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2011版)

Q/ZJ

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2011-12-28发布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适应紫金矿业集团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集团公司集团范围内各级工程预结算机构的作用,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预结算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紫金矿业集团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业务流程、管理要求以及激励措施等。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集团全资子公司、集团控股公司,集团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3 组织体系、职责与权限范围

3.1 建设工程预结算组织体系与人员管理

3.1.1 紫金矿业集团在建设部设立预结算处,对集团建设工程预结算内部审核按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区域公司及项目建设单位三个层级进行管理。

3.1.2 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归集团公司建设部管理,是集团建设工程造价的业务办理机构,由土建、矿建、安装等专业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以及工程经济技术专家组成。

3.1.3 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的专业人员,在充分利用集团公司现有资源的前提下,不足部分由集团内部调配或向社会招聘,有必要时可向紫金矿业集团以外的其他单位借用。

3.1.4 集团公司在有条件的区域公司设立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代理(机

构),可与其他职能机构合署办公,或设专、兼职岗位;暂无条件设立的,对区域公司所辖范围的预结算人员进行统筹管理,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3.1.5 项目建设单位预结算管理部门由项目单位自行组建,必要时,可由集团公司或区域公司委派预结算管理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预结算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区域公司预结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1.6 集团公司建立集团内部工程预结算人员信息库,根据紫金矿业集团工程预结算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调配工程预结算人力资源,各用人单位应予支持和配合。

3.2 工作职责

3.2.1集团公司建设部预结算处职责

a)参与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制度、规范拟定;收集国家和地方有关项目建设的工程预结算定额;负责制订集团建设项目预结算定额的使用管理办法。

b)指导、监督集团重要或限额以上项目的建设单位做好投资控制工作。

c)负责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对其进行检查、监督与指导;负责集团或限额以上项目的工程建设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重要文件的专项审查。

d)负责指导或参与集团重要或限额以上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投标;配合市场与运营部做好主要设备的招投标工作。

e)负责集团公司建设项目预结算的归口管理工作,对其进行检查、监督与指导。负责对符合制度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行抽查审

核,须送中介审核的工程预结算可直接委托或提出委托建议,对口管理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

f)建立集团内部及外部工程预结算人员信息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调配集团工程预结算人力资源。

g)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组织或参与集团重点项目、本土项目及权属公司重大项目的工程决算的审核工作。

h)协助做好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i)协助集团公司预结算专业人员的招聘、培养和考核工作,并对区域公司、重点建设项目主要预结算专业人员的任职、奖惩提出建议。

j)完成集团公司和建设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2.2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职责

负责对紫金矿业集团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预)算、招标工程标底(控制价)和工程结算等工作履行编制、审核、监督、指导等,具体包括:

a) 负责组织编制、审核集团公司规定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投标控制价或招标工程标底;

b) 负责组织集团公司规定限额以上建设工程结算的审核;

c) 提出关于紫金矿业集团项目建设动态造价管理和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措施的建议;

d) 负责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审核委托和信用确认工作,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核对及提出反馈意见;

e) 配合建设部预结算处做好建设工程预结算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f) 配合建立紫金矿业集团内部及外部工程预结算人员信息库,根据

紫金矿业集团工程预结算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调配工程预结算人力资源;

g) 参与紫金矿业集团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工程招标和标书审查、合同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等;

h) 协助财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i) 完成集团交办的其他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工作。

3.2.3 区域公司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负责对本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预)算、招标工程标底(控制价)和工程结算等工作履行编制、审核、监督、指导等,具体包括:

a) 负责组织编制、审核规定限额内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投标控制价或招标工程标底;

b) 负责组织规定限额内建设工程结算的审核、审批;

c) 提出关于本区域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动态造价管理和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措施的建议;

d) 负责本区域及所属公司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审核委托和信用确认工作,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核对及提出反馈意见; e) 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预结算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f) 建立本区域范围内的内部及外部工程预结算人员信息库,并及时向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报送,统筹调配本区域范围内的工程预结算人力资源,服从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的人员统筹调配;

g) 参与本区域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工程招标和标书审查、合同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等;

h) 协助财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i) 完成集团交办的其他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工作。

3.2.4 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预结算人员职责

负责对本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预)算、招标工程标底(控制价)和工程结算等工作履行编制、审核等工作,具体包括:

a) 负责组织编制、审核规定限额内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投标控制价或招标工程标底;

b) 负责规定限额内建设工程结算的审核、审批;

c) 负责收集本单位的有关项目建设动态造价管理的信息,提出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措施的合理化建议;

d) 建立内部工程预结算人员信息库,并及时向区域公司报送,服从区域公司、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的人员统筹调配;

e) 参与本单位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工程招标和标书审查、合同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等;

f) 协助财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g)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工作。

3.2.5 集团子公司产权代表职责

集团各子公司产权代表应促成所在公司将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转化为所在公司的相应制度或规定,并确保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

3.3 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权限

3.3.1工程预算编制、审核权限

3.3.1.1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招标工程标底价的编制

紫金矿业集团所有建设工程的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招标工程标底价,

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编制,也可委托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工程预算也可由施工单位编制。

3.3.1.2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招标工程标底价的审核

集团公司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招标工程标底价,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初步审核后,送区域公司或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招标工程标底价的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限额自行组织。

3.3.2 工程结算审核权限

工程结算在紫金矿业集团内部实行分级审核制,规定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一级审核,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区域公司两级审核或由区域公司与预结算中心两级审核。

凡达到规定限额由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内部终审的预结算,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统一委托集团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终审定案。

3.3.2.1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a)100万元以内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决)算由项目单位预结算管理部门审核,预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由单位负责人视情况决定是否再送中介审核;

b)100 万元~1000 万元建设项目的预结(决)算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审核;

c)1000 万元~2000 万元建设项目的预结(决)算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区域公司复审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审核,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可抽样复核;

d)2000 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预结(决)算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区域公司复审后委托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和集团合作的中介机构终审。

3.3.2.2参股子公司

5000 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预结(决)算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初 审,可根据需要委托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和集团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终审。

3.3.2.3紫金山金铜矿

a)100 万元以内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决)算由紫金山金铜矿预结算管理部门审核,预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金铜矿分管建设领导审定;

b)1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预结(决)算文件,由紫金山金铜矿预结算管理部门审核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可抽样复核;

c)2000 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预结(决)算文件由紫金山金铜矿 管理部门初审,委托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和集团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终审。

●另,《关于加强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的通知》(紫金建

[2011]293号)又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工程预结算的集团化统筹管理和配合区域公司做好服务工作,要求全资和控股企业1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区域公司初审后,送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和委托集团合作的中介机构终审。1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后,原则上送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终审。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的工程预结算需委托中介单位审核的,要求送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终审。

4 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依据

4.1 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的政策依据:

a) 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有关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

b) 企业定额、现行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有关费用规定等文件;

c)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d) 现行有关设备原价及运杂费率;

e) 材料与构配件市场价格、价格指数;

f) 施工企业取费等级等。

4.2 编、审建设工程预算依据的资料:

a) 经批准的拟建项目概算文件;

b) 经过批准和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图集;

c) 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d) 建设场地中的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

e) 工程承包合同、招标文件;

f) 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g) 其他有关资料。

4.3 编、审建设工程结算依据的资料:

a) 施工承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协议(包括补充协议),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b) 招标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c) 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d)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e) 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f)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及经过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 g)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h)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资料等;

i) 其他有关资料。

5 管理要求

5.1 建设工程预、结算定额套用标准与造价控制的原则:

a) 矿山专业工程(不限于黄金矿山)须以《黄金工业工程建设预算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相关规定、管理办法为依据;

b) 建筑、装饰、市政、园林等工程项目以当地现行的相应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为依据;

c) 通用工程采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各地区相关册)价目表》及其配套费用定额、管理办法为依据;

d) 拟定控制价及下浮率时,须根据拟建工程预算造价并综合工程项目的性质和实施难易程度,以及当地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密切关注市场的变化及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定额标准和费率调整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使工程造价适应市场;

e)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上述定额套用或按定额套用后造价需上浮时,应提供分析、解释材料及相关依据,报集团公司建设部审核,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5.2 各级预结算人员在进行工程预结算审核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a) 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通知文件,应经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后作为工程量调增、调减的依据;

b) 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必须对工程签证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可对签证内容进行核实,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c) 对于施工过程不可避免的设计变更、现场洽商变更等引起造价增减的项目,在保证有关资料完整、及时、合理的基础上,变更价款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 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价款;

3) 合同中没有类似或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或有权机构审核后执行。

4) 因合同条款不明出现争议的问题应由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5.3 所有工程预、结算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完整的结算资料,并经业主单位或区域公司严格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按规定限额进行报审。

5.4 按规定送预结算中心编制、审核的工程预结算(工程预算是指概算、预算、投标控制价或招标工程标底价的总称、下同),由委托单位(区域

公司或项目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供委托书,《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委托

书》格式见附件一。

5.5 工程预、结算资料的移交,应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双方都应签

字确认,资料不齐的,接收部门将不予接收,有关人员在结算资料流转过程中应对工程资料的保管负责。《工程预算编制资料清单》详见附件二,《工程预算审核资料清单》详见附件三,《工程结算审核资料清单》详见附件四。

5.6 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接受编制、审核委托后,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正式接收,在开始工作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区域公司与集团预结算中心或集团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5.7 集团预结算中心在正式接收到完整的工程预、结算报送资料后,应及时审查和审定。工程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原则上应按报送单位的合理时间要求编、审完毕;工程结算的审核,原则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应在二个月内初审完成,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工程应在三个月内初审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及特殊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半年,如出现在审核过程中须由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资料才能完成或因审核的需要须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核实的,其所花费的时间应予扣除。

5.8集团各单位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经内部终审后原则上须再送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除工程结算较为简单,不容易出现差错,或当地有关部门有规定可不送审的,经建设、施工单位双方认可,请示领导同意后方可不再送审。经内部终审后的预结算,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优先选择集团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终审定案。

5.9 工程结算价值超过合同价款20%以上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分析超合同价款的原因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作为送审结算的依据之一。

5.10 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结算经审核后,才能按工程结算定案价值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扣除甲方代垫材料款以及其他应扣费用。 5.11 预结算中心除接受区域公司或子(分)公司委托,审查规定范围的工程预、结算外,有权监督和抽查集团范围的任何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

5.12因工程特殊,为了缩短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的时间,加强项目建设单位(区域公司)、预结算中心、造价咨询机构各方的沟通与协作,应项目建设单位(区域公司)要求,也可采取联合会审(会编)的组织形式。采取此种组织形式时,项目建设单位(区域公司)亦应与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6 编制、审核费用

6.1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预结算中心与集团公司确定的合作中介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合同中对收费予以约定。

6.2 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收费按国家规定计取,在国家还没有统一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按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所在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标准进行收费,并且根据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的初审质量(含送审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在标准浮动幅度内进行浮动。

6.3浮动收费办法:根据终审后每个单项工程造价净核减率(计算公式为:[核减价值-核增价值]÷送审价值×100%)的大小实行浮动收费:当净核减率小于5%时,实行优惠下限费率;当净核减率大于10%时,实行浮动上限费率;当净核减率在5%~10%之间的,实行标准费率。同时,对预、结算送审资料完整性、规范性质量较高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申请减免部分收费,而对单位有能力初审而不组织或不负责任,造成送审资料混乱或

资料不齐的单位,将按正常审核费的一定比例增加处罚性收费。 6.4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接受编、审任务后,因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本身的需要前往工程所在地的,其差旅费用由咨询单位承担;但因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原因,预结算人员需要前往项目所在地核实相关资料和数据的,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应由项目单位承担。该项费用由出差人员按集团公司差旅费报支标准,直接由项目单位给予报支,集团公司财务部协助办理。

6.5造价咨询服务费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进行明确,具体收费金额由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出具造价咨询报告的同时,发出《关于收取结(预算)审核费用的通知》,由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后,由中介机构开具税务发票,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发票14天内,直接将款项汇缴到指定的帐户中。

7 奖惩措施

7.1所有建设项目预结算应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单位或区域公司初审制度,特别要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认真初审,对初审质量除按本办法6.3款规定进行浮动收费外,集团公司或相关单位将奖励在工程预结算工作中对节约成本、降低工程造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同时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质量差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控制工作中所取得的业绩作为年度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

7.2对预结算中心、区域公司、项目单位以及各单位的预结算经办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综合评比和考核,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或发生重大问题时可随时进行。凡在日常检查、监督或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因施工管理人员极不负责任,审核结果偏离度较大或项目单位

送审资料不合规、送审资料存在重大缺陷的,将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进行通报,对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核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将根据问题的性质,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区域公司负责人、集团公司领导或建设部领导报告,有关领导应作出明确的指示。

7.3在工程预结算过程中,参与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相关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监察审计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采取批评和教育;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按《集团公司行政处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8 附则

8.1 本办法为原《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再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已正式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可及时向集团公司建设部反馈。

8.2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建设部。 附件:

一、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委托书 二、工程预算编制资料清单 三、工程预算审核资料清单 四、工程结算审核资料清单

附件一:

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委托书

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

本单位 工程结(预)算,委托贵中心进行审核(编制),现已按《资料清单》的要求进行整理完毕,具备报送条件,请贵中心审查接收,本单位将及时与集团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

本单位联系人为 (姓名与职务),联系电话 。

送审单位:

时 间:

工程预算编制资料清单

送审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部门):

经办人: 接收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送审时间: 接收时间:

工程预算审核资料清单

送审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部门):

经办人: 接收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送审时间: 接收时间:

工程结算审核资料清单

送审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部门):

经办人: 接收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送审时间: 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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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适应紫金矿业集团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集团公司集团范围内各级工程预结算机构的作用,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预结算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紫金矿业集团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业务流程、管理要求以及激励措施等。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集团全资子公司、集团控股公司,集团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3 组织体系、职责与权限范围

3.1 建设工程预结算组织体系与人员管理

3.1.1 紫金矿业集团在建设部设立预结算处,对集团建设工程预结算内部审核按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区域公司及项目建设单位三个层级进行管理。

3.1.2 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归集团公司建设部管理,是集团建设工程造价的业务办理机构,由土建、矿建、安装等专业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以及工程经济技术专家组成。

3.1.3 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的专业人员,在充分利用集团公司现有资源的前提下,不足部分由集团内部调配或向社会招聘,有必要时可向紫金矿业集团以外的其他单位借用。

3.1.4 集团公司在有条件的区域公司设立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代理(机

构),可与其他职能机构合署办公,或设专、兼职岗位;暂无条件设立的,对区域公司所辖范围的预结算人员进行统筹管理,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3.1.5 项目建设单位预结算管理部门由项目单位自行组建,必要时,可由集团公司或区域公司委派预结算管理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预结算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区域公司预结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1.6 集团公司建立集团内部工程预结算人员信息库,根据紫金矿业集团工程预结算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调配工程预结算人力资源,各用人单位应予支持和配合。

3.2 工作职责

3.2.1集团公司建设部预结算处职责

a)参与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制度、规范拟定;收集国家和地方有关项目建设的工程预结算定额;负责制订集团建设项目预结算定额的使用管理办法。

b)指导、监督集团重要或限额以上项目的建设单位做好投资控制工作。

c)负责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对其进行检查、监督与指导;负责集团或限额以上项目的工程建设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重要文件的专项审查。

d)负责指导或参与集团重要或限额以上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投标;配合市场与运营部做好主要设备的招投标工作。

e)负责集团公司建设项目预结算的归口管理工作,对其进行检查、监督与指导。负责对符合制度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行抽查审

核,须送中介审核的工程预结算可直接委托或提出委托建议,对口管理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

f)建立集团内部及外部工程预结算人员信息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调配集团工程预结算人力资源。

g)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组织或参与集团重点项目、本土项目及权属公司重大项目的工程决算的审核工作。

h)协助做好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i)协助集团公司预结算专业人员的招聘、培养和考核工作,并对区域公司、重点建设项目主要预结算专业人员的任职、奖惩提出建议。

j)完成集团公司和建设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2.2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职责

负责对紫金矿业集团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预)算、招标工程标底(控制价)和工程结算等工作履行编制、审核、监督、指导等,具体包括:

a) 负责组织编制、审核集团公司规定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投标控制价或招标工程标底;

b) 负责组织集团公司规定限额以上建设工程结算的审核;

c) 提出关于紫金矿业集团项目建设动态造价管理和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措施的建议;

d) 负责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审核委托和信用确认工作,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核对及提出反馈意见;

e) 配合建设部预结算处做好建设工程预结算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f) 配合建立紫金矿业集团内部及外部工程预结算人员信息库,根据

紫金矿业集团工程预结算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调配工程预结算人力资源;

g) 参与紫金矿业集团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工程招标和标书审查、合同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等;

h) 协助财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i) 完成集团交办的其他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工作。

3.2.3 区域公司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负责对本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预)算、招标工程标底(控制价)和工程结算等工作履行编制、审核、监督、指导等,具体包括:

a) 负责组织编制、审核规定限额内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投标控制价或招标工程标底;

b) 负责组织规定限额内建设工程结算的审核、审批;

c) 提出关于本区域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动态造价管理和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措施的建议;

d) 负责本区域及所属公司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审核委托和信用确认工作,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核对及提出反馈意见; e) 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预结算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f) 建立本区域范围内的内部及外部工程预结算人员信息库,并及时向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报送,统筹调配本区域范围内的工程预结算人力资源,服从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的人员统筹调配;

g) 参与本区域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工程招标和标书审查、合同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等;

h) 协助财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i) 完成集团交办的其他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工作。

3.2.4 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预结算人员职责

负责对本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预)算、招标工程标底(控制价)和工程结算等工作履行编制、审核等工作,具体包括:

a) 负责组织编制、审核规定限额内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投标控制价或招标工程标底;

b) 负责规定限额内建设工程结算的审核、审批;

c) 负责收集本单位的有关项目建设动态造价管理的信息,提出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措施的合理化建议;

d) 建立内部工程预结算人员信息库,并及时向区域公司报送,服从区域公司、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的人员统筹调配;

e) 参与本单位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工程招标和标书审查、合同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等;

f) 协助财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g)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工作。

3.2.5 集团子公司产权代表职责

集团各子公司产权代表应促成所在公司将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转化为所在公司的相应制度或规定,并确保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

3.3 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权限

3.3.1工程预算编制、审核权限

3.3.1.1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招标工程标底价的编制

紫金矿业集团所有建设工程的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招标工程标底价,

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编制,也可委托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工程预算也可由施工单位编制。

3.3.1.2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招标工程标底价的审核

集团公司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招标工程标底价,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初步审核后,送区域公司或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招标工程标底价的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限额自行组织。

3.3.2 工程结算审核权限

工程结算在紫金矿业集团内部实行分级审核制,规定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一级审核,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区域公司两级审核或由区域公司与预结算中心两级审核。

凡达到规定限额由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内部终审的预结算,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统一委托集团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终审定案。

3.3.2.1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a)100万元以内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决)算由项目单位预结算管理部门审核,预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由单位负责人视情况决定是否再送中介审核;

b)100 万元~1000 万元建设项目的预结(决)算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审核;

c)1000 万元~2000 万元建设项目的预结(决)算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区域公司复审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审核,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可抽样复核;

d)2000 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预结(决)算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区域公司复审后委托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和集团合作的中介机构终审。

3.3.2.2参股子公司

5000 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预结(决)算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初 审,可根据需要委托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和集团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终审。

3.3.2.3紫金山金铜矿

a)100 万元以内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决)算由紫金山金铜矿预结算管理部门审核,预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金铜矿分管建设领导审定;

b)1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预结(决)算文件,由紫金山金铜矿预结算管理部门审核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可抽样复核;

c)2000 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预结(决)算文件由紫金山金铜矿 管理部门初审,委托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和集团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终审。

●另,《关于加强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的通知》(紫金建

[2011]293号)又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工程预结算的集团化统筹管理和配合区域公司做好服务工作,要求全资和控股企业1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区域公司初审后,送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和委托集团合作的中介机构终审。1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后,原则上送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终审。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的工程预结算需委托中介单位审核的,要求送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终审。

4 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依据

4.1 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的政策依据:

a) 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有关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

b) 企业定额、现行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有关费用规定等文件;

c)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d) 现行有关设备原价及运杂费率;

e) 材料与构配件市场价格、价格指数;

f) 施工企业取费等级等。

4.2 编、审建设工程预算依据的资料:

a) 经批准的拟建项目概算文件;

b) 经过批准和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图集;

c) 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d) 建设场地中的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

e) 工程承包合同、招标文件;

f) 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g) 其他有关资料。

4.3 编、审建设工程结算依据的资料:

a) 施工承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协议(包括补充协议),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b) 招标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c) 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d)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e) 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f)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及经过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 g)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h)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资料等;

i) 其他有关资料。

5 管理要求

5.1 建设工程预、结算定额套用标准与造价控制的原则:

a) 矿山专业工程(不限于黄金矿山)须以《黄金工业工程建设预算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相关规定、管理办法为依据;

b) 建筑、装饰、市政、园林等工程项目以当地现行的相应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为依据;

c) 通用工程采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各地区相关册)价目表》及其配套费用定额、管理办法为依据;

d) 拟定控制价及下浮率时,须根据拟建工程预算造价并综合工程项目的性质和实施难易程度,以及当地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密切关注市场的变化及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定额标准和费率调整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使工程造价适应市场;

e)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上述定额套用或按定额套用后造价需上浮时,应提供分析、解释材料及相关依据,报集团公司建设部审核,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5.2 各级预结算人员在进行工程预结算审核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a) 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通知文件,应经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后作为工程量调增、调减的依据;

b) 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必须对工程签证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可对签证内容进行核实,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c) 对于施工过程不可避免的设计变更、现场洽商变更等引起造价增减的项目,在保证有关资料完整、及时、合理的基础上,变更价款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 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价款;

3) 合同中没有类似或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或有权机构审核后执行。

4) 因合同条款不明出现争议的问题应由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5.3 所有工程预、结算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完整的结算资料,并经业主单位或区域公司严格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按规定限额进行报审。

5.4 按规定送预结算中心编制、审核的工程预结算(工程预算是指概算、预算、投标控制价或招标工程标底价的总称、下同),由委托单位(区域

公司或项目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供委托书,《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委托

书》格式见附件一。

5.5 工程预、结算资料的移交,应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双方都应签

字确认,资料不齐的,接收部门将不予接收,有关人员在结算资料流转过程中应对工程资料的保管负责。《工程预算编制资料清单》详见附件二,《工程预算审核资料清单》详见附件三,《工程结算审核资料清单》详见附件四。

5.6 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接受编制、审核委托后,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正式接收,在开始工作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区域公司与集团预结算中心或集团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5.7 集团预结算中心在正式接收到完整的工程预、结算报送资料后,应及时审查和审定。工程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原则上应按报送单位的合理时间要求编、审完毕;工程结算的审核,原则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应在二个月内初审完成,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工程应在三个月内初审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及特殊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半年,如出现在审核过程中须由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资料才能完成或因审核的需要须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核实的,其所花费的时间应予扣除。

5.8集团各单位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经内部终审后原则上须再送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除工程结算较为简单,不容易出现差错,或当地有关部门有规定可不送审的,经建设、施工单位双方认可,请示领导同意后方可不再送审。经内部终审后的预结算,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优先选择集团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终审定案。

5.9 工程结算价值超过合同价款20%以上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分析超合同价款的原因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作为送审结算的依据之一。

5.10 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结算经审核后,才能按工程结算定案价值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扣除甲方代垫材料款以及其他应扣费用。 5.11 预结算中心除接受区域公司或子(分)公司委托,审查规定范围的工程预、结算外,有权监督和抽查集团范围的任何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

5.12因工程特殊,为了缩短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的时间,加强项目建设单位(区域公司)、预结算中心、造价咨询机构各方的沟通与协作,应项目建设单位(区域公司)要求,也可采取联合会审(会编)的组织形式。采取此种组织形式时,项目建设单位(区域公司)亦应与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6 编制、审核费用

6.1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预结算中心与集团公司确定的合作中介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合同中对收费予以约定。

6.2 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收费按国家规定计取,在国家还没有统一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按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所在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标准进行收费,并且根据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的初审质量(含送审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在标准浮动幅度内进行浮动。

6.3浮动收费办法:根据终审后每个单项工程造价净核减率(计算公式为:[核减价值-核增价值]÷送审价值×100%)的大小实行浮动收费:当净核减率小于5%时,实行优惠下限费率;当净核减率大于10%时,实行浮动上限费率;当净核减率在5%~10%之间的,实行标准费率。同时,对预、结算送审资料完整性、规范性质量较高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申请减免部分收费,而对单位有能力初审而不组织或不负责任,造成送审资料混乱或

资料不齐的单位,将按正常审核费的一定比例增加处罚性收费。 6.4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接受编、审任务后,因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本身的需要前往工程所在地的,其差旅费用由咨询单位承担;但因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原因,预结算人员需要前往项目所在地核实相关资料和数据的,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应由项目单位承担。该项费用由出差人员按集团公司差旅费报支标准,直接由项目单位给予报支,集团公司财务部协助办理。

6.5造价咨询服务费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进行明确,具体收费金额由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出具造价咨询报告的同时,发出《关于收取结(预算)审核费用的通知》,由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后,由中介机构开具税务发票,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发票14天内,直接将款项汇缴到指定的帐户中。

7 奖惩措施

7.1所有建设项目预结算应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单位或区域公司初审制度,特别要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认真初审,对初审质量除按本办法6.3款规定进行浮动收费外,集团公司或相关单位将奖励在工程预结算工作中对节约成本、降低工程造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同时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质量差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控制工作中所取得的业绩作为年度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

7.2对预结算中心、区域公司、项目单位以及各单位的预结算经办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综合评比和考核,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或发生重大问题时可随时进行。凡在日常检查、监督或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因施工管理人员极不负责任,审核结果偏离度较大或项目单位

送审资料不合规、送审资料存在重大缺陷的,将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进行通报,对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核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将根据问题的性质,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区域公司负责人、集团公司领导或建设部领导报告,有关领导应作出明确的指示。

7.3在工程预结算过程中,参与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相关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监察审计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采取批评和教育;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按《集团公司行政处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8 附则

8.1 本办法为原《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再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已正式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可及时向集团公司建设部反馈。

8.2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建设部。 附件:

一、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委托书 二、工程预算编制资料清单 三、工程预算审核资料清单 四、工程结算审核资料清单

附件一:

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委托书

集团公司预结算中心:

本单位 工程结(预)算,委托贵中心进行审核(编制),现已按《资料清单》的要求进行整理完毕,具备报送条件,请贵中心审查接收,本单位将及时与集团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

本单位联系人为 (姓名与职务),联系电话 。

送审单位:

时 间:

工程预算编制资料清单

送审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部门):

经办人: 接收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送审时间: 接收时间:

工程预算审核资料清单

送审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部门):

经办人: 接收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送审时间: 接收时间:

工程结算审核资料清单

送审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部门):

经办人: 接收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送审时间: 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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