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形式和题型各国对比与改进

关于司法考试应当采用何种考试方式和题型,法律界形成了如下较为一致的观点:目前采取的一次考试的方法并不科学,无法准确测试出考生的能力;考试次数以两次甚至三次为适当;考试方式既要笔试,也要有口试;在题型上,客观题过多尽管能够提高判卷效率,但在测评考生运用法律的能力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应当大幅度提高主观题的比例。 考试方式和题型的选择是国家司法考试技术环节的重要问题,它决定了预期的考试目标能否在试题中体现出来。所谓考试方式是指考试以何种方式进行,如口头考试还是书面考试、开卷考试还是闭卷考试、一次考试还是二次甚至多次考试等。题型则是指试题的表现方式。以2003年司法考试为例,考试方式是书面、闭卷、一次考试,采用的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其中客观题包括单项试卷中,前三张试卷均采用客观题,占总分的75%,最后一张试卷采用主观题,占总分的25%.不过,2003年试题加大了客观题主观化的试题比例,加强了对应试人员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的测试。 下面我们来看看,提起国家的司法考试的考试形式和题型: 日本司法考试分为两次考试和一次口试,其中的第二次考试由两部分闭卷笔试组成,先进行的是短答式(单项选择题)试题考试,然后是论文式试题考试,即应试人按考试题目现场完成论述题的考试,考试时可查阅《六法全书》。短答式考试要求考生就宪法、民法和刑法三个主要学科的60道题作出回答。只有在短答式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论文试题考试。它是司法考试中最关键的一关,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科目包括两道考题,考试时间为两个小时,整个论文考试时间为14小时。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关是口试,试题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德国司法考试分为二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的方式有两种:笔试和口试。笔试通常是解析各种案例,也包括理论方面的考核,分为回家考试和监督考试,具体程序是:考试委员会从考试科目中选择一个问题(一般是判例)交给学生,让其回家去做,六个星期内交出,以考查其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回家考试资料网过后,考生马上参加在监考之下进行的考试,除《六法全书》外,其他任何书籍都不准带入考场。通过监督考试后,学生就可以参加口试了。第二次考试的形式同第一次考试一样,也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但笔试的内容与第一次考试不完全相同。很少涉及理论方面的内容,以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主。 美国各州律师资格考试采取一次考试的形式,不过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2月和7月,考试内容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联邦法律的内容,主要形式是多项选择题,第二部分是各州法律的内容,主要形式是多项选择题和论文题(案例分析)。 韩国由于每年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数众多,为了拉开层次和分解考试任务,司法考试分为一个阶段进行,采取分次淘汰制,只有通过前一次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下一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的考题分两卷共40道客观题,其中必考科目1卷,占25题:选择科目1卷占15题。第二次考试的考题是每科2-3道主观论述题,考生须笔答应试,考题涉及面广,论述答案要有深度,采取论文形式应答。第三次考试为面试,一般需时10分钟左右,考生须在多位考官面前与其他考生一起讨论和回答考官提出的问题,并展示自己的思维判断、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以及仪表、气质和形态。 上述国家的作法中有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如整个司法考试分阶段进行,考试方式既有笔试,也有口试或面试;题型不仅有客观题,而且有论文题、案例分析题等多种题型。 本文在分析了当前考试方法和题型设计上的不足,并充分吸收他人观点和其他国家作法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司法考试在考试方法和题型上应当按照如下模式作出改进;以客观题为主的题型模式无法如实、准确地测试考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但以主观题为主的题型模式又必然增加评卷的成本,因此题型的确定要与考试方式的确定结合起来考虑;由于我国允许非法律专业背景的考生参加司法考试,而目前采取的客观题为主的

题型模式是有利于非法律专业考生的,因此有必要采取多次考试的模式,即第一次考试针对非法律专业考生及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以客观题(选择题)为主甚至全部为客观题,出题倾向于知识立意,重点考查考生的法律技能,强调法律的应用,题目全部为主观试题,从而选拔出法律精英;在考试方式上,应当考虑在适当的时机引入口试,以当面测试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并适当考查考生在仪表、气质等方面的素质;两次考试均应当增加题目的综合性与理论性,不主张考查过细的法条。应当允许考生带法律条文入场考试,尽量不考查司法解释的内容。 据此,本文对我国司法考试方法和题型的具体改进方案是: 1、将司法考试分成两次进行,第一次在每年的3月份,考试时间共计12小时,分两天进行;第二次在每年的10月份,考试时间共计12小时,亦分两天进行; 2、第一次考试全部为闭卷、笔试、客观题,主要考查应试者基本法律知识和原理的掌握与一般运用能力,面向所有报考者。只有通过第一次考试者方能参加第二次考试; 3、在近期内,第二次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由客观题和主观题共同组成,两者的比重为30:70,主观题主要由案例分析题和论文题组成,重点考试应试者对法律的应用能力和从事法律职业的技能; 4、在3年之后,第二次考试增加口试,考查其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等,口试在第二次考试中的比重为20%; 5、应当允许考生在考试时间带司法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法律汇编书籍入场并查阅。

关于司法考试应当采用何种考试方式和题型,法律界形成了如下较为一致的观点:目前采取的一次考试的方法并不科学,无法准确测试出考生的能力;考试次数以两次甚至三次为适当;考试方式既要笔试,也要有口试;在题型上,客观题过多尽管能够提高判卷效率,但在测评考生运用法律的能力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应当大幅度提高主观题的比例。 考试方式和题型的选择是国家司法考试技术环节的重要问题,它决定了预期的考试目标能否在试题中体现出来。所谓考试方式是指考试以何种方式进行,如口头考试还是书面考试、开卷考试还是闭卷考试、一次考试还是二次甚至多次考试等。题型则是指试题的表现方式。以2003年司法考试为例,考试方式是书面、闭卷、一次考试,采用的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其中客观题包括单项试卷中,前三张试卷均采用客观题,占总分的75%,最后一张试卷采用主观题,占总分的25%.不过,2003年试题加大了客观题主观化的试题比例,加强了对应试人员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的测试。 下面我们来看看,提起国家的司法考试的考试形式和题型: 日本司法考试分为两次考试和一次口试,其中的第二次考试由两部分闭卷笔试组成,先进行的是短答式(单项选择题)试题考试,然后是论文式试题考试,即应试人按考试题目现场完成论述题的考试,考试时可查阅《六法全书》。短答式考试要求考生就宪法、民法和刑法三个主要学科的60道题作出回答。只有在短答式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论文试题考试。它是司法考试中最关键的一关,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科目包括两道考题,考试时间为两个小时,整个论文考试时间为14小时。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关是口试,试题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德国司法考试分为二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的方式有两种:笔试和口试。笔试通常是解析各种案例,也包括理论方面的考核,分为回家考试和监督考试,具体程序是:考试委员会从考试科目中选择一个问题(一般是判例)交给学生,让其回家去做,六个星期内交出,以考查其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回家考试资料网过后,考生马上参加在监考之下进行的考试,除《六法全书》外,其他任何书籍都不准带入考场。通过监督考试后,学生就可以参加口试了。第二次考试的形式同第一次考试一样,也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但笔试的内容与第一次考试不完全相同。很少涉及理论方面的内容,以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主。 美国各州律师资格考试采取一次考试的形式,不过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2月和7月,考试内容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联邦法律的内容,主要形式是多项选择题,第二部分是各州法律的内容,主要形式是多项选择题和论文题(案例分析)。 韩国由于每年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数众多,为了拉开层次和分解考试任务,司法考试分为一个阶段进行,采取分次淘汰制,只有通过前一次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下一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的考题分两卷共40道客观题,其中必考科目1卷,占25题:选择科目1卷占15题。第二次考试的考题是每科2-3道主观论述题,考生须笔答应试,考题涉及面广,论述答案要有深度,采取论文形式应答。第三次考试为面试,一般需时10分钟左右,考生须在多位考官面前与其他考生一起讨论和回答考官提出的问题,并展示自己的思维判断、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以及仪表、气质和形态。 上述国家的作法中有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如整个司法考试分阶段进行,考试方式既有笔试,也有口试或面试;题型不仅有客观题,而且有论文题、案例分析题等多种题型。 本文在分析了当前考试方法和题型设计上的不足,并充分吸收他人观点和其他国家作法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司法考试在考试方法和题型上应当按照如下模式作出改进;以客观题为主的题型模式无法如实、准确地测试考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但以主观题为主的题型模式又必然增加评卷的成本,因此题型的确定要与考试方式的确定结合起来考虑;由于我国允许非法律专业背景的考生参加司法考试,而目前采取的客观题为主的

题型模式是有利于非法律专业考生的,因此有必要采取多次考试的模式,即第一次考试针对非法律专业考生及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以客观题(选择题)为主甚至全部为客观题,出题倾向于知识立意,重点考查考生的法律技能,强调法律的应用,题目全部为主观试题,从而选拔出法律精英;在考试方式上,应当考虑在适当的时机引入口试,以当面测试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并适当考查考生在仪表、气质等方面的素质;两次考试均应当增加题目的综合性与理论性,不主张考查过细的法条。应当允许考生带法律条文入场考试,尽量不考查司法解释的内容。 据此,本文对我国司法考试方法和题型的具体改进方案是: 1、将司法考试分成两次进行,第一次在每年的3月份,考试时间共计12小时,分两天进行;第二次在每年的10月份,考试时间共计12小时,亦分两天进行; 2、第一次考试全部为闭卷、笔试、客观题,主要考查应试者基本法律知识和原理的掌握与一般运用能力,面向所有报考者。只有通过第一次考试者方能参加第二次考试; 3、在近期内,第二次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由客观题和主观题共同组成,两者的比重为30:70,主观题主要由案例分析题和论文题组成,重点考试应试者对法律的应用能力和从事法律职业的技能; 4、在3年之后,第二次考试增加口试,考查其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等,口试在第二次考试中的比重为20%; 5、应当允许考生在考试时间带司法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法律汇编书籍入场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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