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苍南县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2012年8月1日苍南县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苍南县慈善总会章程》,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1、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2、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个人的资助。

3、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4、孳息。

5、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资金募集

1、资金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宣传扶贫济困、敬老助残的社会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严格接受手续。接受捐赠,需向捐赠者出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做好登记造册工作,执行严格的款物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3、资金募集方式: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演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

4、总会推荐热心慈善公益事业并为苍南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苍南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累计为苍南慈善事业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50万元以上的个人为理事,并聘请为名誉副会长。

三、资金使用原则

1、总会和基层慈善会共设创始基金,创始基金一般动息不动本,但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除外。

2、总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3、对突发性灾害募集的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赈灾。

4、定向捐赠专项项目的,按照捐赠人的意见,实行专款专用,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

5、义演义卖所筹资金,扣除成本后全部纳入捐赠收入。

6、捐赠者捐赠的实物,全部用于救助。

7、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慈善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8、总会日常工作经费,以县镇(乡)两级财政补助为主,不足部分可在创始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节余部分纳入慈善资金或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9、慈善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纪律。所有发票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负责人审批签发后方可报销。

四、资金使用范围

1、举办或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2、开展救助活动,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4、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

5、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费用。

五、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总会应在每年十一月份以前编制第二年的资助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总

会秘书长按计划督办实施。资金资助项目交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负责日常工作的秘书长签发。

2、为扩大本会慈善公益事业的幅射面,经总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对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进行有偿资助,并有权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总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有偿资助的资金。

3、预算计划外慈善资金的使用审批:30万以上须经理事会批准,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签发;5万元到30万元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批,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签发;5万元以下由会长审批签发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签发。

4、本会日常开支坚持节约从简的原则,由主持日常工作的秘书长审批。

5、各基层慈善会可参照县总会的做法,自行制定慈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指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一人审批,报县总会备案。

六、资金管理

1、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总会帐务。

2、资金的募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并定期上报资金收支情况。

3、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本办法经苍南县慈善总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行。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苍南县慈善总会定向捐赠协议书

捐赠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受赠方:苍南县慈善总会

法定代表人:白直友 联系电话:64718607(传真)

开户行:苍南农村信用合作银行

帐号:[***********]2871

以上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定向捐赠协议如下:

捐赠方向受赠方捐赠人民币________万元,定向用于具体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受赠方指定__________________为项目负责人,落实、监督该定向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总会收到捐赠方定向捐赠资金后全额下拨分会帐户,由分会按定向项目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分会不得直接为项目工程报销作帐。

四、 本协议一式四份,捐赠方、受赠方、分会、项目责

任人各执一份。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以实现协议为目的,自愿协商解决。

捐赠方代表签字: 受赠方代表签字:

捐赠方(盖章) 受赠方(盖章)

项目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苍南县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2012年8月1日苍南县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苍南县慈善总会章程》,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1、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2、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个人的资助。

3、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4、孳息。

5、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资金募集

1、资金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宣传扶贫济困、敬老助残的社会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严格接受手续。接受捐赠,需向捐赠者出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做好登记造册工作,执行严格的款物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3、资金募集方式: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演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

4、总会推荐热心慈善公益事业并为苍南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苍南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累计为苍南慈善事业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50万元以上的个人为理事,并聘请为名誉副会长。

三、资金使用原则

1、总会和基层慈善会共设创始基金,创始基金一般动息不动本,但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除外。

2、总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3、对突发性灾害募集的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赈灾。

4、定向捐赠专项项目的,按照捐赠人的意见,实行专款专用,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

5、义演义卖所筹资金,扣除成本后全部纳入捐赠收入。

6、捐赠者捐赠的实物,全部用于救助。

7、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慈善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8、总会日常工作经费,以县镇(乡)两级财政补助为主,不足部分可在创始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节余部分纳入慈善资金或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9、慈善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纪律。所有发票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负责人审批签发后方可报销。

四、资金使用范围

1、举办或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2、开展救助活动,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4、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

5、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费用。

五、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总会应在每年十一月份以前编制第二年的资助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总

会秘书长按计划督办实施。资金资助项目交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负责日常工作的秘书长签发。

2、为扩大本会慈善公益事业的幅射面,经总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对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进行有偿资助,并有权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总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有偿资助的资金。

3、预算计划外慈善资金的使用审批:30万以上须经理事会批准,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签发;5万元到30万元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批,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签发;5万元以下由会长审批签发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签发。

4、本会日常开支坚持节约从简的原则,由主持日常工作的秘书长审批。

5、各基层慈善会可参照县总会的做法,自行制定慈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指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一人审批,报县总会备案。

六、资金管理

1、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总会帐务。

2、资金的募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并定期上报资金收支情况。

3、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本办法经苍南县慈善总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行。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苍南县慈善总会定向捐赠协议书

捐赠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受赠方:苍南县慈善总会

法定代表人:白直友 联系电话:64718607(传真)

开户行:苍南农村信用合作银行

帐号:[***********]2871

以上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定向捐赠协议如下:

捐赠方向受赠方捐赠人民币________万元,定向用于具体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受赠方指定__________________为项目负责人,落实、监督该定向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总会收到捐赠方定向捐赠资金后全额下拨分会帐户,由分会按定向项目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分会不得直接为项目工程报销作帐。

四、 本协议一式四份,捐赠方、受赠方、分会、项目责

任人各执一份。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以实现协议为目的,自愿协商解决。

捐赠方代表签字: 受赠方代表签字:

捐赠方(盖章) 受赠方(盖章)

项目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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