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同业版本

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

转让方: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电话:

包买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浦发银行”)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电话:

鉴于:

1、转让方作为相关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的受益人,享有向信用证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担保行(以下简称“票据银行”)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权利(以下简称“债权”)。

2、转让方向浦发银行申请叙做国际福费廷业务,即由浦发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转让方在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债权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国际福费廷交易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国际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是指浦发银行向转让方无追索权地买入其拥有的因跨境商品或服务交易产生的信用证项下的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票据银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担保(以下统称“承兑”),但在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况时,浦发银行仍将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

1.2包买让渡,指浦发银行作为包买商与转让方叙做福费廷业务后,将所受让的信用证或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一种福费廷交易模式。

1.3 受让方,指包买让渡模式项下,从浦发银行处受让相应信用证项下债权的其他金融机构

或福费廷包买商。

1.4 仅为中介,指浦发银行在与受让方就受让信用证项下债权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转让方

处受让相应信用证项下债权后再转让给受让方,并以受让方支付的资金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转让方特此确认,在仅为中介模式下,在受让方未支付资金前,浦发银行无义务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二条交易前提条件

2.1在浦发银行支付本合同项下每笔福费廷业务的转让价款之前,转让方应向浦发银行提交

如下文件或满足下列相应条件:

(1) 授权转让方签署本合同和相关文件和单据之董事会决议(如果客户之公司章程对于法定

代表人的签约权限做出限制);

(2) 转让方对于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及授权代表的签字样本;

(3) 已经转让方合法有效签署的本合同;

(4) 转让方已在本行开立结算往来账户的证明文件;

(5) 转让方就每笔福费廷业务,向浦发银行提交的《国际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6) 转让的信用证或票据项下债权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交易背景;

(7) 转让方已严格履行对每笔福费廷业务尽职调查的责任;

(8) 转让的信用证项下债权的相关单据、权利凭证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撤销跟单信

用证及全套修改(如有)正本,出口议付面函副本,票据银行的承兑函电/担保文件,相关贸易合同及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等;

(9) 转让债权的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线路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浦发银行收汇的软条款,

并指定了议付行、承兑行、延期付款行,不存在不允许让渡等限制性条款,且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

(10) 转让方已按浦发银行要求填妥的有关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11) 转让方有效签署了接受浦发银行报价条件的《国际福费廷业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二)

的回执;

(12) 转让方已办妥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基础交易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

的审批文件交由浦发银行查验。浦发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13) 转让方已在信用证效期内向浦发银行交单或委托浦发银行办理出口托收业务;

(14) 转让方已出具债权转让书(格式见附件三)将未到期债权合法有效转让给浦发银行;

(15) 转让方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并获得了债务人的确认;

(16) 在仅为中介模式项下,浦发银行已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

(17) 加盖客户有效印鉴的外币贷款支付凭证或人民币贷款借款凭证;

(18) 浦发银行不时要求的其他文件及或条件。

2.2如浦发银行因业务需要,转让方可配合提供该笔福费廷业务项下信用证受益人(下面简称为“受益人”)下述资料:

(19) 受益人最新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20) 受益人最新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如适用)的复印件;

(21) 该笔福费廷项下的交易背景资料。

浦发银行有权对受益人开展尽职调查和调阅受益人身份信息、交易背景资料的权利。 浦发银行有权豁免上述一项或多项条件,且不影响浦发银行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

第三条 业务申请及转让标的

3.1本合同为转让方与浦发银行就开展国际福费廷业务的主合同,转让方同意于本合同签署

并生效后,可就具体的国际福费廷业务向浦发银行多次提交业务申请书,并于双方确认的每份业务申请书中约定的转让日将转让方合法持有的信用证项下的债权,以每笔业务确认书中约定的条件和转让价格转让给浦发银行。

3.2转让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每笔福费廷业务的转让价格为扣除双方在每笔业务确认书中确认的浦发银行受让成本及相关费用后的净额。

第四条交易

4.1 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交易前提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浦发银行应在与转让方就每笔

福费廷业务的交易条件及价格达成一致后,将相应的转让价款(若按本合同第八条及《国际福费廷业务确认书》的约定需从转让价格中预扣银行费用的,应扣除预扣银行费用)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4.2浦发银行自本合同项下每笔《国际福费廷业务确认书》所约定的各个转让日起,即成为

本合同项下各笔信用证项下债权的债权人。

第五条追索权

5.1在本合同项下,若发生以下情形,浦发银行对转让方继续享有追索权,有权要求转让方无条件回购转让给浦发银行的债权:

(1) 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或行政命令导致浦发

银行未能从票据银行处获得偿付;

(2) 因转让方涉嫌欺诈,出售给浦发银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

(3) 因转让方违约,未履行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陈

述、保证与承诺;

(4) 因其他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无效或转让给浦发银行的债权无效或不合法。

第六条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

6.1转让方向浦发银行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陈述与保证于本合同签署时作出,并在本合

同有效期间持续有效。

(1) 转让方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转让方转让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

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转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转让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转让方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项下的法律包括转让方应遵

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下同)、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转让方的章程或其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 转让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浦发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

合法、准确、真实、有效、完整而无任何隐瞒或遗漏的。

(5) 转让方在信用证项下的债权是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无条件付款的和不影响持有人索

偿权益的、真实有效的。在有关债权/贸易单据上未设立或允许保留任何抵押、质押、权益转让或为其他人设立优先权利,且不会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或限制浦发银行与有关债权/贸易单据有关的权利的行动。

(6) 未经浦发银行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同意该笔国际福费廷项下信用证受益人与其相关基

础交易对手、有关票据银行达成任何修改有关债权内容的协议。

(7) 转让方在浦发银行开立了相关结算账户。

6.2转让方向浦发银行承诺:

(1) 转让方向浦发银行申请叙做福费廷业务的信用证项下债权为该笔国际福费廷项下信用

证受益人向基础交易对手提供商品或服务后而应在债权到期日无条件获得的金额,不存在任何针对该款项的抗辩、抵销或反索偿。

(2) 转让方确保转让的信用证项下债权具有真实、合法、正当的基础交易背景,交易合同真

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贸易行为记录,无伪造和涂改单据等不良信用记录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

(3) 客户所申请的福费廷业务没有违反进口国和出口国法律,并且对有关债权的付款必须是

全额支付,无需缴付任何税项。票据银行及其总行所在国非被制裁国家/地区。

(4) 转让方将就每笔业务的交易条件及价格与浦发银行进行协商确认、并签署《国际福费廷

业务确认书》回执。浦发银行有权根据转让方的单笔业务申请对具体业务进行审核同意后向转让方出具“福费廷业务确认书”来提出报价,并根据转让方签署的回执来为转让方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具体福费廷业务。

(5)浦发银行有权将本合同项下所受让的债权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

(8) (6)现在及将来,除本福费廷项下的票据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以外,不存在影响本福费

廷项下债权支付的法院止付令、法律法规的限制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该款项支付的情形。

(9) (7)若票据银行到期仍将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给转让方,转让方应立即将有关款项划

付浦发银行、且浦发银行有权从转让方开立在浦发银行的账户中直接扣划票据银行支付的该款项。

(10)(8)转让方在此进一步承诺,如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况,导致浦发银行不能收

回债权的,转让方有义务向浦发银行全部返还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支付违约赔偿金以及浦发银行因索偿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如转让方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浦发银行有权随时从转让方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一账户中扣收上述款项,以及采取其他法律途径向转让方进行追索。

6.3转让方在此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和知悉浦发银行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

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浦发银行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

第七条违约及处理

7.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及义务,即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

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 提前终止本合同;

(3) 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7.2在转让方违约时,浦发银行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 解除与转让方违约行为有关的任何一笔福费廷交易。在交易被解除后,转让方应立即向

浦发银行返还该笔转让的债权金额并支付从该笔福费廷交易被解除之日起到浦发银行

收到转让方付款期间的相应逾期罚息;

(2) 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转让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福费廷业务申请;中止或终止支付任

何一笔已确认但尚未支付的福费廷交易的转让价款;

(3) 直接从转让方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划相应

款项以清偿转让方在本合同项下对浦发银行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如果币种不一致的,则浦发银行有权按照其当日公布适用的相关汇率进行折算,相关汇率风险由转让方自行承担;

(4) 浦发银行认为必要合法的其他措施。

7.3无论任何情况,转让方未能妥善履行尽职调查而造成浦发银行具有风险损失,需对浦发银行进行相应的赔付。

-7.4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以每笔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日利率()*实际违约天数(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况下,违约天数的计算自浦发银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至转让方实际支付浦发银行追索款项之日止)。

第八条费用

8.1转让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和税费。

8.2转让方授权浦发银行根据与转让方就每笔业务所确认的预扣银行费用,从转让方开立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何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或者从转让价格中预扣,以保证票据银行任何可能的银行费用。如果票据银行的银行费用低于约定的预扣银行费用金额,浦发银行会在到期日收到票据银行款项后退回差额款项。如果票据银行的银行费用超过上述金额,浦发银行有权随时从转让方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何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中扣除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9.1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9.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9.3浦发银行给予转让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浦发银行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浦发银行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10.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浦发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一条生效条件

11.1本合同经转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浦发银行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于签署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无效时,

转让方仍应承担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欠浦发银行一切债务的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浦发银行有权立即终止执行本合同,并可立即向转让方追讨本合同项下转让方所欠的一切债务。

11.3浦发银行可以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或义务,并且在此情况下,受让

人应对转让方享有及/或承担其若作为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所应当享有的同样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方在收到浦发银行有关债权转让的通知后,依本合同的约定向受让人承担责任。

11.4转让方与浦发银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格式签署的所有《国际福费廷业务确认书》及回执、

申请文件等,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其被签发之日生效。

11.5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双方可约定并记载于本合同第11.9条中,也可以另行达成

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6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附件中相关用语和表述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含义。 11.7本合同项下的标题仅为参阅方便之用,不作为该标题项下内容的依据。

11.8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其中转让方执_____份、浦发银行执_____份,____________执______

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1.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合同由下述双方于年月日签署。转让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转让方

(公章)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一

国 际 福 费 廷 业 务 申 请 书

编号: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根据我司与贵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号的《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 ,我司特向贵行申请叙做如下国际福费廷业务。

有关交易情况如下:

□ 信用证:

1.信用证号:

2.开证行:

3. 信用证类型:

□ 远期承兑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 □ 延期付款信用证

4.保兑银行(如有):

5.信用证金额:

6.远期/延期期限:

7.票据/发票金额:

8. 承兑/承付银行(如有):

9. 承兑/承付到期日(如有):

10.出运及交单日期:

11.货物名称:

12.买方名称及地址:

13. 是否投保出口信用险: □ 是 □ 否

□ 其他结算方式

1.结算方式: □ 出口承兑交单托收 □ 赊销(O/A)

2.票据类型(如有): □ 汇票 □ 本票

3. 债权金额:

4. 远期期限:

5. 出票/承兑/保付/担保银行:

6. 买方名称及地址:

7. 货物名称:

8. 是否投保出口信用险:□ 是 □ 否

我司随附本业务申请项下所需文件,并保证向贵行提交的一切单据及相关贸易背景的真实有效,知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义务。请贵行予以审核。

转让方: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附件二:

国 际 福 费 廷 业 务 确 认 书

编号:

致:

日期:

时间:

贵司依照《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编号: )于年月日向我行提交的《国际福费廷业务申请书》(编号:_),向我行就如下业务申请办理国际福费廷业务:

我行现向贵司报价如下,同意在相关交易满足《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所约定的“交易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办理相关福费廷业务。贵司若接受下述报价,请务必在报价有效期内签署以下回执给我行,回执需经贵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经贵司有效签署的回执及债权转让书将与本报价一并作为贵司与我行签署的《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项下办理上述国际福费廷业务的有效凭证,成为《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 此笔福费廷业务为“仅为中介”模式,在受让方未支付资金前,我行无义务向贵司支付转让价款;(“仅为中介”时适用)

年 月 日 上午 时 分 下午 时 分

2.受让债权的币种及金额:

币种为:。

金额为:(大写);

(小写)。

3.融资利率:□LIBOR□HIBOR□EURIBOR□SWAP RATE + % P.A.

利息计算方式:(请勾选)

□福费廷融资利息=受让债权金额×福费廷融资利率×融资期限/360(365)(根

据办理业务的实际币种相应选择360或365的计息期间)

□ 其他

4. 融资期限:自我行向贵司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至受让债权到期日止,另加个工作

日宽限期。

5.手续费:美元

□从我行向贵司支付的转让款项中扣收,

□贵司授权我行从贵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何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中主动扣收。

6. 转让价格:(币种金额)为:。

转让价格为扣除双方在业务确认书中确认的浦发银行受让成本及相关费用后的净额。

7. 转让日: 年月日

8. 国外银行费用:国外银行费用由贵司承担

□从转让价格中预扣国外银行费用(到期后按国外银行实际收费多退少补)

□到期后根据国外银行实际扣费,贵司授权我行从贵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何分支机

构的任一账户中主动扣收。

其它正常的业务费用,例如信用证项下验单费、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托收费以及邮电费用

等按我行确定的标准照常收取。

本确认书一式贰份,如贵司接受本确认书所列报价条件,请签署以下回执并加盖公章,

将其中一份在年月日点之前送达我行。如我行在上述时间之前没有收到贵司的同意确认,则

此确认书自动失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盖章)

年月日

回执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我司同意接受贵行编号为( )的《国际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中的报价及

条件,确认相关福费廷业务已满足《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编号: )所约定

的“交易前提条件”,同意通过贵行叙做上述国际福费廷业务、向贵行转让我司相关债权。

我公司确认,从转让日起,上述《国际福费廷业务确认书》约定的债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

转让给贵行,我公司放弃该债权下的一切权益。

我司特此重申,与贵行签署的《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 中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持

续有效,我司将继续遵守《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项下各项义务。

据此,请贵行为我司办理上述福费廷业务。我司授权贵行有权在相关债权转让完成后向

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担保行发送债权转让通知。

转让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

福费廷业务债权转让书(Letter of Assignment)

(适用于信用证项下债权转让)

编号:

致(To):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Shanghai Pudong Development Bank Branch)

关于(Re): 开立的信用证(issued the Letter of Credit)

开证日期(Issuing Date of the L/C):

信用证号(Credit Number):

信用证金额(L/C Amount):

我公司将上述信用证项下的下列债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转让给贵行,我公司放弃该债

权下的一切权益(We refer to the above mentioned Letter of Credit and hereby

irrevocably and unconditionally assign to you with full title guarantee, all our

rights, claims, title, interest and benefit in respect of the following amount and

maturity hereunder):

金额 (Amount) :

到期日(Due Date):

业务编号(Ref.No.):

如果因法律原因导致上述债权转让不可执行,我公司作为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将根据贵

行或后续善意受让人的要求,立即采取一切法律步骤和程序向该信用证的开证行主张债权,

包括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全、恢复、实现主张债权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贵行或后

续善意受让人承担。(If the assignment is not enforceable for legal reasons we, as

beneficiary under the above Letter of Credit, shall take all legal steps and legal

proceedings, in accordance with and immediately upon your request or that of the

then bona fide assignee, to enforce any claims against the Issuing Bank under the

above Letter of Credit including steps necessary to protect, recover or realize any

such claims at the costs of you or the then bona fide assignee.)

我们声明该债权是不可抗辩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债权真实有效。(We declare that our claim is irrefutable and legally binding and vouch for its validity.)

我们进一步声明在现在和将来对该债权下所交付货物或提供劳务未设立任何留置、抵押、或涉及货物所有权的其他主张。(We further declare that there are no liens, pledges or other claims of ownership present or future on the delivered goods.)

我们保证我公司已支付该信用证下应由受益人承担的所有费用。(In addition, we also certify that all fees payable under the Letter of Credit for account of the Beneficiary have been paid by us.)

公司名称(For and on behalf of:):

有权人签字(Authorized Signature):

日期(Date:)

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

转让方: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电话:

包买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浦发银行”)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电话:

鉴于:

1、转让方作为相关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的受益人,享有向信用证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担保行(以下简称“票据银行”)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权利(以下简称“债权”)。

2、转让方向浦发银行申请叙做国际福费廷业务,即由浦发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转让方在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债权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国际福费廷交易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国际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是指浦发银行向转让方无追索权地买入其拥有的因跨境商品或服务交易产生的信用证项下的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票据银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担保(以下统称“承兑”),但在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况时,浦发银行仍将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

1.2包买让渡,指浦发银行作为包买商与转让方叙做福费廷业务后,将所受让的信用证或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一种福费廷交易模式。

1.3 受让方,指包买让渡模式项下,从浦发银行处受让相应信用证项下债权的其他金融机构

或福费廷包买商。

1.4 仅为中介,指浦发银行在与受让方就受让信用证项下债权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转让方

处受让相应信用证项下债权后再转让给受让方,并以受让方支付的资金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转让方特此确认,在仅为中介模式下,在受让方未支付资金前,浦发银行无义务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二条交易前提条件

2.1在浦发银行支付本合同项下每笔福费廷业务的转让价款之前,转让方应向浦发银行提交

如下文件或满足下列相应条件:

(1) 授权转让方签署本合同和相关文件和单据之董事会决议(如果客户之公司章程对于法定

代表人的签约权限做出限制);

(2) 转让方对于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及授权代表的签字样本;

(3) 已经转让方合法有效签署的本合同;

(4) 转让方已在本行开立结算往来账户的证明文件;

(5) 转让方就每笔福费廷业务,向浦发银行提交的《国际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6) 转让的信用证或票据项下债权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交易背景;

(7) 转让方已严格履行对每笔福费廷业务尽职调查的责任;

(8) 转让的信用证项下债权的相关单据、权利凭证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撤销跟单信

用证及全套修改(如有)正本,出口议付面函副本,票据银行的承兑函电/担保文件,相关贸易合同及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等;

(9) 转让债权的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线路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浦发银行收汇的软条款,

并指定了议付行、承兑行、延期付款行,不存在不允许让渡等限制性条款,且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

(10) 转让方已按浦发银行要求填妥的有关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11) 转让方有效签署了接受浦发银行报价条件的《国际福费廷业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二)

的回执;

(12) 转让方已办妥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基础交易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

的审批文件交由浦发银行查验。浦发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13) 转让方已在信用证效期内向浦发银行交单或委托浦发银行办理出口托收业务;

(14) 转让方已出具债权转让书(格式见附件三)将未到期债权合法有效转让给浦发银行;

(15) 转让方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并获得了债务人的确认;

(16) 在仅为中介模式项下,浦发银行已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

(17) 加盖客户有效印鉴的外币贷款支付凭证或人民币贷款借款凭证;

(18) 浦发银行不时要求的其他文件及或条件。

2.2如浦发银行因业务需要,转让方可配合提供该笔福费廷业务项下信用证受益人(下面简称为“受益人”)下述资料:

(19) 受益人最新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20) 受益人最新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如适用)的复印件;

(21) 该笔福费廷项下的交易背景资料。

浦发银行有权对受益人开展尽职调查和调阅受益人身份信息、交易背景资料的权利。 浦发银行有权豁免上述一项或多项条件,且不影响浦发银行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

第三条 业务申请及转让标的

3.1本合同为转让方与浦发银行就开展国际福费廷业务的主合同,转让方同意于本合同签署

并生效后,可就具体的国际福费廷业务向浦发银行多次提交业务申请书,并于双方确认的每份业务申请书中约定的转让日将转让方合法持有的信用证项下的债权,以每笔业务确认书中约定的条件和转让价格转让给浦发银行。

3.2转让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每笔福费廷业务的转让价格为扣除双方在每笔业务确认书中确认的浦发银行受让成本及相关费用后的净额。

第四条交易

4.1 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交易前提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浦发银行应在与转让方就每笔

福费廷业务的交易条件及价格达成一致后,将相应的转让价款(若按本合同第八条及《国际福费廷业务确认书》的约定需从转让价格中预扣银行费用的,应扣除预扣银行费用)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4.2浦发银行自本合同项下每笔《国际福费廷业务确认书》所约定的各个转让日起,即成为

本合同项下各笔信用证项下债权的债权人。

第五条追索权

5.1在本合同项下,若发生以下情形,浦发银行对转让方继续享有追索权,有权要求转让方无条件回购转让给浦发银行的债权:

(1) 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或行政命令导致浦发

银行未能从票据银行处获得偿付;

(2) 因转让方涉嫌欺诈,出售给浦发银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

(3) 因转让方违约,未履行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陈

述、保证与承诺;

(4) 因其他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无效或转让给浦发银行的债权无效或不合法。

第六条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

6.1转让方向浦发银行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陈述与保证于本合同签署时作出,并在本合

同有效期间持续有效。

(1) 转让方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转让方转让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

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转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转让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转让方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项下的法律包括转让方应遵

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下同)、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转让方的章程或其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 转让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浦发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

合法、准确、真实、有效、完整而无任何隐瞒或遗漏的。

(5) 转让方在信用证项下的债权是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无条件付款的和不影响持有人索

偿权益的、真实有效的。在有关债权/贸易单据上未设立或允许保留任何抵押、质押、权益转让或为其他人设立优先权利,且不会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或限制浦发银行与有关债权/贸易单据有关的权利的行动。

(6) 未经浦发银行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同意该笔国际福费廷项下信用证受益人与其相关基

础交易对手、有关票据银行达成任何修改有关债权内容的协议。

(7) 转让方在浦发银行开立了相关结算账户。

6.2转让方向浦发银行承诺:

(1) 转让方向浦发银行申请叙做福费廷业务的信用证项下债权为该笔国际福费廷项下信用

证受益人向基础交易对手提供商品或服务后而应在债权到期日无条件获得的金额,不存在任何针对该款项的抗辩、抵销或反索偿。

(2) 转让方确保转让的信用证项下债权具有真实、合法、正当的基础交易背景,交易合同真

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贸易行为记录,无伪造和涂改单据等不良信用记录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

(3) 客户所申请的福费廷业务没有违反进口国和出口国法律,并且对有关债权的付款必须是

全额支付,无需缴付任何税项。票据银行及其总行所在国非被制裁国家/地区。

(4) 转让方将就每笔业务的交易条件及价格与浦发银行进行协商确认、并签署《国际福费廷

业务确认书》回执。浦发银行有权根据转让方的单笔业务申请对具体业务进行审核同意后向转让方出具“福费廷业务确认书”来提出报价,并根据转让方签署的回执来为转让方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具体福费廷业务。

(5)浦发银行有权将本合同项下所受让的债权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

(8) (6)现在及将来,除本福费廷项下的票据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以外,不存在影响本福费

廷项下债权支付的法院止付令、法律法规的限制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该款项支付的情形。

(9) (7)若票据银行到期仍将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给转让方,转让方应立即将有关款项划

付浦发银行、且浦发银行有权从转让方开立在浦发银行的账户中直接扣划票据银行支付的该款项。

(10)(8)转让方在此进一步承诺,如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况,导致浦发银行不能收

回债权的,转让方有义务向浦发银行全部返还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支付违约赔偿金以及浦发银行因索偿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如转让方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浦发银行有权随时从转让方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一账户中扣收上述款项,以及采取其他法律途径向转让方进行追索。

6.3转让方在此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和知悉浦发银行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

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浦发银行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

第七条违约及处理

7.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及义务,即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

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 提前终止本合同;

(3) 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7.2在转让方违约时,浦发银行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 解除与转让方违约行为有关的任何一笔福费廷交易。在交易被解除后,转让方应立即向

浦发银行返还该笔转让的债权金额并支付从该笔福费廷交易被解除之日起到浦发银行

收到转让方付款期间的相应逾期罚息;

(2) 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转让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福费廷业务申请;中止或终止支付任

何一笔已确认但尚未支付的福费廷交易的转让价款;

(3) 直接从转让方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划相应

款项以清偿转让方在本合同项下对浦发银行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如果币种不一致的,则浦发银行有权按照其当日公布适用的相关汇率进行折算,相关汇率风险由转让方自行承担;

(4) 浦发银行认为必要合法的其他措施。

7.3无论任何情况,转让方未能妥善履行尽职调查而造成浦发银行具有风险损失,需对浦发银行进行相应的赔付。

-7.4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以每笔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日利率()*实际违约天数(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况下,违约天数的计算自浦发银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至转让方实际支付浦发银行追索款项之日止)。

第八条费用

8.1转让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和税费。

8.2转让方授权浦发银行根据与转让方就每笔业务所确认的预扣银行费用,从转让方开立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何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或者从转让价格中预扣,以保证票据银行任何可能的银行费用。如果票据银行的银行费用低于约定的预扣银行费用金额,浦发银行会在到期日收到票据银行款项后退回差额款项。如果票据银行的银行费用超过上述金额,浦发银行有权随时从转让方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何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中扣除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9.1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9.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9.3浦发银行给予转让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浦发银行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浦发银行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10.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浦发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一条生效条件

11.1本合同经转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浦发银行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于签署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无效时,

转让方仍应承担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欠浦发银行一切债务的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浦发银行有权立即终止执行本合同,并可立即向转让方追讨本合同项下转让方所欠的一切债务。

11.3浦发银行可以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或义务,并且在此情况下,受让

人应对转让方享有及/或承担其若作为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所应当享有的同样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方在收到浦发银行有关债权转让的通知后,依本合同的约定向受让人承担责任。

11.4转让方与浦发银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格式签署的所有《国际福费廷业务确认书》及回执、

申请文件等,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其被签发之日生效。

11.5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双方可约定并记载于本合同第11.9条中,也可以另行达成

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6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附件中相关用语和表述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含义。 11.7本合同项下的标题仅为参阅方便之用,不作为该标题项下内容的依据。

11.8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其中转让方执_____份、浦发银行执_____份,____________执______

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1.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合同由下述双方于年月日签署。转让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转让方

(公章)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一

国 际 福 费 廷 业 务 申 请 书

编号: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根据我司与贵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号的《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 ,我司特向贵行申请叙做如下国际福费廷业务。

有关交易情况如下:

□ 信用证:

1.信用证号:

2.开证行:

3. 信用证类型:

□ 远期承兑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 □ 延期付款信用证

4.保兑银行(如有):

5.信用证金额:

6.远期/延期期限:

7.票据/发票金额:

8. 承兑/承付银行(如有):

9. 承兑/承付到期日(如有):

10.出运及交单日期:

11.货物名称:

12.买方名称及地址:

13. 是否投保出口信用险: □ 是 □ 否

□ 其他结算方式

1.结算方式: □ 出口承兑交单托收 □ 赊销(O/A)

2.票据类型(如有): □ 汇票 □ 本票

3. 债权金额:

4. 远期期限:

5. 出票/承兑/保付/担保银行:

6. 买方名称及地址:

7. 货物名称:

8. 是否投保出口信用险:□ 是 □ 否

我司随附本业务申请项下所需文件,并保证向贵行提交的一切单据及相关贸易背景的真实有效,知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义务。请贵行予以审核。

转让方: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附件二:

国 际 福 费 廷 业 务 确 认 书

编号:

致:

日期:

时间:

贵司依照《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编号: )于年月日向我行提交的《国际福费廷业务申请书》(编号:_),向我行就如下业务申请办理国际福费廷业务:

我行现向贵司报价如下,同意在相关交易满足《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所约定的“交易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办理相关福费廷业务。贵司若接受下述报价,请务必在报价有效期内签署以下回执给我行,回执需经贵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经贵司有效签署的回执及债权转让书将与本报价一并作为贵司与我行签署的《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项下办理上述国际福费廷业务的有效凭证,成为《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 此笔福费廷业务为“仅为中介”模式,在受让方未支付资金前,我行无义务向贵司支付转让价款;(“仅为中介”时适用)

年 月 日 上午 时 分 下午 时 分

2.受让债权的币种及金额:

币种为:。

金额为:(大写);

(小写)。

3.融资利率:□LIBOR□HIBOR□EURIBOR□SWAP RATE + % P.A.

利息计算方式:(请勾选)

□福费廷融资利息=受让债权金额×福费廷融资利率×融资期限/360(365)(根

据办理业务的实际币种相应选择360或365的计息期间)

□ 其他

4. 融资期限:自我行向贵司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至受让债权到期日止,另加个工作

日宽限期。

5.手续费:美元

□从我行向贵司支付的转让款项中扣收,

□贵司授权我行从贵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何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中主动扣收。

6. 转让价格:(币种金额)为:。

转让价格为扣除双方在业务确认书中确认的浦发银行受让成本及相关费用后的净额。

7. 转让日: 年月日

8. 国外银行费用:国外银行费用由贵司承担

□从转让价格中预扣国外银行费用(到期后按国外银行实际收费多退少补)

□到期后根据国外银行实际扣费,贵司授权我行从贵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何分支机

构的任一账户中主动扣收。

其它正常的业务费用,例如信用证项下验单费、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托收费以及邮电费用

等按我行确定的标准照常收取。

本确认书一式贰份,如贵司接受本确认书所列报价条件,请签署以下回执并加盖公章,

将其中一份在年月日点之前送达我行。如我行在上述时间之前没有收到贵司的同意确认,则

此确认书自动失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盖章)

年月日

回执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我司同意接受贵行编号为( )的《国际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中的报价及

条件,确认相关福费廷业务已满足《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编号: )所约定

的“交易前提条件”,同意通过贵行叙做上述国际福费廷业务、向贵行转让我司相关债权。

我公司确认,从转让日起,上述《国际福费廷业务确认书》约定的债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

转让给贵行,我公司放弃该债权下的一切权益。

我司特此重申,与贵行签署的《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 中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持

续有效,我司将继续遵守《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项下各项义务。

据此,请贵行为我司办理上述福费廷业务。我司授权贵行有权在相关债权转让完成后向

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担保行发送债权转让通知。

转让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

福费廷业务债权转让书(Letter of Assignment)

(适用于信用证项下债权转让)

编号:

致(To):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Shanghai Pudong Development Bank Branch)

关于(Re): 开立的信用证(issued the Letter of Credit)

开证日期(Issuing Date of the L/C):

信用证号(Credit Number):

信用证金额(L/C Amount):

我公司将上述信用证项下的下列债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转让给贵行,我公司放弃该债

权下的一切权益(We refer to the above mentioned Letter of Credit and hereby

irrevocably and unconditionally assign to you with full title guarantee, all our

rights, claims, title, interest and benefit in respect of the following amount and

maturity hereunder):

金额 (Amount) :

到期日(Due Date):

业务编号(Ref.No.):

如果因法律原因导致上述债权转让不可执行,我公司作为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将根据贵

行或后续善意受让人的要求,立即采取一切法律步骤和程序向该信用证的开证行主张债权,

包括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全、恢复、实现主张债权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贵行或后

续善意受让人承担。(If the assignment is not enforceable for legal reasons we, as

beneficiary under the above Letter of Credit, shall take all legal steps and legal

proceedings, in accordance with and immediately upon your request or that of the

then bona fide assignee, to enforce any claims against the Issuing Bank under the

above Letter of Credit including steps necessary to protect, recover or realize any

such claims at the costs of you or the then bona fide assignee.)

我们声明该债权是不可抗辩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债权真实有效。(We declare that our claim is irrefutable and legally binding and vouch for its validity.)

我们进一步声明在现在和将来对该债权下所交付货物或提供劳务未设立任何留置、抵押、或涉及货物所有权的其他主张。(We further declare that there are no liens, pledges or other claims of ownership present or future on the delivered goods.)

我们保证我公司已支付该信用证下应由受益人承担的所有费用。(In addition, we also certify that all fees payable under the Letter of Credit for account of the Beneficiary have been paid by us.)

公司名称(For and on behalf of:):

有权人签字(Authorized Signature):

日期(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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