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告知、手术和创伤性检查签字制度
为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规范告知工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病人入院时须签署统一制作的“入院须知”,告知病人我院基本规章制度,同时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由患者制定接受告知和承担责任的委托对象。此项工作由护理部负责实施,床位主管医师应予以配合。对于要求以字迹为告知对象的患者,也必须签署不委托书,以便在患者不具备行为能力时,授权经治医务人员决定治疗方案。
二.在告知过程中,医务人员切忌态度生硬、简单粗暴,应切实体现以病人为中心,体谅病人心情,耐心、细致地说明手术或检查的必要性及风险,以利于医疗工作顺利开展。对于恶性肿瘤等疾病,一般先如实告知家属或被委托人,征求如何告知患者本人的意见;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知患者,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1.在下述情况下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患者或委托人的签字同意:
(1)手术治疗 (2)创伤性的检查和治疗 (3)输血
(4)麻醉 (5)化疗 (6)确诊或高度怀疑肿瘤
(7)传染病 (8)病情危重
(9)手术中需改变术式或发现术前未预料到的病变需改变手术方案
2.其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检查或医疗活动:
(1)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5)切除肢体或重要器官,可能影像身体技能以及对身体外观发生重大改变的手术和检查措施。
三.上述情况下,患者或其委托人必须履行签字同意义务,如患方部愿意签署,应向其说明不做或延迟实行该项检查或治疗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并在病程记录中反映,由患方签字。
四.除病情重大变化或病情危重、确诊肿瘤、传染病、诊断性治疗等项可在病程录上写明并由患方签字外,其他项目均应另行制作“告知同意书”。
五.告知工作实行主刀负责制,如委托第一助手实施,在手术前主刀必须审核签名,否则因告知不全引发的责任仍由主刀承担。
六.各科门诊及病区应将有关规章制度及就诊注意事项公示在公告栏内,并提醒病人阅读,以免误会。
由患方签署的告知同意书时重要的医疗文件,应与病历一起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病情告知、手术和创伤性检查签字制度
为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规范告知工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病人入院时须签署统一制作的“入院须知”,告知病人我院基本规章制度,同时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由患者制定接受告知和承担责任的委托对象。此项工作由护理部负责实施,床位主管医师应予以配合。对于要求以字迹为告知对象的患者,也必须签署不委托书,以便在患者不具备行为能力时,授权经治医务人员决定治疗方案。
二.在告知过程中,医务人员切忌态度生硬、简单粗暴,应切实体现以病人为中心,体谅病人心情,耐心、细致地说明手术或检查的必要性及风险,以利于医疗工作顺利开展。对于恶性肿瘤等疾病,一般先如实告知家属或被委托人,征求如何告知患者本人的意见;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知患者,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1.在下述情况下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患者或委托人的签字同意:
(1)手术治疗 (2)创伤性的检查和治疗 (3)输血
(4)麻醉 (5)化疗 (6)确诊或高度怀疑肿瘤
(7)传染病 (8)病情危重
(9)手术中需改变术式或发现术前未预料到的病变需改变手术方案
2.其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检查或医疗活动:
(1)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5)切除肢体或重要器官,可能影像身体技能以及对身体外观发生重大改变的手术和检查措施。
三.上述情况下,患者或其委托人必须履行签字同意义务,如患方部愿意签署,应向其说明不做或延迟实行该项检查或治疗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并在病程记录中反映,由患方签字。
四.除病情重大变化或病情危重、确诊肿瘤、传染病、诊断性治疗等项可在病程录上写明并由患方签字外,其他项目均应另行制作“告知同意书”。
五.告知工作实行主刀负责制,如委托第一助手实施,在手术前主刀必须审核签名,否则因告知不全引发的责任仍由主刀承担。
六.各科门诊及病区应将有关规章制度及就诊注意事项公示在公告栏内,并提醒病人阅读,以免误会。
由患方签署的告知同意书时重要的医疗文件,应与病历一起妥善保管,不得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