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厂房是否按新准则规定不计入房产原值?

问:我公司用30万元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按新准则规定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在这块地上用100万元建了厂房和办公室,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价值100万元,没有包括30万的土地价值,税务部门要求我们将30万的土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130万元计算交纳房产税,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答:如果贵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不是对外出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不计入建筑物建造成本。

如果贵公司是对外出售或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从2007年1月1日实行)应用指南,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的处理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由此可见,从2007年1月1日实行新会计准则后,企业可以将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不记入建筑物成本,这仅仅指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不能对外出售。“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内容不含土地使用权数额,即房产原值中不含土地使用权数额。因此,贵公司取得30万元土地使用权自建厂房和办公室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交纳房产税。

但贵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交纳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贵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对外出售所建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按房产税的相关规定计算交纳房产税。

问:我公司用30万元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按新准则规定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在这块地上用100万元建了厂房和办公室,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价值100万元,没有包括30万的土地价值,税务部门要求我们将30万的土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130万元计算交纳房产税,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答:如果贵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不是对外出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不计入建筑物建造成本。

如果贵公司是对外出售或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从2007年1月1日实行)应用指南,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的处理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由此可见,从2007年1月1日实行新会计准则后,企业可以将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不记入建筑物成本,这仅仅指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不能对外出售。“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内容不含土地使用权数额,即房产原值中不含土地使用权数额。因此,贵公司取得30万元土地使用权自建厂房和办公室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交纳房产税。

但贵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交纳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贵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对外出售所建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按房产税的相关规定计算交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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