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的营改增之惑

融资租赁公司的营改增之惑

来源: 新财经 2013-09-10

面对营改增这一税制变革,许多企业因为税收减少而欢呼,但有人欢喜有人愁。

比如,在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担任高管的王明风最近就为营改增发愁。“都说营改增是减轻企业税负的,但我们实施营改增后,税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王明风日前接受《新财经》记者采访时显得有些无奈。

据王明风介绍,营改增后租赁公司的税负普遍大幅增加。“租赁公司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17%,税负比原营业税下征收的增加了接近三倍。不仅如此,租赁公司还无法享受税负超过3%部分的即征即退政策。”与此同时,实施营改增后,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会被重复征收增值税。

有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国内9家金融租赁公司实际缴纳营业税

6.87亿元,若按增值税模拟测算,缴税金额约为19.95亿元,增幅达190%。

为什么营改增会让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不降反升?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增加问题有无解决之道?

三重困惑

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但从最早开始试点的上海来看,与多数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明显减少相比,融资租赁企业税负较之前大幅增加。 目前来看,营改增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的困惑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税负增加;二是售后回租业务出现重复征税;三是免税或低税率购进租赁物进项抵扣不足和即征即退享受不到优惠。

营业税方面,财税[2003]16号文规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适用税率为5%。 增值税方面,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财税[2013]37号文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17%。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000061,股吧)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等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抵扣。

第一个困惑在于,对比两种税制下的政策就会发现,营业税和增值税下的税基基本没有改变,而税率从5%提高到17%,提高了12个百分点,对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会提高12个百分点,这就直接导致融资租赁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两倍多。

第二个困惑在于,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购买价款部分,将导致承租人在购置有形动产时,对购买价款部分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对这一有形动产购买价款部分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重复征收。

售后回租重复征税违背了营改增“消除重复征税”的本意,据了解,很多租赁公司为此停止所有或者部分售后回租业务。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类型之一,这一业务开展受阻,对于整个行业的打击不言而喻。

第三个困惑在于,虽然有文件规定对融资租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基本没有企业能享受到这项优惠,因为3%即征即退的分母不明确。财税[2012]86号文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而对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各地区的税务部门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理解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解:一是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二是租息;三是租金全额即本金加上利息。

通过实际案例测算,以不同的分母计算出的实际税负,差别非常大:以息差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5%;以租息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2.5%;以租金全额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0.5%。也就是说,只有以息差作为分母时,租赁公司才能达到即征即退的水平。 如何应对

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压力与困惑,融资租赁该如何应对呢?

王明风对记者透露,他们公司之前选择将回租业务放到非试点城市,即在营改增非试点地区,注册新公司来开展回租业务,以减少税收政策的影响。但这一方式目前已经失去意义,因为自今年8月1日起,融资租赁行业的营改增试点已在全国推开。

也有不少企业选择了另一种带有风险的办法。比如北京一家内资租赁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由售后回租业务构成,由于回租业务没有进项,若要对本金也交17%的税,税负就太高。该公司采取的办法是,跟承租人另签合同,把当期收入变成咨询服务类的业务,按照6%的税率,并对承租人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

但这一办法也在弊端,不仅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而且即便按照6%的税率,公司税负也出现了上升。

王明风表示,现在很多融资租赁公司都在进行业务调整,一个重要方向是缩减回租业务,增加不熟悉的直租业务。同时,加强与银行

的合作,使得从银行借贷来的资金与付给承租企业的资金这两笔业务不存在太多时间差,否则,融资租赁公司将替银行承担部分税款。 为厘清融资租赁营改增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出原因,并在充分征求融资租赁界和地方税务执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组织了全国范围内的营改增调研。 为有效解决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中遇到的问题,课题组在吸收各调研企业和税务主管部门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率”的解决方案。 “两率”即将融资租赁业务区分购买和租赁两个环节,实行两个税率:有形动产价款部分适用税率17%,符合国家政策的部分租赁物或承租人适用特殊税率时,也同时适用租赁公司;租息等融资租赁收入部分适用税率6%.

此外,课题组建议对有形动产售后回租服务实行差别征税,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 “两率”并行既符合营改增的基本原则,也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同时还能很好地化解营改增试点阶段暴露的问题。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是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在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环节,出租人销售的只是租赁服务,取得的收入只包含租息部分。因此,应区分出租赁公司租息,按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目前来看,“两率”并行具备可行性,营业税下的税基是租金当中的租息收入减掉资金成本,也就是说其实营业税下融资租赁业务的本金和租息部分本来就要进行分拆,核算是非常清晰的,而并不是因为„两率‟的政策导致本金和利息收入的分拆。融资租赁业务与现代服务业适用相同的税率6%,一方面没有否定原有营改增政策对融资租赁业本质的界定,另一方面也没有创造出新的税率,而是适用了已有税率。

融资租赁公司的营改增之惑

来源: 新财经 2013-09-10

面对营改增这一税制变革,许多企业因为税收减少而欢呼,但有人欢喜有人愁。

比如,在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担任高管的王明风最近就为营改增发愁。“都说营改增是减轻企业税负的,但我们实施营改增后,税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王明风日前接受《新财经》记者采访时显得有些无奈。

据王明风介绍,营改增后租赁公司的税负普遍大幅增加。“租赁公司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17%,税负比原营业税下征收的增加了接近三倍。不仅如此,租赁公司还无法享受税负超过3%部分的即征即退政策。”与此同时,实施营改增后,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会被重复征收增值税。

有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国内9家金融租赁公司实际缴纳营业税

6.87亿元,若按增值税模拟测算,缴税金额约为19.95亿元,增幅达190%。

为什么营改增会让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不降反升?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增加问题有无解决之道?

三重困惑

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但从最早开始试点的上海来看,与多数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明显减少相比,融资租赁企业税负较之前大幅增加。 目前来看,营改增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的困惑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税负增加;二是售后回租业务出现重复征税;三是免税或低税率购进租赁物进项抵扣不足和即征即退享受不到优惠。

营业税方面,财税[2003]16号文规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适用税率为5%。 增值税方面,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财税[2013]37号文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17%。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000061,股吧)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等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抵扣。

第一个困惑在于,对比两种税制下的政策就会发现,营业税和增值税下的税基基本没有改变,而税率从5%提高到17%,提高了12个百分点,对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会提高12个百分点,这就直接导致融资租赁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两倍多。

第二个困惑在于,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购买价款部分,将导致承租人在购置有形动产时,对购买价款部分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对这一有形动产购买价款部分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重复征收。

售后回租重复征税违背了营改增“消除重复征税”的本意,据了解,很多租赁公司为此停止所有或者部分售后回租业务。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类型之一,这一业务开展受阻,对于整个行业的打击不言而喻。

第三个困惑在于,虽然有文件规定对融资租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基本没有企业能享受到这项优惠,因为3%即征即退的分母不明确。财税[2012]86号文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而对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各地区的税务部门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理解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解:一是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二是租息;三是租金全额即本金加上利息。

通过实际案例测算,以不同的分母计算出的实际税负,差别非常大:以息差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5%;以租息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2.5%;以租金全额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0.5%。也就是说,只有以息差作为分母时,租赁公司才能达到即征即退的水平。 如何应对

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压力与困惑,融资租赁该如何应对呢?

王明风对记者透露,他们公司之前选择将回租业务放到非试点城市,即在营改增非试点地区,注册新公司来开展回租业务,以减少税收政策的影响。但这一方式目前已经失去意义,因为自今年8月1日起,融资租赁行业的营改增试点已在全国推开。

也有不少企业选择了另一种带有风险的办法。比如北京一家内资租赁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由售后回租业务构成,由于回租业务没有进项,若要对本金也交17%的税,税负就太高。该公司采取的办法是,跟承租人另签合同,把当期收入变成咨询服务类的业务,按照6%的税率,并对承租人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

但这一办法也在弊端,不仅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而且即便按照6%的税率,公司税负也出现了上升。

王明风表示,现在很多融资租赁公司都在进行业务调整,一个重要方向是缩减回租业务,增加不熟悉的直租业务。同时,加强与银行

的合作,使得从银行借贷来的资金与付给承租企业的资金这两笔业务不存在太多时间差,否则,融资租赁公司将替银行承担部分税款。 为厘清融资租赁营改增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出原因,并在充分征求融资租赁界和地方税务执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组织了全国范围内的营改增调研。 为有效解决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中遇到的问题,课题组在吸收各调研企业和税务主管部门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率”的解决方案。 “两率”即将融资租赁业务区分购买和租赁两个环节,实行两个税率:有形动产价款部分适用税率17%,符合国家政策的部分租赁物或承租人适用特殊税率时,也同时适用租赁公司;租息等融资租赁收入部分适用税率6%.

此外,课题组建议对有形动产售后回租服务实行差别征税,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 “两率”并行既符合营改增的基本原则,也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同时还能很好地化解营改增试点阶段暴露的问题。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是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在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环节,出租人销售的只是租赁服务,取得的收入只包含租息部分。因此,应区分出租赁公司租息,按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目前来看,“两率”并行具备可行性,营业税下的税基是租金当中的租息收入减掉资金成本,也就是说其实营业税下融资租赁业务的本金和租息部分本来就要进行分拆,核算是非常清晰的,而并不是因为„两率‟的政策导致本金和利息收入的分拆。融资租赁业务与现代服务业适用相同的税率6%,一方面没有否定原有营改增政策对融资租赁业本质的界定,另一方面也没有创造出新的税率,而是适用了已有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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