4)是严格选举程序。要按程序进行候选人的预选及正式选举工作,切实做好投票、监票、唱票和计票工作,整个工作要透明公开,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给选民一个明白,消除群众的戒心。

(5)是及时掌握农民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及时引导,消除隔阂;对有矛盾的群众,找出症结所在,有针对性做思想工作,化解积冤,维护安定团结,真正选出一个群众信赖、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村委会领导班子。

(二)切实落实监督机制

1、是对新上任的村级班子,搞好跟踪检查工作。要根据竞选人讲演稿提出的规划,逐条逐句的落实兑现情况,并将结果张榜公布,让放空炮者难堪、站不着脚。

2、是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村级收入台帐,随时掌握各项收入的项目、收取时间、兑现情况等,使收取的各项收入都能及时入集体帐,不给私吞公款者提供机会。

3、是对各项开支实行“一枝笔”签字,同时进行民主理财,由民主选出的理财小组严格把关,实现开支双重把关。

4、是乡镇、街道财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限期整改,使违法乱纪行为无可乘之机。

5、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村级财务由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代管,收支事项均在有效的监督之下,杜绝违法乱纪问题地发生,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三)健全法规,从制度上规范村委会选举工作

现当代人民民主需要法制来保证。搞好村委会选举工作,既要充分发扬民崐主,又必须自始至终地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就村委会选举方面而言,当前要着重健全和完善三个方面的内容:

1、是要有操作性方面的规定。实践证明,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具体,操作起来对号入座,就不易产生歧义,不容易被曲解,执行起来也比较顺利。《组织法》及各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要对村委会选举中的一些规定进一步细化。如,村民的内涵,村选委会的人数构成,选民的公布形式,候选人提名的方法,差额的层次、崐幅度,候选人公布的时间、一次未选出进行另行选举的时间及得票的规定,选举经费的列支等等,都要明确和具体化。

2、是要有程序性方面的规定。程序体现民主,又规范做法。没有程序规定,实体规则不能自动实现。程序规则可以补充实体规则的不足,纠正实体规则的偏失。《组织法》及实施细则在选举方面需要充实的程序应包括:提名程序,候选人确定的程序,介绍候选人的程序,投票程序,确定选举结果程序,破坏选举工作的处理程序等。

3、是要有处置性方面的规定。所谓处置性的规定就是对违反《组织法》的行为而依法作出的纠正、惩戒等内容的具体规定。《组织法》虽作了一些规定,但不够具体。一方面处置权行使的主体不明确。从《组织法》的规定看,选举方面出现的问题,村民可以向乡镇人大和人民政府反映,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但出了问题究竟应由谁来调查和处理?不得而知。单从选举来看,问题出得最多的是组织违法,搞弄虚作假。如果自身违法,自身能处理吗?从村务公开方面讲,《组织法》规定,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有关政府机关指的又是谁?另一方面处置权的规定不具崐体。例如,对出现威胁、贿赂村民选举,伪造、篡改选票,暴力干扰选举等事件的责任人,法律规定应 “依法处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针对出现威胁、贿赂村民选举,伪造、篡改选票,暴力干扰选举等事件的责任人,上级部门对此处理不是很恰当,导致村民对此意见较大,同时上级部门也感到比较为难。建议在这方面要作出一些规定和说明。

(四)杜绝行政干预,乡镇领导要起到带头指导的作用

目前,针对农村村委会选举出现的以拉票、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来赢取村委会名额的一些行为,各相关乡镇机关及相关领导有做好带头指导的作用,并且,在做好带头指导的作用的同时还要对村委会选举的各种关系做好充分的掌握及了解,以便理清关系,杜绝因人情关系使农村村委会选举丧失其主要的职能。各相关乡镇机关及相关领导在正确进行引导农村村委会选举的同时还要杜绝行政干预。

四、结论

现当代在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及生活水平。农民通过农村村委会选举,选出自己合适的人选,这样才能为广大农民服务。但是,有些不怀好意的竞选者为了能成为村委会成员,通过不正当途径当选,这样使得农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从而严重的影响了三农的发展。针对农村村委会选举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高度的重视,对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村委会选举的候选人应给予严重的打击,从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使农村村委会选举出的村委会成员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注 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②民间对官群的一种贬义的说法。

③农村宗派:是长期以来农村出现的一股势力。

参考文献

(1) 刘卫:《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9年09月

(2) 李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10年12月

(3) 包玉娥:《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10月 351-355页

(4)《沈阳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细则》2010年2月12日

(5) 新华网《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2009年5月30日

(6) 李义波:《村民自治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知识》中国三峡出版社 2007年5月

(7) 于语和:《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研究》天津社科出版社 2006年5月

(8) 朱中一,郭殊:《村民自治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8年1月

(9) 余文唐,潘峰,张文旺,张延灿:《村民自治法律小帮手》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0年8月

论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出现了许多问题,通过采取海选的办法,虽由农民群众直接提名候选人,再实行无记名投票,选出自己的当家人,是农民充分享有政治权利的标志。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提名、推选村委会候选人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今后农村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

【关键词】 我国 农村 村民 村委会选举

一、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的依据

选举农村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的,其当选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下简称《组织法》)规定农村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村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当前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出现了许多问题,通过采取海选的办法,虽由农民群众直接提名候选人,再实行无记名投票,选出自己的当家人,是农民充分享有政治权利的标志。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提名、推选村委会候选人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今后农村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 ①

(二)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1、候选人的问题

村委会选举只是通过选举的办法,让村民选出自己的合适人选来担任村委会成员,为本村的建设及人民的生活水平做出贡献。只是为人民服务的基层领导。

但是一些人想通过村委会选举来为自己谋私利,以至于在选举当中做出各种的手段来为自己成功当选做铺垫。从古至今很多人都对 “官”的崇拜意识非常强烈,希望当官的是自己。一些候选人通过选举成为村委会成员,从而为自己谋私利。有的只是想提高自己的地位,有的只是想在人面前好显摆,有的想通过进入村委会以后能升级,有的只是为了报多年的仇等等。从而在农村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用“大力气”来为自己增加选票。

(1)有的候选人对官的认识不到位,官是为人民服务的,然而有的候选人根本就不知道官是干什么的,只知道,我当上了官以后就对自己有好处,从而可以炫耀一把。让人民为“我”服务,是完全的个人主义者。

(2)候选人到处乱搭关系,每当农村村委会选举来临之时,许多想进入村委会的人便打起了如意算盘,都想争夺村委会成员的宝座。想竞选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便四处奔波,有的挨家挨户的去拉选票。有的候选人便走起了后门,给领导送礼,乱搭亲戚,反正能对选举有用的方法全都用上。

(3)候选人拿钱买选票,在村委会选举当中,一些候选人便对选民进行贿赂,有的直接就给村民说,你选我我就给你多少钱。

(4)候选人对“官”的崇拜意识非常强烈,在竞选的时候有的不择手段,暗地里对选民进行贿赂,有的直接给选民多少钱来选自己、

(5)现有村委会成员对官的“留恋”,有的候选人现在正是村委会的成员,为了不想在此次的选举当中下台,也用尽“心血”来保住自己的位置。

2、选民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在旧社会人民都是被“官”鱼肉的,在当今社会,虽然人民当家作主,但这种现象还有极少的出现,一些人对官有一种仇视,每次去选举的时候都会说几句怨言,甚至有的说“走,去选那几爷子” 。

(2)对农村村委会漠不关心,当今社会,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富裕了,对谁当村委会成员漠不关心。

(3)村民民主意识不高,农村村委会是为广大村民服务的,通过选举从而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选出自己合适的人来担任村委会成员。在农村,一些村民有的比较封建,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做民主选举,只知道谁对我好我就选谁,这样便被有些候选人所贿赂,使自己的权利丧失。

3、农村村委会选举长久以来的问题

(1)是农村宗派问题。换届选举时,家族、姓氏、宗法都可能形成一方势力,影响正常的选举。

(2)个别政府领导暗中干预。《组织法》明文规定基层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然而一些领导却暗里干预选举工作,使选举失去了人民民主。 ③②

二.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村民及候选人认识不到位以及意识不强烈

在一些偏远地区,部分村民的民主意识不强,对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尊重,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对提名工作不够重视,有的只是一味的跟别人,没有自己的主见;有的人从个人狭隘利益出发,以自己的好恶来衡量村干部的好坏;有的村民认为,不管谁当村干部,老百姓还是要“种田”,对选举工作态度不积极;还有的认为,选举是个形式,是做做样子的,不必太认真,发现了一些问题也不反映。一部分在外务工经商的人,重钞票轻选票,常借口“忙”,脱不开身而不参加选举;还有一部分老年人和妇女,因文化水平低,往往找人划选票,选谁由划票人看着办,因此很容易被一些人利用。

(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关于村委会选举的法规不完善。

关于村委会的选举,《组织法》作了原则规定,考虑到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组织法》又要求各省、自治区、崐直辖市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但是由于《组织法》的出台距离第五届村委会换届的时间较近,许多地方来不及制定实施办法,因而在具体操作上,许多地方做法不一,给有些钻法律空子的人找到了借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质量。如在选举时,对候选人资格审查没有明确的规定,难以杜绝素质不高的人当选;对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如何依法处理,规定得不具体,难以制约选举的不当行为;对选举的方法,如海选、搞候选人竞选演说、竞选组阁等,究竟用哪种方式,该方式有哪些步骤和程序,规定得比较含糊;对当选的村干部不愿意干要辞职的问题如何处理,对表现不好或犯错误的能否劝其辞职、暂停职务等问题,尚无具体的处理意见。

(三)村委会选举工作不细心

有些地方在选举前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对民意把握不准,对干部的思想掌握不清,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不透,选举时只好任其自然。有的地方对选举工作人员不进行认真培训或者根本不培训,仓促上阵,一些工作人员在选举中,对《组织法》不了解、不熟悉,怕麻烦,图省事,不按法定程序办事。

(四)现当代我国环境不宽松

现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事业都处在发展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虽然人民的权利不断得到保障,但是各项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农村村委会选举相关的法律还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进行农村村委会选举的时候一些人转法律的空子,来为自己谋私利。

(五)在选举上方法不是很恰当

《组织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搞好民主选举的权利,但有些同志工作方法不当,指导无方,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在村委会选举中变“指导”为“指令”,内定候选人,进行变相等额选举,千方百计地让内定人当选。县、乡人大在村委会选举中有监督和保证的职能,但有的地方的县乡人大在村委会选举时,往往不介入,依赖县乡党委领导,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常常推给民政部门处理。

三、防止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出现的问题的对策

(一)大力加强政治思想、法规教育

目前,在农村中抓经济的多了,做政治思想教育的少了;“一切向钱看”的多了,关心集体、互帮互助的少了;低级、庸俗的多了,奋进、向上的少了。如在换届选举过程中,不问人品、不管素质、不管能力,只要有钱就是“老大”,就能顺利当选,这种现象已四处蔓延,且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目前出现这种反常现象,是我们应该醒悟、痛下决心扭转的时候了。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大力进行宣传教育

(1)是通过灌输党的“十七大”精神、社会公德、思想品质等知识,教育农村干部、群众以诚信为出发点,以社会公德为准则,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正直无私、提高政治素质。

(2)是大力普及《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重点向农民介绍什么是贿选及法律对贿选的处罚规定的理解,强化选民的法制意识,帮助农村干部、群众加深对有关村委会选举的相关法规的认识,全面、准确掌握其精神实质,自觉知法守法,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为金钱所动,公平地对待每一位竞选候选人。对那些存心不良的候选人,要坚持正义,处于正直的态度坚决不投他的票,使出钱买票的人阴谋划为泡影,真正选出一个群众信赖、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村委会领导班子。

2、加强竞选的组织工作

作为主管村级换届的乡镇、街道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正确进行引导,采取必要的措施。

(1)是要防患与未然,事前要考虑周全,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特别是对违法行为要提出明确的处罚办法。

(2)是在换届前,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到村里与有关人员座谈,详细了解该村的各个家族人员数量、分布,对有影响力人物要搞准思想动态,找准“穴位”,有针对性的对症下药。

(3)要召集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正确进行引导,倡导能人当选的理念,特别是突出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有文化、有本领、真心愿意为群众办事的人的宣传,让群众了解其人的优点,为其顺利当选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四要成立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合整治小组,对利用不法手段进行欺诈、行贿、威胁的,尤其是对在选举场外明目张胆进行行贿的,要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进行制裁和惩罚,并提醒选民提高警惕、予以抵制。

(4)是严格选举程序。要按程序进行候选人的预选及正式选举工作,切实做好投票、监票、唱票和计票工作,整个工作要透明公开,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给选民一个明白,消除群众的戒心。

(5)是及时掌握农民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及时引导,消除隔阂;对有矛盾的群众,找出症结所在,有针对性做思想工作,化解积冤,维护安定团结,真正选出一个群众信赖、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村委会领导班子。

(二)切实落实监督机制

1、是对新上任的村级班子,搞好跟踪检查工作。要根据竞选人讲演稿提出的规划,逐条逐句的落实兑现情况,并将结果张榜公布,让放空炮者难堪、站不着脚。

2、是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村级收入台帐,随时掌握各项收入的项目、收取时间、兑现情况等,使收取的各项收入都能及时入集体帐,不给私吞公款者提供机会。

3、是对各项开支实行“一枝笔”签字,同时进行民主理财,由民主选出的理财小组严格把关,实现开支双重把关。

4、是乡镇、街道财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限期整改,使违法乱纪行为无可乘之机。

5、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村级财务由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代管,收支事项均在有效的监督之下,杜绝违法乱纪问题地发生,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三)健全法规,从制度上规范村委会选举工作

现当代人民民主需要法制来保证。搞好村委会选举工作,既要充分发扬民崐主,又必须自始至终地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就村委会选举方面而言,当前要着重健全和完善三个方面的内容:

1、是要有操作性方面的规定。实践证明,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具体,操作起来对号入座,就不易产生歧义,不容易被曲解,执行起来也比较顺利。《组织法》及各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要对村委会选举中的一些规定进一步细化。如,村民的内涵,村选委会的人数构成,选民的公布形式,候选人提名的方法,差额的层次、崐幅度,候选人公布的时间、一次未选出进行另行选举的时间及得票的规定,选举经费的列支等等,都要明确和具体化。

2、是要有程序性方面的规定。程序体现民主,又规范做法。没有程序规定,实体规则不能自动实现。程序规则可以补充实体规则的不足,纠正实体规则的偏失。《组织法》及实施细则在选举方面需要充实的程序应包括:提名程序,候选人确定的程序,介绍候选人的程序,投票程序,确定选举结果程序,破坏选举工作的处理程序等。

3、是要有处置性方面的规定。所谓处置性的规定就是对违反《组织法》的行为而依法作出的纠正、惩戒等内容的具体规定。《组织法》虽作了一些规定,但不够具体。一方面处置权行使的主体不明确。从《组织法》的规定看,选举方面出现的问题,村民可以向乡镇人大和人民政府反映,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但出了问题究竟应由谁来调查和处理?不得而知。单从选举来看,问题出得最多的是组织违法,搞弄虚作假。如果自身违法,自身能处理吗?从村务公开方面讲,《组织法》规定,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有关政府机关指的又是谁?另一方面处置权的规定不具崐体。例如,对出现威胁、贿赂村民选举,伪造、篡改选票,暴力干扰选举等事件的责任人,法律规定应 “依法处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针对出现威胁、贿赂村民选举,伪造、篡改选票,暴力干扰选举等事件的责任人,上级部门对此处理不是很恰当,导致村民对此意见较大,同时上级部门也感到比较为难。建议在这方面要作出一些规定和说明。

(四)杜绝行政干预,乡镇领导要起到带头指导的作用

目前,针对农村村委会选举出现的以拉票、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来赢取村委会名额的一些行为,各相关乡镇机关及相关领导有做好带头指导的作用,并且,在做好带头指导的作用的同时还要对村委会选举的各种关系做好充分的掌握及了解,以便理清关系,杜绝因人情关系使农村村委会选举丧失其主要的职能。各相关乡镇机关及相关领导在正确进行引导农村村委会选举的同时还要杜绝行政干预。

四、结论

现当代在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及生活水平。农民通过农村村委会选举,选出自己合适的人选,这样才能为广大农民服务。但是,有些不怀好意的竞选者为了能成为村委会成员,通过不正当途径当选,这样使得农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从而严重的影响了三农的发展。针对农村村委会选举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高度的重视,对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村委会选举的候选人应给予严重的打击,从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使农村村委会选举出的村委会成员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注 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②民间对官群的一种贬义的说法。

③农村宗派:是长期以来农村出现的一股势力。

参考文献

(1) 刘卫:《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9年09月

(2) 李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10年12月

(3) 包玉娥:《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10月 351-355页

(4)《沈阳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细则》2010年2月12日

(5) 新华网《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2009年5月30日

(6) 李义波:《村民自治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知识》中国三峡出版社 2007年5月

(7) 于语和:《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研究》天津社科出版社 2006年5月

(8) 朱中一,郭殊:《村民自治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8年1月

(9) 余文唐,潘峰,张文旺,张延灿:《村民自治法律小帮手》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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