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救护协议

救护协议书

甲方: 采石厂(联系电话: )

乙方:普安县矿山救护队(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目的

甲乙双方根据协议规定,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乙方利用自有的技术及人力资源,为甲方提供在生产过程中遇突发状况需要提供紧急救护服务,甲方提供矿山的相关资料及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开展救护。

第二条 协议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在生产过程中遇突发状况需要提供紧急救护服务,乙方应当将具体联系方式正确无误提供给甲方。

2、乙方一经得到甲方提出的救护协助服务指示,应立即组织救护人员及时开展救护工作。

3、甲方必须提供准确的相关的资料、信息以及必要工具设施等以利乙方的救护工作顺利开展。乙方要备有开展救护工作必须的相关救护设施。

4、为确保救护设施的维护及加强救护队伍的经常演练,实行救护协助服务制,救护协助服务费采用按年收取的方式,甲方每年向在乙方交纳救护服务费用为 元。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的服务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2、甲方应承担申请提供急救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救护车费用、救护人员费用等国家明令收取的费用。

3、甲方应按期向乙方缴纳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费用,同时承担因欠缴费用带来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详细真实的资料及信息。

2、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

3、按照协议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且按照甲方费用缴纳情况决定是否提供以及终止相关服务。

4、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内容履行相关服务承诺,并承担因不履行承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其他约定

1、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联系方式不真实或不正确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展救护,乙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

2、因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本协议未能实际履行的,不可抗力发生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的发生方应尽到充分的通知义务,同时应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以防止不可抗力影响的扩大。

第五条 特殊约定

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可为甲方呼叫相应部门或人员(由甲方指定)以及引导120急救人员至甲方处;甲方事先指定的相应部门或人

员的联系方式应正确无误,如若有误致不能联系相关部门或人员的,甲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和修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修改或解除合同。

3、若双方一致同意修改合同,或者合同有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乙方各执壹份。

甲方: 采石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救护协议书

甲方: 采石厂(联系电话: )

乙方:普安县矿山救护队(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目的

甲乙双方根据协议规定,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乙方利用自有的技术及人力资源,为甲方提供在生产过程中遇突发状况需要提供紧急救护服务,甲方提供矿山的相关资料及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开展救护。

第二条 协议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在生产过程中遇突发状况需要提供紧急救护服务,乙方应当将具体联系方式正确无误提供给甲方。

2、乙方一经得到甲方提出的救护协助服务指示,应立即组织救护人员及时开展救护工作。

3、甲方必须提供准确的相关的资料、信息以及必要工具设施等以利乙方的救护工作顺利开展。乙方要备有开展救护工作必须的相关救护设施。

4、为确保救护设施的维护及加强救护队伍的经常演练,实行救护协助服务制,救护协助服务费采用按年收取的方式,甲方每年向在乙方交纳救护服务费用为 元。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的服务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2、甲方应承担申请提供急救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救护车费用、救护人员费用等国家明令收取的费用。

3、甲方应按期向乙方缴纳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费用,同时承担因欠缴费用带来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详细真实的资料及信息。

2、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

3、按照协议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且按照甲方费用缴纳情况决定是否提供以及终止相关服务。

4、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内容履行相关服务承诺,并承担因不履行承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其他约定

1、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联系方式不真实或不正确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展救护,乙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

2、因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本协议未能实际履行的,不可抗力发生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的发生方应尽到充分的通知义务,同时应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以防止不可抗力影响的扩大。

第五条 特殊约定

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可为甲方呼叫相应部门或人员(由甲方指定)以及引导120急救人员至甲方处;甲方事先指定的相应部门或人

员的联系方式应正确无误,如若有误致不能联系相关部门或人员的,甲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和修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修改或解除合同。

3、若双方一致同意修改合同,或者合同有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乙方各执壹份。

甲方: 采石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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