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
[文章编号]1674-1323(2012)12-0031-02
“社会组织”概念的提出及其重要意义
张海军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北京100721)
[摘
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社会组织”的科学概念,并从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对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做出了重要部署。概念作为一种理性思维方式是对事物本质的抽象和把握,明确的概念特别是明确的核心概念是进行理论研究和政策创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社会组织”科学概念的提出是对原有表征此类事物的诸多概念的超越和扬弃,体现出党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执政理念和执政思维的重要转变。[关 键 词] 社会组织;概念;意义
一、原有概念的多样性和局限性
在国际上,社会组织有“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民间社会”、“中介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民间组织”等诸多称谓,概念上的多样化表明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历史事物所具有的复杂性。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学者和政治家使用不同的社会组织概念既取决于其所面对的社会组织所具有的不同特征,更取决于其所身处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现实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运行机制。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对我国社会组织的称谓经历了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自治组织”、“中介组织”最终统一到“社会组织”的历史过程,这一历史过程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同时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在执政理念和执政思维上的变化。
“市民社会”是英文“civil society”的中文翻译之一,是当前国内外理论界采用较多的概念。在西方,市民社会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是城邦政治的基础,而城邦则是市民社会的主要表现形式,城邦政治的生命和本质在于公民对城邦事务的热情和广泛参与。由此,亚里士多德奠定了从政治学视角对市民社会进行研究与界定的西方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古罗马政治哲学家西塞罗在继承亚里士多德市民社会理论研究所具有的浓厚政治学倾向的基础上,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角度把市民社会的发展归结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城市文明的出现,并力求在文明与野蛮二元对立的基础上探究市民社会的起源和本质。近代以来,霍布斯和洛克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分别提出了各自的市民社会理论。霍布斯主张人民和统治者订立契约后,其所让渡的权利就不再能收回,国家相对于社会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国家主权不能分割。而洛克则从自由主义观点出发,认为社会先于或外在于国家,社会契约订立后人民和社会有权收回
自身所让渡的权利,因此他反对霍布斯所主张的专制主义政府,倡导有限权利政府。
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实现了市民社会理论研究范式的根本性转变,即在严格的经济意义范围内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并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区分开来,同时赋予市民社会以新的涵义。黑格尔认为,国家代表着普遍利益,是绝对精神在地上的完美表现,所以他不同意洛克社会先于国家,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契约论思想,否定个人或市民社会有反对国家的权力,因此他在伦理的框架内宣称: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从而开启了近代国家主义的先河。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重要结论,从而铺就了通往历史唯物主义道路上的第一块基石。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多数中国学者都是依靠吸取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的理论资源来开展社会组织研究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与当代社会组织的研究密切相关。对于中国而言,我们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社会的充分发展阶段,没有出现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乃至对立的历史过程,相反,国家与社会的高度统一始终是中国历史发展的重要特征。“市民社会”是一个西方概念,既可以指向为一种实体社会,又可以归结为一种解释模式,用“市民社会”这样一个具有浓厚西方历史文化色彩的概念去解读中国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学者对此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论。
“公民社会”也是英文“civil society”的中文翻译之一,体现了处于历史剧变、社会转型过程中东欧学者的理论诉求和价值取向,具有明显的反对专制主义集权统治的社会政治倾向,许多年轻的中国学者也经常使用“公民社会”这个概念。由于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东欧学者的“公民社会”概念具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他们认为公民社会不仅包括以市场经济为代表和主要内容的私人生活领域,而且也包括公共政治领域,强调公民社会下的公民对于私人
社团管理研究|31
理论探讨
生活领域和公共政治领域都具有天然的、无可争辩的发言权和参与权,而政治国家的活动范围却只能局限于公共政治领域,无权干涉公民的私人生活领域。“公民社会”概念所倡导的私人生活领域对于政治国家的绝对优先性和独立性,过分强调了二者之间的对立,忽视了二者之间的联系与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私域和公域,经济和政治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绝对否定政治国家对私人生活领域的指导和调节,会导致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私人生活领域中的大量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社会普遍利益和群体特殊利益之间的对立也无法得到有效的化解,进而容易造成社会生活秩序的动荡,使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
虽然“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作为一种理论框架和解读模式,为研究和分析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探究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与社会之间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辩证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和研究视角,但是由于这两个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与我国的历史发展和现实需要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这两个概念很少被党和政府的官方文件所采用。与此同时,“民间社会”、“中介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民间组织”也是国内和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概念,这些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社会组织某些方面的特征,但是都未能从整体上反映出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因此要深化对社会组织的研究必须首先在概念上有所创新。
则强调了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管理的相对独立于政府的运行机制和运行模式。但是它们都没有表现出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社会组织的根本特征是社会性,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相对区别于政府组织中的科层制关系以及经济组织中的物质利益关系,公民通过享有并行使结社权,结成各种各样的团体,通过组织起来,实现共同的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社会组织”这一科学概念是一个中性范畴,它既不像“民间组织”、“公民社会”概念那样具有强烈的官民对抗色彩、政治参与和政治表达倾向,也不像“市民社会”、“中介组织”概念那样具有较为强烈经济色彩,而是一个介于政治与经济之间的一个范畴,本身就蕴含着一种非政治、非经济的价值取向。与谋求经济利益的企业组织和谋求政治利益的政党组织和政府组织不同,社会组织追求的是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谋求的是调节和消除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最终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和科学发展。因此,“社会组织”的概念具有整体性、统一性、科学性和协调性,体现出其所表征的组织形式在整个社会有机体中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最后,“社会组织”这一科学概念,是党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对于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逐步深化的理论成果,是党在和谐思维的主导下,在加强新时期我国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实践探索中逐步产生和形成的。相对而言,其他一些概念则是在矛盾思维和对立思维的主导下产生的,无论是“市民社会”还是“公民社会”都源于对古希腊奴隶制民主制的研究和考察,其当时所追求的目标是奴隶主阶级的平等的联合统治,即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制,其本身就彰显着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对立,而“民间社会”和“民间组织”则体现出中国传统政治思维中的官民二元对立。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继续沿用这些彰显社会矛盾和社会对立的概念不利于社会的团结、和谐与统一。因此,社会组织概念上的变化隐含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体现出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理念和执政实践的变化,蕴涵着和谐思维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发展的现实哲学基础。“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决定和推动了和谐思维的生成, 社会主义建设是和谐思维的实践基础。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又趋向和谐思维, 和谐思维是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哲学基础。和谐思维对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根据, 在于和谐思维本质上是一种能动的、积极的实践思维。” “社会组织”这一科学概念的提出,是党在和谐思维的指导下,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所取得的重要理论成果,对于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正如王名所指出的那样“社会组织是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框架和战略思想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应当用‘社会组织’一词逐步取代现行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概念,大力提倡和推广使用这一范畴,强调其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的对应关系,强调这一范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核心意义。”
[2]
[1]
二、“社会组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全新提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对我国社会组织的称谓经历了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自治组织”、“中介组织”最终统一到“社会组织”的历史过程,这一历史过程表明,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本质及其特征的认识和把握是在实践中逐步深化的。改革开放以来,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管等问题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注,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从党和国家工作的高度对新时期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和建议,从而为新时期我国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是新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重要会议,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了“社会组织”的科学概念,并用“社会组织”取代了“民间组织”、“自治组织”、“中介组织”等沿用多年的旧概念,进而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政府管理实践提供了指导和便利。报告从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提出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大力发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自此,“社会组织”成为党和政府表征此类事物的官方术语,并不断获得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的认可,“社会组织”科学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
三、“社会组织”概念的重要意义
首先,“社会组织”这一科学概念强调了这种组织形式的根本属性。社会组织是与政府组织、经济组织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一种组织形式。社会组织具有多种属性,民间性、中介性、自治性只是其众多非本质属性中的一个方面,比如,“民间性”从发生学的角度强调了社会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以及资源获取方式;“中介性”强调了社会组织在整个社会有机体中所占据的地位和作用,强调社会组织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社情民意与政府管理之间联系和发展的中间环节;而“自治性”
参考文献:
[1]梁树发.和谐思维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和建设哲学[J].北京社会科学.2006(S1):39.
[2]王名.社会组织:提出的不仅仅是概念[N].中国社会报2007-03-12.
32|社团管理研究
理论探讨
[文章编号]1674-1323(2012)12-0031-02
“社会组织”概念的提出及其重要意义
张海军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北京100721)
[摘
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社会组织”的科学概念,并从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对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做出了重要部署。概念作为一种理性思维方式是对事物本质的抽象和把握,明确的概念特别是明确的核心概念是进行理论研究和政策创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社会组织”科学概念的提出是对原有表征此类事物的诸多概念的超越和扬弃,体现出党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执政理念和执政思维的重要转变。[关 键 词] 社会组织;概念;意义
一、原有概念的多样性和局限性
在国际上,社会组织有“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民间社会”、“中介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民间组织”等诸多称谓,概念上的多样化表明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历史事物所具有的复杂性。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学者和政治家使用不同的社会组织概念既取决于其所面对的社会组织所具有的不同特征,更取决于其所身处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现实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运行机制。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对我国社会组织的称谓经历了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自治组织”、“中介组织”最终统一到“社会组织”的历史过程,这一历史过程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同时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在执政理念和执政思维上的变化。
“市民社会”是英文“civil society”的中文翻译之一,是当前国内外理论界采用较多的概念。在西方,市民社会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是城邦政治的基础,而城邦则是市民社会的主要表现形式,城邦政治的生命和本质在于公民对城邦事务的热情和广泛参与。由此,亚里士多德奠定了从政治学视角对市民社会进行研究与界定的西方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古罗马政治哲学家西塞罗在继承亚里士多德市民社会理论研究所具有的浓厚政治学倾向的基础上,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角度把市民社会的发展归结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城市文明的出现,并力求在文明与野蛮二元对立的基础上探究市民社会的起源和本质。近代以来,霍布斯和洛克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分别提出了各自的市民社会理论。霍布斯主张人民和统治者订立契约后,其所让渡的权利就不再能收回,国家相对于社会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国家主权不能分割。而洛克则从自由主义观点出发,认为社会先于或外在于国家,社会契约订立后人民和社会有权收回
自身所让渡的权利,因此他反对霍布斯所主张的专制主义政府,倡导有限权利政府。
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实现了市民社会理论研究范式的根本性转变,即在严格的经济意义范围内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并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区分开来,同时赋予市民社会以新的涵义。黑格尔认为,国家代表着普遍利益,是绝对精神在地上的完美表现,所以他不同意洛克社会先于国家,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契约论思想,否定个人或市民社会有反对国家的权力,因此他在伦理的框架内宣称: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从而开启了近代国家主义的先河。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重要结论,从而铺就了通往历史唯物主义道路上的第一块基石。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多数中国学者都是依靠吸取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的理论资源来开展社会组织研究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与当代社会组织的研究密切相关。对于中国而言,我们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社会的充分发展阶段,没有出现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乃至对立的历史过程,相反,国家与社会的高度统一始终是中国历史发展的重要特征。“市民社会”是一个西方概念,既可以指向为一种实体社会,又可以归结为一种解释模式,用“市民社会”这样一个具有浓厚西方历史文化色彩的概念去解读中国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学者对此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论。
“公民社会”也是英文“civil society”的中文翻译之一,体现了处于历史剧变、社会转型过程中东欧学者的理论诉求和价值取向,具有明显的反对专制主义集权统治的社会政治倾向,许多年轻的中国学者也经常使用“公民社会”这个概念。由于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东欧学者的“公民社会”概念具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他们认为公民社会不仅包括以市场经济为代表和主要内容的私人生活领域,而且也包括公共政治领域,强调公民社会下的公民对于私人
社团管理研究|31
理论探讨
生活领域和公共政治领域都具有天然的、无可争辩的发言权和参与权,而政治国家的活动范围却只能局限于公共政治领域,无权干涉公民的私人生活领域。“公民社会”概念所倡导的私人生活领域对于政治国家的绝对优先性和独立性,过分强调了二者之间的对立,忽视了二者之间的联系与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私域和公域,经济和政治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绝对否定政治国家对私人生活领域的指导和调节,会导致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私人生活领域中的大量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社会普遍利益和群体特殊利益之间的对立也无法得到有效的化解,进而容易造成社会生活秩序的动荡,使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
虽然“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作为一种理论框架和解读模式,为研究和分析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探究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与社会之间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辩证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和研究视角,但是由于这两个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与我国的历史发展和现实需要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这两个概念很少被党和政府的官方文件所采用。与此同时,“民间社会”、“中介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民间组织”也是国内和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概念,这些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社会组织某些方面的特征,但是都未能从整体上反映出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因此要深化对社会组织的研究必须首先在概念上有所创新。
则强调了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管理的相对独立于政府的运行机制和运行模式。但是它们都没有表现出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社会组织的根本特征是社会性,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相对区别于政府组织中的科层制关系以及经济组织中的物质利益关系,公民通过享有并行使结社权,结成各种各样的团体,通过组织起来,实现共同的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社会组织”这一科学概念是一个中性范畴,它既不像“民间组织”、“公民社会”概念那样具有强烈的官民对抗色彩、政治参与和政治表达倾向,也不像“市民社会”、“中介组织”概念那样具有较为强烈经济色彩,而是一个介于政治与经济之间的一个范畴,本身就蕴含着一种非政治、非经济的价值取向。与谋求经济利益的企业组织和谋求政治利益的政党组织和政府组织不同,社会组织追求的是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谋求的是调节和消除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最终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和科学发展。因此,“社会组织”的概念具有整体性、统一性、科学性和协调性,体现出其所表征的组织形式在整个社会有机体中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最后,“社会组织”这一科学概念,是党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对于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逐步深化的理论成果,是党在和谐思维的主导下,在加强新时期我国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实践探索中逐步产生和形成的。相对而言,其他一些概念则是在矛盾思维和对立思维的主导下产生的,无论是“市民社会”还是“公民社会”都源于对古希腊奴隶制民主制的研究和考察,其当时所追求的目标是奴隶主阶级的平等的联合统治,即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制,其本身就彰显着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对立,而“民间社会”和“民间组织”则体现出中国传统政治思维中的官民二元对立。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继续沿用这些彰显社会矛盾和社会对立的概念不利于社会的团结、和谐与统一。因此,社会组织概念上的变化隐含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体现出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理念和执政实践的变化,蕴涵着和谐思维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发展的现实哲学基础。“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决定和推动了和谐思维的生成, 社会主义建设是和谐思维的实践基础。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又趋向和谐思维, 和谐思维是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哲学基础。和谐思维对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根据, 在于和谐思维本质上是一种能动的、积极的实践思维。” “社会组织”这一科学概念的提出,是党在和谐思维的指导下,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所取得的重要理论成果,对于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正如王名所指出的那样“社会组织是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框架和战略思想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应当用‘社会组织’一词逐步取代现行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概念,大力提倡和推广使用这一范畴,强调其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的对应关系,强调这一范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核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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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组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全新提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对我国社会组织的称谓经历了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自治组织”、“中介组织”最终统一到“社会组织”的历史过程,这一历史过程表明,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本质及其特征的认识和把握是在实践中逐步深化的。改革开放以来,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管等问题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注,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从党和国家工作的高度对新时期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和建议,从而为新时期我国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是新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重要会议,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了“社会组织”的科学概念,并用“社会组织”取代了“民间组织”、“自治组织”、“中介组织”等沿用多年的旧概念,进而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政府管理实践提供了指导和便利。报告从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提出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大力发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自此,“社会组织”成为党和政府表征此类事物的官方术语,并不断获得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的认可,“社会组织”科学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
三、“社会组织”概念的重要意义
首先,“社会组织”这一科学概念强调了这种组织形式的根本属性。社会组织是与政府组织、经济组织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一种组织形式。社会组织具有多种属性,民间性、中介性、自治性只是其众多非本质属性中的一个方面,比如,“民间性”从发生学的角度强调了社会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以及资源获取方式;“中介性”强调了社会组织在整个社会有机体中所占据的地位和作用,强调社会组织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社情民意与政府管理之间联系和发展的中间环节;而“自治性”
参考文献:
[1]梁树发.和谐思维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和建设哲学[J].北京社会科学.2006(S1):39.
[2]王名.社会组织:提出的不仅仅是概念[N].中国社会报200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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