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的法律效力

以忠诚契约为例: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

第一, 忠诚契约不具有可执行 性,并且在举证过程中会涉及到对第三人隐私权的

侵犯。

第二, 夫妻之间忠诚的问题属于道德范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 相互忠实”并不具有可执行性, “应当”只是一种价值提倡,“应当”不等同于“必须”。 第三,因忠诚契约涉及到人身权,而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契约加以限制,忠诚契约的有效缺乏正 当性依据。

第四,忠诚契约中绝大部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不 真实的,是一种虚幻的允诺。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首先,婚外情必然被认定为非主流的道德规范,道德的问题应靠道德调整,“法律要给人们留下一个私生活空间”。婚姻必须是自愿的,应当以爱情为前提,每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 婚姻或始或终的权利,法律不能加以干预,只能停留于卧室之外。如果双方因家庭琐事感情确已破裂,或一方存在出轨不忠的行为,甚至说一方的性能力已经无法满足对方的需求等,难免就会有一方移情别恋,这时,夫妻忠诚协议就显然成为了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牢笼。如果法律规定这种协议有效,那么这种人就丧失了对婚姻自主选择的权利,就将生活在极度痛苦 之中。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如果连最低的道德要求都不能保障其实现,何以能够将忠诚契约这样的较高要求的义务 推给道德来约束?对待忠诚契约上,婚姻法必须要在社会秩序 价值和个体自由价值之间做出选择,以便其能够在当事人之间 更好的适用。其次,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事先约定。侵权损害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损害事实是损害赔偿发生 的基础,赔偿的数额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当事人有多大损失就相应获得多少赔 偿。无论何种原因婚姻的结束,婚姻双方的每个人都是受害方,但是无过错方受损害的程度无法通过实际的价值评估得以计 算。因此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应该归于无效。现代婚姻的脆弱,导致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来维护婚姻 的安全,保障婚姻破裂后自己的正当权益得以实现。

无效说主要理由有:

1.“夫妻互相忠实是道德义务,非法定义务”

2. 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是人身关系,而人身关系不能由契约来调整;

3.“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

法合乎情理则兴,法悖于情理则亡。

忠实义务体现在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巩固婚姻关系的基石,是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体现。

夫妻忠实义务,从国外立法的规定看,大体有狭义与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也就是夫妻婚后互负专一的性生活义务,不得为婚外性行为。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除指夫妻贞操义务外,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表现在外的行为内容。此条文辅一出台就引起法律界的争论不休。

这是一项道德义务,

一方面,对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理解应遵从立法者的本意。该条文的具体规定位于婚姻法第一章的总则位置,却并没有把它放在夫妻具体权利义务的第三章。该位置分布表明,对于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条文只是一个倡导性、原则性的规定,旨在提倡,并非起到强制作用。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这种倡导性义务是隐性的,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协议,忠实义务就显性化了,成为具体的内容,并可以用于评价一方行为。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

以忠诚契约为例: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

第一, 忠诚契约不具有可执行 性,并且在举证过程中会涉及到对第三人隐私权的

侵犯。

第二, 夫妻之间忠诚的问题属于道德范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 相互忠实”并不具有可执行性, “应当”只是一种价值提倡,“应当”不等同于“必须”。 第三,因忠诚契约涉及到人身权,而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契约加以限制,忠诚契约的有效缺乏正 当性依据。

第四,忠诚契约中绝大部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不 真实的,是一种虚幻的允诺。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首先,婚外情必然被认定为非主流的道德规范,道德的问题应靠道德调整,“法律要给人们留下一个私生活空间”。婚姻必须是自愿的,应当以爱情为前提,每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 婚姻或始或终的权利,法律不能加以干预,只能停留于卧室之外。如果双方因家庭琐事感情确已破裂,或一方存在出轨不忠的行为,甚至说一方的性能力已经无法满足对方的需求等,难免就会有一方移情别恋,这时,夫妻忠诚协议就显然成为了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牢笼。如果法律规定这种协议有效,那么这种人就丧失了对婚姻自主选择的权利,就将生活在极度痛苦 之中。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如果连最低的道德要求都不能保障其实现,何以能够将忠诚契约这样的较高要求的义务 推给道德来约束?对待忠诚契约上,婚姻法必须要在社会秩序 价值和个体自由价值之间做出选择,以便其能够在当事人之间 更好的适用。其次,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事先约定。侵权损害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损害事实是损害赔偿发生 的基础,赔偿的数额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当事人有多大损失就相应获得多少赔 偿。无论何种原因婚姻的结束,婚姻双方的每个人都是受害方,但是无过错方受损害的程度无法通过实际的价值评估得以计 算。因此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应该归于无效。现代婚姻的脆弱,导致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来维护婚姻 的安全,保障婚姻破裂后自己的正当权益得以实现。

无效说主要理由有:

1.“夫妻互相忠实是道德义务,非法定义务”

2. 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是人身关系,而人身关系不能由契约来调整;

3.“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

法合乎情理则兴,法悖于情理则亡。

忠实义务体现在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巩固婚姻关系的基石,是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体现。

夫妻忠实义务,从国外立法的规定看,大体有狭义与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也就是夫妻婚后互负专一的性生活义务,不得为婚外性行为。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除指夫妻贞操义务外,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表现在外的行为内容。此条文辅一出台就引起法律界的争论不休。

这是一项道德义务,

一方面,对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理解应遵从立法者的本意。该条文的具体规定位于婚姻法第一章的总则位置,却并没有把它放在夫妻具体权利义务的第三章。该位置分布表明,对于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条文只是一个倡导性、原则性的规定,旨在提倡,并非起到强制作用。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这种倡导性义务是隐性的,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协议,忠实义务就显性化了,成为具体的内容,并可以用于评价一方行为。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


相关内容

  • 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 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小秀 熊俊 家庭是社会组成的最小单元,每一个家庭的和睦都反应也影响着社会大家庭的发展.而婚姻,作为一切家庭亲属关系的源泉,维系这家庭关系的基础.随着离婚率不断攀升,婚姻保卫战的枪声亦此起彼伏.此时单纯的道德调整无法满足当事人对于夫妻忠实的要求 ...

  • 夫妻"忠实协议"
  • 作者:杨晋玲 云南大学学报 2011年02期 文章编号:CN53-1143/D(2010)06-109-08 一.问题的产生 2001年修订<婚姻法>之前,有关夫妻忠实义务应否在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加以规定就已经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反对者或从道德角度认为夫妻忠实义务,&qu ...

  • 试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问题
  • 内容摘要: 论文摘要 目前离婚案件在司法司法实践中往往到最后演变为抚养权之争和财产权之争,而对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往往决定着双方最后能否达成协议离婚的关键.而离婚协议中将房屋等财产赠与给子女的效力性问题往往被忽视,本文将对离婚协议签订后夫妻在后续在不同模式离婚的情况下就离婚协议的效力性问题进行分析. ...

  • 两份[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
  • 案例:韦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合,于2005年2月9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05年协议) ,约定婚姻期间购得的.户名为韦某的A .B .C 三套房中A .B 两套房屋以及李某名下的D 套房屋归李某所有; 无其他债权债务.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

  • 婚姻家庭继承维权法律知识大全
  • 不准离婚期间丈夫强奸妻子被判刑 无性婚姻法院该不该判离婚 四条妙计应对离婚冲动 离婚前该做哪些准备 婚外情怎样取证,哪些能得到法庭认可-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各自的优缺点 有一方离开住所地或双方离开驻地的离婚该如何起诉- 律师提醒:不要绝对化理解婚姻法解释三中对婚前房产的规定- 自助离婚 律师教你开庭 ...

  • 论述结婚和离婚的法律效力
  • 论述结婚和离婚的法律效力 河南科技学院 人文学院 法学 102班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或法律约束力.这些后果随婚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的消灭而终止. 婚姻的成立,即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并由此产生权利和义务.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 ...

  • 婚姻离婚诉讼律师,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148在线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感情破裂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婚姻家庭论坛 律师视线 ·离婚隐藏财产发现后两年内可追诉 ·离婚需返还彩礼吗 ·离婚时的稿费分割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再议婚内情感协议 ...

  •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重庆婚姻律师文集
  •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重庆婚姻律师文集 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 ...

  • 各种婚内财产协议哪些有效力
  • 各种婚内财产协议 哪些有效力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拥有的大部分财产都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然而,无论是在电视剧还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夫妻通过签订协议,在婚内分割财产的情形.很多人想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将来发生变故.但是,这些约定真的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