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好转,省政府批准整合设立江苏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规范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增强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加强应急救援基本设施建设、安全文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环境等方面重点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决策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共同研究发布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方向,提出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 省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省安委会审核后下达。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每年年度结束前,由省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安全生产政策导向原则。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安全生产的规划和要求。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应该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透明、高效。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实训基地、技术支撑设施设备、监管监控信息平台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补助;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主要用于高危行业和公共安全领域内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项目补助;
(三)应急救援项目建设。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演练、物资储备及装备购置等支出补助;
(四)安全生产监察监管装备等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全省安监系统执法、监测、防护等所需装备建设以及县、乡镇、开发区安监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支出和补助;
(五)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主要用于对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和一线安全生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及奖励;
(六)安全文化建设。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载体建设;
(七)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及应用奖励;
(八)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辖市安监局、财政局汇总审核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省属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后,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必须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专项资金用途、使用效益等;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省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省财政厅追回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好转,省政府批准整合设立江苏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规范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增强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加强应急救援基本设施建设、安全文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环境等方面重点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决策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共同研究发布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方向,提出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 省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省安委会审核后下达。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每年年度结束前,由省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安全生产政策导向原则。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安全生产的规划和要求。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应该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透明、高效。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实训基地、技术支撑设施设备、监管监控信息平台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补助;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主要用于高危行业和公共安全领域内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项目补助;
(三)应急救援项目建设。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演练、物资储备及装备购置等支出补助;
(四)安全生产监察监管装备等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全省安监系统执法、监测、防护等所需装备建设以及县、乡镇、开发区安监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支出和补助;
(五)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主要用于对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和一线安全生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及奖励;
(六)安全文化建设。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载体建设;
(七)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及应用奖励;
(八)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辖市安监局、财政局汇总审核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省属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后,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必须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专项资金用途、使用效益等;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省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省财政厅追回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