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城图书馆职工考勤办法和假期暂行规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劳动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深圳市和深圳大学城建设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办法及各类假期规定。
一、工作考勤
1.深圳大学城图书馆实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
2.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3.上班时间因公务外出,须报告直接主管领导并向同事说明。
4.考勤工作由各部门主管人员负责,要按月统计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请假规定
1.职工因事、病、探亲、婚、丧、产等原因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立即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2.请假须由个人按规定填写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和馆领导批准后,连同有关证明(如病假需持市级公立医院的病假证明)交院资源管理处备案登记。
三、旷工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 不经请假不上班者;
2. 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和请假未准不上班者;
3. 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者;
4. 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5. 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旷工1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当月奖金50%。旷工2天除扣2天工资外,扣当月全部奖金。旷工3天,扣当月全部工资。连续旷工5天或年旷工累计超过10天,予以解聘。
四、缺勤处理
1.比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记迟到1次,提前离岗,记早退一次。
2.当月迟到或早退4次,记旷工半天。
3.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记为旷工半天。
五、有薪假日
1.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指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和公休假日(指每星期的周六、周日)为职工的有薪假日。
2.其他假期以及休假方法遵循深圳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在假期期间需要坚持工作的职工,经批准可安排轮换倒休。
六、病假
凡因病必须离岗治疗和休养的,经批准可请病假。
1.一天以内的病假(包括去医院看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的病假,应出具市级公立医院的病假证明(当日未能提供证明的,须在请假当日两日内提供证明,未提供证明者不能按病假记),报馆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登记。
2.当月累计病假10天以上(含10天),扣发当月奖金;累计病假5-9天,扣发当月奖金的50%。
3.固定编制职工的病假工资计算:
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90%发放;
工作年限满十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100%发放;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70%发放;
工作年限满十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80%发放。
4.合同聘用制职工的病假工资计算
(1)合同聘用制职工,按月累计病假天数计算扣发相应比例的本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22×请病假天数×扣发比例)
试用期内,工资扣发比例为60%;
来馆工作在一年以内(不含试用期),工资扣发比例为50%;
来馆工作满一年但未满四年,工资扣发比例为40%;
来馆工作满四年以上工资扣发比例为30%。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扣发比例如下:
试用期内,工资扣发比例为100%;
来馆工作在一年以内(不含试用期),工资扣发比例为70%;
来馆工作满一年但未满四年,工资扣发比例为50%;
来馆工作满四年以上工资扣发比例为40%。
以上规定中,若合同聘用职工病假期超过合同期,则合同期外不予支付工资。
5.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而开具的病休证明,由职工所在部门向馆人事部门备案,待职工返回一周内审核批准。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无效。
6.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馆外职业者,一经发现即停发其全部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直至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7. 连续病休二个月以上的,病愈全日工作二个月后又请病假的,病假可重新开始计算,如病愈后全日工作未满二个月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病假期间如跨跃有薪假期,则应包括有薪假连续计算。
8. 因病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应按二个病休日折合一日计算。
9. 经确认因工负伤,或经医院证明确诊为职业病、精神病患者或罹患绝症者,在治疗、休养期间工资照发。
10.病假期间扣发工资后,若实际收入低于深圳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病假工资。
六、事假
1.职工遇有个人特殊情况必须在正常工作的时间内去处理的,应请事假。一天以内事假需填写请/休假表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报馆人事部门备案。两天以上(含两天)事假需经馆领导批准签字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2.当月累计事假不超过5天(含5天),按天扣发奖金;超过5天的扣发当月奖金。
3.事假满半日开始累计,固定编制职工全年事假累计在十五天以内的(含十五天)工资照发,超过十五天的,从第十六天起按天扣发工资;合同聘用制职工按每月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扣发工资数按月工资除以22天计算)。
4.事假期满,因故仍不能工作的,须于假期满的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
5.属下列情况者,经馆领导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
(1) 职工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职工陪住的;
(2) 职工凭学校、幼儿园通知书参加家长会或带小孩体检的;
(3)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已婚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
七、探亲假
1.符合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固定编制职工,可以请探亲假。
2.工作满一年的,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寒暑假或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与父母均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寒暑假或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异地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的,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可以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车费(火车硬卧),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假。
5.我馆是实行休假制度单位,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一般安排在公休假期或寒暑假探亲,探亲假不与公休假或寒暑假重复计算假期。公休假或寒暑假不足探亲假规定的天数,可适当安排以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6.凡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的可报销往返车费;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馆报销。
八、婚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岁、女二十三岁)增加奖励假七天。
2.职工因对方户口或工作在外地而必须到外地结婚者(不包括旅行结婚),按实际情况另给路程假。
3.职工的配偶、父母或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申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如到外地料理丧事,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符合探亲条件,并在父母去世的当年又未曾享受过探亲假待遇的教职工,请假回家去料理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假待遇处理。
九、生育假
1.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包括人工流产),可根据医院意见,申请十五天休假;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时(包括人工流产)的,可根据医院意见,给予十五至三十天以内的产假。
3.已婚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除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十五天。在子女出生的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女职工,可增加30天产假。其他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4.做绝育手术的除规定假期外另增加奖励假五天。
5.因实行计划生育而上环者除医院给假外增加奖励假两天。
6.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经申请批准后按病假处理。
7.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二小时的授乳时间(含人工喂养)。
十、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及假期计算
1、除病假、事假有特别说明之外的各类假期在规定的期限和情况内工资照发。
2、病假、生育假、探亲假、路程假、工伤假、奖励假包括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的,不重复计算假期。
3、婚假、丧假、事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十一、生效和解释权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问题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深圳大学城图书馆
2003.11.4
深圳大学城图书馆职工考勤办法和假期暂行规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劳动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深圳市和深圳大学城建设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办法及各类假期规定。
一、工作考勤
1.深圳大学城图书馆实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
2.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3.上班时间因公务外出,须报告直接主管领导并向同事说明。
4.考勤工作由各部门主管人员负责,要按月统计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请假规定
1.职工因事、病、探亲、婚、丧、产等原因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立即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2.请假须由个人按规定填写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和馆领导批准后,连同有关证明(如病假需持市级公立医院的病假证明)交院资源管理处备案登记。
三、旷工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 不经请假不上班者;
2. 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和请假未准不上班者;
3. 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者;
4. 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5. 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旷工1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当月奖金50%。旷工2天除扣2天工资外,扣当月全部奖金。旷工3天,扣当月全部工资。连续旷工5天或年旷工累计超过10天,予以解聘。
四、缺勤处理
1.比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记迟到1次,提前离岗,记早退一次。
2.当月迟到或早退4次,记旷工半天。
3.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记为旷工半天。
五、有薪假日
1.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指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和公休假日(指每星期的周六、周日)为职工的有薪假日。
2.其他假期以及休假方法遵循深圳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在假期期间需要坚持工作的职工,经批准可安排轮换倒休。
六、病假
凡因病必须离岗治疗和休养的,经批准可请病假。
1.一天以内的病假(包括去医院看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的病假,应出具市级公立医院的病假证明(当日未能提供证明的,须在请假当日两日内提供证明,未提供证明者不能按病假记),报馆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登记。
2.当月累计病假10天以上(含10天),扣发当月奖金;累计病假5-9天,扣发当月奖金的50%。
3.固定编制职工的病假工资计算:
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90%发放;
工作年限满十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100%发放;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70%发放;
工作年限满十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80%发放。
4.合同聘用制职工的病假工资计算
(1)合同聘用制职工,按月累计病假天数计算扣发相应比例的本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22×请病假天数×扣发比例)
试用期内,工资扣发比例为60%;
来馆工作在一年以内(不含试用期),工资扣发比例为50%;
来馆工作满一年但未满四年,工资扣发比例为40%;
来馆工作满四年以上工资扣发比例为30%。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扣发比例如下:
试用期内,工资扣发比例为100%;
来馆工作在一年以内(不含试用期),工资扣发比例为70%;
来馆工作满一年但未满四年,工资扣发比例为50%;
来馆工作满四年以上工资扣发比例为40%。
以上规定中,若合同聘用职工病假期超过合同期,则合同期外不予支付工资。
5.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而开具的病休证明,由职工所在部门向馆人事部门备案,待职工返回一周内审核批准。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无效。
6.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馆外职业者,一经发现即停发其全部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直至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7. 连续病休二个月以上的,病愈全日工作二个月后又请病假的,病假可重新开始计算,如病愈后全日工作未满二个月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病假期间如跨跃有薪假期,则应包括有薪假连续计算。
8. 因病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应按二个病休日折合一日计算。
9. 经确认因工负伤,或经医院证明确诊为职业病、精神病患者或罹患绝症者,在治疗、休养期间工资照发。
10.病假期间扣发工资后,若实际收入低于深圳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病假工资。
六、事假
1.职工遇有个人特殊情况必须在正常工作的时间内去处理的,应请事假。一天以内事假需填写请/休假表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报馆人事部门备案。两天以上(含两天)事假需经馆领导批准签字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2.当月累计事假不超过5天(含5天),按天扣发奖金;超过5天的扣发当月奖金。
3.事假满半日开始累计,固定编制职工全年事假累计在十五天以内的(含十五天)工资照发,超过十五天的,从第十六天起按天扣发工资;合同聘用制职工按每月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扣发工资数按月工资除以22天计算)。
4.事假期满,因故仍不能工作的,须于假期满的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
5.属下列情况者,经馆领导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
(1) 职工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职工陪住的;
(2) 职工凭学校、幼儿园通知书参加家长会或带小孩体检的;
(3)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已婚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
七、探亲假
1.符合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固定编制职工,可以请探亲假。
2.工作满一年的,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寒暑假或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与父母均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寒暑假或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异地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的,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可以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车费(火车硬卧),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假。
5.我馆是实行休假制度单位,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一般安排在公休假期或寒暑假探亲,探亲假不与公休假或寒暑假重复计算假期。公休假或寒暑假不足探亲假规定的天数,可适当安排以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6.凡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的可报销往返车费;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馆报销。
八、婚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岁、女二十三岁)增加奖励假七天。
2.职工因对方户口或工作在外地而必须到外地结婚者(不包括旅行结婚),按实际情况另给路程假。
3.职工的配偶、父母或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申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如到外地料理丧事,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符合探亲条件,并在父母去世的当年又未曾享受过探亲假待遇的教职工,请假回家去料理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假待遇处理。
九、生育假
1.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包括人工流产),可根据医院意见,申请十五天休假;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时(包括人工流产)的,可根据医院意见,给予十五至三十天以内的产假。
3.已婚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除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十五天。在子女出生的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女职工,可增加30天产假。其他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4.做绝育手术的除规定假期外另增加奖励假五天。
5.因实行计划生育而上环者除医院给假外增加奖励假两天。
6.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经申请批准后按病假处理。
7.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二小时的授乳时间(含人工喂养)。
十、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及假期计算
1、除病假、事假有特别说明之外的各类假期在规定的期限和情况内工资照发。
2、病假、生育假、探亲假、路程假、工伤假、奖励假包括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的,不重复计算假期。
3、婚假、丧假、事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十一、生效和解释权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问题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深圳大学城图书馆
200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