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费何时才能明明白白?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老百姓不再耻于诉讼,不再害怕打官司,越来越多的公民需要而且也愿意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老百姓打官司依旧是件艰难之事,法律消费成本高昂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故而一些老百姓根本打不起官司。在老百姓眼中,打官司离不开律师,但律师收费不透明也没谱,对于个中玄机老百姓并不了解,往往吃了哑巴亏还找不到说理的地方。律师收费何时才能明明白白?带着这个疑问,记者采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马国华。   马秘书长认为,目前,一些律师的名声确实不太好。      收费混乱的多个因素      近几年,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不外乎有如下几种类型:一是收费高,老百姓请不起律师,这是司法机关、各级律师行政管理及律师行业部门普遍感到越来越严重的一个问题。二是一些律师拿了当事人的钱却不尽心尽力地为当事人办事。三是在百姓看来,有些律师与执法机关的关系不清不楚、不明不白,律师和法官搞在一起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这一问题也是2004年律协开展律师集中教育整顿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几个问题可能是老百姓对律师不满的最直接的主观评判。事实上,近几年来律协也清理了一些害群之马,将其开除出律师队伍。   马秘书长同时还认为,一些老百姓也存在着对律师的误解。举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买东西的永远嫌东西贵”。国人喜欢“银货两讫”,老百姓普遍还不太习惯见不到东西而付钱,现在国内无论是诉讼案件或非诉案件绝大部分采取的是计件收费方式,极少部分采用计时收费。当事人对律师收费的合理性不理解,老百姓认为律师就跟我聊了几句,带我去了趟看守所,开庭时说了一个多小时,可能大部分还是公诉机关在说,而最后就要收我几千元钱。在这种情况下,若任何一个点上无法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当事人就会得出律师收费过高的结论,而这种情况大都会通过当事人的口耳相传,久而久之,口碑效应也形成了律师收费高、拿钱不办事的印象。社会上对律师的指责或贬损可能有两方面因素:客观上律师队伍中确实存在着害群之马,主观上人们对律师这个行当包括收费这个环节不甚了解,造成了片面的认识。   据记者了解,我国的法律服务行业只发展了二十几年,律师自律机制还待健全,律师行业也没有行规。有些律师受利益驱动,私自收费、私自办案,收费标准不透明且随意性大,违反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现象时有发生。而国外法律服务市场较为成熟,律师各类服务项目都形成了较为合理的市场均价,太高太低都会招徕不到客户,也会受到同行的抵制和谴责。律师本来可以用1小时完成的工作,如果耗费两个小时才能完成,这只能说明他的业务不够娴熟。另外,现今律师这个行业社会评价低还有宣传不够的因素。老百姓对律师的工作并没有真正了解。比如律师是干什么的?职责是什么?局外人对律师服务这种高智商、高成本、高风险的行业知之甚少,他们只知道律师仅靠“红口白牙”就能赚取大把大把的钞票,而看不到律师的工作艰辛和执业成本,这就必然造成一些人对律师收费多有微词。此外,律师在和当事人商讨委托时沟通不够,没有和当事人解释为什么要这么收费。因为接受委托时沟通不充分,代理案件期间就很难避免当事人的误解。      我国律师收费的现状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们就有全国统一的律师收费办法和律师收费标准,当时的规定很严格,例如一个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收费是30元;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九十年时代上升到50~150元。1988年,我们开始实行突破官办体制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当时的事实证明,制定全国统一的收费办法是必要的,而制定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是不现实的。之后,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我国一些大城市发展起来,这是我国律师体制的重大变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生存,律师事务所将原来的收费标准一下子抛掉,而且合伙制律师事物所发展的非常快,并不断地吸收国外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也包含收费方式。律师收费不再是简单的计件方式,而是引进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协商,协商概念的引用冲破了原来的严格限定律师收费标准的模式。   九十年代中期,司法部和物价部门经过对全国各地律师收费调研后得出结论,制定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不现实,但是若没有标准会造成混乱,于是把这一权力下放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根据自己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律师收费标准,而且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以制定不同级别的收费标准。1997年,修改了律师收费办法,把协商收费原则正式确定下来,并沿用至今。   在有些百姓看来,律师收费没有谱。但律师收费不像市场上购买商品,律师定价依据取决于两方面,一是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相适应,另一方面要取决于律师事务所本身的成本。一个律师事务所五脏俱全,这个成本主要包括办公租房、行政人员工资、税收等支出项目。“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钱肯定要从律师业务创收中支出。      律协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1991年制定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已远不能适应今天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旧标准已名存实亡。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收费主要以各自协商为主,随意性强,不同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对同类案件的收费差距很大。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司法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对律师收费体制改革,其成果之一是预计今年7月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律师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其中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等项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代理仲裁、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等项目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具体包括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收费标准要报有关部门备案,一年内不得调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风险代理作了规定,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案件,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收费。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标的额的20%。而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列的《律师收费争议解决办法》也会一起施行。争议解决实际是调解办法,是律协在当事人和律师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当事人和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如果当事人和律师任何一方或双方对委托代理费不满,都可以到当地的律师协会申请调解,律协的调解委员会会做双方的工作,并形成一份双方都同意的协议,但这个协议并不具有强制力。近几年律师因收费问题被当事人告到法院的案子逐年增多,由律师协会先予对这些问题进行调解,就避免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矛盾激化,更加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也可以减少诉讼。而且,对于手中握有律协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而言,如果到法院起诉,无疑多了一份较有力的证据。   对老百姓更为有利的可能是律协纪律委员会的涉入。若当事人因对律师收费有争议投诉到律协,律协的纪律委员会会对律师执业时是否违规进行调查。若发现律师有违规行为,存在过错,律协会对律师给以行业处分。      【相关链接】      法院裁定,不合理的收费需返还   2005年8月,身居上海的黄女士与前夫打起离婚后的财产官司,要求其支付财产折价款50万元。为此黄女士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约定黄女士缴纳律师代理费2.5万元,办案费2000元。签约当天黄女士便付清了全部款项。此后,黄女士得知,《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中规定: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比例计费,1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2%,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1.5%。   黄女士认为自己所涉案件标的为50万元,收费不应高于1.5%,律师事务所未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来收费,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上诉法院要求事务所返还其2.7万元。   律师事务所到庭辩称,自己如约完成了黄女士委托的全部诉讼活动,理应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黄女士涉案财产金额共约200万元,并非50万元,收费合理有据,只同意退还黄女士办案费1万元。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聘请律师合同》为有效合同,黄女士认为该合同无效的主张,于法无据。诉状上诉求分割的财产为50万元,可确认该案的诉讼标的应为50万元,律师事务所可收代理费8000元,现收取黄女士1.7万元及办案费1万元,多收费应予退还。至于律师事务所主张该案标的额为200万元、所收费用是双方协议的结果,因未提供充分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此,理应返还多收黄女士的1.9万元。      索赔50万,打赢拿一半?   据报载,48岁的王建华被上海开利制泵有限公司辞退后,委托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潘林荃等代理有关法律事务,向开利制泵公司追讨劳动协议书约定的各项违约金。其中有公司单方擅自辞退职工须承担的职业担保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拖欠工资9650元等。他俩在一份《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记录》上立字为据:实行律师“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费用的名目是:在取得人民币2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支付律师“风险代理费”50%;在实际取得15万元至25万元的,支付律师“风险代理费”40%;在实际取得15万元之内的,按金额的30%支付律师代理费。   这起劳动纠纷案有了结果后,法院判令上海开利制泵有限公司应按照劳动协议等约定,支付对方职业担保金25万元、工资差额7500元。案件一进入执行阶段,王建华即以中止律师代理为由,以当事人名义提出了执行申请,并得到了判决认定的所有款项。律师事务所在无法得到“风险代理费”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要求其依约按比例偿还“风险代理费”128750元。   原告律师事务所认为,“风险收费”是当事人与律师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没有违反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王建华认为,律师代理行为不存在风险,“风险收费”分明是用分成的手段达到处分被告合法财产的目的,其行为有悖于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违法无效。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闸北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律师执业组织,理应遵循政府对于律师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风险代理”违反有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定王建华一次性给付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服务费22500元。      律师“吐出”2.5万元餐饮费   据报载,2003年12月19日,闻正元等3人作为江苏省宜兴市当地335户村民的代表,慕名来到上海,与延安路上的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请律师为征地补偿诉讼案的代理人。   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收取办案手续费8万元,若法院不能立案,律师应退还办案手续费,但差旅费可实报实销。签约后,闻正元等人付了8万元。但后来因法院对该项诉讼没有立案,双方于2004年10月协商解除代理合同。这份解除代理合同写明:双方同意解除律师代理合同;代理费5万元于2004年11月5、6日退还委托人;差旅费3万元于2004年11月30日前凭发票实报结清。之后,律师事务所退还了5万元,并提供了发票约3万元,其中,差旅费2802.64元、邮寄费230元、文字复印费52元,餐饮费24867元和办公用品1760元。   但是,闻等人对高达近2.5万元的餐饮费、办公用品费感到不可思议,认为属于不合理开支。双方协商不成,去年9月,3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律师退还2.5万元。   律师事务所辩称,在解除代理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差旅费3万元凭发票实报实销。参与该案的承办律师有5人,很多花费是没有发票的,所以用这些发票一并代替,其实际费用大大超过3万元。   法院认为,律师履行了委托代理事宜,由此获得合理的必要费用是应该的。但什么是合理费用的标准?应当是支出费用与所代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   在律师事务所要求报销的发票中,有多笔超过1000元的大笔餐饮发票,还有一些办公用品发票,这些和代理业务无直接联系,属于非必要开支。尤其按照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指派2名律师,因此代理人支出应按2人的标准计算。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该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老百姓不再耻于诉讼,不再害怕打官司,越来越多的公民需要而且也愿意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老百姓打官司依旧是件艰难之事,法律消费成本高昂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故而一些老百姓根本打不起官司。在老百姓眼中,打官司离不开律师,但律师收费不透明也没谱,对于个中玄机老百姓并不了解,往往吃了哑巴亏还找不到说理的地方。律师收费何时才能明明白白?带着这个疑问,记者采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马国华。   马秘书长认为,目前,一些律师的名声确实不太好。      收费混乱的多个因素      近几年,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不外乎有如下几种类型:一是收费高,老百姓请不起律师,这是司法机关、各级律师行政管理及律师行业部门普遍感到越来越严重的一个问题。二是一些律师拿了当事人的钱却不尽心尽力地为当事人办事。三是在百姓看来,有些律师与执法机关的关系不清不楚、不明不白,律师和法官搞在一起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这一问题也是2004年律协开展律师集中教育整顿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几个问题可能是老百姓对律师不满的最直接的主观评判。事实上,近几年来律协也清理了一些害群之马,将其开除出律师队伍。   马秘书长同时还认为,一些老百姓也存在着对律师的误解。举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买东西的永远嫌东西贵”。国人喜欢“银货两讫”,老百姓普遍还不太习惯见不到东西而付钱,现在国内无论是诉讼案件或非诉案件绝大部分采取的是计件收费方式,极少部分采用计时收费。当事人对律师收费的合理性不理解,老百姓认为律师就跟我聊了几句,带我去了趟看守所,开庭时说了一个多小时,可能大部分还是公诉机关在说,而最后就要收我几千元钱。在这种情况下,若任何一个点上无法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当事人就会得出律师收费过高的结论,而这种情况大都会通过当事人的口耳相传,久而久之,口碑效应也形成了律师收费高、拿钱不办事的印象。社会上对律师的指责或贬损可能有两方面因素:客观上律师队伍中确实存在着害群之马,主观上人们对律师这个行当包括收费这个环节不甚了解,造成了片面的认识。   据记者了解,我国的法律服务行业只发展了二十几年,律师自律机制还待健全,律师行业也没有行规。有些律师受利益驱动,私自收费、私自办案,收费标准不透明且随意性大,违反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现象时有发生。而国外法律服务市场较为成熟,律师各类服务项目都形成了较为合理的市场均价,太高太低都会招徕不到客户,也会受到同行的抵制和谴责。律师本来可以用1小时完成的工作,如果耗费两个小时才能完成,这只能说明他的业务不够娴熟。另外,现今律师这个行业社会评价低还有宣传不够的因素。老百姓对律师的工作并没有真正了解。比如律师是干什么的?职责是什么?局外人对律师服务这种高智商、高成本、高风险的行业知之甚少,他们只知道律师仅靠“红口白牙”就能赚取大把大把的钞票,而看不到律师的工作艰辛和执业成本,这就必然造成一些人对律师收费多有微词。此外,律师在和当事人商讨委托时沟通不够,没有和当事人解释为什么要这么收费。因为接受委托时沟通不充分,代理案件期间就很难避免当事人的误解。      我国律师收费的现状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们就有全国统一的律师收费办法和律师收费标准,当时的规定很严格,例如一个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收费是30元;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九十年时代上升到50~150元。1988年,我们开始实行突破官办体制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当时的事实证明,制定全国统一的收费办法是必要的,而制定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是不现实的。之后,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我国一些大城市发展起来,这是我国律师体制的重大变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生存,律师事务所将原来的收费标准一下子抛掉,而且合伙制律师事物所发展的非常快,并不断地吸收国外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也包含收费方式。律师收费不再是简单的计件方式,而是引进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协商,协商概念的引用冲破了原来的严格限定律师收费标准的模式。   九十年代中期,司法部和物价部门经过对全国各地律师收费调研后得出结论,制定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不现实,但是若没有标准会造成混乱,于是把这一权力下放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根据自己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律师收费标准,而且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以制定不同级别的收费标准。1997年,修改了律师收费办法,把协商收费原则正式确定下来,并沿用至今。   在有些百姓看来,律师收费没有谱。但律师收费不像市场上购买商品,律师定价依据取决于两方面,一是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相适应,另一方面要取决于律师事务所本身的成本。一个律师事务所五脏俱全,这个成本主要包括办公租房、行政人员工资、税收等支出项目。“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钱肯定要从律师业务创收中支出。      律协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1991年制定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已远不能适应今天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旧标准已名存实亡。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收费主要以各自协商为主,随意性强,不同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对同类案件的收费差距很大。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司法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对律师收费体制改革,其成果之一是预计今年7月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律师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其中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等项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代理仲裁、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等项目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具体包括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收费标准要报有关部门备案,一年内不得调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风险代理作了规定,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案件,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收费。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标的额的20%。而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列的《律师收费争议解决办法》也会一起施行。争议解决实际是调解办法,是律协在当事人和律师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当事人和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如果当事人和律师任何一方或双方对委托代理费不满,都可以到当地的律师协会申请调解,律协的调解委员会会做双方的工作,并形成一份双方都同意的协议,但这个协议并不具有强制力。近几年律师因收费问题被当事人告到法院的案子逐年增多,由律师协会先予对这些问题进行调解,就避免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矛盾激化,更加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也可以减少诉讼。而且,对于手中握有律协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而言,如果到法院起诉,无疑多了一份较有力的证据。   对老百姓更为有利的可能是律协纪律委员会的涉入。若当事人因对律师收费有争议投诉到律协,律协的纪律委员会会对律师执业时是否违规进行调查。若发现律师有违规行为,存在过错,律协会对律师给以行业处分。      【相关链接】      法院裁定,不合理的收费需返还   2005年8月,身居上海的黄女士与前夫打起离婚后的财产官司,要求其支付财产折价款50万元。为此黄女士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约定黄女士缴纳律师代理费2.5万元,办案费2000元。签约当天黄女士便付清了全部款项。此后,黄女士得知,《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中规定: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比例计费,1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2%,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1.5%。   黄女士认为自己所涉案件标的为50万元,收费不应高于1.5%,律师事务所未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来收费,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上诉法院要求事务所返还其2.7万元。   律师事务所到庭辩称,自己如约完成了黄女士委托的全部诉讼活动,理应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黄女士涉案财产金额共约200万元,并非50万元,收费合理有据,只同意退还黄女士办案费1万元。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聘请律师合同》为有效合同,黄女士认为该合同无效的主张,于法无据。诉状上诉求分割的财产为50万元,可确认该案的诉讼标的应为50万元,律师事务所可收代理费8000元,现收取黄女士1.7万元及办案费1万元,多收费应予退还。至于律师事务所主张该案标的额为200万元、所收费用是双方协议的结果,因未提供充分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此,理应返还多收黄女士的1.9万元。      索赔50万,打赢拿一半?   据报载,48岁的王建华被上海开利制泵有限公司辞退后,委托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潘林荃等代理有关法律事务,向开利制泵公司追讨劳动协议书约定的各项违约金。其中有公司单方擅自辞退职工须承担的职业担保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拖欠工资9650元等。他俩在一份《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记录》上立字为据:实行律师“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费用的名目是:在取得人民币2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支付律师“风险代理费”50%;在实际取得15万元至25万元的,支付律师“风险代理费”40%;在实际取得15万元之内的,按金额的30%支付律师代理费。   这起劳动纠纷案有了结果后,法院判令上海开利制泵有限公司应按照劳动协议等约定,支付对方职业担保金25万元、工资差额7500元。案件一进入执行阶段,王建华即以中止律师代理为由,以当事人名义提出了执行申请,并得到了判决认定的所有款项。律师事务所在无法得到“风险代理费”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要求其依约按比例偿还“风险代理费”128750元。   原告律师事务所认为,“风险收费”是当事人与律师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没有违反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王建华认为,律师代理行为不存在风险,“风险收费”分明是用分成的手段达到处分被告合法财产的目的,其行为有悖于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违法无效。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闸北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律师执业组织,理应遵循政府对于律师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风险代理”违反有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定王建华一次性给付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服务费22500元。      律师“吐出”2.5万元餐饮费   据报载,2003年12月19日,闻正元等3人作为江苏省宜兴市当地335户村民的代表,慕名来到上海,与延安路上的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请律师为征地补偿诉讼案的代理人。   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收取办案手续费8万元,若法院不能立案,律师应退还办案手续费,但差旅费可实报实销。签约后,闻正元等人付了8万元。但后来因法院对该项诉讼没有立案,双方于2004年10月协商解除代理合同。这份解除代理合同写明:双方同意解除律师代理合同;代理费5万元于2004年11月5、6日退还委托人;差旅费3万元于2004年11月30日前凭发票实报结清。之后,律师事务所退还了5万元,并提供了发票约3万元,其中,差旅费2802.64元、邮寄费230元、文字复印费52元,餐饮费24867元和办公用品1760元。   但是,闻等人对高达近2.5万元的餐饮费、办公用品费感到不可思议,认为属于不合理开支。双方协商不成,去年9月,3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律师退还2.5万元。   律师事务所辩称,在解除代理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差旅费3万元凭发票实报实销。参与该案的承办律师有5人,很多花费是没有发票的,所以用这些发票一并代替,其实际费用大大超过3万元。   法院认为,律师履行了委托代理事宜,由此获得合理的必要费用是应该的。但什么是合理费用的标准?应当是支出费用与所代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   在律师事务所要求报销的发票中,有多笔超过1000元的大笔餐饮发票,还有一些办公用品发票,这些和代理业务无直接联系,属于非必要开支。尤其按照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指派2名律师,因此代理人支出应按2人的标准计算。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该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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