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农业人口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孩子
合同书
甲方: 勐捧镇人民政府
乙方(育龄夫妇):李建会
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临沧地区行政公署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家庭奖励规定文件的通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信守。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按《规定》第二条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获得一次性奖励2000(含0-14周岁独生子女保健费1000元)元。
年满60周岁以后直至亡故,独生子的父母每人每年领取600元,独生女的父母每人每年领取700元,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领取750元养老生活补助。
独生子女16周岁前,不承担农村税费改革后一事一议的筹
资、筹劳。
在农村经济发展项目的实施中给予优先帮助和支持。
独生子女可以享受以下升学照顾:
小学毕业升本县(区)初中时,在未“普九”的县,加30分优先录取。
初中毕业升高中时,加20分优先录取。
高中毕业生报考省内高等院校时,给予加20分优先录取。 按标准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杂费、文具费(实行“一费制”后,按“一费制”的标准免除)。
独生子女就业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2、有获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和避孕节育技术、优生优育服务、生殖健康咨询与指导的权利。
3、方若违反本合同,不兑现奖励和优待的,有权追讨和省诉。
(二)义务
1、响应国家关于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号召,自愿放弃在生育,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2、接受计划生育的宣传、指导、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因避孕措施失败怀孕的,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4、违反本合同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条
例》和《规定》接受处理。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怀孕或生育,依法对乙方进行处理。
(二)义务
1、按《规定》为乙方兑现奖励和优待。
2、向乙方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提供避孕节育技术、优生优育服务、咨询与指导。
3、帮助乙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4、承担乙方确因避孕措施失效怀孕而实行补救手术的费用。
三、本合同经甲、乙方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章):勐捧镇人民政府 乙方(签章):
委托人:勐捧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签订时间:2012年2月3日签订地点:勐捧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临沧市农业人口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孩子
合同书
甲方: 勐捧镇人民政府
乙方(育龄夫妇):李建会
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临沧地区行政公署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家庭奖励规定文件的通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信守。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按《规定》第二条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获得一次性奖励2000(含0-14周岁独生子女保健费1000元)元。
年满60周岁以后直至亡故,独生子的父母每人每年领取600元,独生女的父母每人每年领取700元,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领取750元养老生活补助。
独生子女16周岁前,不承担农村税费改革后一事一议的筹
资、筹劳。
在农村经济发展项目的实施中给予优先帮助和支持。
独生子女可以享受以下升学照顾:
小学毕业升本县(区)初中时,在未“普九”的县,加30分优先录取。
初中毕业升高中时,加20分优先录取。
高中毕业生报考省内高等院校时,给予加20分优先录取。 按标准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杂费、文具费(实行“一费制”后,按“一费制”的标准免除)。
独生子女就业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2、有获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和避孕节育技术、优生优育服务、生殖健康咨询与指导的权利。
3、方若违反本合同,不兑现奖励和优待的,有权追讨和省诉。
(二)义务
1、响应国家关于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号召,自愿放弃在生育,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2、接受计划生育的宣传、指导、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因避孕措施失败怀孕的,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4、违反本合同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条
例》和《规定》接受处理。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怀孕或生育,依法对乙方进行处理。
(二)义务
1、按《规定》为乙方兑现奖励和优待。
2、向乙方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提供避孕节育技术、优生优育服务、咨询与指导。
3、帮助乙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4、承担乙方确因避孕措施失效怀孕而实行补救手术的费用。
三、本合同经甲、乙方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章):勐捧镇人民政府 乙方(签章):
委托人:勐捧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签订时间:2012年2月3日签订地点:勐捧镇社会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