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中的风险阈值

第24卷第4期2014年8月

10.13358/j.issn.1008-813x.2014.04.04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EMCC

Vol.24 No.4Aug. 2014

论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中的风险阈值

萌,缪若妮,田信桥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311300)

摘要:如何把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确立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环境风

险”的界定。通过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风险进行分析,指出确立风险阈值的原因,即我国对“环境风险”的界定不清,环境风险的风险性缺乏法定依据以及不同种类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等,进而从明确环境风险的类型、评估环境风险量度、明确责任归结三方面思考了风险阈

值的确立问题。

关键词:环境风险;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阈值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13X (2014)04-0012-04

Discussing the Risk Threshold on Environmental Risk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Wang Meng, Miao Ruoni, Tian Xinqiao

(Shcool of Law and Politics, Zhejiang A&F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1300, China )

Abstract :How to make the environmental risk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as a basic principle of environmental law principles, an important issue is the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risk". By analyzing environmental risks in the legal sense, clarify the reasons for the risk threshold:In China the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risk" is unclear, environmental risks lack legal basis, and there are conflicts between different interests. So think about the establishing of risk threshold problem from three aspects:clearing the specific types of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ing environmental risk measure and clear lines of responsibility attributed.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risk ;risk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risk threshold

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首先在德国出现,是与合作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一同提出来的,并进而被欧盟和其他国家所接受。不过由于各国国情的差异,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内立法也呈现出各种各样的特征。风险预防原则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是符合发展规律而且在保护环境方面行之有效的,而我国

收稿日期:2014-04-20

环境立法中关于此原则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存在环境风险阈值难以确定的问题。1 法律意义上的环境风险

当前我国各类环境风险事件层出不穷,如何把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真正确立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环境风险”的界定。卢曼指出:“环境风险这一观念本身便对当

基金项目: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基于市场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1**********]45)

作者简介:王萌(1989-)女,河南焦作人,浙江农林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的研究。

2014年第4期王萌缪若妮田信桥论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中的风险阈值13

前与将来之间的关系提出了难题。”[1]卢曼将风险评估描述为近似于“提前忏悔室”,他这样的言说是暗指评估行为本身导致绝对。伯恩斯坦则指出环境风险“使将来服务于当下。”[2]这种意义上的风险在法律理论中主要是被用来意指风险能促进决策,但其并不那么容易解释风险如何使我们确立或者逃避责任,从学科的角度可以认为只有潜在的不良结果能够用概率加以计算时才可称之为风险,否则至多不过是不确定性、甚至可能是不可知性或者不可预测性。德国社会学家贝克认为风险评估技术在历史上以概率论为运作方式,但同时也进一步运用“风险”这一术语对概率论之外的当代危险事件进行了探讨,并由此摒弃了精确计算维度的风险之意义。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环境风险的意义,笔者认为风险是作为一种处理问题和开始致力于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有待解决的那些风险事件和问题本身,环境风险的预防是在已经确定的环境风险类别上,通过对环境风险表征指标的观测,对其发生风险的危害程度进行判别的一种风险识别行为。2 确立风险阈值的原因

风险阈值主要讨论的是环境风险导致的潜在危害达到何种程度时,采取的风险预防措施才是正当的,它关系到在实施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中允许对收益和成本进行平衡的程度,只有当风险达到一定阈值时,才能根据环境风险预防原则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防范,这样看来在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中占有核心地位的环境风险,实际上就取决于如何确定预警指标的风险阈值。2.1

我国对“环境风险”的界定不清

环境风险从科学意义上看,同一般风险一样,主要指环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包括环境遭受风险的可能性以及风险所致损害的严重性;从文化意义上看,指公众对环境危害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的认识。相比之下,法律意义上的环境风险强调其是作为一种处理环境问题和开始致力于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一方面,并非所有风险都是可以计算的,并且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的;另一方面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下,对同样的风险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也会采取不同的行动,过去并不认为是风险,在现代人的价值判断标准下,就可能成为风险了,环境风险和其他风险在识别和处理的方式上差异很大,因此有必要作出区分,才能更好地明晰环境

风险阈值问题。2.2

环境风险的风险性缺乏法定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明确将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根据相关学

者和国内外的法律文件总结,定义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概念至少19种,其概念的不确定性,无法很好地界定风险阈值。追究其问题所在,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缺乏法律效力,单纯从理论上或相关材料入手,只会更加迷惑,不能解决风险问题。换句话说,环境风险预防原则问题不能只是单纯的理论性问题,笔者认为,应确立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地位并将其作为一般义务性条款强制适用。例如在一项新技术开发或者使用前,应明确说明其安全性和风险的大小,相对于之前的注意义务,风险预防原则要求的谨慎义务更为严格。此原则的意义在于事前的预防,如果法律加以严格规定谨慎义务,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环境风险的发生。

仅仅以风险和概率来表述问题在原则上并不会使人们“

发现”应该采取什么行动,相反,明确风险阈值应该使人们能基于层次分明的信息作

出选择。风险越多意味着责任和选择越多,实际上在环境领域,人们对环境事故解决的预期价值作用也存在根本性的怀疑,因此,从立法上明确风险预防原则显得尤其重要。

2.3不同种类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

从环境的发展阶段看,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需要考虑相关利益平衡的因素,当多种利益同时得到实现时,必然会产生相互限制的情形,也必然会涉及到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平衡问题。利益衡量决定了不可能一味禁止或限制一切产生环境风险的行为或者活动。

“解决一个问题,最彻底的方式是根本不让问题发生。而消除污染,最有效的解决方案,也是根本不让污染产生”[3]。由于高新技术的出现,环境风险也随之产生,在现实中,“环境破坏是在没有充分考虑环境的前提下,就进行工业化、城市化及大规模开发、采取新技术而带来的后果。”[4]新科技无法消除自身的不确定性,并对环境存在着不可预测的或大或小的风险,风险阈值也随着不同利益间的取舍而不同。从利益分析的角度而言,利益主体只是为了预防未来的不确定性,对现有利益作出牺牲、让渡或者对现有的利益关系作出调整,完全从减小环境风险的立场出

14环境管理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8月

发,也会阻碍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风险阈值的确立需要考虑风险度的大小,风险损失的大小以及损失是否可以避免,怎样消除损失等因素达到不同利益间的平衡。因此,不同利益的冲突影响风险阈值的确立。

3 确立风险阈值之思考

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必须解决风险阈值问题。目前对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中的风险阈值的规定有较高和较低两种。较高的阈值是指“环境风险导致的潜在危害必须是重大的,否则就不采取风险预防性的措施,听凭环境风险继续存在。”[5]与较高的阈值相反,为较低的阈值。可见,环境风险性质的差异和对环境保护质量高低要求的不同,并不能为所有的情况选择同一个标准阈值。

3.1明确环境风险的类型

在现实生活中,对“可能性”和“损害的严重性”都很难精确地定义,但这种语言的定义相对于数学术语来说,更能抓住环境风险的特征,为了更好地界定风险阈值,将环境风险分为以下4种:

首先是真实风险。这类风险完全是由未来环境发展所决定的,所谓真实风险,“也就是指真实的不利后果的环境污染事件”[6],例如,来自于工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与真实风险相联系。大量研究表明,环境污染治理大多着眼于已形成的污染问题。震后灾情评估也属于真实风险的范畴,由于灾害有一定的过程,随着时间的变化灾情有时变化较大,因此,调查的难度较大。其次是统计风险。这类风险可以利用相关的数据加以认识,统计风险事实上也是历史不利后果事件的回归,例如涉及到的洪水风险导致的环境污染就是一种统计风险。再次是预测风险。预测风险是对未来不利后果环境事件的预测,核电站的安全保护措施大多基于预测风险之上。不同的人对风险有着不同的警觉性,“大部分人会在出门时锁上大门,只有少部分人在大门上加上横梁,更少有住户会安装冒烟感应器,风险的预警性跟人们对意外发生可能性及其损失程度的估计相关。”[7]最后是察觉风险。察觉风险是一种人类直觉的判断,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凭直觉来处理风险问题。人类对环境的过度开发,使人地关系充满敌意,人类对环境的所作所为均有一定的风险,此风险可以通过直觉判断。

3.2评估环境风险量度

与美国环境法不同,英国环境法的核心要旨并非风险。但是,风险评估一直是辩论的主题。风险“方法”似乎已经为人们最熟悉不过的“专家主导型”管理方法提供了有用的工具。具体而言,风险量化评估是环境决策中的一个早期政策,它被用于设计正式的标准来衡量风险的规模,说明特定的风险处理进路与监管框架之间的关联。也有一些学者指出:已经被人们接受的环境风险的现有水平可被用来提出新型风险的可接受性,其理由在于这些新风险并没有超出人们已经接受的某些危险的风险水平。风险量化评估可以通过运用这种方式来为现有的讨论引入新的视角,但前提是被比较的风险具有广泛的相似性,而且这种比较仅仅是以提出新风险的可接受性为目的。根据布莱恩·温的观点:“风险量化评估受到工程方法的影响,其使用的是得到严格控制的参数;通过这种参数,问题得到了清楚界定和描述,其可靠性可以根据精算意义上的证据得到验证或修正。”[8]

所有的定量风险分析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一些风险分析的指南要求将不确定性分析作为风险分析的一部分,这样可以说明使用定量风险分析得到的结论已经考虑到了不确定因素。风险图一般会成为决策制定的依据,当然,决策的依据还有很多,比如生产评估、成本利润评估等。因此,使用不确定性来作为对风险分析结果的“量度”。很多研究都希望衡量定量风险分析的不确定性,实际上,风险阈值表达了决策者对风险接纳的偏好程度,可以看出,风险阈值的确定往往带有决策者的主管意识。3.3明确责任归结

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国际和国内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对其涉及科学不确定性作出判决,“阈值的作用与预期理论的一个方面存在联系,强调确定性在人们作出决定过程中的重要性。”[9]对于环境污染事件,法院对于什么程度的污染是安全的,何种水平的风险才是可以接受的,人们可以承受多大的污染而不会带来任何明显的不利影响。3.3.1

与证据的联接

证据与风险预防原则的关联点在于,证据应当证明按照风险预防原则采取风险预防性的行动对于防范环境损害之发生是必要的,采取的风险

2014年第4期王萌缪若妮田信桥论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中的风险阈值15

防范措施是正当合法的,根据的风险阈值是恰当的。风险具有潜伏性、缓发性等特点,因此需要采取事先行动防范可能发生的环境危害。3.3.2与证明责任的联接

正如罗杰斯所说:“在不确定性的世界,证明责任和说服占据统治地位。”由于风险预防原则是以环境危害存在不确定性为前提,因此,在风险预防原则的司法适用中,证明责任至关重要,其主要包括在确定是否达到风险阈值上的证明责任和在第一个证明要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证明采取的措施是风险预防措施的责任。已经有学者提出了一种观点,即法律已经开始为风险本身提供赔偿。也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认识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在当前,风险并不是一种可获得赔偿的损害。实际上,风险在这种语境中上升到核心地位主要是因为与结果关联,而不是因为其关注抽象意义的风险接触之不当性。

综上所述,环境风险问题仍然是当今的热点问题。而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的渊源也符合“以安全为先”的理念,其科学的地位并没有被边缘

化。相反,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有赖于科学,进而推动科学进入全新的模式。因此,有必要将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般性义务,明确环境风险阈值,使对违反该谨慎义务的行为的处罚与问责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姚庆海,李宁,刘玉峰,等. 综合风险防范标准、模型与应用[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3.

[2][英]珍妮·斯蒂尔. 风险与法律理论[M].韩永强,译. 北京: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1.

[3]叶俊荣. 环境政策与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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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岩佐茂著. 环境的思想———环境保护与马克思主义的结合

处[M].韩立新,张桂权,刘荣华,等译.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20.

[5]唐双娥. 环境法风险防范原则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160.

[6]黄崇福. 自然灾害风险评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7. [7][美]凯斯·R. 桑斯坦. 恐惧的规则[M].王爱民,译. 北京:北京大

学出版社,2011:70.

(编辑:周利海)

(上接第3页)

项目准入、清洁能源开发(包括民用核能开发)、替代能源开发,增加能源开发总量控制制度、绩

效保证金制度和环境托管金制度。在后者中规定能源就地转化与能源加工转换项目准入,加入环境留置权和能源存留制度。把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的基本原则、能源国家所有权、能源的合理开采、能源综合高效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补偿整合到基本原则中去。能源基地建设、企业安全环保义务和核废物处理分别纳入能源战略与规划、法律责任和能源应急一章。

关于《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的拆分整合理由,在前文中笔者已经对之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说明,在此不再重述。下文笔者只对该章中的制度安排理由予以说明。

能源的开发利用会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故能源开发必须实施总量控制制度。资源地需要一定的能源发展本地的能源经济和供本地的生产生活所用,故能源利用需增加能源存留制度。此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必须坚持事先预防与事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在能源利用一章加入绩效保证金制度、环境托管金制度和环

境留置权。在《中国能源安全法律保障研究》一书中,杨泽伟教授对绩效保证金制度、环境托管金制度和环境留置权有详细论述,在此不赘。综上所述,《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的立法功绩远小于其局限性。在粗浅评价的基础上,笔者对《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进行了力所能及的完善。文中所言若有不当,敬请学界前辈和同仁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张要波《. 能源法》起草的几个重要问题[C]//肖国兴,叶荣泗. 中

国能源法研究报告2009.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9. [2]李艳芳. 论我国《能源法》的制定———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

源法》(征求意见稿)[J].法学家,2008(2):92-100.

[3]南景毓. 我国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保护法制研究[J].资源

(3):48-53. 与产业,2012,14

[4]南景毓. 试论我国能源就地转化与能源加工转换的关系[J].安

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21(4):19-22,102. [5]黄振中,赵秋雁,谭柏平. 中国能源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6]南景毓. 论我国能源就地转化概念的扩展[J].生态经济,2013(4):84-87.

(编辑:周利海)

论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中的风险阈值

作者:

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王萌, 缪若妮, 田信桥, Wang Meng, Miao Ruoni, Tian Xinqiao浙江农林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杭州,311300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College of China-EMCC2014(4)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hjglgbxyxb201404004.aspx

第24卷第4期2014年8月

10.13358/j.issn.1008-813x.2014.04.04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EMCC

Vol.24 No.4Aug. 2014

论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中的风险阈值

萌,缪若妮,田信桥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311300)

摘要:如何把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确立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环境风

险”的界定。通过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风险进行分析,指出确立风险阈值的原因,即我国对“环境风险”的界定不清,环境风险的风险性缺乏法定依据以及不同种类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等,进而从明确环境风险的类型、评估环境风险量度、明确责任归结三方面思考了风险阈

值的确立问题。

关键词:环境风险;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阈值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13X (2014)04-0012-04

Discussing the Risk Threshold on Environmental Risk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Wang Meng, Miao Ruoni, Tian Xinqiao

(Shcool of Law and Politics, Zhejiang A&F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1300, China )

Abstract :How to make the environmental risk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as a basic principle of environmental law principles, an important issue is the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risk". By analyzing environmental risks in the legal sense, clarify the reasons for the risk threshold:In China the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risk" is unclear, environmental risks lack legal basis, and there are conflicts between different interests. So think about the establishing of risk threshold problem from three aspects:clearing the specific types of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ing environmental risk measure and clear lines of responsibility attributed.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risk ;risk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risk threshold

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首先在德国出现,是与合作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一同提出来的,并进而被欧盟和其他国家所接受。不过由于各国国情的差异,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内立法也呈现出各种各样的特征。风险预防原则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是符合发展规律而且在保护环境方面行之有效的,而我国

收稿日期:2014-04-20

环境立法中关于此原则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存在环境风险阈值难以确定的问题。1 法律意义上的环境风险

当前我国各类环境风险事件层出不穷,如何把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真正确立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环境风险”的界定。卢曼指出:“环境风险这一观念本身便对当

基金项目: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基于市场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1**********]45)

作者简介:王萌(1989-)女,河南焦作人,浙江农林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的研究。

2014年第4期王萌缪若妮田信桥论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中的风险阈值13

前与将来之间的关系提出了难题。”[1]卢曼将风险评估描述为近似于“提前忏悔室”,他这样的言说是暗指评估行为本身导致绝对。伯恩斯坦则指出环境风险“使将来服务于当下。”[2]这种意义上的风险在法律理论中主要是被用来意指风险能促进决策,但其并不那么容易解释风险如何使我们确立或者逃避责任,从学科的角度可以认为只有潜在的不良结果能够用概率加以计算时才可称之为风险,否则至多不过是不确定性、甚至可能是不可知性或者不可预测性。德国社会学家贝克认为风险评估技术在历史上以概率论为运作方式,但同时也进一步运用“风险”这一术语对概率论之外的当代危险事件进行了探讨,并由此摒弃了精确计算维度的风险之意义。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环境风险的意义,笔者认为风险是作为一种处理问题和开始致力于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有待解决的那些风险事件和问题本身,环境风险的预防是在已经确定的环境风险类别上,通过对环境风险表征指标的观测,对其发生风险的危害程度进行判别的一种风险识别行为。2 确立风险阈值的原因

风险阈值主要讨论的是环境风险导致的潜在危害达到何种程度时,采取的风险预防措施才是正当的,它关系到在实施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中允许对收益和成本进行平衡的程度,只有当风险达到一定阈值时,才能根据环境风险预防原则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防范,这样看来在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中占有核心地位的环境风险,实际上就取决于如何确定预警指标的风险阈值。2.1

我国对“环境风险”的界定不清

环境风险从科学意义上看,同一般风险一样,主要指环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包括环境遭受风险的可能性以及风险所致损害的严重性;从文化意义上看,指公众对环境危害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的认识。相比之下,法律意义上的环境风险强调其是作为一种处理环境问题和开始致力于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一方面,并非所有风险都是可以计算的,并且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的;另一方面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下,对同样的风险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也会采取不同的行动,过去并不认为是风险,在现代人的价值判断标准下,就可能成为风险了,环境风险和其他风险在识别和处理的方式上差异很大,因此有必要作出区分,才能更好地明晰环境

风险阈值问题。2.2

环境风险的风险性缺乏法定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明确将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根据相关学

者和国内外的法律文件总结,定义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概念至少19种,其概念的不确定性,无法很好地界定风险阈值。追究其问题所在,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缺乏法律效力,单纯从理论上或相关材料入手,只会更加迷惑,不能解决风险问题。换句话说,环境风险预防原则问题不能只是单纯的理论性问题,笔者认为,应确立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地位并将其作为一般义务性条款强制适用。例如在一项新技术开发或者使用前,应明确说明其安全性和风险的大小,相对于之前的注意义务,风险预防原则要求的谨慎义务更为严格。此原则的意义在于事前的预防,如果法律加以严格规定谨慎义务,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环境风险的发生。

仅仅以风险和概率来表述问题在原则上并不会使人们“

发现”应该采取什么行动,相反,明确风险阈值应该使人们能基于层次分明的信息作

出选择。风险越多意味着责任和选择越多,实际上在环境领域,人们对环境事故解决的预期价值作用也存在根本性的怀疑,因此,从立法上明确风险预防原则显得尤其重要。

2.3不同种类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

从环境的发展阶段看,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需要考虑相关利益平衡的因素,当多种利益同时得到实现时,必然会产生相互限制的情形,也必然会涉及到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平衡问题。利益衡量决定了不可能一味禁止或限制一切产生环境风险的行为或者活动。

“解决一个问题,最彻底的方式是根本不让问题发生。而消除污染,最有效的解决方案,也是根本不让污染产生”[3]。由于高新技术的出现,环境风险也随之产生,在现实中,“环境破坏是在没有充分考虑环境的前提下,就进行工业化、城市化及大规模开发、采取新技术而带来的后果。”[4]新科技无法消除自身的不确定性,并对环境存在着不可预测的或大或小的风险,风险阈值也随着不同利益间的取舍而不同。从利益分析的角度而言,利益主体只是为了预防未来的不确定性,对现有利益作出牺牲、让渡或者对现有的利益关系作出调整,完全从减小环境风险的立场出

14环境管理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8月

发,也会阻碍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风险阈值的确立需要考虑风险度的大小,风险损失的大小以及损失是否可以避免,怎样消除损失等因素达到不同利益间的平衡。因此,不同利益的冲突影响风险阈值的确立。

3 确立风险阈值之思考

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必须解决风险阈值问题。目前对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中的风险阈值的规定有较高和较低两种。较高的阈值是指“环境风险导致的潜在危害必须是重大的,否则就不采取风险预防性的措施,听凭环境风险继续存在。”[5]与较高的阈值相反,为较低的阈值。可见,环境风险性质的差异和对环境保护质量高低要求的不同,并不能为所有的情况选择同一个标准阈值。

3.1明确环境风险的类型

在现实生活中,对“可能性”和“损害的严重性”都很难精确地定义,但这种语言的定义相对于数学术语来说,更能抓住环境风险的特征,为了更好地界定风险阈值,将环境风险分为以下4种:

首先是真实风险。这类风险完全是由未来环境发展所决定的,所谓真实风险,“也就是指真实的不利后果的环境污染事件”[6],例如,来自于工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与真实风险相联系。大量研究表明,环境污染治理大多着眼于已形成的污染问题。震后灾情评估也属于真实风险的范畴,由于灾害有一定的过程,随着时间的变化灾情有时变化较大,因此,调查的难度较大。其次是统计风险。这类风险可以利用相关的数据加以认识,统计风险事实上也是历史不利后果事件的回归,例如涉及到的洪水风险导致的环境污染就是一种统计风险。再次是预测风险。预测风险是对未来不利后果环境事件的预测,核电站的安全保护措施大多基于预测风险之上。不同的人对风险有着不同的警觉性,“大部分人会在出门时锁上大门,只有少部分人在大门上加上横梁,更少有住户会安装冒烟感应器,风险的预警性跟人们对意外发生可能性及其损失程度的估计相关。”[7]最后是察觉风险。察觉风险是一种人类直觉的判断,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凭直觉来处理风险问题。人类对环境的过度开发,使人地关系充满敌意,人类对环境的所作所为均有一定的风险,此风险可以通过直觉判断。

3.2评估环境风险量度

与美国环境法不同,英国环境法的核心要旨并非风险。但是,风险评估一直是辩论的主题。风险“方法”似乎已经为人们最熟悉不过的“专家主导型”管理方法提供了有用的工具。具体而言,风险量化评估是环境决策中的一个早期政策,它被用于设计正式的标准来衡量风险的规模,说明特定的风险处理进路与监管框架之间的关联。也有一些学者指出:已经被人们接受的环境风险的现有水平可被用来提出新型风险的可接受性,其理由在于这些新风险并没有超出人们已经接受的某些危险的风险水平。风险量化评估可以通过运用这种方式来为现有的讨论引入新的视角,但前提是被比较的风险具有广泛的相似性,而且这种比较仅仅是以提出新风险的可接受性为目的。根据布莱恩·温的观点:“风险量化评估受到工程方法的影响,其使用的是得到严格控制的参数;通过这种参数,问题得到了清楚界定和描述,其可靠性可以根据精算意义上的证据得到验证或修正。”[8]

所有的定量风险分析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一些风险分析的指南要求将不确定性分析作为风险分析的一部分,这样可以说明使用定量风险分析得到的结论已经考虑到了不确定因素。风险图一般会成为决策制定的依据,当然,决策的依据还有很多,比如生产评估、成本利润评估等。因此,使用不确定性来作为对风险分析结果的“量度”。很多研究都希望衡量定量风险分析的不确定性,实际上,风险阈值表达了决策者对风险接纳的偏好程度,可以看出,风险阈值的确定往往带有决策者的主管意识。3.3明确责任归结

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国际和国内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对其涉及科学不确定性作出判决,“阈值的作用与预期理论的一个方面存在联系,强调确定性在人们作出决定过程中的重要性。”[9]对于环境污染事件,法院对于什么程度的污染是安全的,何种水平的风险才是可以接受的,人们可以承受多大的污染而不会带来任何明显的不利影响。3.3.1

与证据的联接

证据与风险预防原则的关联点在于,证据应当证明按照风险预防原则采取风险预防性的行动对于防范环境损害之发生是必要的,采取的风险

2014年第4期王萌缪若妮田信桥论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中的风险阈值15

防范措施是正当合法的,根据的风险阈值是恰当的。风险具有潜伏性、缓发性等特点,因此需要采取事先行动防范可能发生的环境危害。3.3.2与证明责任的联接

正如罗杰斯所说:“在不确定性的世界,证明责任和说服占据统治地位。”由于风险预防原则是以环境危害存在不确定性为前提,因此,在风险预防原则的司法适用中,证明责任至关重要,其主要包括在确定是否达到风险阈值上的证明责任和在第一个证明要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证明采取的措施是风险预防措施的责任。已经有学者提出了一种观点,即法律已经开始为风险本身提供赔偿。也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认识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在当前,风险并不是一种可获得赔偿的损害。实际上,风险在这种语境中上升到核心地位主要是因为与结果关联,而不是因为其关注抽象意义的风险接触之不当性。

综上所述,环境风险问题仍然是当今的热点问题。而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的渊源也符合“以安全为先”的理念,其科学的地位并没有被边缘

化。相反,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有赖于科学,进而推动科学进入全新的模式。因此,有必要将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般性义务,明确环境风险阈值,使对违反该谨慎义务的行为的处罚与问责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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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出版社,2011:70.

(编辑:周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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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准入、清洁能源开发(包括民用核能开发)、替代能源开发,增加能源开发总量控制制度、绩

效保证金制度和环境托管金制度。在后者中规定能源就地转化与能源加工转换项目准入,加入环境留置权和能源存留制度。把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的基本原则、能源国家所有权、能源的合理开采、能源综合高效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补偿整合到基本原则中去。能源基地建设、企业安全环保义务和核废物处理分别纳入能源战略与规划、法律责任和能源应急一章。

关于《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的拆分整合理由,在前文中笔者已经对之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说明,在此不再重述。下文笔者只对该章中的制度安排理由予以说明。

能源的开发利用会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故能源开发必须实施总量控制制度。资源地需要一定的能源发展本地的能源经济和供本地的生产生活所用,故能源利用需增加能源存留制度。此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必须坚持事先预防与事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在能源利用一章加入绩效保证金制度、环境托管金制度和环

境留置权。在《中国能源安全法律保障研究》一书中,杨泽伟教授对绩效保证金制度、环境托管金制度和环境留置权有详细论述,在此不赘。综上所述,《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的立法功绩远小于其局限性。在粗浅评价的基础上,笔者对《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进行了力所能及的完善。文中所言若有不当,敬请学界前辈和同仁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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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源法研究报告2009.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9. [2]李艳芳. 论我国《能源法》的制定———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

源法》(征求意见稿)[J].法学家,2008(2):92-100.

[3]南景毓. 我国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保护法制研究[J].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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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南景毓. 论我国能源就地转化概念的扩展[J].生态经济,2013(4):84-87.

(编辑:周利海)

论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中的风险阈值

作者:

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王萌, 缪若妮, 田信桥, Wang Meng, Miao Ruoni, Tian Xinqiao浙江农林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杭州,311300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College of China-EMCC2014(4)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hjglgbxyxb20140400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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