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备案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审核标准
注: 1. 申请机构应当提供上表要求的相关部门认定认可的检测资质、检查机构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应当至少包含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等项目; 3. 检查机构认可的检查能力范围应当至少包含地基基础、结构可靠性和安全性评价等能力;
4. G列“专业技术人员总数”指申请机构内取得安全评估、鉴定方面培训证明的鉴定人员总数;
5.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2012年6月1日前可在原鉴定资质等
级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业务;自2012年6月1日起按照本表规定的审核标准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
11
业务规模划分表
12
附件1:
备案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审核标准
注: 1. 申请机构应当提供上表要求的相关部门认定认可的检测资质、检查机构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应当至少包含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等项目; 3. 检查机构认可的检查能力范围应当至少包含地基基础、结构可靠性和安全性评价等能力;
4. G列“专业技术人员总数”指申请机构内取得安全评估、鉴定方面培训证明的鉴定人员总数;
5.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2012年6月1日前可在原鉴定资质等
级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业务;自2012年6月1日起按照本表规定的审核标准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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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模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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