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工作相关制度

群众工作队及队员管理暂行规定

(2013年3月)

为促进为民、务实、清廉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对群众工作队的管理,经市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组织及职责

第一条 机构及队员

群众工作队由全市各市直机关单位、乡镇办向各村群众工作站派驻,工作队由市委群众工作部统一管理,由所在乡镇办党委统一领导。工作队设队长一名,队员两名,实行队长负责制,乡镇办驻该村的驻村干部视同工作队队员。工作队队员原则上一年一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更换队员的,应由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委群众工作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工作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2、积极配合派驻村、居委会(社区)两委及时解决当 地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各类问题、化解各类矛盾;

3、制定支持推进当地发展的帮扶方案,指导派驻村、 居委会(社区)两委制定当地发展规划,指导派驻村、居委会(社区)党建工作及村务工作;

4、搜集派驻村、居委会(社区)社情民意并及时上报 乡、镇、街道办事处群众工作办,走访慰问困难群众;

5、在市委群众工作部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包村、包组、 包户工作的开展;

6、协助推进新农村建设、建设扶贫、项目建设等相关工作。

7、督促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

8、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下村制度 将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定为群众工作队集中工作日(遇有节假日依次顺延),队员在集中工作日必须进村开展工作,24小时驻村,与村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在特殊敏感日、敏感期以及所驻村有重要工作任务时,群众工作队队员必须进村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工作日必进,有事必进”。

第二条 工作流程 队员进村开展工作必须统一佩戴工作牌,工作牌由市委群众工作部统一制作。队员进站后,要及时与村、居委会(社区)两委沟通,开启群众意见征集箱,查看公示牌。如有群众来访,工作站队员要在群众工作站接待群众,处理问题,如无来访,可留一人在站内值班,其他队员按要求开展工作和走访群众。

第三条 工作日志、民情台账登记制度 队员要切实做好工作日志、民情台账登记,如实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和社情民

意。对于民情台账中登记的等待办理或正在办理的相关事项,应于集中工作日进行整理,未能办结的进行追踪,已经办结的及时销号。各工作队在半年内要完成所驻村、居委会(社区)的逐户走访,并在民情台账上对每户的基本情况进行逐一登记。工作日志和民情台账应存放在群众工作办(站)内,以备检查。

第四条 民情分析会制度 群众工作队队长应组织工作队队员(含驻村干部)、村主干每月定期召开民情分析会,对社情民意进行综合分析,对当月群众工作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分析结果对下阶段群众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民情分析会应形成会议记录。群众工作队队长应积极参与群众工作部(办)每月定期举行的民情分析会。

第五条 日常信息月报制度 月末,工作队队长要写好当月工作总结及民情分析报告,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群众工作办及本单位党组(委)上报总结和相关资料,乡、镇、街道办事处群众工作办将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做好汇总整理后向市委群众工作部上报当月工作总结及民情分析报告。市委群众工作部将及时汇总整理相关资料,形成分析报告按月上报市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重大疑难事项上报制度 群众工作队对所驻村、居委会(社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其他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政府(行政)及群众工作办。对群众工作队和村级组织难以妥善解决的事项,

应进行书面汇总,经村、居委会(社区)党支部证明后,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群众工作办汇报。乡、镇、街道办事处群众工作办对相关问题进行汇总后,提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政府(行政)集体研究解决。乡、镇、街道办事处确实无法解决的有关事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面汇总后,向市委群众工作部汇报。

第七条 信息报送制度 乡镇办人大主席(主任)、派驻单位群众工作队队长为各群众工作办、站(队)的信息报送负责人。乡镇办每月必须上报至少二篇信息至市委群众工作部,派驻单位群众工作队每月必须上报至少一篇信息至市委群众工作部。

第八条 岗位培训制度 群众工作队要定期组织群众工作队队员进行政治理论及业务培训,要对新任队员进行岗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条 “三包”制度 各工作队要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单位“单位包村、领导班子成员包组、党员干部包户”的各项职责,单位的每名党员干部至少要重点联系一户特困群众、种养殖专业户或信访维稳重点对象。包组、包户情况要上报乡镇办的群众工作办和市委群众工作部。

第十一条 公开承诺制度 结合所驻村、居委会(社区)实际情况,群众工作队要建立完善年度公开承诺制度,各驻点单位党组(委)要结合驻点村、居委会(社区)实际和自身职能,就更好的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等事项作出明确承诺。

并上交乡镇办的群众工作办。

第十二条 镇村干部全程代理制 群众工作队要积极参与配合乡、村两级干部积极落实镇村干部全程代理制,并对受理办结情况进行登记、追踪和统计。相关数据资料应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民情联系卡制度 各村群众工作站使用的民情联系卡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群众工作办统一印制,各单位落实“三包制度”需要下发的联系卡由各群众工作队分别印制。联系卡应当包含群众工作办(站)联系电话、群众工作队队员联系电话、包组领导联系电话、包户干部联系电话、镇村干部全程代理工作流程等基本事项。工作队应组织各单位包组、包户的党员干部将联系卡发放到户,确保卡片发放全覆盖。

第十四条 请假制度 集中工作日群众工作队队员不得随意请假,确因事因病不能进站工作,须于工作日前写出书面报告,由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乡、镇、街道办事处群众工作办签署意见,报市委群众工作部批准。经批准同意请假的,派出单位选派同职级或以上人员代替,未经批准且未到岗的视为脱岗。如在集中工作日出现电话关机或无人接听等无法明确去向的现象,也视为脱岗。

第十五条 廉政制度 工作队员要严格遵守市委明确的“八条禁令”,要据实向驻户交纳伙食费,每人每餐不低于

10元,要坚持不给基层和群众增加负担,要切实杜绝有损党员干部形象不良行为的出现。

群众工作队及队员管理暂行规定

(2013年3月)

为促进为民、务实、清廉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对群众工作队的管理,经市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组织及职责

第一条 机构及队员

群众工作队由全市各市直机关单位、乡镇办向各村群众工作站派驻,工作队由市委群众工作部统一管理,由所在乡镇办党委统一领导。工作队设队长一名,队员两名,实行队长负责制,乡镇办驻该村的驻村干部视同工作队队员。工作队队员原则上一年一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更换队员的,应由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委群众工作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工作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2、积极配合派驻村、居委会(社区)两委及时解决当 地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各类问题、化解各类矛盾;

3、制定支持推进当地发展的帮扶方案,指导派驻村、 居委会(社区)两委制定当地发展规划,指导派驻村、居委会(社区)党建工作及村务工作;

4、搜集派驻村、居委会(社区)社情民意并及时上报 乡、镇、街道办事处群众工作办,走访慰问困难群众;

5、在市委群众工作部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包村、包组、 包户工作的开展;

6、协助推进新农村建设、建设扶贫、项目建设等相关工作。

7、督促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

8、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下村制度 将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定为群众工作队集中工作日(遇有节假日依次顺延),队员在集中工作日必须进村开展工作,24小时驻村,与村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在特殊敏感日、敏感期以及所驻村有重要工作任务时,群众工作队队员必须进村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工作日必进,有事必进”。

第二条 工作流程 队员进村开展工作必须统一佩戴工作牌,工作牌由市委群众工作部统一制作。队员进站后,要及时与村、居委会(社区)两委沟通,开启群众意见征集箱,查看公示牌。如有群众来访,工作站队员要在群众工作站接待群众,处理问题,如无来访,可留一人在站内值班,其他队员按要求开展工作和走访群众。

第三条 工作日志、民情台账登记制度 队员要切实做好工作日志、民情台账登记,如实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和社情民

意。对于民情台账中登记的等待办理或正在办理的相关事项,应于集中工作日进行整理,未能办结的进行追踪,已经办结的及时销号。各工作队在半年内要完成所驻村、居委会(社区)的逐户走访,并在民情台账上对每户的基本情况进行逐一登记。工作日志和民情台账应存放在群众工作办(站)内,以备检查。

第四条 民情分析会制度 群众工作队队长应组织工作队队员(含驻村干部)、村主干每月定期召开民情分析会,对社情民意进行综合分析,对当月群众工作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分析结果对下阶段群众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民情分析会应形成会议记录。群众工作队队长应积极参与群众工作部(办)每月定期举行的民情分析会。

第五条 日常信息月报制度 月末,工作队队长要写好当月工作总结及民情分析报告,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群众工作办及本单位党组(委)上报总结和相关资料,乡、镇、街道办事处群众工作办将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做好汇总整理后向市委群众工作部上报当月工作总结及民情分析报告。市委群众工作部将及时汇总整理相关资料,形成分析报告按月上报市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重大疑难事项上报制度 群众工作队对所驻村、居委会(社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其他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政府(行政)及群众工作办。对群众工作队和村级组织难以妥善解决的事项,

应进行书面汇总,经村、居委会(社区)党支部证明后,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群众工作办汇报。乡、镇、街道办事处群众工作办对相关问题进行汇总后,提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政府(行政)集体研究解决。乡、镇、街道办事处确实无法解决的有关事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面汇总后,向市委群众工作部汇报。

第七条 信息报送制度 乡镇办人大主席(主任)、派驻单位群众工作队队长为各群众工作办、站(队)的信息报送负责人。乡镇办每月必须上报至少二篇信息至市委群众工作部,派驻单位群众工作队每月必须上报至少一篇信息至市委群众工作部。

第八条 岗位培训制度 群众工作队要定期组织群众工作队队员进行政治理论及业务培训,要对新任队员进行岗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条 “三包”制度 各工作队要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单位“单位包村、领导班子成员包组、党员干部包户”的各项职责,单位的每名党员干部至少要重点联系一户特困群众、种养殖专业户或信访维稳重点对象。包组、包户情况要上报乡镇办的群众工作办和市委群众工作部。

第十一条 公开承诺制度 结合所驻村、居委会(社区)实际情况,群众工作队要建立完善年度公开承诺制度,各驻点单位党组(委)要结合驻点村、居委会(社区)实际和自身职能,就更好的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等事项作出明确承诺。

并上交乡镇办的群众工作办。

第十二条 镇村干部全程代理制 群众工作队要积极参与配合乡、村两级干部积极落实镇村干部全程代理制,并对受理办结情况进行登记、追踪和统计。相关数据资料应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民情联系卡制度 各村群众工作站使用的民情联系卡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群众工作办统一印制,各单位落实“三包制度”需要下发的联系卡由各群众工作队分别印制。联系卡应当包含群众工作办(站)联系电话、群众工作队队员联系电话、包组领导联系电话、包户干部联系电话、镇村干部全程代理工作流程等基本事项。工作队应组织各单位包组、包户的党员干部将联系卡发放到户,确保卡片发放全覆盖。

第十四条 请假制度 集中工作日群众工作队队员不得随意请假,确因事因病不能进站工作,须于工作日前写出书面报告,由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乡、镇、街道办事处群众工作办签署意见,报市委群众工作部批准。经批准同意请假的,派出单位选派同职级或以上人员代替,未经批准且未到岗的视为脱岗。如在集中工作日出现电话关机或无人接听等无法明确去向的现象,也视为脱岗。

第十五条 廉政制度 工作队员要严格遵守市委明确的“八条禁令”,要据实向驻户交纳伙食费,每人每餐不低于

10元,要坚持不给基层和群众增加负担,要切实杜绝有损党员干部形象不良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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