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政策
(一)抵扣进项税额政策
1.购进固定资产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海关完税凭需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准予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可按运费发票(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或铁路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按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3.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征税项目,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完全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按财税[2009]113号规定,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原材料(例如工程物资)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自产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其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包括9座(含)以下的乘用车和10-23座(含)的中轻型商用客车,不包括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且座位在23座以下的商用客车。
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属前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申报抵扣。
5.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按净值转出进项税额。
(二)处置固定资产征税政策
1.2009年1月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和2009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处置时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2009年1月1日以后购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税(一般是17%),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前述规定不包括转让不动产,转让不动产征营业税。
二、所得税政策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和会计确认原值的规定
1.外购的固定资产,税法以买价、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会计也以此作为原值,无差异。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税法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会计是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支出作为原值,存在差异。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会计以公允价值和折现值孰低加相关税费为原值,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存在差异。
(二)固定资产折旧
1.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5)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2.折旧方法
税法规定按直线法。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经税务机关确认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一、增值税政策
(一)抵扣进项税额政策
1.购进固定资产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海关完税凭需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准予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可按运费发票(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或铁路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按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3.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征税项目,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完全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按财税[2009]113号规定,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原材料(例如工程物资)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自产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其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包括9座(含)以下的乘用车和10-23座(含)的中轻型商用客车,不包括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且座位在23座以下的商用客车。
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属前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申报抵扣。
5.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按净值转出进项税额。
(二)处置固定资产征税政策
1.2009年1月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和2009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处置时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2009年1月1日以后购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税(一般是17%),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前述规定不包括转让不动产,转让不动产征营业税。
二、所得税政策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和会计确认原值的规定
1.外购的固定资产,税法以买价、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会计也以此作为原值,无差异。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税法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会计是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支出作为原值,存在差异。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会计以公允价值和折现值孰低加相关税费为原值,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存在差异。
(二)固定资产折旧
1.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5)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2.折旧方法
税法规定按直线法。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经税务机关确认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