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不可抗力的主要特点

1.具有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关于判断是否可以预见,在正常情况下,就一般合同当事人而言,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对于特定的具体情况,理性人即社会一般通常知识水平、正常智力水平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则推定合同当事人亦应预见或已预见;二是主观标准,指根据当事人及合同所约定事项的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特定状况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综合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足以预见。例如投保地震保险,则发生地震就不成为不可抗力。

2.具有不可抗拒性。

所谓不可抗拒,是指事件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并且当事人尽其合理谨慎和勤勉义务亦不能避免该事件的发生。反言之,若证明通过该当事人尽到合理谨慎和勤勉义务,则“可以避免”该事件的发生,应认定该事件就不构成不可抗力。

3.具有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可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合理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时间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二、不可抗力的典型情形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的典型情形。自然灾害是指造成大范围影响和严重损害后果的自然力,如地震、洪水、山崩、雪崩、泥石流、海啸、火山爆发等。但是,并非自然灾害必然构成不可抗力,仍须依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加以整体审查。

2.社会事变

社会事变是指偶发的、异常的社会状态,如战争、暴动、内乱、叛乱、恐怖主义行为等。由于这些社会状态的存在,具有阻碍性、暴力型及混乱型,使得债务的履行不可能,或者履行行为将对债务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极度危险,甚至造成更大的损害,此时债务人可主张不可抗力。

3.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包括强制行为和禁令两种。强制行为是指政府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其社会管理职能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如强制征用、征收、强制命令等;禁令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实施的禁止特定行为的法律、命令或规范。

4.第三人行为

依法律规定,不可抗力之所以免除责任,并不仅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债务履行不能无法归责于债务人;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债务人承担了责任,而债务人无法从任何人追偿,使得债务人纯受损害而无任何救济。这一点使得不可抗力有别于第三人因素,如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债务履行不能,债务人在承担合同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实现责任的合理分配。因此,第三人的行为原则上不构成不可抗力。但是,也应当注意到,除了一些“纯粹的”自然灾害以外,大部分意外事件中都存在着第三人行为的因素。比如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溃堤、溃坝,造成大范围水灾,或者像“911”事件这样由第三人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都应当作为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进行审查,而不能仅因为存在第三人行为的因素而认为其不构成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基于上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合同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其一,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其二,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其三,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履行。

1.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

如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毁损,导致合同履行的客观不能,当事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如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仍为可能,但合同目的已根本不能实现,则合同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此,《合同法》第94条在规定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时也作了明确,即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法定解除权的第一种情形。

2.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免除部分不能履行的责任,对于仍可履行的部分,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如果对方认为仍有履行之必要,则也可以实际履行尚存部分的义务。

3.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当事人履行迟延的。

当事人可以免除迟延履行的责任,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可以继续履行,也可以解除。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事人不能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因为当事人陷入履行迟延,既已构成违约,自不得对自己违约后发生的任何事由援引为免责的抗辩事由,此正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不可抗力的主要特点

1.具有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关于判断是否可以预见,在正常情况下,就一般合同当事人而言,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对于特定的具体情况,理性人即社会一般通常知识水平、正常智力水平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则推定合同当事人亦应预见或已预见;二是主观标准,指根据当事人及合同所约定事项的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特定状况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综合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足以预见。例如投保地震保险,则发生地震就不成为不可抗力。

2.具有不可抗拒性。

所谓不可抗拒,是指事件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并且当事人尽其合理谨慎和勤勉义务亦不能避免该事件的发生。反言之,若证明通过该当事人尽到合理谨慎和勤勉义务,则“可以避免”该事件的发生,应认定该事件就不构成不可抗力。

3.具有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可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合理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时间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二、不可抗力的典型情形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的典型情形。自然灾害是指造成大范围影响和严重损害后果的自然力,如地震、洪水、山崩、雪崩、泥石流、海啸、火山爆发等。但是,并非自然灾害必然构成不可抗力,仍须依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加以整体审查。

2.社会事变

社会事变是指偶发的、异常的社会状态,如战争、暴动、内乱、叛乱、恐怖主义行为等。由于这些社会状态的存在,具有阻碍性、暴力型及混乱型,使得债务的履行不可能,或者履行行为将对债务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极度危险,甚至造成更大的损害,此时债务人可主张不可抗力。

3.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包括强制行为和禁令两种。强制行为是指政府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其社会管理职能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如强制征用、征收、强制命令等;禁令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实施的禁止特定行为的法律、命令或规范。

4.第三人行为

依法律规定,不可抗力之所以免除责任,并不仅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债务履行不能无法归责于债务人;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债务人承担了责任,而债务人无法从任何人追偿,使得债务人纯受损害而无任何救济。这一点使得不可抗力有别于第三人因素,如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债务履行不能,债务人在承担合同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实现责任的合理分配。因此,第三人的行为原则上不构成不可抗力。但是,也应当注意到,除了一些“纯粹的”自然灾害以外,大部分意外事件中都存在着第三人行为的因素。比如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溃堤、溃坝,造成大范围水灾,或者像“911”事件这样由第三人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都应当作为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进行审查,而不能仅因为存在第三人行为的因素而认为其不构成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基于上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合同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其一,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其二,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其三,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履行。

1.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

如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毁损,导致合同履行的客观不能,当事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如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仍为可能,但合同目的已根本不能实现,则合同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此,《合同法》第94条在规定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时也作了明确,即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法定解除权的第一种情形。

2.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免除部分不能履行的责任,对于仍可履行的部分,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如果对方认为仍有履行之必要,则也可以实际履行尚存部分的义务。

3.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当事人履行迟延的。

当事人可以免除迟延履行的责任,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可以继续履行,也可以解除。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事人不能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因为当事人陷入履行迟延,既已构成违约,自不得对自己违约后发生的任何事由援引为免责的抗辩事由,此正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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