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席位代表股东与普通股东有何异同的重要说明
平等地保障所有的人的利益,而不论你是席位代表股东还是普通股东。请大家认真阅读本说明。
一、为什么要有席位代表股东与普通股东之分
按照我们的预算,需要50-80万资金。而我们要遵守“让很多人一起实现开咖啡馆的梦想”的初衷,所以,依据《公司法》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所以,我们就借用北京的很多人的咖啡馆制度,把50人变成50个席位的替代方案,限定了每个席位的最低出资要求,让数名股东结合在一个席位之下。之所以产生席位代表股东与普通股东的区分,是为了在合法限度内规避法律规定(注意,规避法律的要求并不是违法),让大家的梦想变得更为可行。
二、如何定义席位代表股东与普通股东
在本活动中及股东认缴方案中,二者的概念做如下界定:
席位代表股东:在公司备案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章程中以股东的身份出现,在名义上代表本席位下其他股东的出资额,但本人的实际出资只占有其名义出资的一部分,在实际运行中并没有权限代表其他股东。
普通股东:在公司备案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章程中,不以股东的身份出现,但本人是实际出资人,按照自己的出资份额行使权力、承担义务,本人的实际出资是席位代表股东名义出资的组成部分。
三、席位代表股东与普通股东的区别在哪里?
应该说席位代表股东与普通股东的区别仅仅在名义上,简单说,我们报给工商局的股份名单上只有席位代表股东,而不出现普通股东。但是,在咖啡馆的实际决策与运营中,席位代表股东与普通股东一视同仁,都是实际出资人,都是股东,各自按照自身出资份额来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彼此之间根本不存在代理或代表的关系。即,席位代表股东的“代表”仅仅是名义上的,登记上的。
咖啡馆在日常管理时,都是按照实际股东的数量来进行运作。比如席位代表股东50人,而总共的股东人数是150人,那么,召开股东大会时就是150个实际股东参加,选举时董事、监事时,也是实际股东来选举。
四、这么做是否违反法律?
有不少人提出这个问题,而北京很多人的咖啡馆的法律顾问言明:我们是在规避法律,并不违反法律。
首先,依据民事法律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地按照“合意”来形成权利和义务,这样的自由约定是不需要有法律依据的,即“法无明文规定即许可”,或者你可以通俗地理解:只要是不违法,就是合法的。所以,请大家找一找哪条法律条文规定不能这么做了,而不要质问我为什么找不到一条法律许可的规定。
其次,依据民法基本原理,下列行为是无效和不受法律保护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共利
益。我们哪一条违反了呢?
再次,从法学理论上说,法律及执法人员在乎的只是行为与形式,而不在乎行为背后的因果关系、来龙去脉,即法律不管形式以外的东西。所以,工商登记的时候是一个人出的钱,而实质上是好几个人出的钱,虽然名不副实,但法律才懒得去管这些呢。
最后,从社会生活实践中来说,现实中几个人共同出资去买一个东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或者几个人共同进行投资,实际出资人跟登记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太常见了,都违法了吗?只要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清晰的权利义务,就可以保障他们的利益。
最后,有人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样可以不受股东人数限制,但是股份公司的最低出资额是500万,我们筹资达不到这个数字,而开咖啡馆也没有必要用500万。所以,目前的方案不是最好看的,但却是最适合的。
好了,不说了,但请大家相信绝不违法。
五、怎么样保障所有股东尤其是非席位代表股东的利益?
为了保障各位股东的利益,会采取以下的做法:
第一,签订两份公司章程,一份对内,一份对外,但是实际上按照对内的章程执行。所谓章程,通俗说就是所有股东一起签名的大合同,约定我们“如何一起做生意”的根本大法。囿于《公司法》的规定,在工商登记时,我们必须交纳一份股东不超过50人的章程给工商局的,也就是对外的章程;而对内的章程,是所有玩家,包括席位代表股东和普通股东,都要签字确认的大合同、根本大法,它能够确认每一个出资者的身份。在这个对内的章程中,并不区分席位股东和普通股东,大家都是股东。简单说,对外的章程是我们做给别人看的,对内的章程(所有人一视同仁的章程)才是真正执行的章程,是咖啡馆经营管理的依据。在实际执行的对内的章程中约定,如果发现席位代表股东侵占了普通股东的利益,则公司董事会有权赎回该名股东的股权,请该股东离开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二、席位代表股东与普通股东签订《名义执股协议》,保障普通股东的利益。 我们反复强调了席位代表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仅仅是名义上的持股关系。但是为了保障普通股东利益,防止席位代表股东侵占普通股东的利益,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约定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会制定《名义执股协议》的范本,供大家参考,协议上主要强调席位代表股东在名义代其他股东占有一部分股权,但是其名下出资是大家一起出的,行使权利时由各人独立行使,席位代表股东不得干预。
第三、公司制定统一的《股东名册》,记载所有股东的出资编号、出资额等事项,在《股东名册》上并不区分席位代表股东和普通股东,所有出资人一视同仁,实际经营时按照《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资额,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我想还是有人会质疑这些措施,能不能保障普通股东的权益。应当说明的是,上述对内的协议,如股东签署确认的《公司章程》、《名义执股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后就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内部协议的约定去做,那么,守约方完全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所以,从法律上说,上述措施就可以做到保障普通股东的利益。
关于席位代表股东与普通股东有何异同的重要说明
平等地保障所有的人的利益,而不论你是席位代表股东还是普通股东。请大家认真阅读本说明。
一、为什么要有席位代表股东与普通股东之分
按照我们的预算,需要50-80万资金。而我们要遵守“让很多人一起实现开咖啡馆的梦想”的初衷,所以,依据《公司法》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所以,我们就借用北京的很多人的咖啡馆制度,把50人变成50个席位的替代方案,限定了每个席位的最低出资要求,让数名股东结合在一个席位之下。之所以产生席位代表股东与普通股东的区分,是为了在合法限度内规避法律规定(注意,规避法律的要求并不是违法),让大家的梦想变得更为可行。
二、如何定义席位代表股东与普通股东
在本活动中及股东认缴方案中,二者的概念做如下界定:
席位代表股东:在公司备案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章程中以股东的身份出现,在名义上代表本席位下其他股东的出资额,但本人的实际出资只占有其名义出资的一部分,在实际运行中并没有权限代表其他股东。
普通股东:在公司备案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章程中,不以股东的身份出现,但本人是实际出资人,按照自己的出资份额行使权力、承担义务,本人的实际出资是席位代表股东名义出资的组成部分。
三、席位代表股东与普通股东的区别在哪里?
应该说席位代表股东与普通股东的区别仅仅在名义上,简单说,我们报给工商局的股份名单上只有席位代表股东,而不出现普通股东。但是,在咖啡馆的实际决策与运营中,席位代表股东与普通股东一视同仁,都是实际出资人,都是股东,各自按照自身出资份额来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彼此之间根本不存在代理或代表的关系。即,席位代表股东的“代表”仅仅是名义上的,登记上的。
咖啡馆在日常管理时,都是按照实际股东的数量来进行运作。比如席位代表股东50人,而总共的股东人数是150人,那么,召开股东大会时就是150个实际股东参加,选举时董事、监事时,也是实际股东来选举。
四、这么做是否违反法律?
有不少人提出这个问题,而北京很多人的咖啡馆的法律顾问言明:我们是在规避法律,并不违反法律。
首先,依据民事法律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地按照“合意”来形成权利和义务,这样的自由约定是不需要有法律依据的,即“法无明文规定即许可”,或者你可以通俗地理解:只要是不违法,就是合法的。所以,请大家找一找哪条法律条文规定不能这么做了,而不要质问我为什么找不到一条法律许可的规定。
其次,依据民法基本原理,下列行为是无效和不受法律保护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共利
益。我们哪一条违反了呢?
再次,从法学理论上说,法律及执法人员在乎的只是行为与形式,而不在乎行为背后的因果关系、来龙去脉,即法律不管形式以外的东西。所以,工商登记的时候是一个人出的钱,而实质上是好几个人出的钱,虽然名不副实,但法律才懒得去管这些呢。
最后,从社会生活实践中来说,现实中几个人共同出资去买一个东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或者几个人共同进行投资,实际出资人跟登记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太常见了,都违法了吗?只要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清晰的权利义务,就可以保障他们的利益。
最后,有人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样可以不受股东人数限制,但是股份公司的最低出资额是500万,我们筹资达不到这个数字,而开咖啡馆也没有必要用500万。所以,目前的方案不是最好看的,但却是最适合的。
好了,不说了,但请大家相信绝不违法。
五、怎么样保障所有股东尤其是非席位代表股东的利益?
为了保障各位股东的利益,会采取以下的做法:
第一,签订两份公司章程,一份对内,一份对外,但是实际上按照对内的章程执行。所谓章程,通俗说就是所有股东一起签名的大合同,约定我们“如何一起做生意”的根本大法。囿于《公司法》的规定,在工商登记时,我们必须交纳一份股东不超过50人的章程给工商局的,也就是对外的章程;而对内的章程,是所有玩家,包括席位代表股东和普通股东,都要签字确认的大合同、根本大法,它能够确认每一个出资者的身份。在这个对内的章程中,并不区分席位股东和普通股东,大家都是股东。简单说,对外的章程是我们做给别人看的,对内的章程(所有人一视同仁的章程)才是真正执行的章程,是咖啡馆经营管理的依据。在实际执行的对内的章程中约定,如果发现席位代表股东侵占了普通股东的利益,则公司董事会有权赎回该名股东的股权,请该股东离开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二、席位代表股东与普通股东签订《名义执股协议》,保障普通股东的利益。 我们反复强调了席位代表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仅仅是名义上的持股关系。但是为了保障普通股东利益,防止席位代表股东侵占普通股东的利益,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约定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会制定《名义执股协议》的范本,供大家参考,协议上主要强调席位代表股东在名义代其他股东占有一部分股权,但是其名下出资是大家一起出的,行使权利时由各人独立行使,席位代表股东不得干预。
第三、公司制定统一的《股东名册》,记载所有股东的出资编号、出资额等事项,在《股东名册》上并不区分席位代表股东和普通股东,所有出资人一视同仁,实际经营时按照《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资额,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我想还是有人会质疑这些措施,能不能保障普通股东的权益。应当说明的是,上述对内的协议,如股东签署确认的《公司章程》、《名义执股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后就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内部协议的约定去做,那么,守约方完全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所以,从法律上说,上述措施就可以做到保障普通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