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
安全管理的监督意见
金坛市住建局、溧阳市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戚区建设局,各有关施工、监理及专业承包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安全管理,规范临时建筑物安装、使用等行为,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及住建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监督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临时建筑物是指施工现场使用的暂设性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围挡等建筑物。
二、在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施工前,施工(安装)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施工专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与技术交底后方可实施。
三、在方案中,临时建筑物的布局设置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应有施工图纸、设计验算、节点详图和详细的文字说明;明确选用材料和构件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其中宿舍、办公用房、发电机房、变电房、厨房、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材料和构件(包括金属夹心板材芯材)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材料和构件;明确与施工建筑物、塔吊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及周边高压线、地下管线等之间的相互关系;临时建筑物之间必须满足防火间距并留有消防通道。
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施工单位应有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由专业人员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使用于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材料和构件应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质量检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构件不得使用。
五、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使用前应有使用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临时建筑物施工单位、生产或租赁等相关单位进行逐栋专项验收。验收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
2、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及进场复试报告、验收记录(包括建筑构件和金属夹心板材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钢筋接头、砂浆配合比等);
3、隐蔽工作验收资料;
4、混凝土及砂浆强度检验报告;
5、不合格项的处理及验收记录。
临时建筑物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质量标准;
2、质量控制资料和其它资料文件应完整;
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复试结果符合规范的要求;
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5、观感质量验收应合格。
六、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使用中的安全隐患。使用单位不得更改原设计的使用功能,不得随意开洞、打孔或对结构进行改动,不得擅自拆除隔墙、围护构件和室内的电线、电器装置和用电设备。严禁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品应按规定存放在指定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并有专门人员负责。
七、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拆除应遵循“谁安装、谁拆除”的原则。拆除施工前,拆除施工单位应编制临时建筑物拆除施工方案,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与技术交底。
临时建筑物时,施工现场应设置拆除警戒区、悬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当遇到五级以上大风、大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
八、2012年5月1日起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管理按本监督意见执行。施工现场原有的临时建筑物安全使用管理应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加强使用中的安全巡查,尤其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巡查工作,确保不发生事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
安全管理的监督意见
金坛市住建局、溧阳市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戚区建设局,各有关施工、监理及专业承包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安全管理,规范临时建筑物安装、使用等行为,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及住建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监督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临时建筑物是指施工现场使用的暂设性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围挡等建筑物。
二、在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施工前,施工(安装)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施工专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与技术交底后方可实施。
三、在方案中,临时建筑物的布局设置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应有施工图纸、设计验算、节点详图和详细的文字说明;明确选用材料和构件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其中宿舍、办公用房、发电机房、变电房、厨房、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材料和构件(包括金属夹心板材芯材)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材料和构件;明确与施工建筑物、塔吊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及周边高压线、地下管线等之间的相互关系;临时建筑物之间必须满足防火间距并留有消防通道。
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施工单位应有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由专业人员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使用于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材料和构件应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质量检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构件不得使用。
五、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使用前应有使用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临时建筑物施工单位、生产或租赁等相关单位进行逐栋专项验收。验收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
2、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及进场复试报告、验收记录(包括建筑构件和金属夹心板材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钢筋接头、砂浆配合比等);
3、隐蔽工作验收资料;
4、混凝土及砂浆强度检验报告;
5、不合格项的处理及验收记录。
临时建筑物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质量标准;
2、质量控制资料和其它资料文件应完整;
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复试结果符合规范的要求;
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5、观感质量验收应合格。
六、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使用中的安全隐患。使用单位不得更改原设计的使用功能,不得随意开洞、打孔或对结构进行改动,不得擅自拆除隔墙、围护构件和室内的电线、电器装置和用电设备。严禁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品应按规定存放在指定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并有专门人员负责。
七、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拆除应遵循“谁安装、谁拆除”的原则。拆除施工前,拆除施工单位应编制临时建筑物拆除施工方案,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与技术交底。
临时建筑物时,施工现场应设置拆除警戒区、悬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当遇到五级以上大风、大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
八、2012年5月1日起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管理按本监督意见执行。施工现场原有的临时建筑物安全使用管理应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加强使用中的安全巡查,尤其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巡查工作,确保不发生事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